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DX/JS 008-2020 宁波市民用建筑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和充电设备技术规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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甬DX/JS 008-2020 宁波市民用建筑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和充电设备技术规定.pdf简介:

"甬DX/JW 008-2020"是宁波地区的一份技术规定文件,全称为"宁波市民用建筑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和充电设备技术规定"。这份文件主要针对民用建筑中的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和充电设备提出了详细的技术标准和规定。它可能涵盖了充电设施的规划、设计、安装、使用、维护等方面的要求,旨在确保电动汽车充电的安全、高效和便捷,同时也符合当地的法律法规和环保政策。

内容可能包括但不限于充电设施的选型、安装位置、布线要求、电力负荷计算、充电设备的性能指标、充电管理系统的功能、消防安全措施、以及充电设施的运行维护规程等。这份规定对于电动汽车的普及和民用建筑的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具有指导意义。

甬DX/JS 008-2020 宁波市民用建筑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和充电设备技术规定.pdf部分内容预览:

充电桩工程工验收报告

验收意见: 本项目的充电桩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组(见表B1)于年月 日对项目充电桩工程的资料、设施和设备进行了检查,验收工作组认 为充电桩工程满足设计要求,施工质量达到国家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但对表B2存在的问题应予以整改。对表B2中的问题整改完成后,验 收工作组认为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标准,已具备交接条件,同意从年 月日起交付建设单位投入运行。

JJG(建材) 101-1999 水泥电动抗折试验机检定规程组长(签字): 年月日

表 B. 1 竣工验收工作组成员名单

表B.2充电桩工程问题整改表

C.0.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C.0.2表示严格,在止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表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 C.0.3表示充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止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C.0.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 采用“可”

宁波市工程建设地方细则

Technical regulations on charging facilities and charging equipment forelectric vehiclesfor civil buildings in Ningbo

3 基本规定 31 4 配置标准及相关要求 32 b 电气系统 33 5.2 供电与配电 33 5.4配电线路 33 5.5 计量 33 5.8 防雷与接地 33 6监控及通信 34 6.1一般规定 34 消防 34 9 验收 34 9.1 一般规定 34 10 运行和维护 34

新12D3电力线路敷设安装3 基本规定 31 4 配置标准及相关要求 32 5 电气系统 33 5.2 供电与配电 33 5.4配电线路 33 5.5 计量 33 5.8 防雷与接地 33 6监控及通信 34 6.1一般规定 34 7 消防 34 9 验收 34 9.1 一般规定 34 10 运行和维护 34

3.0.1本条规定了建设工程项自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 价段,应有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与充电设备的专项说明。此专项说明可 以是单独的专篇,也可以是总说明中的一个专节。 3.0.2为了规范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与充电设备制定本条。 3.0.3、3.0.4、3.0.5、3.0.6、3.0.7、3.0.8规定了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与 充电设备应遵守的国家标准。 3.0.9根据宁波地区地处沿海潮湿、多雨的实际情况,室外型充电设 备防护等级规定不低于IP65。 3.0.10为应对今后电动汽车数量大幅增加,有效控制居民区等充电负 荷对电网的影响,进一步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效益。提倡采用有序充 电模式,以满足客户需求为目标,实施充电时间、功率等智能控制, 引导电动车辆有序、规范、安全地完成充电。

5.2.1本条规定由公用变配电所供电的其它民用建筑,其设置的电动汽 车“慢充”设备宜由公用变配电所进行供电。根据车位产权关系也可 选择专变供电。 5.2.7既有民用建筑由于其建设年代各不相同,原设计标准与现行标 准差距也各不相同,所以对于此类建筑增设充电设施应充分调研建筑 使用情况,应复核变压器容量及负载率,利用原有低压线路时应满足 相关配电要求。

电缆分支箱不应设置在地下二层

5.5.2对配建指标外的充电设施计量箱可不做设置计量小间要求,在 保证消防及公共安全的前提下应设置在公共墙体上,不应占用他人产 权位置。

广东省高等级公路沥青路面施工技术指南(试行)(2010年)5.8.5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和充电设备应进行等电位联结。等电位具体 做法可参考国家相应标准图集。

9.1.1根据《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发 改能源【2016】1611号)要求新建居民区停车位配套供电设施建设应 与主体建筑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对新建或改扩建住宅项目需配建充 电基础设施的建设主管部门要将充电基础设施配建情况纳入整体工 程验收范畴。 9.1.2本条规定充电设施和充电设备建设验收的内容和范围

10.0.1本条文“产权方负责建立运行维护体系”是指产权方应建立运 行维护的组织架构、工作流程、标准制度、应急处置方案等配套管理 的制度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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