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21 1231-2002 消防安全标志设计、施工及验收规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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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21 1231-2002 消防安全标志设计、施工及验收规程.pdf简介:

DB21 1231-2002 消防安全标志设计、施工及验收规程.pdf部分内容预览:

1.0.4消防安全标志的设计与施工,除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

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用图形符号或文字构成,以表达消防安全信息的标志。 消防安全标志包括疏散指示标志、消防设备标志、疏散 标志、安全出口标志、场所指示标志、障碍物标志、疏散 台阶标志、疏散出口轮廓标志、安全出口轮廓标志、疏散 示意图标志、禁止标志、警示标志等

DB52/ 1424-2019标准下载2.0.2电光源型消防安全标志(lighting fire safe

用不燃材料制作、通过灯光和场致发光方式发光显示的 安全标志。

firesafetysign)

用蓄光自发光型材料制成,当其表面照度消失或降低时 自发光的消防安全标志。

由疏散出口标志图形或疏散通道标志图形或由两种标志图 形组合而成的一种起到疏散指示作用的消防安全标志。 包括电致发光型(如灯光型、电子显示型等)和光致发光 型(如蓄光自发光型等)

3设置场所及设置技术要求

3.1.1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应根据建筑物的用途、规模、 人员特点、火灾危险性等因素综合确定,并应确保标志设 完整、准确。

3.1.2消防安全标志应设置在醒目位置,不应设置在活动门、

3.1.3设置消防安全标志时,应避免出现标志内容相互才 重复的现象。尽量用较少的标志把必须的信息表达清楚。 3.1.4疏散指示标志应沿火灾发生时人员逃生的最佳路 置。当设置在地面或靠近地面的墙上时,应沿疏散路线保 员视觉的连续性

3.1.5设置的电光源型消防安全标志,当其正常照明电源

3.2.1下列建筑或场所的安全出口和疏散出口上方

。1下列建筑或场所的安全出口和疏散出口上方、疏散走道

应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1除二类居住建筑外的高层建筑: 2地下、半地下民用建筑及平战结合的人民防空工程; 3.2.2下列民用建筑或场所的安全出口和疏散出口上方、疏散 走道宜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1单层或多层医院的病房楼; 2影剧院; 3体育馆、多功能礼堂; 4车位少于50个的单建、附建的汽车库; 3.2.3下列建筑或场所的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或靠 近地面的墙上应设置发光疏散指示标志: 1地上、地下商业营业场所: 2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3.2.4下列建筑或场所中疏散楼梯间的墙面上应连续设置蓄光 自发光型疏散指示标志,疏散楼梯踏板的踏面和踢面应设置蓄 光自发光型疏散楼梯台阶标志: 1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 2一类高层建筑中的医院、高级旅馆: 3建筑高度超过50m或每层建筑面积超过1000m的商业 楼、展览楼、博物馆、会展中心、综合楼、电信楼、财贸金融 楼; 4建筑高度超过50m的普通的旅馆、办公楼: 5广播电视楼、电力调度楼; 6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地上及地下商业营业场所: 7候机楼、候船厅、长途汽车客运站、火车站、地铁车 站、水运或海运客运站。 3.2.5下列消防设备设置点应设置蓄光自发光型消防设备标

3.2.5下列消防设备设置点应设置蓄光自发光型消防

1火火器、消火栓; 2 防排烟口手动启动装置; 3手动火灾报警按钮; 4消防电梯的消防专用按钮: 5消防配电柜、消防配电末端切换箱: 6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水力报警阀、水流指示器、阀门、 末端试水装置; 7固定气体灭火系统手动启动器; 8防火卷帘控制箱、手动控制按钮。 3.2.6从地面或所在楼层通至下列场所走道的地面或靠近地面 的墙上,楼梯的踢面和踏面应设置连续的蓄光自发光型指示标 志;其门上应设置场所标识: 1 消防水泵房; 消防控制室; 3 防、排烟机房; 消防电梯机房; 5 发电机房; 变、配电室; 7 固定气体灭火系统的钢瓶间。 3.2.72 在可能影响人员安全疏散的障碍物上宜设置发光障碍物 标志。 3.2.87 在自动扶梯和非消防电梯入口处,宜设置明显的发光警 示标志,用文字和图形说明火灾时不得用于疏散。 3.2.9商店、会展中心、综合楼等公众聚集场所宜在醒目位置 设置发光疏散指示示意图标志。 宾馆客房内的门上应设置蓄光自发光型疏散指示示意图标 志。 3.2.10安全出口的门上应设置“禁止锁闭”等禁止标志。室 内、外疏散走道的明显位置应设置“禁止阻塞”警示标志。

墙上设置的发光疏散标志,其方向指示标志图形应指向最近的 琉散出口或安全出口,且应符合下列要求: 1在地面上设置时,宜沿疏散走道或主要疏散路线连续设 置;当间断设置时,蓄光自发光型标志间距不应大于1.5m,电 光源型标志不应大于3m; 2在墙面上间断设置时,标志中心线距室内地坪不应大于 1m,蓄光自发光型标志间距不应大于5m,电光源型标志不应 天于20m,袋形走道的尽端与标志设置处的距离不应大于标志 间距的一半;连续设置时,标志中心线距室内地坪不宜大于 0.3m,标志中疏散组合图形的间距不宜大于2m; 3对于不作为疏散出口或安全出口的门,应在该处的地面 上连续设置。

2在墙面上间断设置时,标志中心线距室内地坪不应大于 1m,蓄光自发光型标志间距不应大于5m,电光源型标志不应 大于20m,袋形走道的尽端与标志设置处的距离不应大于标志 间距的一半;连续设置时,标志中心线距室内地坪不宜大于 0.3m,标志中疏散组合图形的间距不宜大于2m; 3对于不作为疏散出口或安全出口的门,应在该处的地面 上连续设置。 3.3.2设置在疏散出口或安全出口墙面上的出口标志,其下边 缘距门的上边缘不宜大于0.3m。 在远离疏散出口或安全出口的地方,应设置由疏散出口或 安全出口标志图形和疏散通道方向标志图形组成的发光疏散指 示标志。疏散通道方向指示图形必须指向最近的疏散出口或安 全出口。 3.3.3障碍物标志的尺寸不应小于0.1m×0.8m。 3.3.4疏散楼梯台阶标志的宽度宜为20mm~50mm。 3.3.5安全出口轮廓标志,其宽度不应小于80mm

3.3.2设置在疏散出口或安全出口墙面上的出口标志,

在远离疏散出口或安全出口的地方,应设置由疏散出口或 安全出口标志图形和疏散通道方向标志图形组成的发光疏散指 示标志。疏散通道方向指示图形必须指向最近的疏散出口或安 全出口。

度宜为1.3m~1.5m。

3.3.8疏散指示示意图标志中所包含的图形、符号及) 使用深颜色制作,图表文字等信息符号规格不应小于40 40mm。

3.3.8疏散指示示意图标志中所包含的图形、符号及文字应 使用深颜色制作,图表文字等信息符号规格不应小于40mm× 40mm。 3.3.9除障碍物标志、疏散楼梯标志、出口轮廓标志、疏散指 示示意图标志外,其他消防安全标志的尺寸应符合《消防安全 标志》(GB13495)的要求

3.3.9除障碍物标志、疏散楼梯标志、出口轮廓标元

示示意图标志外,其他消防安全标志的尺寸应符合《消防安全 标志》(GB13495)的要求。

4.0.1施工前应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放线。施工时应与建筑内部 各种装饰工程配合进行。

4.0.2施工工艺可分为粘贴式、镶嵌式、钉挂式、螺钉紧固式

4.0.3采用粘贴式工艺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基层必须达到相关规范规定的强度要求,并要燥透 切;基面必须平整、稳定,并清理干净; 2 应在标志的背面均匀涂覆胶粘剂固定牢固; 4.0.4 采用镶嵌式工艺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宜在镶嵌面预留出基槽: 基槽镶嵌面基层要处理成粗糙面; 基槽内部必须清理干净并要充分湿润,但不得积水: 4.0.5 采用钉挂式工艺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保证标志与固定面的间距不超过5mm; 2对于圆形、三角形标志,不应少于3个固定点;对于正 方形和长方形标志,不应少于4个固定点; 3固定点宜选在边缘衬底色部位: 4.0.6采用螺钉紧固式工艺时,必须保证标志后背附件与固定 面紧密接触,螺钉间距不应超过0.3m。

5.0.1消防安全标志验收内容应包括消防安全标志产品验收和 施工质量验收

5.0.2消防安全标志产品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查验产品外观的检验报告(报告单样式见附录A)、产 品检验测试合格报告和合格证明及有关资料: 2标志的外观应完整、无明显缺陷,消防安全标志表面应 平整、洁净、无划痕、无碰伤、无变色、无气泡、无起鼓;标 志内容应准确、清晰、简洁,不矛盾、不重复; 3蓄光自发光型消防安全标志亮度性能的测试方法按附 录B的要求,其表面任一蓄光部分发光亮度应满足表5.0.2的 要求:

4蓄光自发光型消防安全标志的颜色与亮度因数应符合 附录C的要求。

5.0.3施工质量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GB/T 51387-2019标准下载1消防安全标志安装必须符合设计和本规程有关设置技 术要求及施工要求: 2施工单位应提供施工质量自检自验报告(报告单样式见 附录D); 3消防安全标志的验收抽查数量不应少于同一标志安装总 数的20%; 4消防安全标志固定应牢固,无歪斜、无松动、无缺棱掉

角等缺陷; 5消防安全标志采用镶嵌式工艺施工后应平整,镶嵌缝隙 应密实,嵌缝宽度应均匀,镶嵌平整度、嵌缝尺寸等不应大于 有关建筑施工和装修标准的规定; 6施工质量验收应填写施工验收检查报告(报告单样式见 附录E)。

角等缺陷; 5消防安全标志采用镶嵌式工艺施工后应平整,镶嵌缝隙 应密实,嵌缝宽度应均匀,镶嵌平整度、嵌缝尺寸等不应大于 有关建筑施工和装修标准的规定; 6施工质量验收应填写施工验收检查报告(报告单样式见 附录E)。

附录A 蓄光自发光型产品外观检验报告单(规范性附录)表A.1产品外观检验报告单工程名称施工日期检查人员负责人安装检查结果部位楼层标志类型总数量外观照度/亮度其他说明填写日期:年月日11

附录B蓄光自发光型产品发光亮度测试方 (规范性附录)

GB 29451-2012 铸石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附录B蓄光自发光型产品发光亮度测试方法

样品在暗室内至少放置3h后,用照度为1000Lx的D6s光源 照射10min。停止照射后第5、10、20、30、60和90min,在 暗室内用LS一亮度计对任一发光部位进行亮度测试。计算任 意三个部位的平均值作为测量结果。测试结果符合本规程表 5.0.2的要求者为合格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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