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防控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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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防控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pdf简介: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GB50038-2005,全称为《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是中国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于2005年10月1日正式实施。该规范主要针对人民防空工程(包括地下室)的防火设计提出了详细的要求和指导。

该规范的目的是为了保障人民防空工程的消防安全,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它涵盖了人民防空工程的防火设计原则、防火分隔、疏散通道、消防设施配置、防火材料选用等方面,对地下室的通风、照明、防火门、疏散指示标志、消防报警系统、灭火设施等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在建筑设计中,必须严格按照该规范进行,以确保人民防空工程在发生火灾时能有效防止火势蔓延,提供安全的疏散通道,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损失。同时,规范还对地下室的防潮、防水、抗震等方面提出了要求,以保证地下室的综合性能和使用安全。

人民防控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pdf部分内容预览:

划,地上与地下综合考虑,统筹安排。 3.1.2人员掩蔽工程应布置在人员居住、工作的适中位置,其服务半径不宜大于200m。 3.1.3防空地下室距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厂房、库房的距离不应小于50m;距有害液体、重毒 气体的贮罐不应小于100m。 注:“易燃易爆物品”系指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中“生产、储存的火灾危险性分 类举例”中的甲乙类物品。 3.1.4根据战时及平时的使用需要,邻近的防空地下室之间以及防空地下室与邻近的城市地下建筑 之间应在一定范围内连通。 3.1.5防空地下室的室外出入口、进风口、排风口、柴油机排烟口和通风采光窗的布置,应符合战 时及平时使用要求和地面建筑规划要求。 3.1.6专供上部建筑使用的设备房间宜设置在防护密闭区之外。穿过人防围护结构的管道应符合下 列规定: 1与防空地下室无关的管道不宜穿过人防围护结构;上部建筑的生活污水管、雨水管、燃气管不得进 入防空地下室; 2穿过防空地下室顶板、临空墙和门框墙的管道,其公称直径不宜大于150mm; 3凡进入防空地下室的管道及其穿过的人防围护结构,均应采取防护密闭措施, 注:无关管道系指防空地下室在战时及平时均不使用的管道。 3.1.7医疗救护工程、专业队队员掩蔽部、人员掩蔽工程以及食品站、生产车间、区域供水站、电 站控制室、物资库等主体有防毒要求的防空地下室设计,应根据其战时功能和防护要求划分染毒区与 清洁区。其染毒区应包括下列房间、通道: 1扩散室、密闭通道、防毒通道、除尘室、滤毒室、洗消间或简易洗消间; 2医疗救护工程的分类厅及配套的急救室、抗休克室、诊察室、污物间、厕所等。 3.1.8专业队装备掩蔽部、人防汽车库和电站发电机房等主体允许染毒的防空地下室,其主体和口 部均可按染毒区设计。

3.1.9防空地下室设计应满足战时的防护和使用要求,平战结合的防空地下室还应满足平时的使用 要求。对于平战结合的乙类防空地下室和核5级、核6级、核6B级的甲类防空地下室设计,当其平时使 用要求与战时防护要求不一致时,设计中可采取防护功能平战转换措施。采用的转换措施应符合本规 范第3.7节的规定,且其临战时的转换工作量应与城市的战略地位相协调,并符合当地战时的人力、 物力条件。

3.1.10医疗救护工程、专业队队员掩蔽部、人员掩蔽工程和食品站、生产车间、区域供水站、柴 油电站、物资库、警报站等战时室内有人员停留的防空地下室,其顶板、临空墙等应满足最小防护厚 度的要求;战时室内有人员停留的甲类防空地下室还应满足防早期核辐射的相关要求。甲类防空地下 室的室内早期核辐射剂量设计限值(以下简称剂量限值)应按表3.1.10确定

《混凝土用水标准》JGJ63-2006.pdf1.10 甲类防空地下室的剂

甲类防空地下室的剂量限值(G

Gy为人员吸收放射性剂量的计量单位,

3.2.1医疗救护工程的规模可参照表3.2.1一1确定。防空专业队工程和人员掩蔽工程的面积标准 应符合表3.2.1一2的规定。防空地下室的室内地平面至梁底和管底的净高不得小于2.00m其中专业 人装备掩蔽部和人防汽车库的室内地平面至梁底和管底的净高还应大于、等于车高加0.20m。防空地 下室的室内地平面至顶板的结构板底面的净高不宜小于2.40m(专业队装备掩蔽部和人防汽车库除 外。

1医疗救护工程的规模可参照表3.2.1一1确定。防空专业队工程和人员掩蔽工程的面积 合表3.2.1一2的规定。防空地下室的室内地平面至梁底和管底的净高不得小于2.00m其中专 备掩蔽部和人防汽车库的室内地平面至梁底和管底的净高还应大于、等于车高加0.20m。防 室内地平面至顶板的结构板底面的净高不宜小于2.40m(专业队装备掩蔽部和人防汽车库除

注:中心医院、急救医院的有效面积中含电站,救护站不含电站。

2专业队装备掩蔽部宜按停放轻型车设计;人防汽车库可按停放小型车设 计。

3.2.2战时室内有人员停留的防空地下室,其钢筋混凝土顶板应符合下列规定: 1乙类防空地下室的顶板防护厚度不应小于250mm。对于甲类防空地下室,当顶板上方有上部建筑 时,其防护厚度应满足表3.2.2一1的最小防护厚度要求;当顶板上方没有上部建筑时,其防护厚度 应满足表3.2.2—2的最小防护厚度要求:

4战时室内有人员停留的顶板底面不高于室外地平面(即全埋式)的防空地下室,其外墙顶 冈筋混凝土。乙类防空地下室外墙顶部的最小防护距离t(图3.2.4)不应小于250mm;甲类 室外墙顶部的最小防护距离t。不应小于表3.2.2一1的最小防护厚度值。

图3.2.4甲类防空地下室外墙顶部最小防护距离ts

类防空地下室外墙顶部最小防护距离

3.2.5战时室内有人员停留的顶板底面高于室外地平面(即非全埋式)的乙类防空地下室和非全埋式 的核6级、核6B级甲类防空地下室,其室外地平面以上的钢筋混凝土外墙厚度不应小于250mm。 3.2.6医疗救护工程、防空专业队工程、人员掩蔽工程和配套工程应按下列规定划分防护单元和抗 爆单元: 上部建筑层数为九层或不足九层(包括没有上部建筑)的防空地下室应按表3.2.6的要求划分防护 单元和抗爆单元:

2.6 防护单元、抗爆单元的建筑面积(m)

室内部为小房间布置时,可不划分抗爆单

2上部建筑的层数为十层或多于十层(其中一部分上部建筑可不足十层或没有上部建筑,但其建筑面 积不得大于200m²)的防空地下室,可不划分防护单元和抗爆单元(注:位于多层地下室底层的防空地 下室,其上方的地下室层数可计入上部建筑的层数); 3对于多层的乙类防空地下室和多层的核5级、核6级、核6B级的甲类防空地下室,当其上下相邻楼月 划分为不同防护单元时,位于下层及以下的各层可不再划分防护单元和抗爆单元

3.2.7相邻抗爆单元之间应设置抗爆隔墙。两相邻抗爆单元之间应至少设置一个连通口。在连通口 处抗爆隔墙的一侧应设置抗爆挡墙(图3.2.7)。不影响平时使用的抗爆隔墙,宜采用厚度不小于 120mm的现浇钢筋混凝土墙或厚度不小于250mm的现浇混凝土墙。不利于平时使用的抗爆隔墙和抗爆挡 墙均可在临战时构筑。临战时构筑的抗爆隔墙和抗爆挡墙,其墙体的材料和厚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图3.2.7抗爆墙示意 1一抗爆隔墙;2一抗爆挡墙;①甲抗爆单元;②乙抗爆单元 b一门洞净宽

图3.2.7抗爆墙示意 1一抗爆隔墙;2一抗爆挡墙;①甲抗爆单元;②乙抗爆单元 b一门洞净宽

1采用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组合墙时,其厚度不应小于120mm,并应与主体结构连接牢固; 2采用砂袋堆垒时,墙体断面宜采用梯形,其高度不宜小于1.80m,最小厚度不宜小于500mm 3.2.8防空地下室中每个防护单元的防护设施和内部设备应自成系统,出入口的数量和设置应符合 本规范第3.3节的相关规定,且其变形缝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4.11.4条的规定。 3.2.9相邻防护单元之间应设置防护密闭隔墙(亦称防护单元隔墙)。防护密闭隔墙应为整体浇筑的 钢筋混凝土墙,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甲类防空地下室的防护单元隔墙应满足本规范第4章中有关防护单元隔墙的抗力要求; 2乙类防空地下室防护单元隔墙的厚度常5级不得小于250mm,常6级不得小于200mm。 3.2.10两相邻防护单元之间应至少设置一个连通口。防护单元之间连通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 定

图3.2.10防护单元之间连通口墙的两侧各设一道防护密闭门的做法 ①高抗力防护单元;②低抗力防护单元; 1一高抗力防护密闭门:2一低抗力防护密闭门:3一防护密闭隔墙

图3.2.10防护单元之间莲通口墙的两侧各设一道防护密闭门的做法 ①高抗力防护单元;②低抗力防护单元; 1一高抗力防护密闭门;2一低抗力防护密闭门;3一防护密闭隔墙

2选用设置在防护单元之间连通口的防护密闭门时,其设计压力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乙类防空地下室的连通口防护密闭门设计压力值宜按0.03MPa 2)甲类防空地下室的连通口防护密闭门设计压力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两相邻防护单元的防核武器抗力级别相同时,其连通口的防护密闭门设计压力值应按表3.2. 101确定;

2)两相邻防护单元的防核武器抗力级别不同时,其连通口的防护密闭门设计压力值应按表3.2. 10一2确定。

(2)两相邻防护单元的防核武器抗力级别不同时,其连通口的防护密闭门设计压力值应按表3.2. 10一2确定。

3.2.11当两相邻防护单元之间设有伸缩缝或沉降缝,且需开设连通口时,其防护单元之间连通口 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两道防护密闭隔墙上应分别设置防护密闭门(图3.2.11)。防护密闭门至变形缝的距离应满足门 扇的开启要求:

图3.2.11变形缝两侧防护密闭门设置方式 一防护密闭门;2一防护密闭隔墙;①甲防护单元;②乙防护单元 注:L防护密闭门至变形缝的最小距离

2选用分别设置在两道防护密闭隔墙的连通口(以及用连通道连接的两不相邻防护单元之间连通口)防 护密闭门时,其设计压力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乙类防空地下室宜按第3.2.10条第2款第1项的规定: 2)甲类防空地下室的连通口防护密闭门设计压力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两相邻防护单元的防核武器抗力级别相同时,应按表3.2.10一1确定; (2)两相邻防护单元抗力级别不同时,其连通口的防护密闭门设计压力值应按表3.2.11确定,

《水泥工厂岩土工程勘察规范 GB51014-2014》表3.2.11抗力不同不相邻单元的连通口防护密闭门设计压力值(MPa)

12在多层防空地下室中,当上下相邻两楼层被划分为两个防护单元时,其相邻防护单元之 反应为防护密闭楼板。其连通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当防护单元之间连通口设在上面楼层时,应在防护单元隔墙的两侧各设一道防护密闭门 12a);

(a)防护单元之间连通口设在上面楼层的做法

防护单元之间连通口设在下面楼层时07J306 窗井、设备吊装口、排水沟、集水坑 [楼地面],应在防护单元隔墙的上层单元一侧设一道防护密闭门 12b);

图3.2.12多层防空地下室上下相邻防护单元之间连通口 ①上层防护单元;②下层防护单元;③上部建筑; 1一防护密闭门:2一防护密闭楼板:3一门框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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