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J 1124-2020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

HJ 1124-2020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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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 1124-2020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简介:

"中国环境保护标准HJ 1124-2020《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 是一项针对中国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的排污许可管理的具体技术指南。该规范的出台,是为了加强对这些行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排放的监管,推动其实施清洁生产,减少环境污染。

该技术规范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排污许可证的申请流程:规定了企业如何申请排污许可证,包括所需提供的资料、申请表格的填写、排污信息的申报等内容。 2. 排污限值:根据行业特点和污染物特性,给出了污染物排放的控制标准,如废气、废水、噪声等。 3. 排放监测:要求企业建立有效的排放监测体系,定期进行自我监测,并接受环保部门的检查。 4. 环境管理:规定了企业应如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风险评估,以及如何实施环保设施的运行和维护。 5. 信息公开:要求企业公开其排污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总之,HJ 1124-2020 是环保法规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的绿色发展和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企业必须遵循此规范,否则可能会面临法律处罚。

HJ 1124-2020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部分内容预览:

按照HJ819要求,排污单位应当根据自行监测方案及开展状况,梳理全过程监测质控要求, 行监测质量保障与质量控制体系。

4.4.8自行监测信息公开

银川都市圈城乡东线供水工程-吴忠金积水厂改造工程污单位应按照HJ819要求进行自行监测信息公

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编制要求

4.5.1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要求

4.5.1.1 一般原则

排污单位在申请排污许可证时,应按本标准规定,在 排污许可证申请表”申明确坏境管理台账 记录要求。有核发权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依据法律法规、标准增加和加严记录要求。排污单位 也可自行增加和加严记录要求。 排污单位应建立环境管理台账制度,落实环境管理台账记录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明确工作职责 包括台账的记录、整理、维护和管理等,台账记录内容和频次须满足排污许可证环境管理要求,并对 台账记录结果的真实性、完整性和规范性负责。

4.5.1.2记录内容和频次

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内容应包括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监测记录信 息及其他环境管理信息等,排污单位可根据自身管理特点,自行设计台账记录格式,或参考附录D。 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排放口编码应与排污许可证副本中载明的编码一致。 次。 生产设施运行状况按照排污单位生产班制记录,每班次记录1次。产品产量连续性生产的排污单 位按日记录,每日记录1次,周期性生产的按照一个周期进行记录,周期小于1天的按日记录。原辅 料按照采购批次记录,每批次记录1次。燃料按照采购批次记录,每批次记录1次。生产设施非正常 工况按照工况期记录,每非正常工况期记录1次。 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状况按照污染防治设施管理单位生产班制记录,每班次记录1次。异常情况按 照异常情况期记录,每异常情况期记录1次。 监测记录信息按照HJ/T373和HJ819相关要求执行。 采取无组织废气污染控制措施的信息记录频次原则上不低于1次/天。 重污染天气和应对期间特殊时段的台账记录频次原则上与正常生产记录频次一致,涉及特殊时段 停产的排污单位或生产工序,该期间原则上仅对起始和结束当天进行1次记录,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 门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规定。

4.5.1.5记录存储及保存

合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电子 据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管理要求定期 纸质台账由排污单位留存备查

4.5.2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编制要求

4.5.2.1 一般原则

排污单位应按照排污许可证中规定的内容和频次定期提交执行报告。编制流程参照HJ944执行。 排污单位可参照本标准,根据环境管理台账记录等归纳总结报告期内排污许可执行情况,按照执行报 告提纲编写执行报告,保证执行报告的规范性和真实性,按时提交至有核发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台账记录留存备查。技术负责人发生变化时,应当在年度执行报告中及时报告。

4.5.2.2报告分类及频次

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分为年度执行报告和季度执行报告。 重点管理排污单位应提交年度执行报告和季度执行报告。 排污许可证年度执行报告至少每年提交一次,于次年一月底前提交至有核发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 门。对于持证时间不足三个月的,当年可不提交年度执行报告,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纳入下一年度执 行报告。 排污许可证季度执行报告每季度提交一次,于下一周期首月十五日前提交至有核发权的生态环境 主管部门。对于持证时间超过一个月的季度,报告周期为当季全季(自然季度);对于持证时间不足 一个月的季度,该报告周期内可不提交季度执行报告,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纳入下一季度执行报告。

4.5.2.3报告管理要求

排污许可证年度执行报告参照附录F进行编制。 排污许可证季度执行报告至少包括污染物实际排放浓度、合规判定分析、超标排放或污染防治设 施异常情况说明等内容。其中,季度执行报告还应包括各月度生产小时数、主要产品及其产量、新水 用量及废水排放量等信息。

4.6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

重点管理排污单位的污染物在核算时段内的实际排放量等于止常情况与非止常情况实际排放量之 和。核算时段根据管理需求,可以是季度、年或特殊时段等。 核算废水污染物的实际排放量采用实测法,实测法包括自动监测法和手工监测法。排污许可证中 要求采用自动监测而未采用的排放口或者污染物,采用产污系数法核算污染物实际排放量。 排污单位废气污染物如需核算实际排放量,可以参照附录H,采用物料衡算法核算挥发性有机物 的实际排放量,采用实测法核算废气中苯、甲苯、二甲苯等的实际排放量。 对于排污许可证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污染物,按照优先顺序依次选取自动监测数据、执法和手工 监测数据核算实际排放量。对于未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污染物,可采用自动监测数据或者手工监测数

据核算污染物实际排放量。采用自动监测的污染物,若同一时段的手工监测数据与自动监测数据不一 致,手工监测数据符合法定监测标准和监测方法要求的,以手工监测数据为准。监测数据应符合国家 环境监测相关标准技术规范要求。

4.6.2正常情况废水污染物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

a)采用自动监测数据核算 废水自动监测实测法是指根据符合监测规范的有效自动监测数据,按照公式(3)核算污染物 放量。

Q:一核算时段内废水主要排放口第i日的流量,m"/d; n——核算时段内废水主要排放口的某项污染物排放时间,d 当自动监测数据由于某种原因出现中断或其他情况时,根据HJ/T356进行补遗。 b)手工监测 手工监测实测法是指根据每次手工监测时段内的监测数据,按照公式(4)~(6)核算污染物实际 排放量。

C一一核算时段内废水主要排放口某项污染物的实测日加权平均排放浓度,mg/L; Q一一核算时段内废水主要排放口日平均流量,m/d; t一一核算时段内废水主要排放口某项污染物排放时间,d; C,一核算时段内某项污染物第i次监测的日监测浓度,mg/L; Q:一核算时段内第i次监测的日排水量,m²/d; n一 核算时段内取样监测次数,无量纲。 排污单位应将手工监测时段内生产负荷与核算时段内平均生产负荷进行对比,并给

4.6.2.2产污系数法

排污单位采用产污系数法核算污染物实际排放量的,根据公式(7)进行计算。

式中:E一一核算时段内废水主要排放口某项污染物实际排放量,t; P一一核算时段内产品产量或原料使用量,t; β。—产污系数,kg污染物/t产品、kg污染物/t原料,可参照全国污染源普查产污系数取值。

合规是指排污单位许可事项和环境管理要求符合排污许可证管理规定。许可事项合规是指排污单 位排污口位置和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排放污染物种类、排放限值符合许可证规定。其中,重 点管理排污单位排放限值合规是指排污单位污染物实际排放浓度(速率)和排放量满足许可排放限值 要求。环境管理要求合规指排污单位按许可证规定落实自行监测、台账记录、执行报告、信息公开等 环境管理要求。 排污单位可通过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按时提交执行报告、开展自行监测和信息公开自证其依证排 污,满足排污许可证要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依据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执行报告、自行监测记 录中的内容,判断其污染物排放浓度(速率)是否满足许可排放限值要求,也可通过执法监测判断其 污染物排放浓度(速率)是否满足许可排放限值要求。。

2产排污环节、污染防治设施及排放口符合许

排污单位实际的生产地点、主要生产单元生产工艺、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的位置、编码与 排污许可证相符,实际情况与排污许可证载明的规模、参数等信息基本相符。所有有组织排放口和各 类废水排放口的数量、类别、排放方式和去向等与排污许可证载明信息一致。

4.7.3废气排放限值合规判定

4.7.3.1正常情况

按照监测规范要求获取的有效自动监测数据计算得到的有效小时浓度均值(林格曼黑度除外)与 许可排放浓度对比,超过许可排放浓度的,即视为不合规。对于应当采用自动监测而未采用的排放口 或污染物,即认为不合规。自动监测小时浓度均值是指“整点1小时内不少于45分钟的有效数据的算 术平均值”。 2)手工监测 对于未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排放口或污染物,应进行手工监测,按照自行监测方案、监测规范要 求获取的监测数据计算得到的有效小时浓度均值超过许可排放浓度的,即视为不合规。 根据GB/T16157和HJ/T397,小时浓度均值是指“除相关标准另有规定,排气筒中废气的采样以 连续1小时采样获取平均值,或在1小时以内等时间间隔采集3~4个样品”。 对于涂装生产单元的连续生产设施,手工监测应在生产稳定状态下进行。 对于涂装生产单元的间歇生产设施,手工监测至少应包括一个完整的生产周期

DB13∕T 2479-2017 SGC沥青混合料设计规程4.7.3.2非正常情况

指工业炉窑启动、废气处理设施开(停)机、设备故障、设备(设施)检修等非正常工况下

4.7.3.3无组织排放合规判定

无组织排放合规以现场检查本标准4.3.3.1无组织控制要求情况为主,必要时辅以现场 定排污单位无组织排放合规性

4.7.4废水排放限值合规判定

4.7.4.1废水排放浓度合规判定

排污单位废水排放口污染物排放浓度达标是指任一有效日均值(除H值外)满足许可排放浓度 要求。排放标准中浓度限值非日均值的污染物,其排放浓度达标是指按相关监测规范要求测定的排放 浓度满足许可排放浓度要求。生态环境部发布在线监测数据达标判定方法的,从其规定, a)执法监测 按照监测规范要求获取的执法监测数据超标的,即视为超标。根据HJ91.1确定监测要求。 b)排污单位自行监测 1)自动监测 按照监测规范要求获取的自动监测数据计算得到有效日均浓度值(除PH值外)超过许可排放浓 度的,即视为不合规。 有效日均浓度值的计算按照HJ/T356执行。 2)手工监测 按照HJ494、HJ495开展手工监测,计算得到的有效日均浓度值超过许可排放浓度的,即视为不 合规。

4.7.4.2废水排放量合规判定

《矿用隔爆型移动变电站 GB8286-2005》4.7.5管理要求合规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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