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4/T 1645-2015 集成式(COB)白光LED技术要求.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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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44/T 1645-2015 集成式(COB)白光LED技术要求.pdf简介:

DB44/T 1645-2015 是中国广东省的地方标准,全称为《集成式(COB)白光LED技术要求》,该标准主要针对的是集成式(COB, Chip On Board)白光LED(Light Emitting Diode,发光二极管)技术。集成式COB LED技术是一种将多个LED芯片集成在一个基板上的技术,这种设计可以提高LED的亮度、效率和散热性能,同时简化了生产过程和灯具设计。

该标准规定了集成式COB白光LED在性能、可靠性、光性能参数、一致性、寿命、安全和环保等方面的具体技术要求。这些要求涵盖了LED芯片的选择、封装工艺、驱动电路设计、光效、色温、显色指数、功率密度、热阻、耐冲击和振动、耐温度变化等多方面的内容,以确保产品的质量、安全和使用寿命。

总的来说,DB44/T 1645-2015标准对于推动中国集成式COB白光LED技术的发展,提高LED照明产品质量,以及促进LED照明行业的规范化、标准化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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虎温casetemperatur

COB光源在额定电流驱动下发光表面最高温度

《工程抗震术语标准 JGJ/T 97-2011》按基板材料可分为陶瓷基COB、金属基COB、玻璃基COB。 按形态分为球面形COB、平面形COB。

DB44/T 16452015

显色指数 额定相关色温 初始光通量,单位为:流明(1m) 额定电流,单位为:毫安(mA) 额定功率,单位为:瓦(W) COB代码“C”

5.1.1COB光源表面应无凹痕、划伤、裂缝、变形、溢胶等现象。 5.1.2金属基板的无镀层部位应呈金属本色,无锈蚀、发花等缺陷,不应有毛刺、尖角及其他机械损 伤。 5.1.3胶体部分应牢固,灌封材料无不均勾、起泡、松动等现象。 5.1.4基板的表面镀层应致密、平滑、色泽均匀,不应有起皮、起泡、沾污、斑点、水迹、异物、发 花等缺陷。

COB光源的尺寸偏差应符合表1的规定

5.1.7引出端尺寸要求

端的面积应不小于1.5mm²,相邻引出端间距应7

COB光源正常工作的壳温应符合表2的规定。

5.4光电性能 5. 4. 1 功率

实际消耗功率与额定功率的偏差应在土10%范围

COB光源的初始光效应符合表3的规定。

DB44/T 16452015

5. 4. 3 相关色温

相关色温应符合表4的规定。

5. 4. 4 显色指数

至外照明用COB光源的显色指数初始值应不小于65;室内场所LED灯具用COB光源的显色指数的初始 值应不小于80,R9应大于0

色品容差应不大于5SDCM。

色品容差应不大于5SDC

5.4.6平均颜色漂移

平均颜色漂移应符合表5规定

平均颜色漂移应符合表5规定

5.4.7色度空间分布

量点的空间色品坐标与空间平均色品坐标的差异

光通量维持率应符合表6规定。

DB44/T16452015

应符合GB/T20145的规定,

5.7.1高温高湿工作

产品在十85℃土2℃,湿度(85%)通电保持8h后应能正常工作。

产品在十85℃土2℃,湿度(85%)通电保持8h后应能正常工作。

5. 7.2 低温工作

产品在一50℃土2℃,通电保持8h后应能正常工作。

用分度值为0.02mm以上精度的测试设

以最大发光面内接最大边长的正方形,选取该四个顶点及对角线交点,且该五个点位于 方,用热电偶测量这五个点的温度

6.5.4色度空间分布

6.5.5光通量维持率

按GB/T20145的规定进行。

6.7.1 高温高湿工作

按GB/T2423.2的规定进行。

按GB/T2423.1的规定进行。

DBJ43∕T 344-2019 湖南省既有多层住宅建筑增设电梯工程技术规程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DB44/T16452015

3.1每批产品应经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并附有合格证后方可出厂 .2出厂检验按GB/T2828.1规定一次抽样方案,检验项目、抽样方案、检验水平及AQL值按 规定。

7.4.1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试制定型时; b) 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 正常生产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型式检验; d 产品停产半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e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f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 7.4.2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第5章的全部项目及8.1标志。 7.4.3 型式检验样品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10件 7.4.4型式检验结果中若标志、安全项目不合格,则判该次型式检验不合格。其余指标不合格,可从 该批产品中对不合格项加倍抽样复检。若复检结果中仍有不合格项,则判该次型式检验不合格。

木地板施涂色漆或清漆打蜡施工工艺标准7.4.1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每件产品上应有下列清晰而牢固的标志: a)光源的型号、额定功率、额定使用电流、额定光通量、初始显色指数、初始光效等参数; b)生产日期、生产批号。

包装箱上应有如下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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