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3/ 2260-2020 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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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3/ 2260-2020 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简介:

《DB33/2260-2020 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是中国浙江省的一项地方标准,全称为《电镀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该标准于2020年发布,适用于电镀行业企业的生产活动,旨在规范和控制电镀过程中产生的水污染物排放,以保护环境,防止水体污染。

该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1. 污染物控制:对电镀过程中可能产生的主要水污染物,如化学需氧量(COD)、氨氮、总铬、六价铬、总铜、总锌、总铅、总镍等,设定了严格的排放限值,要求企业必须严格控制这些污染物的排放,以达到环保要求。

2. 排放标准:根据不同的电镀工艺和类型,设定了不同的排放标准,例如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现有项目等,以适应不同情况下的污染物排放控制。

3. 污水处理:规定了电镀企业应采取的污水处理技术,要求废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必须达到一定的标准,确保废水经过处理后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4. 监测与管理:要求企业建立完善的监测体系,定期对排放水体进行检测,并对超标排放进行处理。同时,政府将加大对电镀行业环保监管力度,对违反排放标准的企业进行处罚。

总的来说,DB33/2260-2020 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实施,有助于提升电镀行业的环保水平,促进产业的绿色发展。

DB33/ 2260-2020 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部分内容预览:

浙江省人民政府 发布

DB33/22602020

范围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术语和定义, 区域划分.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污染物监测要求 达标判定. 实施与监督 附录A(资料性附录)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范围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术语和定义CJJ∕T 270-2017 生活垃圾焚烧厂标识标志标准, 区域划分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污染物监测要求 达标判定, 实施与监督 附录A(资料性附录)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DB33/22602020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物防治法》《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 例》等法律法规,加强浙江省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控制和水环境风险管控,减少重金属污染,保障人体健 康,促进电镀工艺、污染治理技术和管理水平进步,结合浙江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电镀排污单位和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 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太湖流域地区现有和新建电镀排污单位和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自本标准实施之 日起,其他地区现有电镀排污单位和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自2021年7月1日起(其中工 业集聚区外列入入园清单的现有电镀排污单位自2022年1月1日起),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 执行,不再执行GB21900一2008《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相关规定。各地可根据当地环境保护需 要和经济与技术条件,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批准提前实施本标准, 本标准是电镀排污单位和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颁布实施后,国家修订相应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涉及本标准未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和严于本标准 时,执行国家标准要求, 本标准由浙江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浙江省生态环境科学设计研究院、浙江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本标准由浙江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DB33/22602020

本标准规定了电镀排污单位和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监 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电镀排污单位和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以 及电镀排污单位和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 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对于排放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污水,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GB18871的规定。 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电镀排污单位和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 一直接或间接向法定边界外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DB33/22602020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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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集中处理设施concentratedwastewatertreatmentfacilities 为两家及两家以上排污单位提供污水处理服务的污水处理设施,包括各种规模和类型的城镇污水集 中处理设施、工业集聚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出口加工区等各类工业园区)污水 集中处理设施(不含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以及其他由两家及两家以上排污单位共 用的污水处理设施等。

ectroplatingwastewater 位于电镀专业园区内并拥有专门处理电镀工业排污单位废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单位,且该处理设 混入其他行业废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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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排放directdischarge 排污单位直接向环境水体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3.11 间接排放indirectdischarge 排污单位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或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3.12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放口dischargeoutletofworkshoporproductionfacility 含第一类污染物等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水与其他污水混合前的预处理设施出水口:若含同种第一类注 染物的同类污水实行集中预处理,则指未与其他污水混合前的集中预处理设施的出水口。 3.13 排水量effluentvolume 生产设施或企业向企业法定边界以外排放的废水的量,包括与生产有直接关系或间接关系的各种分 排废水(如厂区生活污水、冷却废水、厂区锅炉和电站排水等)。 3.14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benchmarkeffluentvolumeperunitproduct

直接排放directdischarge 排污单位直接向环境水体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3.11 间接排放indirectdischarge 排污单位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或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3.12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放口dischargeoutletofworkshoporproductionfacility 含第一类污染物等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水与其他污水混合前的预处理设施出水口;若含同种第一类污 染物的同类污水实行集中预处理,则指未与其他污水混合前的集中预处理设施的出水口。 3.13 排水量effluentvolume 生产设施或企业向企业法定边界以外排放的废水的量,包括与生产有直接关系或间接关系的各种外 排废水(如厂区生活污水、冷却废水、厂区锅炉和电站排水等)。 3.14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benchmarkeffluentvolumeperunitproduct

用于核定水污染物排放标

4.1本标准将浙江省划分为太湖流域地区和其他地区,按所在区域执行相应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2太湖流域地区,依据《关于太湖流域执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行政区域范 围的公告》确定,包括湖州市、嘉兴市、杭州市区(上城区、下城区、拱墅区、江干区、余杭区、西湖 区、临安区的钱塘江流域以外区域)。 4.3其他地区,除太湖流域地区以外的行政区域。

5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5.1.1太湖流域地区。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现有和新建电镀排污单位和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 水处理厂执行表1规定的太湖流域水污染排放要求。 5.1.2其他地区。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电镀排污单位和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按 照表1规定的太湖流域地区水污染物排放要求审批,执行表1规定的其他地区水污染物排放要求。自 2021年7月1日起,现有电镀排污单位和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执行表1规定的其他 地区水污染物排放要求;其中工业集聚区外列入入园清单的现有电镀排污单位自2022年1月1日起执 行表1规定的其他地区水污染物排放要求。 5.1.3根据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需求,其他地区执行表1规定的太湖流域地区排放要求的具体时间,由 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请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2.1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和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见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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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水污染物排放要求

单位:mg/L(pH值除外)

注1: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适用于电镀企业,其他含电镀工序企业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应按照GB21900和环境影响评价 批复文件相关要求从严执行。 注2:间接排放要求见条款5.3,未规定限值的污染物项目可商定。

5.2.2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适用于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不高于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的情况。若单位产 品实际排水量超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将实测水污染物浓度换算水污染物基准排水量浓度,并以水污染 物基准排放浓度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 5.2.3基准排水量浓度换算按公式(1)计算。产品产量和排水量统计周期为一个工作日。在企业的生 立设施同时生产两种以上产品、可适用不同排放控制要求或不同行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且生产设施 产生的污水混合处理排放的情况下,应执行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最严格的浓度限值,并按公式(1)换算 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

【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注浆技术规程DB11/1444-2017》DB33/22602020

式中: C基一一水污染物基准排水量排放浓度(mg/L) Q总一一排放总量(m3) Y,一某种镀件镀层的产量(m²) C实一一实测水污染物浓度(mg/L) Q基一—某种镀件的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m/m²) 若Q总与Y;Q的比值小于1,则以水污染物实测浓度作为判断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

5.3.1排向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

电镀排污单位向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排放废水时,表1中第1~20项水污染物的间 排放浓度,在满足下列条件时,可与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商定,商定的标准应对接 的电镀排污单位保持一致: 一电镀废水的分类应不限于含氰废水、含六价铬废水、含镉废水、含镍废水、含铅废水、含银废 水、含铜废水、含锌废水、前处理废水、酸洗废水、磷化废水、综合废水等;且应满足第一类 污染物分类收集、分质处理。 电镀排污单位、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涉第一类污染物、含氰废水排放时,必 须分类收集、专管输送,单独处理,并满足第一类污染物在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放口、总排口达 标要求;对其他难处理、易络合的重金属和其他污染物也应依据需求进行分类收集、专管输送 及预处理。

5.3.2排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当电镀排污单位、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时,应 水集中处理设施处理工艺、处理能力等,商定间接排放限值;原则上商定的间接排放限值不宽 78、DB33/887等规定的间接排放限值,

6.1.1电镀排污单位和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应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 要求,设计、建设、维护永久性采样口、采样测试平台和排污口标志。 5.1.2电镀排污单位和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应按照有关法律、《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HJ985、HJ819等规定,建立企业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案,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 影响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公布监测结果。 5.1.3新建和现有电镀排污单位和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 备的要求,按照有关法律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5.1.4对电镀排污单位和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排放废水的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 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行。 5.1.5镀件镀层面积的核定,以法定报表为依据

《漆包铝圆绕组线 第4部分:155级聚酯漆包铝圆线 GB/T23312.4-2009》6.2水污染物监测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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