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QC 1134-2018 便携式家用电器和类似用途电器用锂离子电池和电池组安全认证技术规范.pd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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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QC 1134-2018 便携式家用电器和类似用途电器用锂离子电池和电池组安全认证技术规范.pdf.pdf简介:

CQC 1134-2018 是中国质量认证中心(China Quality Certification Center,CQC)发布的一份技术规范,全称为《便携式家用电器和类似用途电器用锂离子电池和电池组安全认证技术规范》。这份规范主要针对的是便携式家用电器中使用的锂离子电池和电池组的安全性能,它规定了电池和电池组在设计、制造、测试和使用过程中的安全要求。

该技术规范详细阐述了电池和电池组的尺寸、结构、材料、充放电性能、热稳定性、短路保护、过充保护、过放保护、过热保护、电源适配器和充电器的兼容性、以及电池的回收和处置等方面的标准,以确保锂离子电池的使用安全,防止电池引发的火灾、**等安全事故。

企业或产品想要获得CQC的便携式家用电器用锂离子电池和电池组的安全认证,就需要按照这份规范进行设计和生产,并通过CQC的认证流程。这是一项强制性的标准,对于进入中国市场销售的便携式电器产品来说,符合该规范是必不可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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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一般要求及测试方法

4.1 一般安全性的考虑

电池和电池组的安全性从两种应用条件加以考虑: a)预期使用; *)合理可预见误用。

电池和电池组的安全性从两种应用条件加以考虑: a)预期使用; *)合理可预见误用。

为确保电池和电池组在不同条件下的使用安全, 应规定其安全工作条件《给水排水及暖通空调专业常用规范中强制性条文汇总 2008年》,包括温度范围、电压 电流范围等参数。由于电池材料体系和结构的差异,其安全工作参数值可能不同。 制造商应在规格书中用简体中文至少标明表 1中的信息及标准的充放电方法。规格书参数中不应存 互相矛盾的描述

表1规格书中至少标明的信息

在涉及安全的情况下,电池、电池组及保护电路中的元器件,如正温度系数热敏电阻器( 熔断体、电池组的组成电池等,应当符合本标准的要求,或者符合有关元器件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其他规范中与安全有关的要求。 注:只有当某一元器件明显属于某一元器件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或其他的适用范围内时, 才能认为该标准是

4.3.2器件的评定和试验

CQC1134.2018

元器件的评定和试验应当按下列规定进行: a)当元器件已被证实符合与有关的元器件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其他规范相协调的某一标准时, 应当检查该元器件是否按其额定值正确应用和使用。该元器件还应当作为电池、电池组或保护 电路的一个组成部分承受本标准规定的有关试验,但不承受有关的元器件国家、行业标准或其 他规范中规定的那部分试验; *)当元器件未如上所述证实其是否符合有关标准时,应当检查该元器件是否按规定的额定值正确 应用和使用。该元器件还应当作为电池、电池组或保护电路的一个组成部分承受本标准规定的 有关试验,而且还要按电池、电池组或保护电路中实际存在的条件,承受该元器件标准规定的 有关试验; 注:为了检验元器件是否符合某个元器件的标准,通常单独对元器件进行有关试验。 C)如果某元器件没有对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其他规范,或元器件在电路中不按它们规定的 额定值使用,则该元器件应当按电池、电池组或保护电路中实际存在的条件进行试验。试验所 需要的样品数量通常与等效标准所要求的数量相同。 试验的一般条件 在标准内容约定某一类电池或电池组因为产品的设计、 结构、功能上的制约而明确对该产品 适用时,可不进行该试验。如因受产品设计、构造或功能上的制约而无法对电池或电池组进行试验, 这种试验又必须实施时,可连同使用该电池或电池组的家用电器产品、 该家用电器产品附属的 成构成该便携式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产品一部分的零部件,与电池或电池组一起进行相关试验。

除非另有规定,试验一般在下列条件下进行: a) 温度 : 20℃± 5℃ ; *)相对湿度:不大于75%; c)气压:86kPa~106kPa。 注:本规范所包含的测试可能会导致**、起火、可燃和 /或有毒气体的排放,以及电击。在进行任一项测试时 目关人员应极为小心谨慎并遵守当地职业安全法规,以及就测试中可能产生的飞行碎片、**力、突然释放的热量和 音等对相关人员进行防护。测试区应通风良好,以免相关人员受有害的烟雾和气体的伤害。作为额外的预防措施, 出于安全和信息采集的目的,需要监控测试期间被测设备样品内的至少一个电池芯或电池组的表面温度。要求参与测 试的所有人员不得接近DUT,直到其温度下降并回到室温。

相对于规定值或实际值,所有控制值或测量值的准确度应在下述公差范围内 a) 电压: ± 1% ;

或实际值,所有控制值或测量值的准确度应在下述公差

a) 电压: ±1% :

a) 电压: ±1% :

除特殊说明外,每个试验项目的样品为 3个

除特殊说明外,每个试验项目的样品为 3个

5.6.3样品的预处理及容量测试

电池或电池组按照5.5规定的充放电程序进行两个充放电循环, 充放电程序之间搁置30min,样品的 实际容量应大于或等于其额定容量,否则不能作为型式试验的典型样品 对于电池组,循环后还应按GB/T17626.2的规定对电池组每个端子或者电路板的输出端子进行 4kV 接触放电测试(±4kV各5次)和8kV空气放电测试(±8kV各5次),每两次放电测试之间间隔 1min。 对于使用了自身不带保护电路的电池组, 而在其控制电路中设计了保护电路的便携式家用和类似用途电 器,其控制电路应同样按照电池组样品的要求进行上述接触放电和空气放电测试。 当对容量测试结果有异议时,可依据 23℃±2℃的环境温度作为仲裁条件重新测试。

表2为电池和电池组的型式试验项目,表中样品栏阿拉伯数字为测试样品编号。

表2为电池和电池组的型式试验项目,表中样品栏阿拉伯数字为测试样品编号。

表2安全型式检验项目表

CQC1134.2018

只有当某项试验的受试样品全部测试合格,才可判定该项试验合格,

5.7模拟故障或异常工作条件

如果要求施加模拟故障或异常工作条件, 则应当依次施加, 一次模拟一个故障。 对由模拟故障可 工作条件直接导致的故障被认为是模拟故障或异常工作条件的一部分,

时,应当把正常使用时对其影响考虑进去。 通过检查和擦拭标识和警示说明来检验其是否合格。 擦拭标识和警示说明时, 应当用一块蘸有水的 棉布用手擦拭15s,然后再用一块蘸有 75%的医用酒精的棉布用手擦拭 15s,试验后,标识和警示说明 仍应当清晰,铭牌不应轻易被揭掉,而且不得出现卷边。 注:本条仪适用于用户可更换型电池组,

电池按7.1.2规定进行试验,应不起火、不**。

将电池按照5.5.2规定的试验方法放完电后,先用3A及制造商推荐充电电流的3倍中较大值恒流充 电至5.0V或制造商声明的更高电压,然后用该试验电压恒压充电。 试验过程中监测电池温度变化,当出现以下两种情形之一时,试验终止: a)电池持续充电时间达到7h; * )电池温度从最高点下降了最高温升的20%

电池按7.3.2规定进行试验,应不起火、不**

.5.2规定的试验方法放完电后,以11.A电流反向充

将电池按照5.5.1规定的试验方法充满电后,将电池放入试验箱中。试验箱以 升速率进行升温,当箱内温度达到 130℃± 2℃后恒温,并持续30min

5± 2) ℃ /min 的温

5± 2)℃ /min 的温

a)电池**; *)电池完全燃烧; c)持续加热30min,但电池未起火、未**。 8.电池运输及使用安全 LC 8.1低气压 8.1.1要求 电池按8.1.2规定进行试验,应不起火、不**、不漏液。 8.1.2测试方法 将样品按照5.5.1规定的试验方法充满电后,放置于 20℃±5℃的真空箱中,抽真空将箱内压强降低 至11.6kPa(模拟海拔15240m),并保持6h。 2温底循环

8.电池运输及使用安全

3.电池运输及使用安全

将样品按照5.5.1规定的试验方法充满电后,放置于 20℃±5℃的真空箱中,抽真空将箱内压强降低 至11.6kPa(模拟海拔15240m),并保持6h。

池按8.2.2规定进行试验A,B两种独立别墅施工图,应不起火、不**、不漏液

待样品表面温度稳定后,保持 7h。 注:若进行一次放电充电循环的时间大于

待样品表面温度稳定后,保持 7h。 注:若进行一次放电充电循环的时间大于 7h,可将高温试验时间延长至本次充放电循环结束。

样品按9.7.2规定进行试验后,应能启动保护动作。

将样品按照5.5.1规定的试验方法充满电后,短路电池组的正负极端子直至保护电路动作或者短路 过间达到24h。外部短路总电阻为40mQ ± 10mQ

样品按照5.5.1规定的试验方法充满电后,施加如下电压值 a)样品为单级电池串联时,电压为 14V; *)样品为2~5级电池串联时CJJ 90-2002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电压为 28V c)样品为6级及以上电池串联时,电压为 nx 6V。

多节串联电池组样品按9.9.2规定进行试验,应能启动保护动作切断电池组充电行为 动作时,单节电池充电电压不高于电池充电上限电压的 1.03倍。样品应不起火、不**、 不

将样品按照5.5.1规定的试验方法充满电,除了其中一节电池外,其他电池均按照 5.5.2规定 方法放完电,然后把未放电的电池以制造商规定的电流放出其额定容量的 50%,以便在充电前产 均衡状态。 再按照5.5.1规定的试验方法对电池组进行充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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