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50417-2017 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规范(完整正版、清晰无水印).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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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50417-2017 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规范(完整正版、清晰无水印).pdf简介:

《GB/T 50417-2017 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规范》是一部中国国家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主要针对煤矿井下的电力供应和配电系统设计提出详细规定和指导。该规范涵盖了煤矿井下电气系统的规划、设计、安装、运行和维护等多个方面,内容包括供电系统的基本要求、电缆选择与敷设、电气设备的选择和配置、继电保护和自动控制、防爆电气设备的使用、电气安全防护等。

该规范的目的是为了确保煤矿井下电力系统的安全可靠性,预防电气火灾和爆炸事故,保障矿工的生命安全和生产活动的顺利进行。它对煤矿企业的电气设计工作具有强制性的指导意义,是煤矿井下电气工程设计和施工的重要依据。由于涉及到煤矿行业的特殊性,该规范要求严格,要求所有煤矿井下供配电系统必须符合标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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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变压器宜与高低压电器设备布置于同一碱室内,不设专用 变压器室; 7碉室门的两侧及顶端应预埋穿电缆的钢管,钢管内径不小 于电缆外径的1.5倍; 8碱室内应设置固定照明及灭火器材。 7.1.5双电源进线的采区变电所,应设置电源进线开关。母线应 分段并设联络开关,正常情况下应分列运行。 7.1.6向采区供电的同一电源线路上,串接的采区变电所数量不 得超过3个。

2.1下列情况宜采用移动变电站

1 综采、连采及综掘工作面的供电: 2由采区固定变电所供电困难或不经济时; 3单一大巷掘进、附近无变电所可利用时。 7.2.2向采煤工作面供电的移动变电站及设备列车宜布置在进 风巷内,且距工作面的距离宜为100m150m。 7.2.3由采区变电所向移动变电站供电的单回电缆供电线路上, 串接的移动变电站数不宜超过3个。不同工作面的移动变电站不 应共用电源电缆。 7.2.4对于井下综采工作面及综掘工作面供电距离较远的,其末

风巷内,且距工作面的距离宜为100m~150m。

端供配电设备可设无功补偿装置GB∕T 23445-2009 聚合物水泥防水涂料

7.3.1采区低压电缆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11140V设备使用的电缆应采用带有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 志的分相屏蔽的橡胶绝缘软电缆; 2660V或380V设备有条件时应使用带有煤矿矿用产品安 全标志的分相屏蔽的橡胶绝缘软电缆,固定敷设时可采用铠装聚

凤乙烯绝缘铜芯电缆或矿用橡套电

3移动式和手持式电气设备,应使用专用的矿用橡套电缆 7.3.2采区电缆长度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铠装电缆应按所经路径长度的1.05倍计算; 2橡套电缆应按所经路径长度的1.10倍计算; 3半固定设备的电动机至就地控制开关的电缆长度,一般取 5m~10m; 4移动设备的电缆除应符合本条第2款的规定外,尚应增加 机头部分活动长度3m~5m; 5掘进工作面配电点的电源电缆长度应按设计矿投产时 的标准再加100m配备,也可按掘进巷道总长的一半计算;电缆截 面应满足掘进至终点或更换电源前的电压损失要求; 6掘进工作面配电点至掘进设备的电缆长度,应按配电点移 动距离确定,但不宜超过100m。 7.3.3采区动力电缆的截面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电缆允许持续电流值应大于电缆的正常工作负荷计算电 流值; 2对距离最远、容量最大的电动机,应保证在重载情况下启 动。若采掘机械无实际最小启动力矩数据时,可按电动机启动时 的端电压不低于额定电压的75%校验; 3正常运行时电动机的端电压允许偏差应为额定电压的士5% 个别特别远的电动机充许偏差应为额定电压的一8%~一10%; 4电缆截面必须与其保护装置相配合,并应满足机械强度 要求; 5应按电力系统最大运行方式下,电缆首端发生三相短路时 的热稳定性要求校验电缆截面,

1电缆充许持续电流值应天于电缆的正常工作负荷计算电 流值; 2对距离最远、容量最大的电动机,应保证在重载情况下启 动。若采掘机械无实际最小启动力矩数据时,可按电动机启动时 的端电压不低于额定电压的75%校验; 3正常运行时电动机的端电压允许偏差应为额定电压的士5% 个别特别远的电动机充许偏差应为额定电压的一8%~一10%; 4电缆截面必须与其保护装置相配合,并应满足机械强度 要求; 5应按电力系统最大运行方式下,电缆首端发生三相短路时 的热稳定性要求校验电缆截面

8.1.1经由地面架空线路引入井下的供电电缆,必须在入并处装 设防雷电装置。

8.1.2向井下供电的电源线路上不得装设自动重合闸装置。

1高压馈出线上必须设有选择性的单相接地保护装置,并应 作用于信号;当单相接地故障危及人身、设备及供配电系统安全 时,保护装置应动作于跳闸; 2供移动变电站的高压馈出线上,除必须设有选择性的动作 于跳闸的单相接地保护装置外,还应设有作用于信号的电缆绝缘 监视保护装置; 3并下高压电动机、动力变压器的高压控制设备应具有短 路、过负荷、接地和欠压释放保护。 8.1.4井下供配电变电所超过两级及以上的,在各变电所宜采用 防越级跳闸系统的保护装置。

8.1.5并下低压馈出线上装设的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并下变电所低压馈出线上,除应装设短路和过负荷保护装 置外,还必须装设检漏保护装置或有选择性的检漏保护装置(包括 人工旁路装置),应保证在漏电事故发生时能自动切断漏电的馈电 线路; 2井下移动变电站或配电点引出的馈出线上,应装设短路 过负荷和漏电保护装置; 3低压电动机的控制设备,应具备短路、过负荷、单相断线

漏电闭锁保护装置及远程控制功能; 4煤电钻必须设有检漏、漏电闭锁、短路、过负荷、断相、远距 离启动和停止煤电钻的综合保护装置。 8.1.6用于控制保护的断路器的断流容量,必须大于其保护范围 内电网在最大运行方式下的三相金属性短路容量,并应校验断路 器的分断能力和动、热稳定性。

8.2.1电压在36V以上和由于绝缘损坏可能带有危险电压的电 气设备的金属外壳、金属构架,铠装电缆的钢带或钢丝、铅皮或屏 蔽护套必须设置保护接地,

1井下主接地极不应少于2块,并应分别置于主、副水仓内。 当任一主接地极断开时,接地网上任一点的总接地电阻值不应大 于22; 2当下井电缆由地面经风井或钻孔对井下进行分区供电而 不能与井下主接地极连接时,应当单独形成分区总接地网,主接地 极应置于井底水窝或专门开凿的充水井内,且不得将2块主接地 极置于同一水窝或水井内,其接地电阻值不得超过22; 3局部接地极可设置在排水沟、积水坑或其他潮湿地点。每 一移动式或手持式电气设备局部接地极之间的保护接地电缆芯线 或与芯线相应的接地导线的接地阻值不应大于12

皮、接地芯线)和局部接地装置,应与主接地极连接成一个总 地网。

.2.4下列地点应设置局部接地

1采区变电所碉室; 2装有电气设备的室或单独安装的高压电气设备处; 3低压配电点处:

4连接电力电缆的金属接线装置; 5无低压配电点的采煤机工作面的运输巷、回风巷、集中运 输巷(带式输送机巷)以及由变电所单独供电的掘进工作面,至少 应分别设置1组局部接地装置。

8.2.5并下接地极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主接地极应采用面积不小于0.75m、厚度不小于5mm的 耐腐蚀性的钢板; 2设在水沟的局部接地极应用面积不小于0.60m²、厚度不 小于3mm的耐腐蚀性的钢板或具有同等有效面积的钢管; 3设在其他地点的局部接地极,可用直径不小于35mm、长 度不小于1.5m的钢管制成,管上应至少钻20个直径不小于5mm 的透孔,并应垂直全部理入底板;也可用直径不小于20mm、长度 为1.0m的2根钢管制成,每根管上应至少钻10个直径不小于 5mm的透孔,2根钢管相距不得小于5m,并联后垂直全部理埋入底 板,垂直埋深不得小于0.75m

8.2.6并下接地主(干)母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铜质接地母线截面积不应小于50mm; 2耐腐蚀的扁钢接地母线截面积不应小于100mm²,其厚度 不应小于4mm; 3 耐腐蚀的铁线接地母线截面积不应小于100mm? 8.2.7 并下接地支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铜质接地母线截面积不应小于25mm; 2耐腐蚀的扁钢接地母线截面积不应小于50mm,其厚度 不应小于4mm; 3 耐腐蚀的铁线接地母线截面积不应小于50mm?。 8.2.8 橡套电缆的接地芯线,应用于监测接地回路,不得兼作 他用。 8.2.9碉室内的电气设备保护接地及检漏继电器的辅助接地,当

距离井下主接地极较近,可将碱室的接地母线接至主接

设局部接地极。当检漏继电器做检验用的辅助接地极时,仍应单 独设置,当不能单独设置时,应采取下列措施: 1碱室内电气设备接地除通过电缆的铠装层、屏蔽层或接地 芯线与总接地网相连外,还必须设置辅助接地母线;所有设备的外 壳都必须用独立的连接线接到辅助接地母线上,辅助接地母线还 必须用接地导线与局部接地极连接: 2供检漏保护装置做检验用的辅助接地线,应用芯线总断面 不小于10mm的橡套电缆;检漏保护装置的辅助接地极应单独设 置,规格要求与局部接地极相同,并距局部接地极的直线距离不小 于5m,煤(岩)电钻、照明信号综合保护装置的辅助接地极,可采用 直径不小于22mm、长不小500mm的钢管进行理设; 3当同一地点装有两台或两台以上检漏保护装置时,可共用 一个辅助接地极及一根辅助接地导线。 8.2.10碱室内接地母线应沿碱室壁距地面0.3m~0.5m处敷 设,过通道时应穿钢管敷设

9.0.1并下照明应包括

9.0.2下列地点必须安装固定式照明装置:

1机电设备碉室、调度室、机车库、爆炸物品库、井下修理间、 瓦斯抽采泵站、信号站、候车室、保健室等; 2井底车场范围内的运输巷道、采区车场; 3有电机车或无轨胶轮车运行的主要运输巷道、有行人道的 集中带式输送机巷道、有行人道的斜井、升降人员及物料的绞车道 以及主要巷道交岔点等处; 4经常有人看管的机电设备处、移动变电站处; 5 风门、安全出口处等易发生危险的地点; 6主要进风巷的交岔点和采区车场; 7 综合机械化采煤工作面。 9.0.3井下固定照明灯具应选用矿用防爆型,光源宜选用高效节 能型。井下固定照明的照度标准宜符合表9.0.3的规定。

《电力系统变频器保护技术规范 GB/T34123-2017》表9.0.3并下固定照明照度标准(Ix)

表 9.0.4并下照度最小均匀系数

注照度最小均匀系数,即照度最低均匀度,也是最小照度与最大照度之比。

1井底车场及碉室的照明,其电压损失不宜超过额定电压的 2.5%; 2井下其他巷道及采掘工作面的照明,其电压损失不宜超过

额定电压的5%。 9.0.6井下照明变压器应设有漏电闭锁、短路、过负荷保护装 置。 007共下主要机由确宝的批及体脑刷上

JB∕T 12905-2016 土方机械 可编程序控制器技术条件9.0.7并下主要机电确室的拱及墙壁宜刷白

1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 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充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 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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