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道路交叉口设计规程【CJJ152-201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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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交叉口设计规程【CJJ152-2010】.pdf简介:

《城市道路交叉口设计规程》(CJJ152-2010)是中国城市规划和交通工程领域的一项重要技术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该规程主要针对城市道路交通系统中交叉口的规划、设计和建设提供了详细的规定和指导。

CJJ152-2010涵盖了交叉口的选址、规模确定、交通组织、安全设施设置、交通标志标线设计、交通流线设计、视觉引导系统设计、交通管理与控制、无障碍设施设计等内容。它旨在通过科学合理的交叉口设计,提高道路的安全性、通行效率,以及满足城市可持续发展的需求。

该规程适用于城市道路交叉口的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对于城市交通规划师、交通工程师、城市规划师、交通管理人员等专业人员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同时,也对城市道路交通的健康发展起到了规范和指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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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号灯设置规范》GB14886规定设置。有转弯专用车道 多相位信号控制的道路上,按各流向车道分别设置车道信号 当自行车交通流可与行人交通流同样处理时,可设自行车、 共用信号灯。

4.7.7交叉口范围内的交通标志和标线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的规定。4.7.8当进口道横断面中线偏移(图4.7.8)时,应采用过渡区标线加以渠化。渠化长度(l)可按展宽条件下确定左右转道的渐变段长度的方法确定;12不应小于2m。B图4.7.8进口道横断面中线偏移时的过渡区标线4.7.9当进口道向右侧展宽而左转车道直接从直行车道引出(图4.7.9)时,应采用鱼肚形标线加以渠化。渠化长度la和ld2可按展宽条件下确定左右转车道的渐变段长度的方法确定。血图4.7.9进口道的鱼肚形标线4.7.10平面交叉口可根据用地条件设置越过行人横道线的左转车超前候驶区,候驶区前端位置以不影响相邻道路直行车流为原则。4.7.11有交通信号控制或停车让行标志的平面交叉口进口道处必须设置停止线。停止线宜垂直于车道中心线。有人行横道时,停止线宜在其后1m~2m处设置。畸形交叉口或特殊需要时,25

停止线应后退更大的距离。 4.7.12平面交叉口应防止路段的雨水流入交叉口、防止雨水流 过行人过街横道、防止交叉口积水,其排水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 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及《城市道路设计规范》 CJJ37的规定。 4.7.13平面交叉口的照明应满足平均照度、照度均匀度和眩光 限制三项指标T∕CBDA 20-2018 医疗洁净装饰装修工程技术规程,照度应高于每一条相交道路的照度;照明设施应 有良好的诱导性。平面交叉口照明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 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45的规定。 4.7.14平面交叉口的绿化应起到夏季遮阳、交通诱导、防护隔 离、吸尘降噪、美化环境的作用,其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 《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CI75的规定

停止线应后退更大的距离。 4.7.12平面交叉口应防止路段的雨水流入交叉口、防止雨水流 过行人过街横道、防止交叉口积水,其排水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 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及《城市道路设计规范》 CJJ 37的规定。

停止线应后退更大的距离。

4.7.13平面交叉口的照明应满足平均照度、照度均匀度和

限制三项指标,照度应高于每一条相交道路的照度;照明设施 有良好的诱导性。平面交叉口照明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 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45的规定。

离、吸尘降噪、美化环境的作用,其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 《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CJJ75的规定。

4.8高架路下的平面交叉

4.8.1高架路下的平面交叉,由于受高架桥墩、柱的影响,通 视条件较差,应通过交通组织和交通标志、标线布设,确保视距 和行车安全。

4.8.2在交叉口处设有高架路上下匝道时,应根据上下

通量情况对相关进出口道路进行拓宽。

5.1.1立交主线横断面可由车行道、路缘带、分车带、路侧带 集散车道、变速车道以及防撞设施等部分组成。车行道宽度应能 满足交通量要求;路缘带宽度同路段;集散车道、变速车道的车 道宽应符合本规程第5.5节的规定。 5.1.2主线横断面车行道布置宜与主线路段相同。当设集散车 道时,集散车道布置在主线机动车道右侧,其间宜设分车带。主 线变速车道路段的横断面应根据变速车道平面设计形式确定

5.1.1立交主线横断面可由车行道、路缘带、分车带

5.2.1立交主线平面线形技术要求应与路段一致。在进出立交 的主线路段,其行车视距宜大于或等于1.25倍的停车视距。 5.2.2机动车道最大纵坡应符合表5.2.2的规定

表5.2.2机动车道最大纵坡度

汪:1 机动车道最大纵坡应采用小于或等于最大纵坡度推荐值;受地形条件或特 殊情况限制时,方可采用最大纵坡限制值。 2 山区城市设计速度为40km/h的道路,经技术经济论证,最大纵坡可增 加1%。 3 越岭路线连续上坡(或下坡)路段,地形相对高差为200m~500m时,平 均纵坡不应大于5.5%;地形相对高差大于500m时,平均纵坡不应大于 5%,且连续3km路段的平均纵坡不应大于5.5%。 4海拔3000m以上高原城市道路的最大纵坡推荐值可按表列值减小1%,最 大纵坡折减后若小于4%,则仍采用4%。 5冰冻积雪地区快速路最大纵坡不得超过4%,其他道路不得超过6%。

4非机动车道线形应符合下列

5.2.4 非机劲道线形应付 1 非机动车道与主线平行布置时,其平面线形应与主线 一致。 2独立布置的非机动车道平面线形由直线和圆曲线组成 其缘石圆曲线最小半径应为5m。兼有辅道功能的非机动车道 其圆曲线最小半径应采用机动车道技术指标最小值。 3非机动车道纵坡度宜小于2.5%;当大于或等于2.5% 时,其坡长控制应符合表5.2.4的规定

R 回旋曲线终端曲线半径(m); 福 回旋曲线曲线长(m)。

3在设计匝道纵断面线形中,应符合下列规定: 1)匝道纵断面线形应平缓,不宜采用断背纵坡线(两同 向竖曲线间隔一一短直线段)。机非混行匝道纵坡应满足 非机动车行驶纵坡要求。 2)匝道驶入(出)主线附近的纵断面,宜与主线有适当 长度的平行段。

4对凸形竖曲线和在立交桥下的凹型竖曲线应校核行车视 距。验算时物高宜为0.1m;目高在凸型竖曲线上宜为1.2m,在 凹型竖曲线宜采用2.2m。

1立交匝道路拱横坡应满足最低路表排水要求。路拱(双 可坡和单向坡)横坡不应大于2%, 2设计速度条件下,当匝道平曲线半径引起的离心力不能 由正常路拱横坡和正常轮胎摩阻力所平衡时,应取消反向横坡 立采用单向路拱和设置超高横坡 3最大超高横坡的取值应根据当地气候、地形、地区性质 和交通特点来确定。一般地区最大超高横坡不应超过6%,积需 水冻地区不应超过3.5%。 4设计超高横坡度根据容许最大超高横坡度、最大横向摩 阻力系数、圆曲线半径和设计速度,应按下式计算,

V2 127R 'max

5正常路拱与全超高路段之间应设置超高缓和段,其长度 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Le一走 超高缓和段长度(m),不少于2s的设计速度行驳 2

注:括号内为机非立交(其直行非机动车流量为1000辆/h2000辆/h),考虑非 机动车影响时的取值。当非机动车流量<1000辆/h时,可在括号内上限值与 机非分行值之间内插求得;当流量为3000辆/h~5000辆/h时,每增加1000 辆/h,括号内下限值应再降低7%

若当地有可靠的平均车头时距观测值,也可由下式计算主线 或匝道一条车道的可能通行能力:

式中:N, 一条车道可能通行能力(pcu/h); t———连续小客车车流平均车头时距(s

N,= 3600/t

5.6.3立交主线及其匝道的服务水平可划分为四个等

立交主线及其匝道的服务水平可划分为四个等级,服务 准分级应符合表5.6.3的规定

水平标准分级应符合表5.6.3的规定。

表5.6.3立交服务水平标准

2环形立交设计通行能力

1)一方向直行车道穿越(或跨越)环道时(无附加车道)

3)一方向直行车道穿越(或跨越)环道时(有附加车

4)两方向直行车道分别上跨、下穿环道时(有附加车 道):

喇叭形立交设计通行能力

N= nNsi +n2Ns

1)无附加车道(A、B面进入立交的直行车道无附加车 道):

NB/T 25077-2017标准下载式中:n 直行车道数; m1 C面进口车道数; Ns——一条直行车道设计通行能力(puc/h); NR 条匝道设计通行能力(puc/h)。 2)有附加车道(C面进口车道数大于A、B面附加车道 数):

式中:m2一一附加车道数。 3)有附加车道(C面进口车道数小于或等于A、B面附 加车道数):

7.1交通标志和标线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道路交通标志利 线》GB5768的规定。 7.2防撞护栏应符合《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技术规范》 GD81的规定。

5.7.3防眩设施主要分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宜设置防眩设施: 1)立交主线或匝道上较小平曲线或竖曲线,对驾驶员造

成严重眩目影响路段; 2)从匝道或连接道驶入立交主线时,使对向驾驶员有严 重眩目影响的主线路段; 3)无照明或照明不良高架跨线桥或下穿道路上。 2防眩设施的设置应考虑设施的连续性,并应与周围环境 协调。 3防眩设施与各种护栏配合设置时,应针对不同地区,结 合防风、防雪、防眩的综合要求,考虑组合结构的合理性。 4防眩设施高度宜为1.7m。防眩设施在凸形或凹形竖曲线上 设置时,应对防设施高度变化进行验算,避免出现漏光现象。 5防眩设施在平曲线半径较小弯道上设置时,应验算相应 的停车视距。 6当中央分隔带为3m~7m宽时,可采用高度为1.7m的 密集植树方式进行防眩。但在无封闭设施的路段,宜优先考虑采 用防眩板或防眩网形式。 7防眩板(或防眩网)与中央分隔带护栏配合设置时,结 构形式应符合本规程附录B的要求。 5.7.4隔声设施主要分为声屏障和绿化带二大类。当立交主线或 匝道经过居民住宅区、学校或医院以及办公大楼,且噪声超过所 在城市规定的声级标准时,宜设置隔声设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声屏障可与各种护栏配合设置,并应结合环境,采用合 理结构形式。声屏障结构形式应符合本规程附录B的要求。 2声屏障应采用吸声材料,同时又要便于清洗GB∕T 14206-2015 玻璃纤维增强聚酯连续板,以减少灰 尘对材料性能及美观的影响。 3声屏障安装高度应适当,不宜小于4m。当道路经过高层 建筑时,可采用弧形结构,或在垂直形结构顶端增设吸声筒。 4立交主线或匝道外侧宜布置绿化带。 5.7.5城市道路立交的排水设计应在城市总体排水规划指导下 进行,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 的规定。如城市道路交叉所处地区无排水规划,应先作出规划再

5.7.5城市道路立交的排水设计应在城市总体排水规划据

进行,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 的规定。如城市道路交叉所处地区无排水规划,应先作出规划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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