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40787-2021 小艇 航行灯 安装、布置和能见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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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40787-2021 小艇 航行灯 安装、布置和能见度.pdf简介:

GB/T 40787-2021是中国国家标准,全称为《小型艇航行灯安装、布置和能见度要求》,该标准主要规定了小型艇(如帆船、游艇等)上航行灯的安装、布局以及在不同能见度条件下的视觉要求。航行灯是保障水上航行安全的重要设备,包括船首灯、船尾灯、桅灯、红绿舷灯等,用于提供船舶的动态信息,便于其他船只识别和避让。

以下是该标准可能涵盖的一些关键要点:

1. 航行灯的安装位置:标准规定了航行灯应安装在艇体的特定位置,确保在各种天气和海况下都能被其他船只看到。

2. 灯光颜色和亮度:标准要求航行灯的颜色和亮度应符合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如红、绿、白等基本色,以及根据能见度条件调整亮度。

3. 能见度要求:根据不同能见度条件(如白天、黄昏、夜晚、雾天等),对航行灯的可见距离和亮度进行了规定。

4. 灯光方向:航行灯应按照特定的角度和范围发出光线,以确保其有效覆盖船只可能行驶的方向。

5. 安装和维护:标准还规定了航行灯的安装牢固性、防护措施以及定期检查和维护的程序。

遵循GB/T 40787-2021,可以有效提高小型艇在夜间和低能见度条件下的航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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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O16180.2013.IDT)

橙灯masthead ligh

872021/IS016180:20

GB∕T 25619-2010 土方机械 滑移转向装载机附属装置的联接22.5°(90°十22.5°=112.5°)内显示的白光灯

灯sidelight 从艇正前方到各自一眩的正横后处22.5°内(90°十22.5°=112.5°)分别显示的灯,右灯发出绿色 光,左舫灯发出红色光。 3.6 尾灯sternlight 安置在尽可能接近船尾处,在135°水平弧内不间断显示灯光,使灯光从艇正后方到两侧67.5°内显 示的白光灯。 3.7 三色灯tricolourlight 由灯和尾灯组合为一个灯的单个航行灯,位于或靠近最易被看见的榄杆顶端。 注、三鱼虹仅可在征长小于 20 m的帕解独自行时出现

由舫灯和尾灯组合为一个灯的单个航行灯,位于或靠近最易被看见的榄杆顶端。 注:三色灯仅可在艇长小于20m的帆艇独自航行时出现

4航行灯的布置安装和能见度

4航行灯的布置安装和能见度

COLREG的要求规定了航行灯的型号和布置。各国政府可要求使用其船旗的任何特殊结构的船 舶,和无法满足数目、位置、可见范围等要求的船舶,应满足其他与本文件要求尽可能相近的规定。 灯的结构和安装应由船旗国批准认可

4.2.1航行灯应遵守COLREG关于位置和技术的要求,包括各种灯可见的距离、艇上每个灯 置、可见范围和色度。

4.3.1航行灯应按制造商的说明进行安装

1.3.2电子航行灯应按ISO10133或ISO13297或其他等效电气安全标准进行安装。应控制航行灯按 线的导线尺寸以避免电压下降超过3%。 注:ISO10133和ISO13297也规定了艇主手册(ISO10240)中包括的应对航行灯执行的指令, 4.3.3若直流系统中的金属框架或外壳存在导电连接,则应安装在绝缘表面.导线的电极应显示出来

4.4配置最低能见度和位置要求

图中显示的布置和推荐配置应尽可能接近特定艇所允许的配置,但仍在COLREG的限定之内。 若建议配置存在必要的偏差,应检查所选的位置是否符合COLREG。 注:在某一航行情况下,COLREG可能要求了其他建议的灯的配置,例如吊拖灯。这些情况下的配置不在本文件范 围内

机动艇(包括动力和帆驱动的帆艇)航行时

4.4.2.1一般要求

4.4.2.2艇长小于12m

4.4.2.2.1应采用以下配置[见图1a)1:

.4.2.2.1应采用以下配置[见图1a): a) 独立航灯,能见度至少为1nmile; b) 一个尽可能靠前的榄灯,能见度至少为2nmile,安装在灯上方至少1m处; 个尾灯,能见度至少为2nmile;或 c 一个组合灯,能见度至少为1nmile,在首尾中心线上; d 一个尽可能靠前的灯,能见度至少为2nmile,安装在组合舫灯上方至少1m处; e 一个尾灯,能见度至少为2nmile;或 f) 一个组合航灯,能见度至少为1nmile,在首尾中心线上; 8) 一个在首尾中心线上的白色环照灯,能见度至少为2nmile,安装在组合航灯上方至少1m 处;或 h) 独立灯,能见度至少为1nmile: ) 一个在首尾中心线上的白色环照灯,能见度至少为2nmile,安装在组合灯上方至少1m处。 .4.2.2.2对于艇长小于12m的机动艇,若无法安装在中心线上,榄灯或环照灯可以从首尾中心线处 多走,且将两个灯组合为一个灯,安装在艇首尾中心线处,或像灯或环照灯那样尽可能接近同一首 昆中心线。 4.4.2.2.3用在艇长大于或等于12m但小于20m艇上的灯可以用在艇长小于12m的艇上

4.4.2.4艇长大于或等于20m的艇

采用以下配置(见图1): a) 独立灯,能见度至少为2nmile,布置在前灯后方的侧或附近,应安装内哑光黑色遮 板使实际界限达到行业规定范围外1°3°; b)一个榄灯,能见度至少为5nmile,安装在船中部的前方,高度在艇体上方不小于6m处,若艇 宽超过6m,布置在艇体上方的高度不小于艇宽但不必大于12m; 一个尾灯,能见度至少为2nmile

)艇长小于12m的机动艇

b)艇长小于20m的机动

)艇长小于24m的机动艇

图1航行的机动艇(包括动力和帆驱动的帆艇

4.4.3帆艇仅以帆为动力航行的

4. 4.3. 1一般要求

除灯和尾灯外,只用帆为动力的帆艇可以在最容易被观察到的地方垂直方向安装2个环照灯,上 方的为红色且下方的为绿色,但不要有三色灯。 小于7m的帆艇可以使用针对12m以下艇的灯具,或者应准备可以及时使用的白光手电筒或灯 避免碰撞。

4.4.3.2艇长小于12m的帆艇

a 独立灯,能见度至少为1nmile b)一个尾灯,能见度至少为2nmile;或 c 一个组合航灯,能见度至少为1nmile,位于船首尾中心线上; d)一个尾灯,能见度至少为2nmile;或 e) 一个三色灯,右和左部分应能见度应至少为1nmile,尾部能见度至少为2nmile。 三色灯表明帆艇仅使用帆航行,当船舶处于动力驱动或帆与动力结合驱动时,不应使用三色灯。在 这些条件下,可以应用适用于动力艇的配置。这两个配置的相关规定应分开显示,而不是同时显示。 4.3.3 艇长不小于12m且小于20m的帆艇 采用以下配置[见图2a)和图2b)]: a 独立灯,能见度至少为2nmile; b) 一个尾灯,能见度至少为2nmile;或 一个组合灯,能见度至少为2nmile,位于首尾中心线之上; d)一个尾灯,能见度至少为2nmile;或 e) 一个三色灯,所有部分能见度至少为2nmile。 三色灯表明帆艇仅使用帆航行,当艇处于动力驱动或帆与动力结合驱动时,不应使用三色灯。在这 些条件下,可以应用适用于动力船舶的配置。这两个配置的相关规定应分开显示,而不是同时显示。

4.4.3.3艇长不小于12m且小于20m的帆

采用以下配置[见图2a)和图2b)]: a 独立灯,能见度至少为2nmile; b)一个尾灯,能见度至少为2nmile;或 C 一个组合舫灯,能见度至少为2nmile,位于首尾中心线之上; d)一个尾灯,能见度至少为2nmile;或 e) 一个三色灯,所有部分能见度至少为2nmile。 三色灯表明帆艇仅使用帆航行,当艇处于动力驱动或帆与动力结合驱动时,不应使用三色灯。在 条件下,可以应用适用于动力船舶的配置。这两个配置的相关规定应分开显示,而不是同时显示。

4.4.3.4艇长不小于20m的帆艇

采用以下配置[见图2b):

一体式泄压止回闸阀定点采购及服务招标文件图2仅以帆为动力的帆船

07872021/ISO16180:

在最容易看到的地方,安装能见度至少为2nmile的白色环照灯!

D)仅以帆为动力.小于24m长的帆艇

仅以帆为动力的帆船(缪

DBJ∕T13-329-2020 基于BIM岩土工程技术规程B/T40787—2021/ISO16180:2013

艇主手册应符合ISO10240的要求并应包括以下信息: a)标明船体电路的图,包含艇内航行灯位置,通过颜色或其他方式标识导线; b 安装在面板上用于操作导航灯的电气控制装置、表盘、开关、保险丝和断路器的位置和攻 说明; ) 更换光源的细节; 获取航行灯装置。 2应为用户提供以下禁止说明。 绝不能: a) 在系统通电时进行电气安装: b) 改变船上电气系统或相关布局;宜由经过训练的轮机电气人员完成安装、替换和维护工作; 改变过流保护设备的额定电流大小; d)安装或更换超过电路中额定电流的电器或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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