《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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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pdf简介: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是中*关于建筑设计防火的*家标准,全称为《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4版)》。该规范是由中****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中**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中**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

该规范主要规定了各类建筑物的设计、施工、使用和管理过程中应遵循的防火要求和措施,包括建筑的选址、平面布局、结构设计、防火分隔、安全疏散、消防设施配置、火灾自动报警和灭火系统、防火材料选用等方面的规定。其目的是为了保障公共安全,防止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保护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

GB 50016-2014涵盖了工业与民用建筑,包括住宅、办公楼、商场、医*、学校、图书馆、体育场馆等各类公共建筑和工业建筑,对建筑设计的防火性能提出了全面、严格的要求。它是建筑设计和施工的重要参考依据,也是消防管理、火灾预防和救援的重要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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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m液氧折合标准状态下800m气态氧

4.3.4液氧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等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4.3.3条相应容积湿式氧气储罐 防火间距的规定。液氧储罐与其泵房的间距不宜小于3m。总容积小于或等于3m²的液氧储罐与其使 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条文说明图示 1当设置在独立的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专用建筑物内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 2当设置在独立的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专用建筑物内,且面向使用建筑物一侧采用无门窗洞口 的防火墙隔开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3当低温储存的液氧储罐采取了防火措施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m。

医疗卫生机构中的医用液氧储罐气源站的液氧储罐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罐容积不应大于5m3,总容积不宜大于20m3; 2相邻储罐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最大储罐直径的0.75倍; 3医用液氧储罐与医疗卫生机构外的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4.3.3条的规定DB51/ 2626-2019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pdf,与医疗工 生机构内的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家标准《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GB50751的规定。 4.3.5液氧储罐周围5m范围内不应有可燃物和沥青路面。 条文说明

4.3.6可燃、助燃气体储罐与铁路、道路的防

4.3.7液氢、液氨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等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规范4.4.1条相应容积液化石油气 储罐防火间距的规定减少25%确定。条文说明 4.3.8液化天然气气化站的液化天然气储罐(区)与站外建筑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3.8的规 定,与表4.3.8未规定的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 的规定。 条文说明

注:居住区、村镇指1000人或300户及以上者;当少于1000人或300户时,相应防火间距应按本表有关其他民用 建筑的要求确定。

注:居住区、村镇指1000人或300户及以上者;当少于1000人或300户时,相应防火间距应按本表有关其他民用 建筑的要求确定。

4.4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的防火间距

4.1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的全压式和半冷冻式储罐(区)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和基地外建筑 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4.1的规定,与表4.4.1未规定的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家标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规定。

表4.4.1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的全压式和半冷冻式储罐(区)与 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和基地外建筑的防火间距(m)

1防火间距应按 2当地下液化石油气储罐的单罐容积不大于50m²,总容积不大于400m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50 3居住区、村镇指1000人或300户及以上者;当少于1000人或300户时,相应防火间距应按本表有关其他民 建筑的要求确定,

1防火间距应按 2当地下液化石油气储罐的单罐容积不大于50m²,总容积不大于400m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50 3居住区、村镇指1000人或300户及以上者;当少于1000人或300户时,相应防火间距应按本表有关其他民 建筑的要求确定,

4.4.2液化石油气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较大罐的直径, 数个储罐的总容积大于3000m3时,应分组布置,组内储罐宜采用单排布置。组与组相邻储罐之 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0m。条文说明 4.4.3液化石油气储罐与所属泵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5m。当泵房面向储罐一侧的外墙采用无门、 窗、洞口的防火墙时,防火间距可减至6m。液化石油气泵露天设置在储罐区内时,储罐与泵的防火 间距不限。条文说明 4.4.4全冷冻式液化石油气储罐、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混气站的储罐与周围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 现行*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规定。 工业企业内总容积不大于10m的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混气站的储罐,当设置在专用的独立建筑 内时,建筑外墙与相邻厂房及其附属设备的防火间距可按甲类厂房有关防火间距的规定确定。当露 天设置时,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等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 的规定。条文说明 4.4.51、11级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瓶库与站外建筑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4.5的规定。瓶 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的分级及总存瓶容积不大于1m3的瓶装供应站瓶库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家标准

4.51、11级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瓶库与站外建筑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4.5的规定。 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的分级及总存瓶容积不大于1m的瓶装供应站瓶库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家标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规定。

Ⅱ级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瓶库与站外建筑等

4.61级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的四周宜设置不燃性实体围墙,但面向出入口一侧可设置不燃性 体围墙。 II级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的四周宜设置不燃性实体围墙,或下部实体部分高度不低于0.6m

4.4.6I级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的四周宜设置不燃性实体围墙,但面向出入口一侧可设置不燃性非 实体围墙。 II级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的四周宜设置不燃性实体围墙,或下部实体部分高度不低于0.6m的 围墙。条文说明

4.5可燃材料堆场的防火间距

表4.5.1露天、半露天可燃材料堆场与建筑物

耐火等级分别按本表的规定增加25%且不应小于25m,与室外变、配电站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与明火或 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物的相应规定增加25%。 当一个木材堆场的总储量大于25000m或一个秸杆、芦、打包废纸等材料堆场的总储量大于 20000t时,宜分设堆场。各堆场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堆场与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物的防 火间距。 不同性质物品堆场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表相应储量堆场与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物防火间 距的较大值。 4.5.2露天、半露天可燃材料堆场与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规范表4.2.1和 表4.5.1中相应储量堆场与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物防火间距的较大值。 条文说明 4.5.3露天、半露天秸杆、芦苇、打包废纸等材料堆场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5.3的 规定,其他可燃材料堆场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可根据材料的火灾危险性按类比原则确定

表4.5.3露天、半露天可燃材料堆场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m)

5.1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5.1.1民用建筑根据其建筑高度和层数可分为单、 多层民用建筑和高层民用建筑。高层民用建筑根据 其建筑高度、使用功能和楼层的建筑面积可分为一类和二类。民用建筑的分类应符合表5.1.1的规定

表5.1.1民用建筑的分类

5.1.7建筑中的非承重外墙、房间隔墙和屋面板,当确需采用金属夹芯板材时,其芯材应为不燃材料, 且耐火极限应符合本规范有关规定。条文说明 5.1.8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采用不燃材料的吊顶,其耐火极限不限。 三级耐火等级的医疗建筑、中小学校的教学建筑、老年人建筑及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 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的吊顶,应采用不燃材料;当采用难燃材料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0.25h。 二、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内门厅、走道的吊顶应采用不燃材料。条文说明图示 5.1.9建筑内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的节点外露部位,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DGJ 08-20-2019 住宅设计标准,且节点的耐火极限不应低 于相应构件的耐火极限。 杀文悦日

5.2.1在总平面布局中,应合理确定建筑的位置、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等,不宜将民用建 筑布置在甲、乙类厂(库)房,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气体储罐和可燃材料堆场的附近。 条文说明 5.2.2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5.2.2的规定,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除应符合本节 规定外,尚应符合本规范其他章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2.1在总平面布局申,应合理确定建筑的位置、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等,不宜将民用 布置在甲、乙类厂(库)房,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气体储罐和可燃材料堆场的附近。

2.2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5.2.2的规定,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除应符合本 定外,尚应符合本规范其他章的有关规定。

GB/T 37556-2019标准下载表5.2.2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m)

:1相邻两座单、多层建筑,当相邻外墙为不燃性墙体且无外露的可燃性屋檐,每面外墙上无防火保护的门、窗、 洞口不正对开设且该门、窗、洞口的面积之和不大于外墙面积的5%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 2两座建筑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高出相邻较低一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屋面15m及以下范围内的 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3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相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其 防火间距不限。 4相邻两座建筑中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无天窗,屋顶的耐火 极限不低于1.00h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m;对于高层建筑,不应小于4m。 5相邻两座建筑中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且屋顶无天窗,相邻较高一面外墙高出较低一座建筑的屋 面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设置符合现行*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084规定的防火分隔水幕或本规范第6.5.3条规定的防火卷帘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m;对于高层建 筑,不应小于4m。 6相邻建筑通过连廊、天桥或底部的建筑物等连接时,其间距不应小于本表的规定。 7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既有建筑,其耐火等级可按四级确定。 2.3民用建筑与单独建造的变电站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3.4.1条有关室外变、配电站的规定 与单独建造的终端变电站的防火间距,可根据变电站的耐火等级按本规范第5.2.2条有关民用建筑 可规定确定。 民用建筑与10kV及以下的预装式变电站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m。 民用建筑与燃油、燃气或燃煤锅炉房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3.4.1条有关丁类厂房的规定, 与单台蒸汽锅炉的蒸发量不大于4t/h或单台热水锅炉的额定热功率不大于2.8MW的燃煤锅炉房的 火间距,可根据锅炉房的耐火等级按本规范第5.2.2条有关民用建筑的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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