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513-2009 (2016年版) 城市水系规划规范(局部修订).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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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513-2009 (2016年版) 城市水系规划规范(局部修订).pdf简介:

GB50513-2009《城市水系规划规范》(2016年局部修订版)是中国国家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主要规定了城市水系规划的基本要求、内容、方法、技术标准和实施管理等相关内容。该规范的修订版旨在适应城市化进程中的水系保护和改善需求,包括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城市防洪排涝、生态环境保护、城市景观设计等内容。

2016年的局部修订,可能针对原有规范中的部分内容进行了更新和细化,如对城市水系的生态功能、海绵城市理念的融入、水资源管理的强化、数字化规划技术的应用等,以更好地服务于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和居民的福祉。

具体修订内容需要查阅最新的规范文本,涵盖了城市水系的规划目标、原则、规划方法、规划内容、实施与管理等方面,是城市规划和建设的重要依据。

GB50513-2009 (2016年版) 城市水系规划规范(局部修订).pdf部分内容预览:

1.0.5城市水系规划应贯彻落实绿色发展理念和海绵城市建设要求

过程的全新发展理念。海绵城市是指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充分发 浑建筑、道路、绿地、水系等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 控制雨水径流的建设,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 式。城市水系规划应贯彻落实绿色发展理念和海绵城市建设要求

1.0.6城市水系规划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有关标 准、规范的规定以及有关的流域规划和区域规划。 【条文说明】与水系相关的专业规划很多,如供水规划、节水规划、污水 处理及再生利用规划、排水防涝规划、防洪规划、园林绿地规划、道路交 通规划等,均有相应的国家规范或标准。城市水系规划应与这些规划的规 范、标准相衔接。城市水系一般是流域或区域水系的一部分,城市水系规 划应符合已批准的有关流域和区域规划。

CECS 190-2005 给水排水工程埋地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夹砂管管道结构设计规程指为保护城市生态环境而保留的自然岸线或经过生态修复后具备 性纤的当少

指提供城市游憩、商业、文化等日常活动的岸线。

.1城市水系规划应包括以下主要内

3.0.1城市水系规划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 建立城市水系保护的目标体系,提出水域空间管控、水质保护、 水生态修复和滨水景观塑造的规划措施和要求: 2完善城市水系布局,科学确定水体功能,合理分配水系岸线,提出 滨水区规划布局和控制要求; 3协调各项涉水工程设施之间以及与城市水系的关系,优化各类设施 布局。 【条文说明】本条根据城市水系保护和利用中面临的主要问题,提出了城 水系规划的内容要求。 水系保护的核心是建立水体环境质量保护和水系空间保护的综合体 系。明确水体水质保护目标,建立污染控制体系;划定水域、滨水绿带和 滨水区保护控制线,提出相应的控制管理规定。 水系利用的核心是要构建起完善的水系功能体系。通过科学安排水体 功能、合理分配岸线和布局滨水功能区,形成与城市总体发展格局有机结 合并相辅相成的空间功能体系。 工程设施协调规划的核心是协调涉水工程设施与水系的关系、涉水工 程设施之间的关系,工程设施的布局要充分考虑水系的平面及竖向关系,

避免相互之间的矛盾和产生不良影响。

编制城市水系规划时,应坚持下死

滨水区保护控制线,提出相应的控制管理规定。 水系利用的核心是要构建起完善的水系功能体系。通过科学安排水体 功能、合理分配岸线和布局滨水功能区,形成与城市总体发展格局有机结 合并相辅相成的空间功能体系。 工程设施协调规划的核心是协调涉水工程设施与水系的关系、涉水工 程设施之间的关系,工程设施的布局要充分考虑水系的平面及竖向关系 避免相互之间的矛盾和产生不良影响

城市水系规划的对象宜按下列规定

1水体按形态特征分为河流、湖库和湿地及其他水体四大类。河流包 括江、河、沟、渠等;湖库包括湖泊和水库;湿地主要指有明确区域命名 的自然和人工的狭义湿地;其他水体是指除河流、湖库、湿地之外的城市 洼陷地域。 2水体按功能类别分为水源地、生态水域、行洪通道、航运通道、雨 洪调蓄水体、渔业养殖水体、景观游憩水体等; 3岸线按功能分为生态性岸线、生活性岸线和生产性岸线。 【条文说明】本条提出了城市水系规划对象的分类方法。分类的主要目的 是便于进行聚类分析,二是便于制订有针对性的保护和利用措施。 水体的形态十分丰富,但分类过多不利于制订基本的保护利用对策和 措施,因此根据其基本形态特征分为河流、湖库、湿地及其他水体,河流(包

括江、河、沟、渠等,江河以“带”为基本形态特征,一般水面宽度在12m 以上,具备较大的流域或汇流范围;沟渠以“线”为基本形态特征)、湖库 (湖泊、水库,以“面”为基本形态特征)是城市水系主要类型;这里的湿 也是指狭义上的湿地,即沼泽湿地和人工湿地,鉴于其功能的特殊性和重 要性,本规范单独将其作为一类;除上述水域以外的其他水域类型规模较 小,往往容易被忽视,但在城市水系中防洪排涝、生态环境、水质净化等 方面的作用也非常重要,因此也单独列为一类。滨海城市可以增加海湾类 别。 水系岸线按在城市中的作用进行分类。生态性岸线是有明显生态特征 的自然岸线,需要加强原生态保护;生产性岸线主要为满足城市正常的交 通、船舶制造、取水、排水等工程和生产需要,包括港口、码头、船、 舶停靠、桥梁、高架路、泵站、排水闸等设施;生活性岸线主要满足城 市景观、市民休闲、娱乐和展现城市特色的需要,生活性岸线应尽可能对 公众开放

3.0.4编制城市水系规划应充分收集与水系相关的资料,基础资料

附录A的规定,并进行下列评价: 1城市水系功能定位评价,应从宏观上分析水系在流域、在城市空间 体系以及在城市生态体系中的定位; 2水体现状评价,应包括水文条件、水质等级与达标率、水系连通状

况、水生态系统多样性与稳定性、汇水区排水管渠设施状况、保护或改善 水质的制约因素与有利条件、水系利用状况、与外部水系及汇水区的关系 及存在问题分析; 3岸线利用现状评价,应包括生态功能受损岸线的分布情况、按功能 分的各类岸线分布、基本特征和利用状况分析、岸线的价值评价: 4滨水区现状评价,应包括滨水区用地现状、空间景观特征及价值评 价; 5根据水系的具体情况,可进行交通、历史、文化等其他方面的评价

4.1.1城市水系的保护应包括水域保护、水质保护、水生态保

1.1城市水系的保护应包括水域保护、水质保护、水生态保护和滨水

间控制等内容,根据实际需要,可增加水系历史文化保护和水系景观保护 的内容。

4.1.3城市水系规划应以水系现状和历史演变状况为基础,综合考虑流域 区域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城市生态格局及水敏感性、城市发展需求等 因素,梳理水系格局,注重水系的自然性、多样性、连续性和系统性,完 善城市水系布局。 【条文说明】本条提出了完善城市水系布局的基本要求。城市水系格局受 多方面因素影响,应统筹考虑,构建城市良性水循环系统。 4.1.5应对城市规划区内的河流、湖库、湿地等需要保护的水系划定城市 蓝线,并提出管控要求。 【条文说明】为加强对城市水系的保护与管理,保障城市供水、排水防涝 城市防洪和通航等安全,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提升城市品质,促进区域协 司发展,需划定城市蓝线。《城市蓝线管理办法》中所称城市蓝线,是指城 市规划确定的江、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 或界线。按照此定义,蓝线范围与绿线范围有部分交义。本次修订在不改 变原有章节的情况下,在本节增加了城市蓝线划定的一般性规定,在滨水

4.1.3城市水系规划应以水系现状和历史演变状况为基础,综合考虑

空间管控章节中增加和蓝线划定衔接条款。对蓝线范围的认识上,从各地 周研情况看,大部分城市在划定城市蓝线时,除了将河流堤防内的范围划 为蓝线外,对于城市水生态恢复和滨水环境建设有重要作用和影响的城市 滨水绿带也一并划入城市蓝线范围内。同时,这两部分内容在空间管控和 用地等统计上又具有不同功能,本次规范修订结合上述《城市蓝线管理办 法》和各地实际情况,基本维持水域控制线、滨水绿化控制线、滨水建筑 控制线的“三线”管控体系,并增加与蓝线衔接的条款,相关控制线示意 如下图。

2.2受保护水域的范围应包括构成城市水系的所有现状水体和规划新

为水体,并通过划定水域控制线进行控制。划定水域控制线宜符合下列

4.2.4在满足水体主要功能的前提下,可根据重大基础设施项

划布局合理调整水域控制线,各水体调整后的控制水域面积不得小于其现 状的水域面积。

4.2.5位于城市中心区的水体GB/T 37439-2019标准下载,应依据水域控制线确定

水域控制和监测督查的依据。

【条文说明】关于设立水域控制点的要求。由于水域控制线只能在图中进 行表示,水域的日常管理维护单位对于没有明确地标物作为水域界限的水 本难以进行有效管理,借鉴目前部分地区的成功做法,对水体进行界桩形 成人工地标标识易于操作,但界桩不是用地权属范围的界限,而是管理界 限,因此,规范要求在规划中明确水域控制线的主要控制点,以作为有关 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界桩的依据,目的是有利于水域控制线的规划管理、水 文信息监测、预警系统建设和接受社会监督。

4.3.5水质保护应坚持源头控制、水陆统筹、生态修复DG∕TJ 08-2234-2017 城镇给水管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实施分类型、分 流域、分区域、分阶段的系统治理。 【条文说明】本条规定结合国家水专项科技成果和黑臭水体治理思路,提 出了水质保护的技术路线。就城市水系而言,常规的治理措施一般为先点

源治理、再面源治理、然后内源治理。近年来,部分城市已完成城市污水 收集与处理工程的点源治理,面源和内源的治理措施也得到广泛应用,并 逐步转向生态修复技术为代表的新的治理措施的应用,取得良好的治理效 果,因此本条强化了面源污染和生态修复在水质保护中的应用。由于城市 水系中不同的水体受污染的程度、污染物来源以及水体纳污能力都不完全 相同,因此,水质保护应分情况进行系统治理。 4.3.7对截留式合流制排水系统,应控制溢流污染总量和次数;对分流制 排水系统,应结合海绵城市建设,削减城市径流污染。 【条文说明】本条明确了不同排水体制的汇水区面源污染控制的重点。对 截留式合流制排水系统,其溢流污染是影响受纳水体环境质量的重要因素, 具体影响程度与溢流污染总量、降雨特点和受纳水体环境容量有直接关系, 有条件的城市宜通过相关数学的分析来确定可溢流的污染物总量最高 限值:考虑到溢流污染总量主要取决于径流污染强度和溢流次数,在条件 不具备的城市,可以将溢流污染总量的控制转化为对年均溢流次数的控制 年均溢流次数可以通过借鉴相关案例或参照其他城市的规定来明确。对分 流制排水系统,在实现污水收集与处理后,径流污染成为影响受纳水体环 竟质量的主要因素,一般通过控制中小降雨的径流污染来削减进入水体的 径流污染物量。美国典型的水质控制体积标准分为4个等级,即控制年均 80%、85%、90%、95%降雨场次,如下表所示

表1美国源头减排体积控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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