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压配电设计规范_GB50054-201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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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压配电设计规范_GB50054-2011.pdf简介: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是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的一份国家标准,全称为《建筑物电气装置第5-4部分:低压配电设计规范》。该规范主要针对民用和工业建筑中低压(额定电压不超过1000V)配电系统的规划设计,提供了一套详细的指导原则和设计要求。

该规范主要包括内容如下: 1. 系统设计:规定了低压配电系统的总体布局、设备选择、线路敷设、保护装置设置等基本要求。 2. 电气设备:对配电箱、开关、插座、电线电缆等电气设备的选型、安装和连接等进行了详细规定。 3. 保护措施:包括短路保护、过载保护、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等要求。 4. 安全与防火:强调了电气安全、防雷击、消防安全等方面的设计规定。 5. 接地与防静电:规定了接地系统的设计和防静电措施。

这份规范对于从事低压配电设计的建筑师、电气工程师、建筑电气安装人员等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旨在确保建筑物的电气系统安全、可靠、经济运行。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_GB50054-2011.pdf部分内容预览:

:1受限制时是指受到建筑平面的限制、通道内有柱等局部突出物的限制: 屏后操作通道是指需在屏后操作运行中的开关设备的通道; 背靠背布置时屏前通道宽度可按本表中双排背对背布置的屏前尺寸确 4 控制屏、控制柜、落地式动力配电箱前后的通道最小宽度可按本表确定 5 挂墙式配电箱的箱前操作通道宽度,不宜小于1m。

4.2.6配电室通道上方裸带电体距地面的高度不应低于2.5m;

DBJ46-043-2017 海南省全装修住宅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4.2.6配电室通道上方裸带电体距地面的高度不应1

当低于2.5m时,应设置不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外壳防护等级(IF 代码)》GB4208规定的IP××B级或IP2×级的遮栏或外护物, 遮栏或外护物底部距地面的高度不应低于2.2m。

4.3.1配电室屋顶承重构件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其他部分 不应低于三级。当配电室与其他场所毗邻时,门的耐火等级应按 两者中耐火等级高的确定。 4.3.2配电室长度超过7m时,应设2个出口,并宜布置在配电 室两端。当配电室双层布置时,楼上配电室的出口应至少设一个

3.1配电室屋顶承重构件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其 应低于三级。当配电室与其他场所毗邻时,门的耐火等 者中耐火等级高的确定。

4.3.4配电室内的电缆沟,应采取防水和排水措施。配电室的地

暖。夏热地区的配电室,还应根据地区气候情况采取隔热、通风或 空调等降温措施。有人值班的配电室,宜采用自然采光。在值班 人员休息间内宜设给水排水设施。附近无厕所时宜设厕所

4.3.6位于地下室和楼层内的配电室,应设设备运输通道,并应

4.3.7配电室的门、窗关闭应密合;与室外相通的洞、通风孔应设 防止鼠、蛇类等小动物进人的网罩,其防护等级不宜低于现行国家 标准《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GB4208规定的IP3X级。直接与 室外露天相通的通风孔尚应采取防止雨、雪飘入的措施。

电部分应全部用绝缘层覆盖,其绝缘层应能长期承受在 刺的机械、化学、电气及热的各种不利影响,

5.1.2标称电压超过交流方均根值25V容易被触及的裸带电 本,应设置遮栏或外护物。其防护等级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列 壳防护等级(IP代码)》GB4208规定的IP×XB级或IP2×级 为更换灯头、插座或熔断器之类部件,或为实现设备的正常功能所 需的开孔,在采取了下列两项措施后可除外: 1设置防止人、畜意外触及带电部分的防护设施; 2在可能触及带电部分的开孔处,设置“禁止触及”的标志。 5.1.3可触及的遮栏或外护物的顶面,其防护等级不应低于现行 国家标准《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GB4208规定的IPXXD级 或IP4X级。

1.4遮栏或外护物应稳定、耐久、可靠地固定。

1只有使用钥匙或其他工具才能移动、打开、拆下遮栏或外 护物; 2将遮栏或外护物所保护的带电部分的电源切断后,只有在 重新放回或重新关闭遮栏或外护物后才能恢复供电; 3设置防护等级不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外壳防护等级(1P代 码)》GB 4208 规定的 IPXXB级或 IP2X级的中间遮栏,并应能

防止触及带电部分且只有使用钥匙或工具才能移开。 5.1.6按本规范第5.1.2条设置的遮栏或外护物与裸带电体之 间的净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采用网状遮栏或外护物时,不应小于100mm; 2采用板状遮栏或外护物时,不应小于50mm。 ()采用阻挡物 5.1.7当裸带电体采用遮栏或外护物防护有困难时,在电气专用 房间或区域宜采用栏杆或网状屏障等阻挡物进行防护。阻挡物应 能防止人体无意识地接近裸带电体和在操作设备过程中人体无意 识地触及裸带电体。 5.1.8阻挡物应适当固定,但可以不用钥匙或工具将其移开。 5.1.9采用防护等级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 GB4208规定的IP×XB级或IP2X级的阻挡物时,阻挡物与裸带电 体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1.25m,阻挡物的高度不应小于1.4m。 (IV)置于伸臂范围之外 5.1.10在电气专用房间或区域,不采用防护等级等于高于现行 国家标准《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GB4208规定的IPXXB级 或IP2×级的遮栏、外护物或阻挡物时,应将人可能无意识同时触 及的不同电位的可导电部分置于伸臂范围之外。 5.1.11伸臂范围(图5.1.11)应符合下列规定: 1裸带电体布置在有人活动的区域上方时,其与平台或地面 的垂直净距不应小于2.5m; 2裸带电体布置在有人活动的平台侧面时,其与平台边缘的 水平净距不应小于1.25m; 3裸带电体布置在有人活动的平台下方时,其与平台下方的 垂直净距不应小于1.25m,且与平台边缘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 0.75m; 4裸带电体在水平方向的阻挡物、遮栏或外护物,其防护等

1裸带电体布置在有入活动的区域上方时,其一 的垂直净距不应小于2.5m; 2裸带电体布置在有人活动的平台侧面时,其与平台边缘的 水平净距不应小于1.25m; 3裸带电体布置在有人活动的平台下方时,其与平台下方的 垂直净距不应小于1.25m,且与平台边缘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 0.75m; 4裸带电体在水平方向的阻挡物、遮栏或外护物,其防护等 级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GB4208规定的

IPX×B级或IP2×级时,伸臂范围应从阻挡物、遮栏或外护物算起;5在有人活动区域上方的裸带电体的阻挡物、遮栏或外护物,其防护等级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GB4208规定的IP××B级或IP2×级时,伸臂范围2.5m应从人所在地面算起;6人手持大的或长的导电物体时,伸臂范围应计及该物体的尺寸。图5.1.11伸臂范围(m)1一平台;2一手臂可达到的界限(V)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的附加防护5.1.12额定剩余动作电流不超过30mA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可作为其他直接接触防护措施失效或使用者疏忽时的附加防护,但不能单独作为直接接触防护措施。·20

5.2间接接触防护的自动切断电源防护措施

5.2.1对于木按 勿电气装直第4一41部 分:安全防护电击防护》GB16895.21的规定采用下列间接接触 防护措施者,应采用本节所规定的防护措施:: 1采用Ⅱ类设备; 2采取电气分隔措施; 3采用特低电压供电; 4将电气设备安装在非导电场所内: 5 设置不接地的等电位联结。 5.2.2在使用I类设备、预期接触电压限值为50V的场所,当回 路或设备中发生带电导体与外露可导电部分或保护导体之间的故 障时,间接接触防护电器应能在预期接触电压超过50V且持续时 间足以引起对人体有害的病理生理效应前自动切断该回路或设备 的电源。

5.2.3电气装置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与保护导体相连

1)总保护导体(保护导体、保护接地中性导体); 2)电气装置总接地导体或总接地端子排; 3)建筑物内的水管、燃气管、采暖和空调管道等各种金属 十管; 4)可接用的建筑物金属结构部分。 2来自外部的本条第1款规定的可导电部分,应在建筑物内 巨离引人点最近的地方做总等电位联结。 3总等电位联结导体,应符合本规范第3.2.15条~~第 3.2.17条的有关规定。 4通信电缆的金属外护层在做等电位联结时,应征得相关部

石同按妆 触的保护电器不能满足自动切断电源的要求时,尚应在局部范围 内将本规范第5.2.4条第1款所列可导电部分再做一次局部等电 位联结;亦可将伸臂范围内能同时触及的两个可导电部分之间做 铺助等电位联结。局部等电位联结或辅助等电位联结的有效性 应符合下式的要求:

:R 一可同时触及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和装置外可导电部分 之间,故障电流产生的电压降引起接触电压的一段线 路的电阻(2); 1.一一保证间接接触保护电器在规定时间内切断故障回路 的动作电流(A)。

5.2.6配电线路间接接触防护的上下级保护电器的动作特性之 间应有选择性。

5.2.7TN系统中电气装置的所有外露可导电部分,应通过保护 导体与电源系统的接地点连接。 5.2.8TN系统中配电线路的间接接触防护电器的动作特性,应 符合下式的要求:

TN系统中电气装置的所有外露可导电部分,应通过保

式中:Z,一接地故障回路的阻抗(); U。一相导体对地标称电压(V)。 5.2.9TN系统中配电线路的间接接触防护电器切断故障回路 的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配电线路或仅供给固定式电气设备用电的末端线路,不宜 大于5s; 2供给手持式电气设备和移动式电气设备用电的末端线

式中:Z.接地故障回路的阻抗(2); U。一相导体对地标称电压(V)。

路或插座回路,TN系统的最长切断时间不应大于表5.2.9的 规定。

.9TN系统的最长切断时间

5.2.10在TN系统中,当配电箱或配电回路同时直接或间接给 固定式、手持式和移动式电气设备供电时,应采取下列措施之一: 1应使配电箱至总等电位联结点之间的一段保护导体的阻 抗符合下式的要求:

(5. 2. 10)

工程造价计价模式课件式中:一配电箱至总等电位联结点之间的一段保护导体的阻 抗(Q)。 2应将配电箱内保护导体母排与该局部范围内的装置外可 导电部分做局部等电位联结或按本规范第5.2.5条的有关要求做 辅助等电位联结

地故障时,为使保护导体和与之连接的外露可导电部分的对地电 压不超过50V,其接地电阻的比值应符合下式的要求:

式中:R—所有与系统接地极并联的接地电阻(2); R一一相导体与大地之间的接地电阻(0)。

(5. 2. 11)

守合规定时,应采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电器。

DB61/T 1070-2017 美丽乡村巷道建设规范(5. 2. 15)

外露可导电部分的接地电阻和保护导体电阻之和 (2)。

系统中,间接按触防护的保护电器切断故障凹路的 动作电流:当采用熔断器时,应为保证熔断器在5s内切断故障回 路的电流;当采用断路器时,应为保证断路器瞬时切断故障回路的 电流;当采用剩余电流保护器时,应为额定剩余动作电流。 5.2.17TT系统中,配电线路间接接触防护电器的动作特性不 符合本规范第5.2.15条的规定时,应按本规范第5.2.5条的规定 做局部等电位联结或辅助等电位联结。 5.2.18TT系统中,配电线路的间接接触防护的保护电器应采 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电器或过电流保护电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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