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筑技术规范》GB50881-201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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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筑技术规范》GB50881-2013.pdf简介: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筑技术规范》(GB50881-2013)是中国国家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该规范主要针对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这类专业建筑的设计、建设和使用提出了详细的技术要求。它涵盖了建筑设计、结构设计、环境控制、设施设备、卫生防护、安全防护、信息化建设等多个方面,旨在保障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功能需求,提高其工作效率,同时确保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安全。

规范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建筑的选址、布局、通风、采光、防潮、防虫、防病菌传播等方面的规定,以及实验室、样本处理区、疫苗储存区、应急设施等特殊区域的技术标准。此外,还包括建筑的耐火、抗震、防雷、防洪等基本安全要求。

该规范的发布,对于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建筑设计和施工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旨在提升这类专业建筑的科学性、合理性与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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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4不同的通风柜、负压罩、排风型的生物安全柜等局部排风 设备宜按照生物污染或化学污染分类设置排风系统。当多台排风 没备共用一套排风系统时,应按照排风设备的不同使用和运行 要求,严格进行风量平衡和热平衡的计算与设计。房间的送、排

回风的全空气空调系统。其房间排风和通风柜排风应独立、

房间有严格正负压控制要求的空调通风系统GB∕T 23453-2009 天然石灰石建筑板材,应设置通 启停次序的连锁控制装置。

7.3.6房间有严格正负压控制要求的空调通风系统,应设置通

7.4.1除本规范附录B的特殊实验室外,疾控中心的理化实验 室等房间的室内设计计算参数可根据工程所在地的气候条件按表 7.4.1确定。其他无特殊要求的房间,暖通空调系统设计应符合 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的有关规定

1疾控中心房间室内设计计算参数表

7.4.2实验室暖通空调用的冷、热水系统宜设计为变流量系统 形式,适应系统冷、热负荷的变化。 7.4.3实验室的暖通空调系统应具备较好的负荷调节能力,满 足和适应实验室非满负荷使用时的要求。 7.4.4凡有不同室内环境要求、不同生物安全等级要求、不同 使用时间要求或使用中可能产生严重污染物气溶胶的房间,应分 别设置独立的空调通风系统

用时间将其发热量应计入房间空调负荷。实验设备散热量较大, 且在冬季形成冷负荷的房间,应具有全年供冷措施。

净度等级设置空调净化系统。

8.1.1疾控中心的电气设计应遵循安全、可靠、经济、节能的 原则。 8.1.2实验室区域的配电和智能化系统设计应满足不同类型实 验室相对独立运行的功能要求。 8.1.3具有洁净等级、压力、腐蚀等要求的实验室所用的电气 设备,除满足电气性能要求外,还应满足相关的洁净、压力、腐 蚀等环境性能要求,并采用外露表面平滑、不易积尘、防静电, 具有密闭隔离功能的产品。

8.1.1疾控中心的电气设计应遵循安全、可靠、经济、节能的 原则。

务内容以及建筑物的特性确定智能化系统规模和内容,不宜低于 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8.2.1疾控中心的电力负荷分级除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

铁控中心的电力页荷级陈应满定现门国家标准《供 己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 规定: 1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视为一级负荷: 1)三级及以上生物安全实验室用电; 2)有大型仪器设备、具有洁净要求的实验室用电; 3)保障三级及以上生物安全实验室、百级洁净室工作环 境的用电; 4)重要冷库用电; 5)数据网络中心、通信中心、应急处理中心等场所的用 电;上述用电场所的备用照明、疏散指示照明等。

2在一级负荷中,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视为一级负荷 中特别重要负荷: 1)数据网络中心、通信中心、应急处理中心的用电; 2)必须连续运行的大型仪器设备的用电。 3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视为二级负荷: 1)应急办公室用电; 2)除一级负荷外的其他实验室用电; 3)危险化学药品库房、菌(毒)种室、毒害性物品库房, 易燃易爆物品库房、应急物资储备库房、中心供应站 等照明用电; 4)除一级负荷外的保障实验室工作环境的用电。 4疾控中心的电梯用电、消防用电等其他用电的负荷等级 应满足现行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的有关 规定。 8.2.2在满足电能质量要求的前提下,疾控中心负荷的供电应 满足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的有关 规定。 8.2.3当实验室供电中断可能造成实验成果报废或数据丢失等 情况时,应增设不间断电源装置。 8.2.4220/380V配电系统设备和线路宜预留20%的备用容量。 8.2.5220/380V配电装置应布置在专用房间或竖井内,不应 敬露布置在公共场所或具有正负压要求的实验区域内。 8.2.6实验室与公共区用电不应共用配电回路,实验室照明和 实验室其他用电不应共用配电支路。 8.2.7独立配电装置的进线处应设置断开所有电源线的隔离电 器。不同用电性质的配电装置应分别独立设置,且应有明显 标志。 8.2.8不同电源、不同用途的用电端接口应具有防止误用的 功能或明显标志。

8.2.7独立配电装置的进线处应设置断开所有电源线的隔离

8.2.8不同电源、不同用途的用电终端接口应具有防止误用的 功能或明显标志。

8.3.1疾控中心建筑内各主要功能用房,一般照明的工作面照 度标准值、统一眩光值、显色指数应符合表8.3.1的规定,

表8.3.1疾控中心一般照明照度值

注:特殊实验室相关要求应符合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

8.3.2疾控中心建筑内主要房间的一般照明的照度均匀度不应 小于0.7。

8.3.5具有洁净等级要求及生物安全二级及以上要求的实验

3.5具有洁净等级要求及生物安全二级及以上要求的实验室 选用洁净密封型灯具,其他实验室灯具的选择应符合相关实验 牵环境条件的要求。

8.3.6除有特殊要求的场所外,照明设计应选择高效照明光

带状态指示,且工作照明与紫外线消毒灯具不得同时开启。紫 线消毒灯具的开关形式或颜色应与普通照明开关相区别,且不 贴邻布置。

8.3.8有严格正负压要求,或具有生物安全、毒性物质、方

生物质等危险的实验室的进出口处应设置实验工作状态标志灯, 其室内照明开关不宜设在实验房间内,且宜采用带状态指示的大 面板式开关。

1不同区域、不同使用目的、不同功能、不同使用时间、 不同自然采光状况的照明,应能分别控制; 2工作区与通道区划分明确的大空间照明,应采用分区控 制方式; 3具备自然采光条件的房间或场所装设有两列或多列灯具 时,宜按平行窗户灯列分组控制,有条件时,可采用照度自动控 制装置。

信系统,系统的规模应与其业务功能需要相适应,系统应便 展,且宜留有适当的穴余度,

信系统,系统的规模应与其业务功能需要相适应,系统应便于扩 展,且宜留有适当的穴余度。 8.4.2用于内部业务需要的数据通信网络应具有防止外部侵入

8.4.2用于内部业务需要的数据通信网络应具有防止外部侵人 的措施。

8.4.3实验室和业务用房宜配置数据终端和语音终端

8.5.1疾控中心宜设置建筑设备管理系统,该系统应包括下列 内容的环境条件保障设备监控系统: 1实验室的温湿度监测与控制; 2正负压区域的气压监测与控制; 3实验功能需要监测的气体浓度与控制; 4实验室环境条件保障设备的监测与控制; 5非常状态的报警与紧急处理控制。 8.5.2每个独立建筑物宜设置建筑设备管理分控室或分控系统 设备,且宜与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建筑设备管理系统联网 8.5.3环境条件保障设备应在使用现场设置操作装置和相关参 数的显示装置。

8.6.1疾控中心的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划分应根据国家有关 规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8的有关规定。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防护级别应与防护对象 的风险等级相适应。

.0.1族控中儿 级别的划应根据国家有天 规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8的有关规定。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防护级别应与防护对象 的风险等级相适应。 8.6.2疾控中心建筑内的风险部位应根据功能性质、危险 性、危害性、可控性难易等确定,并按下列标准分为三级风 险部位: 1一级风险部位:三级及以上生物安全实验室及其辅助设

8.6.2疾控中心建筑内的风险部位应根据功能性质、危险 性、危害性、可控性难易等确定,并按下列标准分为三级风 险部位: 1一级风险部位:三级及以上生物安全实验室及其辅助设

施,菌(毒)种室/库、放射源、爆炸品、剧毒品、危险化学品库 房及其辅助设施,六级以上洁净实验室及其辅助设施,极其贵重 仪器实验室或库房及其辅助设施,信息数据中心, 安防控制中 心,档案室等; 2二级风险部位:二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及其辅助设施,重 要仪器、设备库房; 3三级风险部位:除一、二级风险部位以外的其他实验室 及其辅助设施,重要业务办公室等。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的有关规定。

1送检实验工艺流程进行全程安全监控; 2工艺流程过程中实验人员的每一步骤进行全程监视和 记录; 3全程监视的记录保存时间不应少于60d。 8.6.5不同功能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联网,组成统一的安全 技术防范系统DG∕TJ 08-2253-2018 绿色生态城区评价标准,相对独立的实验楼或实验区域宜设安防分控中心 或分控系统。

8.6.6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宜配备与其他智能化系统联网的接口

8.7.1疾控中心应建立紧急事故报警系统。 8.7.2疾控中心紧急事故报警系统的功能应根据工程规模、管 理体制及使用要求综合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省级疾控中心应设紧急报警中心,地(市)级疾控中心 宜设紧急报警中心,县级疾控中心应设紧急报警站; 2生物安全二级及以上的实验室门口应设紧急报警按钮: 且每个实验区的出入口应至少设一个紧急报警按钮;

3在发生故障区域的出入口及相关区域应设置明显的紧急 灯光显示标识; 4现场和紧急报警中心均应设有声光信号,其报警电器应 便于操作,且应设置防止误操作措施; 5紧急报警中心或紧急报警站应能对紧急事故采取应急处 理措施,并应具有完善的通信功能; 6紧急报警中心应能显示报警信息发生的场所,并应记录 事故和储存历史数据: 7紧急报警中心应具有巡检功能和恢复系统正常工作的 功能; 8紧急报警中心应具有与上、下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联络 的通信功能。

8.7.3紧急事故报警系统装置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应简单、可靠、耐久、便于扩展; 2宜与实验室环境条件保障设备监控系统联网; 3应设置不间断电源装置,不间断供电时间不少于30min。 8.7.4有生物安全要求的实验室或其辅助用房、危险品库房等 应设紧急报警站。

8.8.1无关管线不宜穿越正负压空间,当无法避免时,穿越的 管线应作专门的密封隔离处理。 8.8.2具有正负压要求的空间内不应设中间接线盒GB 2494-2003普通磨具 安全规则,其管线也 不宜相互穿越。

不宜相互穿越。 8.8.3除实验室或实验区专用的电气用房外,封闭式实验室区 或内不得设置其他电气用房及管道井,且避免无关线路穿越该区 域。若无关线路穿越无法避免时,应作密闭隔离处理

8.8.3除实验室或实验区专用的电气用房外,封闭式实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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