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D/T 2796.3-2018 并行传输有源光缆光模块 第3部分:4 X 25Gb/s AO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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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D/T 2796.3-2018 并行传输有源光缆光模块 第3部分:4 X 25Gb/s AOC.pdf简介:

"YD/T 2796.3-2018 并行传输有源光缆光模块 第3部分:4 X 25Gb/s AOC.pdf" 是一个中国标准文档,具体指的是"通信和电子行业推荐标准"中关于"并行传输有源光缆光模块"的部分,编号为YD/T 2796.3,发布于2018年。这个标准详细规定了4通道每通道传输速度为25吉比特/秒(25Gb/s)的并行传输有源光缆光模块的技术要求、测试方法、性能指标和检验规则。

"4 X 25Gb/s AOC",其中"4 X"表示有4个独立的数据传输通道,每个通道的传输速率是25吉比特每秒,这种类型的光模块通常用于高速数据传输应用,如数据中心间的高速互联、高性能计算系统或者云计算环境中的数据传输。

这个标准对于光模块的设计、生产和质量控制具有指导意义,确保了产品的性能稳定性和互换性,有利于推动光通信技术的发展和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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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D/T279632018

YD/T2796.1一2015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按照光纤类型可分为: OM3型; OM4型。

5.2按光缆的长度分类

JGJ∕T 478-2019 建筑用木塑复合板应用技术按照光缆的长度可分为:

传输光缆性能参数见表1

YD/T 2796.3—2018

表1传输光缆性能参数

6.2原理框图及电接口技术要求

6.2.14×25Gb/sAOC的原理框图

4X25Gb/sAOC的原理框图如图1所示。

频率,单位为GHz; Sa22—差分输出回损,单位为dB;

4X25Gb/sAOC模块外形尺寸参见则附录A要求。

6.4模块引脚尺寸和引脚定义

4×25Gb/sAOC模块引脚尺寸和引脚定义应符合附录B要

6.5.1极限工作条件

4X25Gb/sAOC的极限工作条件见表4。

YD/T 2796.3—2018

6.5.2功耗等级和最大功耗

sAOC的功耗(指光缆一端的模块功耗)见表5

6.5.3推荐工作条件

4×25Gb/sAOC的推荐工作条件见表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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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5Gb/sAOC的组成单元分类应符合GB/T26572一2011中表1的规定,有毒有害物质的限量要 求按GB/T26125规定检测,应符合 GB/T26572—2011中表2的要求。

除非另有规定,4×25Gb/sAOC的所有测试应在下列标准大气条件的环境中进行: 温度:15℃~35℃; 相对湿度:45%~75%; 大气压力:86kPa~106kPa。 注:若另有规定,应在试验报告上表明测试环境条件。

7.2接收端输出电眼图幅度、电眼图眼高和比特差错率测试

4×25Gb/sAOC的输出电眼图幅度、电眼图眼高和比特差错率测试配置框图如图4所示。测试 采取静电放电防护措施。测试所用的仪器仪表应在规定的有效校准期内,如无特殊说明,其精度 所测参数精度至少一个数量级。

YD/T 2796.3—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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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7可靠性试验要求(续)

LTPD 批充许不合格品率; bSS最少样品数; 。C一允许失效数; d需注意在ESD极限测试中,所有样品应测试到其失效为止。“0”(失效数)表示测试ESD极限值小于最小容 许值的器件数

8.3.1ESD阅值、机械完整性、非工作环境试验、工作环境试验失效判据

各项试验完成后,在相同测试条件下,出现下列故障中的任意一种情况即判定为不合格: 外壳破裂或有裂纹,内部元器件发生脱落; 在相同测试条件和测试方法下,试验后,参数不满足6.2.3的技术指标要求,

8.3.2ESD抗扰度试验失效等级判据

YD/T 2796.3—2018

ESD抗扰度试验各等级的失效判据如下: a)在制造商、委托方或购买方规定的限值内性能正常; b)功能或性能暂时丧失或降低,但在骚扰停止后能自行恢复,不需要操作者干预: c)功能或性能暂时性丧失或降低,但需操作者干预才能恢复; d)因设备硬件或软件损坏,或数据丢失而造成不能恢复的功能丧失或性能下降

9.1电磁兼容试验要求

4X25Gb/sAOC的电磁兼容试验要求见表8。

表8电磁兼容试验要求

射频电磁场辐射抗扰度试验失效判据见YD/T1766一2016中8.2的规定; 射频电磁场辐射发射试验失效判据见YD/T1766一2016中8.2的规定,B级信息技术设备测试限值 要求见表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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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9辐射发射限值要求

注1:当出现环境于扰时,可采取附加措施:

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型式检验。

出厂检验分为常规检验和抽样检验。

出厂检验分为常规检验和抽样检验。

常规检验应百分之百进行,检验项目如下: a)外观:目测,表面无明显划痕,无各种污点,产品标识清晰牢固。 b)性能检测:按第7章测试方法对比特差错率进行测试,其结果应符合6.2.3的规定。

从批量生产中生产的同批或若干批产品中,按GB/T2828.1规定,取一般检查水平II,接收质量限 (AQL)和检验项目如下: a)外观 一AQL取1.5。 一检验方法:目测,表面无明显划痕,无各种污点,产品标识清晰牢固。 b)外形尺寸 一AOL取1.5

QL)和检验项目如下: a)外观 一AQL取1.5。 一检验方法:目测,表面无明显划痕,无各种污点,产品标识清晰牢固。 b)外形尺寸 一AOL取 1.5:

YD/T 2796.3—2018

一检验方法:用满足精度要求的量度工具测量,应符合产品技术条件规定。 性能检测 一AQL取0.4。 一检验方法:按第7章测试方法对参数进行测试,其结果应符合6.2.3的规定

4×25Gb/sAOC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产品定型时或已定型产品转场时: 正式生产后,如果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产品长期停产12个月后,恢复生产时; 出厂检验结果与定型时的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别时; 正常生产24个月后;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在进行型式检验前JC∕T 992-2006 墙体保温用膨胀聚苯乙烯板胶粘剂,按7.2的规定,对样品的性能参数进行测试,并记录测试结果。

10.3.3检验项目及抽样方案

型式检验的检验项目及抽样方案见表7和表8

10.3.4样品的使用规则

样品使用规则如下: a)凡经受了型式检验的样品,一律不能作为合格品交付使用; b)在不影响检验和试验结果的条件下,一组样品可用于其他分组的检验和试验。

10.3.5产品不合格的判定

各项试验完成后,不合格判定按8.3和9.2的规定执行,若其中任何一项试验不符合要求时,则判 该批不合格。

《水土保持林工程设计规范 GB/T51097-2015》10.3.6不合格批的重新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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