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GBT51262-201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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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GBT51262-2017).pdf简介:

《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GB/T 51262-2017)是中国国家标准发布的一份关于建设工程造价鉴定的专业规范。该规范主要针对建设工程中出现的造价争议、纠纷或需要进行重新评估的情况,提供了一套详细的鉴定程序、方法、标准和要求。它涵盖了建设工程的各个阶段,包括设计、施工、招标投标、合同执行等,对工程量计算、费用构成、工程变更、索赔等关键环节的造价鉴定做了明确规定。

该规范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建设工程造价鉴定的公正、公平、科学和合理,有助于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工程造价管理的规范化和专业化。通过遵循该规范,鉴定人员可以依据国家统一的标准进行工作,提高鉴定结果的可信度,为建设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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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GBT51262-2017).pdf部分内容预览:

5.6.5发包人以工程质量不合格为由,拒绝办理工程结算而发

生争议的,鉴定人应按以下规定进行鉴定: 1已竣工验收合格或已竣工未验收但发包人已投入使用的 工程,工程结算按合同约定进行鉴定; 停建工程,鉴定人应对无争议、有争议的项目分别按合同约定进 行鉴定。工程质量争议应告知发包人申请工程质量鉴定,待委托 人分清当事人的质量责任后,分别按照工程造价鉴定意见判断 采用。

5.7.2当事人对鉴定项目工期

进行鉴定: 1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工期的,以合同约定工期进行鉴定; 2合同对工期约定不明或没有约定的,鉴定人应按工程所 在地相关专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或国家相关工程工期定额 进行鉴定。 5.7.3当事人对鉴定项目实际工时间有争议的,鉴定人应提 请委托人决定,委托人要求鉴定人提出意见的,鉴定人应按以下 规定提出鉴定意见,供委托人判断使用: 1鉴定项目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之日为竣工 时间; 2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竣工验 收报告之日起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完成竣工验收而未完成验收 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时间; 3鉴定项目未经竣工验收,未经承包人同意而发包人擅自 5.7.4当事人对鉴定项目暂停施工、顺延工期有争议的,鉴定 人应按以下规定进行鉴定: 2X因承包人原因暂停施工的,工期不予顺延; 3工程竣工前,发包人与承包人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停工 待鉴的,若工程质量鉴定合格,承包人并无过错的,鉴定期间为 工期顺延时间。 5.7.5当事人对鉴定项目因设计变更顺延工期有争议的,鉴定 人应参考施工进度计划,判别是否因增加了关键线路和关键工作 的工程量而引起工期变化,如增加了工期,应相应顺延工期;如 未增加工期,工期不予顺延。 5.7.6当事人对鉴定项目因工期延误索赔有争议的,鉴定人应 按本规范第5.7.1~5.7.5条规定先确定实际工期,再与合同工 期对比,以此确定是否延误以及延误的具体时间。 对工期延误责任的归属,鉴定人可从专业鉴别、判断的角度

安本规范第5.7.1~5.7.5条规定先确定实际工期《物联网总体技术智能传感器可靠性设计方法与评审 GB/T34071-2017》,再与合同工 期对比,以此确定是否延误以及延误的具体时间。 对工期延误责任的归属,鉴定人可从专业鉴别、判断的角度

提出建议,最终由委托人根据当事人的举证判断确定。

.8.2一方当事人提出索赔,对

5.8.3当事人对暂停施工索赔费用有争议的,鉴定人

别、判断作出鉴定; 2承包人及时通知发包人后,发包人未及时回复的,鉴定 人可从专业角度进行鉴别、判断作出鉴定。 5.8.5因发包人原因,发包人删减了合同中的某项工作或工程 项目,承包人提出应由发包人给予合理的费用及预期利润,委托 人认定该事实成立的,鉴定人进行鉴定时,其费用可按相关工程 企业管理费的一定比例计算,预期利润可按相关工程项目报价中 的利润的一定比例或工程所在地统计部门发布的建筑企业统计年 报的利润率计算。

5.9.3承包人仅以发包人口头指令完成了某项零星工作或工程 要求费用支付,而发包人又不认可,且无物证的,鉴定人应以法 律证据缺失为由,作出否定性鉴定。

伴证缺天为由,作出否定性签定。 5.10合同解除争议的鉴定 5.10.1工程合同解除后,当事人就价款结算发生争议,如送鉴 的证据满足鉴定要求的,按送鉴的证据进行鉴定;不能满足鉴定 要求的,鉴定人应提请委托人组织现场勘验或核对,会同当事人 采取以下措施进行鉴定: 1清点已完工程部位、测量工程量; 2清点施工现场人、材机数量: 3核对签证、索赔所涉及的有关资料; 4将清点结果汇总造册,请当事人签认,当事人不签认的, 5分别计算价款。 5.10.2当事人对已完工程数量不能达成致意见,鉴定人现场 核对也无法确认的,应提请委托人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现场 勘验,鉴定人应按勘验结果进行鉴定。 5.10.3 委托人认定发包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应包括以下 费用: 1 已完成永久工程的价款; 2 已付款的材料设备等物品的金额(付款后归发包人所 有); 3 临时设施的摊销费用; 4 签证、索赔以及其他应支付的费用; 5 撤离现场及遣散人员的费用; 6发包人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实际损失(其违约责任的分 担按委托人的决定执行); 7其他应由发包人承担的费用

费用: 1 已完成永久工程的价款: 2 已付款的材料设备等物品的金额(付款后归发包人所 有); 3 临时设施的摊销费用: 4 签证、索赔以及其他应支付的费用;: 5承包人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实际损失(其违约责任的分 担按委托人的决定执行); 6其他应由承包人承担的费用。 5.10.5委托人认定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解除的,鉴定人应按合 同约定进行鉴定;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鉴定人应提请委 托人认定不可抗力导致合同解除后适用的归责原则,可建议按现 行国家标准计价规范的相关规定进行鉴定,由委托人判断,鉴定 人按委托人的决定进行鉴定。

5.10.6单价合同解除后的争议,按以下规定进行鉴定,供委托

、2X委托人认定承包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单价项目按已 完工程量乘以约定的单价计算(其中,单价措施项目应考虑工程 的形象进度),总价措施项目按与单价项目的关联度比例计算; 3委托人认定发包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单价项目按已 完工程量乘以约定的单价计算,其中剩余工程量超过15%的单 介项目可适当增加企业管理费计算。总价措施项目已全部实施 的,全额计算;未实施完的,按与单价项目的关联度比例计算。 未完工程量与约定的单价计算后按工程所在地统计部门发布的建 筑企业统计年报的利润率计算利润。 5.10.7总价合同解除后的争议,按以下规定进行鉴定,供委托 人判断使用: 1合同中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进行鉴定:

2委托人认定承包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鉴定人可参照 工程所在地同时期适用的计价依据计算出未完工程价款,再用合 同约定的总价款减去未完工程价款计算; 3委托人认定发包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承包人请求按 照工程所在地同时期适用的计价依据计算已完工程价款,鉴定人 可采用这一方式鉴定,供委托人判断使用。

5.11.1 鉴定意见可同时包括确定性意见、推断性意见或供选择 性意见。 5.11.2当鉴定项目或鉴定事项内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作 出确定性意见。 V 5.11.3当鉴定项目或鉴定事项内容客观,事实较清楚,但证据 不够充分,应作出推断性意见, ? 5.11.4当鉴定项日合同约定矛盾或鉴定事项中部分内容证据矛 盾,委托人暂不明确要求鉴定人分别鉴定的,可分别按照不同的 合同约定或证据,作出选择性意见,由委托人判断使用。 5.11.5在鉴定过程中,对鉴定项自或鉴定项目中部分内容,当 事人相互协商一致,达成的书面妥协性意见应纳人确定性意见, 但应在鉴定意见中予以注明。 5.11.6重新鉴定时,对当事人达成的书面妥协性意见,除当事 人重次达成一致同音外 为收定依据直控值用

5.12.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机构应进行补充鉴定: 1 委托人增加新的鉴定要求的; 委托人发现委托的鉴定事项有遗漏的; 3 委托人就同一委托鉴定事项文提供或者补充了新的证据 材料的; 4 鉴定人通过出庭作证,或自行发现有缺陷的:

5其他需要补充鉴定的情形。 5.12.2补充鉴定是原委托鉴定的组成部分。补充鉴定意见书中 应注明与原委托鉴定事项相关联的鉴定事项;补充鉴定意见与原 鉴定意见明显不一致的,应说明理由,并注明应采用的鉴定 意见。 5.13重新鉴定 5.13.1接受重新鉴定委托的鉴定机构,指派的鉴定人应具有相 应专业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 5.13.2进行重新鉴定时,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 回避: 有本规范第3.5.3条规定情形的: 2 参加过同一鉴定事项的初次鉴定的; 3在同一鉴定事项的初次鉴定过程中作为专家提供过咨询 意见的。 浏览专 住房城 27

6.1.1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在完成委托的鉴定事项后,应向委托 人出具鉴定意见书。 6.1.2鉴定意见书的制作应标准、规范,语言表述应符合下列 要求: 1使用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范、通用专业术语规范和 法律规范的用语,不得使用文言、方言和土语; 2使用国家标准计量单位和符号; 3文字精练,用词准确,语句通顺,描述客观清晰 6.1.3 鉴定意见书不得载有对案件性质和当事人责任进行认定 的内容。 6.1.4 多名鉴定人参加鉴定,对鉴定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 在鉴定意见书中予以注明。 6.2鉴定意见书格式

天然气支线管道建设项目站场控制设备自控:清管器通过指示器数据单6.2.1鉴定意见书一般由封面、声明、基本情况、案情摘要、 鉴定过程、鉴定意见、附注、附件目录、落款、附件等部分 组成: 1封面:写明鉴定机构名称、鉴定意见书的编号、出具年 月;其中意见书的编号应包括鉴定机构缩略名、文书缩略语、年 份及序号(格式参见本规范附录N); 2鉴定声明(格式参见本规范附录P); 3基本情况:写明委托人、委托日期、鉴定项目、鉴定事 项、送鉴材料、送鉴日期、鉴定人、鉴定日期、鉴定地点; 4案情摘要:写明委托鉴定事项涉及鉴定项目争议的简要

6.4鉴定意见书送达

6.4.1 鉴定意见书制作完成后,应及时送达委托人。 6.4.2鉴定意见书送达时,应由委托人在《送达回证》(格式参 见本规范附录R)上签收。

见本规范附录R)上签收

7.1.1鉴定机构应建立完善的工程造价鉴定档案管理制度。档

7.1.6档案管理人对已接收的案卷,应按保管期限、4

CJJ 52-2014 生活垃圾堆肥处理技术规范鉴定类别进行排列编号并编制《案卷目录》、计算机数据库等检 索工具。涉密案卷应当单独编号存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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