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5204-2021 核电厂安全系统定期试验与监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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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5204-2021 核电厂安全系统定期试验与监测.pdf简介:

GB/T 5204-2021《核电厂安全系统定期试验与监测》是中国国家标准,其主要目的是为了规范核电厂安全系统的定期试验与监测活动,确保核电厂的安全运行。该标准适用于设计、建造、运行和维护核电厂的各个阶段,内容涵盖了核安全相关系统的功能验证、性能测试、系统可靠性评估、故障模拟演练等多个方面。

核电厂的安全系统是核能发电的核心组成部分,它们包括反应堆保护系统、安全壳系统、辐射防护系统、冷却系统等,这些系统的正常运行对于防止事故、减少事故后果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定期的试验与监测是确保这些系统在长期运行中性能稳定、功能完好、符合法规要求的重要手段。

该标准详细规定了试验的周期、内容、方法、记录和报告要求,以及监测的范围、频率和评估标准,旨在提升核电厂的安全管理水平,防止由于设备故障或维护不当导致的安全风险。

总的来说,GB/T 5204-2021是核电厂安全运行的重要技术指导文件,对于保障核能安全,维护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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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GB/T5204—2021目次前言1范围2规范性引用文件3术语和定义4总体要求5设计要求6定期试验与监测大纲要求7试验类型和方法8试验间隔时间X参考文献

本文件代替GB/T5204一2008《核电厂安全系统定期试验与监测》,与GB/T5204一2008相比,除 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更改了范围中不涉及的内容(见第1章,2008年版的第1章); 增加了规范性引用文件GB/T13284.1(见第2章); 增加了术语“序列”“通道”“试验启动”“试验输入”“试验结束”(见3.4、3.5、3.12、3.13、3.14),删 除了术语“监测”(见2008年版的3.8),更改了术语“安全系统”“安全功能”“通道校准”“通道检 查”“负载组的定义(见3.1、3.2、3.6、3.7、3.10,2008年版的3.1、3.2、3.13、3.12、3.6); 增加了定期试验的设计要求(见5.11、5.13、5.17、5.18、5.19),整合了部分设计要求内容(见 5.5,2008年版的5.5、5.6),更改了部分设计要求的内容(见5.8、5.10、5.12、5.14、5.16、5.20 2008年版的5.9、5.11、5.12、5.13、5.15、5.16); 更改了定期试验与监测大纲基本要求相关内容[见6.1、6.1b),2008年版的6.1.1、6.1.3]; 更改了定期试验与监测大纲目标相关内容[见6.2b)、g),2008年版6.2b)、g)]; 增加了“在线监测”的内容(见7.1.3.2); 更改了响应时间验证的相关要求(见7.1.4.2、7.1.4.3,2008年版的6.3.4.3、6.3.4.2); 增加了试验方法的相关内容(见7.2.6); 增加了针对“模拟设备/系统”的试验方法(见7.2.9); 增加了针对“数字化设备/系统的试验方法(见7.2.10); 增加了基于风险指引技术决定初始试验间隔时间的因素[见8.5e)、f)],更改了部分因素[见 8.5 c)、d),2008 年版的6.5.4c)、d)」; 删除了“程序的格式和文件”(见2008年版的6.6)。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全国核仪器仪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30)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中国核动力研究设计院、核工业标准化研究所,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朱攀、刘宏春、李谢晋、伍巧凤、陈鹏、许东芳、周继翔、杜建、冯威、焦丽玲。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1985年首次发布为GB/T5204一1985,1994年第一次修订,2008年第二次修订; 本次为第三次修订

本文件规定了核电厂安全系统实施定期试验与监测的设计准则与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核电厂安全系统的定期试验与监测的设计。 本文件不涉及核电厂安全系统维修和变更后的验证试验。

核电厂安全系统定期试验与监测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 本文件。 GB/T13284.1核电厂安全系统第1部分:设计准则 GB/T13629 核电厂安全系统中数字计算机的适用准则 HAD003/09核电厂调试和运行期间的质量保证

运行限制条件limitingconditionforoperation;LCO 电广安全运行所要求的设备最低功能能力或性能水平。 「来源:GB/T13284.1—2008,3.1,有修改

4.1安全系统的定期试验与监测是为了实现预期的系统可用性。应注意探测设备的运行状态是否处 在规定的限值之内。规定的限值是最低的性能要求,例如,响应时间、整定值准确度,以及设计基准规定 的其他性能要求。 4.2安全系统应设计成在电厂运行期间和/或电厂停运期间是可试验的。这种试验性应允许单独试验 各余通道和负载组,同时保持系统对真实信号的响应能力,或者必要时触发被试验通道的输出,或者 按安全要求和运行限制条件旁通某个设备

5.1安全系统的定期试验宜尽可能实际模拟其所要求的安全功能,能证明被试验的物项在正常环境条 件下具有执行其功能的能力。设计规定的设备鉴定已证明所选设备满足异常环境条件(例如地震、辐射 场、极端的温度、压力和湿度等)下运行的要求,因此,设备对异常环境的试验不属于定期试验范围。 5.2试验设备及其接口不应使穴余通道之间和穴余负载组之间丧失独立性。在确定系统的可用性时 宜考虑为试验目的而设置在安全系统中的设备,并且这些设备应以不影响安全功能为前提进行设置。 5.3在安全系统的设计中,宜考虑试验对电厂可用性、可维护性、运行、运行模式和运行限制条件的影 响。为此在必要时可采用符合逻辑设计。 5.4在选择安全系统的所有部件时,宜考虑可试验性。传感器宜安装在可接近的地方。如可行,安装 在可以就地校准的地方。在选择驱动装置时,宜考虑它们的状态指示能力。 5.5设计应使安全系统具有进行功能试验的能力。功能试验宜采用从传感器到被驱动设备同时试验 的方法。在不能实现上述方法的地方,系统设计应提供交迭试验的能力,例如,对仪表通道和逻辑电路 及其相连的驱动装置分开进行试验是可接受的。按照5.5b)或5.5c)所做的设计应有文件证明:在电 运行期间,未经试验的被驱动设备的故障概率是可以接受的,而且在电厂停运时,可对被驱动设备进 行例行试验。在不充许触发保护动作的地方,系统的设计应按下述方法处理。 a 所有的被驱动设备及其相连的驱动装置可以单独试验,或合理分成几个组进行试验。例如,安 全壳喷淋泉的驱动装置与安全壳喷淋阀的驱动装置分别进行试验。 b 在试验某设备的驱动装置时,制止该设备运转。例如,当应急冷却泵电动机的断路器转到试验 位置时,在试验断路器闭合期间,泵不会被驱动。 ) 被驱动设备的运行需要一个以上的驱动装置的(符合)动作时,分别对其进行试验。例如,提供 给隔离阀的压缩空气由两个电磁阀符合动作来控制,对这两个电磁阀分别进行试验。 5.6系统设计宜考虑在试验活动的各个阶段中系统、部件和人因之间的相互关系。测试点和相关的试 验装置宜设置在便于实施定期试验的位置, 5.7试验人员和控制室之间应设有通信手段,以确保控制室操纵员和试验人员均知悉处于试验之中的 系统的状态。此外,在试验人员之间也应设有通信工具,以便他们能充分地联络。 5.8在选择试验系统的类型时,宜使用自动试验装置。试验装置可以是外接式的,也可以设置在安全 系统内。如果在定期试验中采用了可编程数字计算机,不管是固定式的还是移动式的自动试验装置,都 应符合本文件和GB/T13629的规定。 5.9为试验安全系统的电源、仪表和控制部分所做的设计应与相关的机械和流体系统的试验条款协调 一致。 5.10为检验每个保护通道完整的触发动作,使用扰动被测变量或替代变量的方法优先于使用模拟的

GB/T 52042021

5.11对于响应时间测量,设计中宜考虑措施以便于测试从传感器信号接人点开始直到并包括被驱动 设备在内的响应时间。 5.12在可行的情况下,试验装置(例如试验模块)应在设计中一并考虑,以便进行定期试验而不需要拆 接导线,但这些试验装置不应干扰部件或系统的可运行性或安全功能。 5.13设计中若包含了如试验模块或试验插孔类似的试验装置,则应具备措施验证通道或系统被试部 分在系统投入运行之前已恢复功能性的连接 5.14在可行的情况下,设计中应采取措施,以防止试验期间同时旁通余通道或负载组。 5.15在单个的通道或负载组之中使用了元余部件的地方,设计宜允许单独试验每一个部件。 5.16如果取出熔断器或断开断路器将导致通道或负载组的逻辑驱动,则系统宜设计成仅需要取出熔 断器或断开断路器就能达到试验目的。例如,用取出通道的电源熔断器来模拟通道失去电源所引起的 驱动动作。 5.17对于模/数和数/模转换器,系统应有能力验证其计数或比率始终在可接受数值范围内。这在组 件级实现,也可以在自动校准试验中完成。 5.18控制/保护系统应有验证输入功能的机制,这可在自检或定期的手动试验期间完成。只要不会对 连接到输人的其他功能产生不利影响,试验宜循环进行, 5.19数字化控制/保护系统应有验证数字量输出功能的机制,这可在自检或定期的手动试验期间完 成。在试验之前,宜将输出到现场装置的数字量输出闭锁或将现场装置置于受控状态。 5.20如果安全系统的某部分不运行或被旁通,在控制室内应提供指示。出于试验目的经常被置于旁 通或不运行的系统应自动提供指示

MZ/T 051-2014 综合自然灾害风险图(1∶100000)制图规范6定期试验与监测大纲要求

安全系统定期试验与监测大纲应包括通道检查、功能试验、通道校准试验、响应时间验证和逻辑系 功能试验。天纲应明确试验对象、试验条件、试验间隔时间及试验的验收准则。大纲还应说明试验的 围和频度与电厂安全要求相一致。大纲的设计和管理至少应满足下列要求。 a)应分别检验安全系统每个余部分的可运行性。如果这种试验在反应堆运行期间不能实现 在电厂停运时应试验可运行性。 在反应堆运行期间的可运行性试验,宜尽可能多地包括通道和负载组,并包括传感器和驱动 器,而不危及电厂的连续正常运行。如果不能完成整个通道的试验,允许进行交迭试验。妨碍 电厂正常或安全运行的试验应在电厂停运时进行,从而保证整个安全系统试验的完整性。 C 试验程序应能证实试验完成之后被试验的设备已恢复到它的正常运行方式。 只要有可能,试验应在真实的或模拟的运行条件下完成,包括运行的顺序。例如,柴油发电机 的加载顺序。这不包括对环境条件的模拟。 e 试验应按成文的并经批准的试验程序进行。 定期试验与监测大纲应定期审查,以便确定它的整体有效性。 g 不能仅用一次重复试验的成功来否定失败的试验结果。在重复试验之前应做出书面的评价 或进行纠正活动(例如,维护、修理或程序变更)。如有可能,应确定故障的根本原因, h 定期试验与监测大纲应按逻辑顺序编制,以便在试验过程中能及时评价系统的所有工况,并可 确定需要进一步试验的单个部件。 i 每个安全系统的定期试验与监测大纲应设计成对有关的运行通道、系统或设备的干扰减到 最小。 每个安全系统的定期试验与监测大纲应设计成能产生为客观评价系统的性能与可用性所需的

化并提供故障征兆指示 k)管理控制与质量保证的要求应符合HAD003/09的要求。 连续性检查可以补充功能试验,但不应替代功能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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