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GB_T 51353-2019.pdf

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GB_T 51353-201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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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GB_T 51353-2019.pdf简介:

《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GB/T 51353-2019)是中国国家标准,全称为《个人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规范》,它是关于个人住房公积金提取操作的一份技术性规范。该标准于2019年发布,主要目的是为了规范和统一全国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操作流程,包括提取条件、提取流程、所需材料、信息管理等方面,以保障公积金提取的公平、公正、公开,提升公积金管理的效率和服务质量。

具体内容可能包括但不限于:规定了公积金提取的适用范围,如职工买房、装修、租房、偿还住房贷款、重大疾病等情况下的提取;明确了提取的申请流程,包括职工本人或委托他人提交申请、审核、审批、支付等环节的要求;规定了信息管理的规定,如数据的安全性、保密性,以及信息的录入、查询、更新等操作规范。

这个标准的实施,有助于各地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统一的规定进行操作,减少因操作不规范带来的纠纷,同时也方便了职工进行公积金提取,提高了公积金服务的规范化水平。

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GB_T 51353-2019.pdf部分内容预览:

10.1为规范任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活动,提高服务质量,维护 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以下简称“职工”)合法权益,制定本 标准。

1.0.3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提取业务活动中,应采用信息化 技术手段、增强服务能力、规范业务流程、自主完成审批和核算 等业务。

1.0.4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活动《电子电气产品中六溴环十二烷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质谱法 GB/T32883-2016》,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

1.0.4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活动,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 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按规定将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部分或全部从个人住房公积金 账户取出的行为。

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商业 银行。

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规定,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提取 申请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以及相关的继承人、受遗赠人等权 益人

受提取申请人委托,办理公积金提取的自然人。包括单位经 办人、职工配偶、直系亲属及委托代理人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符合条件的提取申请人,按约定将 住房公积金划转至指定账户的行为

3.1.1职工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

3.1.2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应由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 人或权益代理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人或权益代理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3.2.1对购买自住住房的,累计提取金额不应大于

额提取;对租住商品住房的,提取金额不应大于各地住房 管理委员会根据当地市场租金水平和租住住房面积规定的 取额度

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并应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1 离休、退休的;

2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正劳动关系的; 3 出境定居的; 4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2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正劳动关系的; 出境定居的; 4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1对提取申请人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应提供 本人身份证明材料: 2对提取申请人为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应提供继承人或 受遗赠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和公证的继承协议、或公证的遗嘱、或 人民法院的调解书(判决书)等裁判文书、或经人民法院确认的 人民调解委员会出具的继承调解协议书: 3对提取申请人为监护人的,应提供监护人的身份证明材 料和监护人证明材料: 4对提取受托人受提取申请人委托、为提取申请人代办住 房公积金提取手续的,应提供提取申请人和提取受托人身份证明 材料、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购买自任任房,应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购买新建自住住房的,应提供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或 不动产权证书、购房款发票: 2)购买再交易自住住房的,应提供购房合同、交易过户 后的不动产权证书、契税或增值税发票:

4.2.1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提取申请时间,应符 合下列规定: 1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应自购房合同备案登记或取得不动 产权证书之日起申请。 2 购买再交易住房,应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申请。 3 购买保障性住房,应自取得购房合同之日起申请。 4购买拆迁安置住房,应自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合同(协议 或取得拆迁安置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申请。 5购买公有住房,应自签订公有住房出售合同或取得不动 产权证书之日起申请。 购买拍卖住房,应自取得拍卖住房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 申请。 7 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应自相关证明出具之日起 申请。

4.2.3无房职工支付租房租金的,应在连续足额缴纳住

金满3个月后,取得无房证明或签订租住公共租赁住房合同(协 议)之日起申请

4.2.4对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出境定居和死亡的提取均应在取得相关证明材料后申

3.1提取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真实齐全,且应符合规 可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一次性 需要补正的内容。

4.3.2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时,应准予受理,并应返还 料原件:

1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填写准确规范,申请信息与住房公 积金账户内个人信息一致,真实齐全。 2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和金额符合要求。 3提取申请人或提取受托人提供的身份证明材料、业务证 明材料内容清晰可见。 4 提取业务证明材料已加盖印章。 5 提取受托人代办的,不超出委托授权范围。 4.3.3 对受理后可现场审核的,应进行当场办结;对不能现场 审核的,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不准 提取的决定,并应通知提取申请人。当提取申请人对审核提出异 议时,可提出提取复核申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在5个工作 日内作出复核终审意见

4.4.1受委托银行在接到任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准予提取通知后, 应办理支付手续。特殊情况的,提取支付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 成;约定提取的,应按约定提取协议执行;超过规定时限未支付 的,提取申请人可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核实。 4.4.2提取资金应划转至提取申请人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约 定的本人银行账户

提取业务受理审批数据记载不全、记载错误或使用不当的 应完善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数据管理,提高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系统风险防控能力。

提取业务流程未形成业务监督机制的,应及时调整岗位业务 职责,做到提取业务受理岗、提取业务审核岗之间权责分明、互 相制约。

7.0.1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建立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档案管 理制度,应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并应采取措施确保档案的安全、 完整。

7.0.3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定期对受委托银行保管的

档案数字化管理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纸质档案数字化规范》 DA/T 31 的规定。

1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 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 “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 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档号编制规则》DA/T13 《归档文件整理规则》DA/T22 《纸质档案数字化规范》DA/T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

《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GBT51353=2019,经住房和 成乡建设部2019年2月13日以第30号公告批准发布 本标准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香研究,总 结分析了我国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实践经验,并广泛征求了各方 意见。 为便于有关人员在使用本标准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 定,《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 厂本标准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自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注 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但是,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标准正文 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标准规定的参考

.0.1本条明确了标准制定目

你耐定日的。 当前,各地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管理执行标准存在较大差 异:管理要求不尽相同,区域性、属地性特征十分明显:与任房 公积金事业发展极不相称。为实现提取业务规范化、标准化管理 的目标,达到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维护缴存职工合法权益的社 会经济效益,特制定本标准

1.0.2本条明确了标准适用范围、

·U· 在《住房公积金服务管理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 中强调:“应加强和改进住房公积金服务工作,维护职工合法权 益,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作用,做到优化业务流程,健全服 务制度、加强监督检查。,住房公积金是属于职工个人所有的住 房储金,具有保障性、长期性、返还性,业务风险防范机制建设 分重要。因此在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管理过程中,本标准将提 升服务水平和建立风险防范机制作为业务办理的基本共性要求。 为了提高业务办理效率,防范业务风险:自前各地住房公积 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已逐步开始进 宁业务管理信息化建设工作。任房公积金信息化管理已成为推动 主房公积金事业综合管理水平不断提高的重要途径。因此本标准 提出了此项要求。

《条例》、《指引》等其他法规和政策。

DB53/T 953-2019标准下载2.0.1本条规定了提取的定

2..本条规定了提取的定义。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释义》(以下简称《条例》释 义)第二条规定,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是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 按照规定把自已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取出,发挥住房公 积金制度作用的行为。 2.0.2本条规定了受委托银行的定义。 参考《条例》第十二条,公积金管委会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 行的有关规定,指定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 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委托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 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 续: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 2.0.3、2.0.4规定了提取申请人、提取受托人的定义。 根据《<条例》释义》第二条规定,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使 用是指住房公积金所有人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将住房公积金取出 的行为。根据《指引》办理要件的要求,由代办人办理的,提供 委托书及代办人身份证。结合公积金提取工作中现有实际需求, 住房公积金提取除提取申请人外,还包括委托办理和单位经办人 代理办理的情形。为了两者的概念更清晰,因此对提取申请人、 提取受托人分别作出了说明

2.0.本条规定了提取的定义。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释义》(以下简称《条例》释 义)第二条规定,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是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 按照规定把自已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取出,发挥住房公 积金制度作用的行为。

2.0.5本条规定了自住住房白

参考《条例》释义》第二十四条规定,“自住住房”是 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居住其内且对该房屋拥有所有权的住房 内买、建造、大修住房的产权归职工所有。

CNAS-EL-17:2020 家具、人造板及木竹相关制品检测领域认可能力范围表述说明.pdf2.0.6本条规定了约定提取的定义

为了方便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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