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3/ 5214-2020 陶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13/ 5214-2020 陶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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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3/ 5214-2020 陶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简介:

"DB13/5214-2020"是河北省的一项地方标准,全称为《陶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这个标准是针对陶瓷工业生产过程中可能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制定的排放控制要求。2020年版本的该标准,是对2013年版本的更新,旨在更严格地控制陶瓷工业在生产过程中对环境的影响,以实现绿色、环保的生产。

该标准可能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 排放限值:规定了陶瓷工业在生产过程中允许排放的各类污染物(如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等)的浓度上限。

2. 排放标准分级:可能根据生产工艺、设备类型、生产规模等因素,设置不同的排放限值,以鼓励企业采用更环保的生产工艺和技术。

3. 污染物监测:要求企业必须定期监测排放的污染物,并确保其排放达到标准要求。

4. 防治措施:对如何减少污染物排放,如安装污染治理设施、改进生产工艺等提出了具体要求。

5. 监督管理:明确了环保部门对陶瓷工业排放的监督管理职责和企业的法律责任。

实施这一标准,有助于减少陶瓷工业对环境的污染,推动行业绿色发展,符合我国当前环保政策的要求。

DB13/ 5214-2020 陶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部分内容预览: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发布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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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围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术语和定义. 4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控制要求. 大气污染物监测. 达标判定要求, 实施与监督

范围.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术语和定义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控制要求. 大气污染物监测. 达标判定要求, 实施与监督

《普通照明用LED产品和相关设备术语和定义 GB/T 24826-2016》DB13/ 5214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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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陶瓷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控制要求、大气污染物监测、达标 判定要求和实施与监督。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陶瓷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及扩建的陶瓷 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 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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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688固定污染源废气氟化氢的测定离子色谱法 HJ 692 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93 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 HJ 777 空气和废气颗粒物中金属元素的测定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 HJ 836 固定污染源废气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 HJ945.1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制订技术导则 HJ954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陶瓷砖瓦工业 DB13/T2376固定污染源废气颗粒物的测定B射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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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控制要求

4.1.1新建企业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 4.1.2现有企业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表1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4.1.1新建企业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

单位:毫克每文方米(烟气黑度除外)

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4.2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4.2.1在保障生产安全的前提下,粉状物料应密闭储存,块状物料应储存于储库、堆棚中。对物料采 取覆盖、喷淋(雾)等抑尘措施。 4.2.2粉状物料应密闭输送。物料装卸点应密闭或设置集气罩,并配套建设除尘设施或采取喷淋等抑 尘措施。 4.2.3原料均化应在储库、堆棚中进行。 4.2.4除尘器清灰产生的灰尘不得直接落地,应采用避免产生二次污染的方式收集和转运。 4.2.5厂区道路应硬化,并采取清扫、洒水等措施保持清洁;入厂散装物料运输车辆采取车厢遮盖等 措施。 4.2.6新建企业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表2规定的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限值。 4.2.7现有企业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表2规定的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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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限值

颗粒物 0. 5mg / m 符合HJ/T55的要求,上风向设置参照点,下风向设置监控点。 监控点与参照点总悬浮颗粒物(TSP)1小时浓度值的差值

4.3大气污染物收集与排放

4.3.1产生天气污染物的生产工艺和装置应设立局部或整体气体收集系统和净化处理装置。 4.3.2排放氯化氢的排气筒高度不低于25m,其他排气筒高度不低于15m,排气筒具体高度以及与周围 建筑物的相对高度关系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

5.1监测要求 5.1.1企业应按照环境监测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HJ819、HJ954等要求, 、建立企业监测制度,制定监 测方案,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公布监测 结果。 5.1.2新建企业和现有企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按有关法律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 的规定执行,并按照HJ75的要求定期对自动监测设备进行校准、维护、校验等。 5.1.3企业应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维护永久性采样口、采样测试 平台和排污口标志。 5.1.4大气污染物监测应在规定的监控位置进行,有废气处理设施的,应在处理设施后端监测 5.1.5当执行不同排放控制要求的废气合并排气筒排放,应在废气混合前进行监测,并执行相应的排 放控制要求。 5.2监测采样与分析方法 5.2.1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的监测采样按GB/T16157、HJ/T397和HJ75规定执行;大气污染物无 组织排放的监测采样按HJ/T/55规定执行。 5.2.2大气污染物的分析测定应按照表3所列方法标准的适用范围,选择适宜的测定方法。 5.2.3本标准实施后国家发布的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如适用性满足要求,同样适用于本标准相应污

5.2监测采样与分析方法

5.2.1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的监测采样按GB/T16157、HJ/T397和HJ75规定执行;大气污染物无 组织排放的监测采样按HJ/T/55规定执行。 5.2.2大气污染物的分析测定应按照表3所列方法标准的适用范围,选择适宜的测定方法。 5.2.3本标准实施后国家发布的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如适用性满足要求,同样适用于本标准相应污 染物的测定

T/CAGHP 033-2018 地质灾害视频监测技术规程表3大气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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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大气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标准(续)

6.1对于有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采用手工监测或在线监测时,按照相关监测规范要求测得的任意 1小时平均浓度值超过本标准规定的限值,判定为超标。 3.2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对企业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将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 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要求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 6.3喷雾干燥塔、干燥窑、辊道窑、隧道窑、梭式窑烟气基准氧含量为18%,实测喷雾干燥塔、干燥 窑、辊道窑、隧道窑、梭式窑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按式(1)换算为基准氧含量条件下的大气污 染物基准排放浓度,并以此作为达标判定依据

式中: 大气污染物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mg/m; P基 0基 干烟气基准氧含量,%; P实 实测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mg/m。 0 实测的干烟气氧含量,%; 6.4其他生产设施排气按实测浓度计算, 5.5国家对达标判定另有要求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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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7.2本标准中未作规定的内容和要求,按现行相应标准执行。国家或地方标准排放限值要求严于本标 准的CJJ 33-1989 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执行相应标准限值要求。 7.3在任何情况下,陶瓷工业企业均应遵守本标准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防 治设施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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