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AD 401/12-2020 核设施放射性废物处置前管理

HAD 401/12-2020 核设施放射性废物处置前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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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类别:环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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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D 401/12-2020 核设施放射性废物处置前管理简介:

HAD 401/12-2020 是中国的一份标准,全称为《核设施放射性废物处置前管理规定》。这份标准主要针对核设施运营过程中产生的放射性废物,规定了从产生、收集、分类、包装、标记、储存到准备处置的全过程管理要求。

1. 产生:核设施在运行过程中,会生成各种类型的放射性废物,包括但不限于核燃料卸出废物、放射性废水、废气、固体废物等。

2. 收集与分类:放射性废物需要在产生地进行收集,并根据其放射性强度、半衰期、化学特性等因素进行分类,以便于后续的处理。

3. 包装与标记:包装是防止放射性废物泄漏和保护工作人员的重要步骤,废物应根据其特性选择合适的包装材料,并清晰标注废物名称、放射性水平、危险程度等信息。

4. 储存:分类后的放射性废物需要在专用的储存设施中储存,以防止放射性物质的泄漏和环境的污染。储存设施应满足安全、防泄漏和便于管理的要求。

5. 预处置:在准备处置之前,可能需要进行一些预处理,如固化、稳定化、浓缩或减容等,以减少废物的体积和放射性,降低处置难度。

总的来说,HAD 401/12-2020 是为了确保核设施放射性废物的安全管理,防止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潜在威胁。它是我国核废物管理的重要法规之一。

HAD 401/12-2020 核设施放射性废物处置前管理部分内容预览:

本导则为核设施产生的放射性废物处置前管理提供指导,核设施包括 (1)核电厂、核热电厂、核供汽供热厂等核动力厂及装置; (2)核动力厂以外的研究堆、实验堆、临界装置等其他反应堆; (3)核燃料生产、加工、贮存和后处理设施等核燃料循环设施; (4)放射性废物的处理、贮存、处置设施。

1.2.1本导则适用于核设施选址、设计和建造阶段对放射性废物处置前管理 的考虑,及运行和退役阶段产生的放射性废物处置前管理。 1.2.2本导则涵盖放射性废物处置前管理的所有步骤,包括:废物产生、预 处理、处理、整备、贮存和运输

2.1废物管理应以安全为目的,以处置为核心。 2.2废物管理应实施对废物从产生到处置(包括排放)的全过程的管理和优 化,应考虑不同步骤间的相容性和协调一致性。 2.3应控制核设施废物的产生,采用最佳可行技术,使其在放射性活度和体 积两方面保持在合理可行尽量低的水平。放射性废物最小化的具体管理要求可见 《核设施放射性废物最小化》(HAD401/08)导则。 2.4最终形成的废物包应具有固有安全性,保证其在贮存或运输期间的安 全,防止废物体在贮存、运输和处置期间所包含的核素向环境扩散。 2.5应制定和实施放射性废物管理大纲以及放射性废物预处理、处理、整备 贮存和运输的管理程序。核设施的废物管理大纲和管理程序的内容参见附录A。 2.6在废物管理的各个步骤中,应根据需要对放射性废物进行表征和分类, 记录和保存有关放射性废物的产生、预处理、处理、整备、贮存和运输的信息 放射性废物包管理应考虑的典型特性和特征参见附录B。 2.7最终废物包(废物体和废物容器)应符合废物处置设施的接收准则。每

苏G15-2007 钢筋混凝土过梁核设施放射性废物处置前管理

设施放射性废物处置前管理

个废物包应具有唯一的、长期有效的(直至处置)标识,并能够与相关记录关联。

[3.1废物产生的控制

3.1.1应从废物的产生开始控制,主要应考虑以下方面: (1)合理选择设施的工艺,设计方案,材料,构筑物、系统和部件; (2)选择合适的建造方法; (3)优化调试大纲和运行规程; (4)应选择有效的、可靠的技术和设备; (5)应确保放射性废物的容器和包装具有完整性; (7)应有各分区去污的规划和提供防止放射性污染扩散的设备。 3.1.2从放射性废物中分栋出非放射性废物,以减少放射性废物产生量。 3.1.3放射性废物经过贮存(滞留)衰变或处理后达到清洁解控水平(或 文限值)时,应及时解控(或排放),以减少放射性废物产生量。

3.2.1废物的表征 3.2.1.1为确定合适的废物处置前管理的方案,应考虑如下因素: (1)废物的来源、类型和物理状态(固体、液体或气体); (2)放射性特性(如半衰期、放射性核素的活度浓度、剂量率、释热量); (3)其他物理特性(如尺寸、重量、可压缩性); (4)化学特性(如放射性废物的组成、含水量、溶解性、腐蚀性、可燃性、 释气性、化学毒性); (5)生物特性(如与废物相关的生物危害); (6)预期的处理、贮存和处置的方法。 3.2.1.2废物的表征内容应包括放射性特性、物理特性、化学特性和生物特 性。 3.2.1.3应根据放射性废物的类型、形态和来源,确定不同废物流的废物表 征的要求、方法和结果。

核设施放射性废物处置前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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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4应对废物的表征方法和过程进行控制,保证表征数据的可信度。 3.2.2废物的分类 3.2.2.1放射性废物的分类应符合《放射性废物分类》(环境保护部公告2017 年第65号)的要求。 出于不同的目的,放射性废物还可以从其他角度进行分类,如根据形态、成 分、处理方式进行分类。 3.2.2.2放射性废物可根据其物理形态,分为气体、液体和固体三类废物。 不同的核设施产生的放射性废物不同,各类核设施的放射性废物示例参见附录 C、D、E。 3.2.2.3放射性废气可根据其成分分类,如含氧废气和含氢废; K 可根据其 来源分类,如工艺废气和厂房废气。 X 3.2.2.4放射性废液可根据其含有的放射性核素半衰期如短寿命核素和长 寿命核素)、活度浓度、化学成分、组分状态、处理方法进行分类。 3.2.2.5放射性固体废物通常可分为湿废物和干废物,湿废物通常包括:树 脂、泥浆、浓缩液、活性炭、沸石等;干废物包括在核设施运行和维修过程中产 生的被放射性污染的固体材料(如被放射性污染的防护用品、擦拭材料、纸张、 塑料、橡胶制品等),以及控制区废弃的被放射性污染的设备、零部件、工具和 呆温材料等。 3.2.2.6放射性固体废物可根据废物处理方法分为可燃或不可燃、可压实或 不可压实、金属或非金属和固定表面污染或非固定表面污染废物等。

3.3.1预处理包括废物的收集、分抹、化学调制和去污等操作。 3.3.2放射性废物应根据废物的放射性、物理和化学性质进行分类收集,包 括: (1)废液、废气和湿废物通常采用贮槽进行收集; (2)根据放射性水平的差异,于废物通常采用不同种类的塑料袋、桶类或 箱类容器进行收集,以满足后续废物搬运、处理、辐射防护等要求; (3)有机废液应单独收集,避免与其他废液混合。 3.3.3应制定有关废物分抹的指导程序,在执行分抹时: (1)尽可能在废物产生地就近进行适当的分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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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尽可能将非放射性废物和被放射性核素轻微污染且直接或经过贮存衰 变后可清洁解控、再循环或排放的废物从放射性废物中分出,以减少放射性废 物产生量; (3)根据废物运行管理要求,尽可能将不同类型的废物进行分组,如将主 要含短寿命放射性核素的废物与含长寿命放射性核素的废物分开,或将可压实废 物与不可压实废物分开等。 3.3.4废旧放射源应与其他废物分开、单独存放。 3.3.5对于含α核素,含有易燃、易爆、腐蚀性或其他有害物质、游离液体或 玉缩气体的废物,应单独收集,避免与其他废物混合。 3.3.6采用化学调制(如pH调节等)对废物进行预处理,以适应进一步的处 理。 X 3.3.7采用机械、化学和电化学的方法去除表面污染时,应限制二次废物的 产生量,并确保二次废物能得到有效处理。 3.3.8在废物产生点收集废物时,应考虑废物的放射性和化学特性的相容, 且符合废物管理设施(如处理、贮存或处置)的废物接收准则。收集不同化学特 生的废物时,应对可能发生的化学反应进行评价,特别是放热反应,以避免不受 空的或意外的反应发生,防止挥发性放射性核素或放射性气溶胶的意外释放。不 同化学特性的有机废液需要采用不同的处理措施,并应与水分离。有机废液收集 和贮存时应考虑足够的通风和防火措施,

3.4.1放射性废物的处理目的和处理方式包括: (1)减小废物体积(如焚烧、压实、切割、解体等); (2)去除放射性核素(如蒸发浓缩、离子交换、过滤、反渗透、超滤、离 心等); (3)改变废物的状态或组成(如沉淀、絮凝、化学氧化或热氧化、固化等)。 3.4.2废气处理 3.4.2.1放射性废气处理系统运行时,应考虑待处理的废气量、活度浓度、废 气中含有的核素、化学成分、湿度、毒性、可能含有的腐蚀或易爆物质。 3.4.2.2废气中的放射性颗粒和气溶胶可通过高效过滤器(HEPA)去除,碘 可以通过活性炭过滤器等去除,惰性气体可进行贮存衰变或在活性炭滞留床中衰

核设施放射性废物处置前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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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8903-2018标准下载核设施放射性废物处置前管理

设施放射性废物处置前管理

待压实材料的特性和期望的减容因子。在选择、设计和实施压实作业时应考虑以 下内容: (1)挥发性放射性核素和放射性气溶胶释放的可能; (2)污染液体的流出; (3)材料在压实期间和压实后的化学反应性; (4)由易燃易爆材料或带压部件引起的火灾和爆炸危险: (5)含有易裂变材料的废物压实后单位体积内易裂变材料含量的增加可能 引入的临界风险。 3.4.4.4大体积废物可采用切割、解体等技术进行预处理。在技术选择和设备 云行时,应考虑防止污染扩散和防火的措施。 3.4.4.5对不可燃不可压实的固体废物,在衰变和去污效果不佳时,可考虑直 接整备。废金属可考虑采用金属熔炼的方法去除其中的放射性核素,实现材料复 用或清洁解控。 3.4.5适合近地表处置的低、中水平放射性废物可采用水泥固化,高放废液 可采用玻璃固化。废物固化体的特性通常应满足: (1)与基质材料和包装容器有良好的相容性; (2)质地均匀、密实,空隙率低,整体性好; (3)放射性核素的浸出率低; (4)具有足够的化学、生物、热和辐射稳定性; (5)具有一定的机械强度和抗击性能。

3.5.1废物的整备包括将废物固定、封装在容器内,以及必要时进行外包装 等操作。采用的废物容器应符合国家相关法规标准的规定,并满足贮存、运输和 处置的废物接收准则的要求。 3.5.2低、中水平放射性废物采用基材进行固定整备(如水泥固定)时JIS A1102-1999 集料的筛分试验方法,应 保证废物体尽可能均匀和密实。 3.5.3低、中水平放射性废物可在没有基材的情况下实现整备,如废过滤器 芯、干燥后的产物装入高完整性容器。 3.5.4废物整备过程中应考虑的风险包括: (1)材料混合产生放热反应可能会发生火灾和(或)爆炸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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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某些金属废物(如镁、铝、锆等)与水泥浆的碱性水或从混凝土基体 扩散的水发生反应而产生氢气; (3)当颗粒表面积大小比例与环境条件合适时,某些金属废物(如锆)可 能会易燃。 3.5.5废物的整备应使废物成为符合后续管理步骤所要求的废物接收准则的 废物包,保证搬运、运输和贮存(处置)过程中的安全。 3.5.6对容器的辐射屏蔽性能需求取决于废物特性以及搬运、运输和贮存的 方法。在选择容器的材料及外表面形式时,应考虑其易于去污。如果废物包最初 没计不符合运输、烂存或处置的相关接收准则,则需要增加外包装以使其能满足 接收准则,应确保废物包与外包装的兼容性符合废物接收准则和运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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