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306/T 022-2019 电动汽车充电站(桩)建设与管理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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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DB3306/T 022-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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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类别:电力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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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306/T 022-2019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DB3306/T 022-2019 电动汽车充电站(桩)建设与管理规范.pdf简介:

DB3306/T 022-2019《电动汽车充电站(桩)建设与管理规范》是一部关于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行业标准。该标准主要针对电动汽车充电站(桩)的设计、建设、运营和维护等方面提出了详细的要求和指导。它涵盖了充电站的选址、设施建设、设备选型、充电服务流程、安全管理、数据采集与分析、以及售后服务等内容。

标准的目的是为了促进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统一建设,保障充电设施的正常运行,提高服务质量和用户体验,推动电动汽车的普及和应用。它适用于浙江省内电动汽车充电站(桩)的建设和运营管理工作,但也可以作为其他地区参考的依据。

通过遵守该规范,可以确保电动汽车充电站的建设和管理达到一定的安全、可靠和高效水平,为电动汽车用户提供便捷的充电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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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设备、配电线路及相关辅助设备组成,实现

为电动汽车提供电能补给的相关设施的总称, 量系统以及安装场地、防护设施、通风及消防设施等。

为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提供电能的专用设备,包括交流充电桩、非车载充电机等。

JB/T 13106-2017标准下载为充电站的运行提供电源的电力设备和配电线路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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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充电站的供配电状况、充电设备运行状态、环境监视及报警装置等进行信息采集、网络通信、信 息处理,实现设备监视、控制和管理的系统。

将交流电能转化为直流电能,并采用传导方式为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充电,且在固定位置安装的专 用装置。

方式为具有车载充电装置的电动汽车提供交流

4.1在建设前,需要在当地主管部门协调授权的政府平台上申报新建充电桩地点、性质,接入位置, 容量等信息,验收后要在政府监管平台备案。 4.2充电站应根据当地主管部门的要求,在软(硬)件配置上应预留位置及接口,满足远程计量质量 安全监测的要求。 4.3充电站应为电动汽车的充电场所,在充电过程中,即使出现操作失误或使用中车载疏忽,也不应 给周围的人员和环境带来重大危险,无人值守的充电站宜具备环境监测系统,集中接入站内视频和温度、 湿度等环境量;宜具备充电桩出入管理和车位管理等功能。 4.4充电站的基本功能包括:充电、监控、计量等。充电站内应包括:行车道、停车位、充电设备、 监控室、供电设施等必要的辅助服务设施。充电站的布置和设计应便于被充电车辆的进入、驶出以及停 放。 4.5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应贯彻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要求,做到安全可靠、技 术先进、经济合理、使用便利、绿色环保。 4.6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应立足电动汽车产业的技术现状,同时兼顾未来发展,应预留综合能 源接入口,做到远近结合、适度超前,并考虑电动汽车未来充电技术发展的需求。 4.7电动汽车充电站的设计、施工、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1.1设计单位需要满足相关专业设计资质。 1.2充电站区总布局应与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相协调,同时应满足站内工艺布置合理、功能 、交通便利等原则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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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充电站适宜设在靠近城市道路,充分利用就近的供电、交通、消防等公用设施。 5.1.4充电站站址选择应与城市中低压配电网的规划和建设密切结合,并对站区、电源进出线走廊 进出站道路等进行合理布局。

5.1.5充电站不宜设置在如下地方

多尘或有腐蚀性气体的场所,当无法远离时,不应设 有剧烈振动或高温的场所以及地势低洼和可能积水的地方; 有爆炸危险性的建筑物、场所内以及有明火或散发火花的地点; 一防、排水设施不完善的场所;充电设备不宜设在厕所、浴室或其它经常积水场所的正下方,如 因条件限制必须设在前述场所,应采取预防滴、漏水的措施或选用相应防护等级的设施。 5.1.6其他充电桩周围环境方面的要求符合GB/T29781相关规定。

5.2.1充电站内道路设计宜采用城市型道路,且与站外的市政道路顺畅衔接。 5.2.2充电站内道路设置应满足消防及服务车辆通行的要求,路口有明显的标识。出入口数量、单车 道或双车道的宽度以及道路坡度大小应符合GB50966的相关规定。

充电设备的布置应便于电动汽车的出入和停放; 充电设备不应布置于疏散通道上,且充电时不应影响人员疏散; 充电设备应靠近停车位设置并便于操作及检修; 充电设备不应遮挡行车视线,电动汽车在停车位充电时不应妨碍区域内其他车辆的充电与通行; 充电设备应采取防撞措施; 充电设备外轮廊距离充电位的最近距离不宜小于0.4m;

5.4.1供配电系统中变压器室、配电室、配电箱等的布置应位于充电站内偏向供电电源一 ,可时个 妨碍充电站的发展,方便供电电源进出。 5.4.2充电站设备容量在100kVA及以下时,宜采用低压供电;100kVA以上采用高压供电。 5.4.3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建筑,向充电设备供电的低压配电干线保护断路器或充电设备用电总 配电箱的进线断路器应带有分励脱扣器附件,火灾报警后能自动切断充电设备电源。 5.4.4充电设备供电回路的保护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一向末端充电设备供电的配电线路应设置短路保护和过负荷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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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4充电基础设施向公共电网所注入的谐波电流和引起公共连接点电压畸变率应符合GB/T14549 的相关规定。 5.5.5充电站应能调整接入三相低压系统单相充电设备的充电状态,以使低压配电系统的三相不平衡 度符合GB/T15543。 5.5.6当充电基础设施的功率因数达不到电力部门要求时,应采取无功补偿措施,并应符合GB50966 的相关规定。

5.6.1充电基础设施与电力部门(或物业管理部门等)之间的电能计量由充电设施运营部门与相关供 电单位按照国家的标准实施,电能计量应具备峰谷平分时段计量功能,宜采用集中计量方式。 5.6.2各类电能计量装置配置的电能表、互感器、分流器的准确等级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及检定规程 的规定

数据的存储、查询和统计。

.7.2监控室的布置要

监控室宜单独设置并毗邻充电场所; 监控室不宜与高压配电室毗邻,同时应采取静电防护措施; 一监控室的门窗要求应符合GB/T29781的相关要求。 5.7.3充电监控管理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5.7.3充电监控管理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充电设备的基本信息应能上传至充电监控管理系统,充电监控管理系统应具备对充电设备进 必要的控制和调整参数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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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单具灭火器最低配置基准

5.8.1.11充电区排水管道应设置水封,并宜间接排入室外污水管道。

5.8.2.1消防用电应满足下列条件

应采用双路电源单独供电,以保证在发生火灾时消防连续用电需要; 消防水泵、火灾应急照明、火灾探测及灭火系统应按ⅡI级负荷供电; 火灾应急照明的备用电源连续供电时间不小于30min。

5.8.2.2照明用电应符合下列要求

配套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汽车库、停车场的正常照明设计应满足GB50034的相关规定;备用照明 和疏散照明设计应满足GB50016; 配套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汽车库、停车场的照明灯具布置及控制应满足充电设备操作的要求; 充电设备宜选用自带背景灯的显示屏或自设感应式照明的设备; 监控室、配电室宜安装应急照明装置,疏散通道应设疏散照明装置,出入口应设置疏散指示灯 人员疏散用的应急照明的水平照度不低于0.51x,继续工作照明不低于正常值的10%。

5.8.3.1供电设备的电涌保护器安装与选型应符合GB50057及GB/T50065的相天要求,充电改备必 须采取避雷防护措施时,应在充电设备的输入输出端和PE之间安装浪涌保护装置。 5.8.3.2充电设备的工作接地、保护接地宜充分利用建筑物公共接地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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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3.4供配电线路进出建筑的充电设备配电箱应设置电涌保护器SPD,电涌保护器SPD的设计应符 合 GB50057和 GB50343的规定。

5.9.1充电站的规划应满足下列条件

9.1充电站的规划应满足下列条件: 充电站在规划、设计、建设中,应满足国家节能政策、合理利用资源; 建筑物、构配件宜采用节能环保型材料,不得采用国家明令禁止的材料; 充电站具有自然通风、自然采光功能; 充电站噪声值应符合GB3096的相关规定

5.10.1充电站应在醒目地方明确提供以下信息:生产厂家全名或首字母缩写、设备操作手册、生产序 列号、生产日期、额定输入和输出电压(V)、额定频率(Hz)、额定电流(A)、相数、IP级别。 5.10.2充电站(桩)宜配置提示引导操作屏,操作屏位置宜位于水平操作地面1.3米处。 5.10.3充电桩宜配置语音操作提示功能,在桩体显眼处应有简单扼要的充电操作流程。 5.10.4在醒目的位置有引导电动汽车充电的操作流程标识。

6.1.1施工单位具备相关有效资质。 6.1.2施工单位施工前应按照合同文件、设计文件和相关规范、标准要求,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施工 界域内的构(建)筑物资料,组织相关施工技术管理人员深入现场调查,掌握现场实际情况,做好施工 准备工作。

CJJ 25-1989 环卫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度:发现施工图有疑问、差错时

6.1.4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必须按规定程序审批后执行,有变更时要 办理变更审批 6.1.5施工单位应有安全生产许可证,具备严格的安全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责任制,遵守有关施工安 全、劳动保护、防火、防毒的法律法规,确保施工安全。 6.1.6工程所用管线、电缆、构(配)件和设备等产品进入施工现场时必须进行现场验收并妥善保管。 现场验收时应检查每批产品的订购合同、质量合格证书、性能检验报告、使用说明书、进口产品的商检 报告及证件等,必要时按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复验,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6.1.7施工单位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采取有效的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 粉尘、废气、废弃物及噪声、震动等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危害。 6.1.8在施工过程中使用的计量器具和检测设备,必须经计量检定合格、校准后方可使用。 6.1.9施工单位应按照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全过程控制,建设单位、设计单位、

6.2.1供配电系统施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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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系统应按设计图纸进行安装,安装的设备应牢固可靠《光纤试验方法规范 第45部分:传输特性和光学特性的测量方法和试验程序——模场直径 GB/T 15972.45-2008》,标识明确清晰,内外整洁; 同类电气设备的安装高度在设计无高度要求时应一致; 电缆的敷设应排列有序、端子接出有适当的富余量,在接入设备柜时应捆扎固定,不应对柜内 端子或连接器产生额外应力。

6.2.2充电系统施工要求

6.2.3监控系统施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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