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GDW 11893-2018 高压直流保护现场试验装置技术规范

QGDW 11893-2018 高压直流保护现场试验装置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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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GDW 11893-2018 高压直流保护现场试验装置技术规范简介:

QGDW 11893-2018《高压直流保护现场试验装置技术规范》是由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等单位制定并发布的一份技术规范。这份规范主要针对高压直流(HVDC)保护系统进行现场试验的设备和过程进行了详细的指导,包括试验装置的功能要求、性能指标、试验方法、安全规定以及设备的维护和使用等方面。

高压直流保护现场试验装置是用于电力系统中高压直流输电设备保护系统测试的重要工具,其主要作用是模拟各种故障情况,对保护系统进行功能验证、性能评估和调试,以保证系统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该规范旨在确保试验装置的准确性和一致性,提高试验效率,减少试验风险,提升高压直流输电系统的整体保护水平。

具体来说,该规范包括了试验装置的配置、试验信号的产生和处理、试验结果的记录和分析等方面的规定,为高压直流保护系统的研发、制造、安装、调试和运行提供技术支持。

QGDW 11893-2018 高压直流保护现场试验装置技术规范部分内容预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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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50Hz/100Hz保护。50Hz/100Hz保护用于检测直流电流中由于阀干扰、交流系统干扰或控制系 统故障引起而产生的异常谐波。专项测试功能需满足50Hz/100Hz保护逻辑及定值正确性的测试 需求; g)直流线路行波保护。直流线路行波保护用于检测两站平抗之间的直流线路的故障。根据波方程 理论,电压和电流可以看作以一定幅值和速度传播的前行波与反射波。当线路发生故障时,会 产生峰值故障电流,该波会在输电线路上传播,根据波阻抗以及采样的电压与电流值就可以判 断出是否发生直流线路故障。专项测试功能需满足直流线路行波保护逻辑和定值正确性的测试 需求; h)直流线路突变量保护。直流线路突变量保护用于检测两站平抗之间的直流线路的故障,保护检 测直流电压和直流电流,直流线路接地故障的特征为直流电压以相对较高的速率下降到一个较 低值(突变量)。如果直流电压的幅值变化及变化率均超过整定值,且电流变化率也超过整定值, 则判断为线路故障。专项测试功能需满足直流线路突变量保护的逻辑及定值正确性的测试需求; i)直流滤波器差动保护。直流滤波器差动保护用于检测直流滤波器保护区的接地故障。专项测试 功能需满足直流滤波器差动保护各段的逻辑及定值正确性的测试需求: j)直流滤波器电容不平衡保护。直流滤波器电容不平衡保护用于检测直流滤波器高压电容器组的 故障,正常情况下,电容桥臂平衡,不平衡电流为0,当电容器有短路或接地或损坏时不平衡 电流增大。专项测试功能需满足直流滤波器电容不平衡保护逻辑及定值正确性的测试需求; k)直流滤波器失谐告警。直流滤波器失谐告警用于监视直流滤波器的失谐情况。专项测试功能需 满足直流滤波器失谐告警逻辑及定值正止确性的测试需求

5.3.1试验装置应具备将直流故障录波数据回放进行直流保护测试的功能。 5.3.2故障回放功能应能适应GB/T22386规定的IEEECOMTRADE录波文件格式。 5.3.3故障回放功能宜具备录波数据输出通道和采样频率配置功能GB∕T 27710-2020 地漏 含2021年第一号修改单,且可与基本测试功能配合使用。

特殊测试功能由用户与设备供应厂家商定

通过模拟各类故障,进行保护系统二次回路的整组操作试验,验证保护回路、操作回路、遥测遥信 回路的正确性和可靠性。

应能导出word格式的保护试验报告,具体格式可参考作业指导书或相关保护调试大组

产品的检验分为型式检验、出厂检验和定期检验三种

2.1在电力系统应用的试验装置,必须取得检测合格的型式检验报告。型式检验报告的有效期

6.2.2凡遇以下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遇以下情况之一时,应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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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新产品鉴定或定型前; b)产品正式投产后,如遇设计、工艺、材料、元器件等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软、硬件变更(升级后),对产品的性能有影响时; d)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e)行业质检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3型式检验应在标准大气环境条件下进行,检验项目见表11,检验方法参见附录C。 4进行检验的样品应从出厂检验的合格品中抽取。 5型式检验的判定原则为: a)样品的检验项目不满足标准要求时,可判定为该检验项目存在缺陷;缺陷分致命缺陷、严重缺 陷和一般缺陷,见表11。 b)在检验中发现被试产品有任一个致命缺陷的检验项目时,该项检验判为不合格。 c)在检验中出现一个严重缺陷检验项目不合格时,进行第二次抽取,重复进行试验。如未发现严 重缺陷,可判定该产品本次检验合格。如第二次抽取的样品仍存在缺陷,则判定该产品本次检 验不合格。 d)在检验中出现任意两个严重缺陷检查项目不合格时,不需进行第二次抽取,判定该产品本次检 验不合格。 e)在检验中出现一般缺陷检验项目不合格时,可按两个一般缺陷为一个严重缺陷进行计算,当严 重缺陷超过两个时,不再进行第二次抽取,可判定该产品本次检验不合格;不超过两个时,可 进行第二次抽取重复进行检验。如未发现严重缺陷,判定该产品本次检验合格。 f)在检验试验装置电源发生器的电流幅值、电压幅值、频率、相位等误差(准确度)时,当误差 满足标准要求时,判为合格;当误差超过基本误差,但不超过2倍基本误差时,判为严重缺陷; 当误差超过2倍基本误差时,判为致命缺陷。 g)在检验试验装置开关量输出误差(准确度)时,当误差满足标准要求时,判为合格;当误差超 过基本误差,但不超过2倍基本误差时,判为严重缺陷;当误差超过2倍基本误差时,判为致 命缺陷。 h)在检验试验装置数字量采样值输出误差(准确度)时,当误差满足标准要求时,判为合格;当 误差超过基本误差,但不超过2倍基本误差时,判为严重缺陷;当误差超过2倍基本误差时, 判为致命缺陷。 i)对于专用测试功能检验几种测试方法的测试结果应一致,当出现偏差时,应按下列原则判定: 当偏差≤误差的5%时,判为合格;当误差的5%<偏差≤误差的10%时,判为一般缺陷;当误差 的10%<偏差≤误差的20%时,判为严重缺陷;当误差的20%<偏差时,判为致命缺陷。 i)检验中样品出现故障允许进行修复,修复内容如对已做过检验项目的检验结果没有影响,可继 续进行检验。

6.3.1产品出厂前须经制造厂的质量检验部门进行出厂检验,检验在标准大气环境条件下进行,检验 项目见表11,检验方法参见附录C。 5.3.2出厂检验中任一项不符合要求者,均须找出不符合的原因并予以纠正,合格品由检验部门颁发 合格证方可出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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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1在规定使用的时间内,使用部门应将试验装置送到指定检验部门定期检验,检验应在标准大气 环境条件下进行,检验周期不宜超过2年,定期检验项目见表11,检验方法参见附录C。 6.4.2检验判断规则如下: a)检验中出现一项致命缺陷,可判为不合格; b)检验中出现两项严重缺陷,或一项严重缺陷和两项一般缺陷,可判为不合格; c)检验中出现四项一般缺陷,可判为不合格。 6.4.3定期检验中任一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应进行调整、修理,并经再次检验合格后,才能投入使 用。 6.4.4定期检验报告中应注明不合格的项目,经检验合格的产品,应由检验部门颁发校准证书方能投 入使用。

11检验项目及缺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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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1产品应有良好的内、外包装,并具备防尘、防雨、防水、防潮、防震等措施。

a)发货厂名、产品名称、型号; b)收货单位名称、地址、到站; c)包装箱外形尺寸(长*宽*高)及毛重; d)包装箱外应标有“防潮”、“向上”、“小心轻放”等标志字样 7.1.3包装箱内应附有测试软件、使用手册、检验报告、附件、装箱清单以及产品检验合格证。

7.2.1产品应适于陆运、空运、水运(海运)。

8.1每台产品应有铭牌或相当于铭牌的标志,内容包括:

a)制造厂名称和商标; b)产品型号和名称; c)规格号(需要时); d)额定值; e)产品制造年、月; f)产品的编号; g)电流、电压源的输出端,开关量的输入、输出端,数字量采样值的输出端,控制保护系统通信 接口和面板上的按钮应有明显的色彩或字符标示。 .2产品的端子旁应标明端子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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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产品外包装上应有收发货标志、包装、贮存、运输图示标志等必需的标志和标签。 3.5产品的相关部位及说明书中应有安全标志,安全标志见GB/T14598.27。 8.6产品的使用说明书、质量证明文件或包装物上应标有产品执行的标准代号。 8.7所有标志均应规范、清晰、持久

3.4产品外包装上应有收发货标志、包装、贮存、运输图示标志等必需的标志和标签。 3.5产品的相关部位及说明书中应有安全标志,安全标志见GB/T14598.27。 3.6产品的使用说明书、质量证明文件或包装物上应标有产品执行的标准代号。 8.7所有标志均应规范、清晰、持久

9.1随产品配置的文件

出厂产品应配置以下文件: a)基准条件质量证明文件,必要时应附出厂检验记录; b)产品说明书(可按供货批次提供); c)产品安装图(可含在产品说明书中); d)产品原理图和接线图(可含在产品说明书中); e)装箱清单

2015年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经济》考点手册9.2随产品供应的配套件

随产品供应的配套件应在相关文件中注明, 一般包括: a)易损零部件及易损元器件; b)产品附件; c)合同中规定的备品、备件

0.1除另有规定外,在用户完全遵守本标准、产品企业标准及产品说明书规定的运输、贮存、安装和 使用要求的情况下,产品自出厂之日起2年内,如发生产品及其配套件非人为损坏,制造厂负责免费修 理或更换。

.1除另有规定外,在用户完全遵守本标准、产品企业标准及产品说明书规定的运输、贮存、安 用要求的情况下,产品自出厂之日起2年内,如发生产品及其配套件非人为损坏,制造厂负责免 或更换。 .2一般情况下,产品使用期限不超过 8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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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焊接设备电磁场检测与评估准则 GB/T 25313-2010》附录A (资料性附录) 高压直流保护现场试验模式

图A.1一种典型的特高压直流保护系统架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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