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38519-2020 机车车辆火灾报警系统

GB/T 38519-2020 机车车辆火灾报警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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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类别:铁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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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38519-2020 机车车辆火灾报警系统简介:

GB/T 38519-2020标准是中国国家标准,全称为《铁路机车车辆火灾报警系统要求和测试方法》。这个标准主要规范了铁路机车车辆火灾报警系统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和维护等方面的要求,包括火灾报警器的性能指标、报警信号的处理、火灾检测的准确性、系统的可靠性、用户界面设计以及测试方法等。

机车车辆火灾报警系统是保障铁路运输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用于监测车辆内部可能发生的火灾,通过早期发现和报警,及时采取措施防止火灾扩大,减少火灾对人员和财产的损失。该系统通常包括火灾探测器、报警器、控制系统和通信设备等,能够在火灾初始阶段发出声音或光信号,提醒相关人员进行处理。

GB/T 38519-2020标准对这类系统的各项性能进行了严格的规定,以确保其在实际运行中的有效性。它适用于铁路机车车辆的设计、生产和维护,同时也是检验和验收这类系统的重要依据。

GB/T 38519-2020 机车车辆火灾报警系统部分内容预览:

GB/T5907.5一2015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为了方便使用,以下重复列出了 GB/T5907.5一2015中的部分术语和定义

火灾报警系统firealarmsystem

等),并通过输入/输出(1/O)或通信接口将其信息汇总至火灾报警控制器,并可由火灾报警控制器通过 网络通信或硬线的方式将报警等信息传输到其他系统的系统,

建筑面积725.98平方米三层别墅火灾报警控制器firealarmcontroluni

4.1环境温度:机车环境温度应符合TB/T3487、TB/T3488的规定;客车环境温度应符合 GB/T12817的规定;货车环境温度应符合GB/T5600的规定;动车组运用环境温度非高寒地区为 25℃~十40℃,高寒地区为一40℃~十40℃。可在不低于一40℃环境温度下存放。 4.2相对湿度:最湿月月平均最大相对湿度不大于95%(该月月平均最低温度为25℃)。 4.3海拔高度:不超过2500m。 4.4其他:有风、沙、雨、雪天气,偶有盐雾、酸雨、沙尘暴等现象。特殊情况下会有长期持续盐雾现象, 4.5运行区段环境条件与4.1~4.4有差异时.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4.1环境温度:机车环境温度应符合TB/T3487、TB/T3488的规定;客车环境温度应符合 GB/T12817的规定;货车环境温度应符合GB/T5600的规定;动车组运用环境温度非高寒地区为 25℃~十40℃,高寒地区为一40℃~十40℃。可在不低于一40℃环境温度下存放。 4.2相对湿度:最湿月月平均最大相对湿度不大于95%(该月月平均最低温度为25℃)。 4.3海拔高度:不超过2500m。 4.4其他:有风、沙、雨、雪天气,偶有盐雾、酸雨、沙尘暴等现象。特殊情况下会有长期持续盐雾现象 4.5运行区段环境条件与4.1~4.4有差异时,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5.1火灾报警系统主要包含两类部件:

a)火灾报警控制器; b)烟温复合型火灾探测器、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缆式线型感温火灾探

GB/T385192020

器、火焰探测器中的一种或几种。 报警系统结构示意图参见图1。火灾探测器可单独使用,火灾报警控制器需与火灾探测器配

焰探测器中的一种或几

图1火灾报警系统结构示意图

5.3火灾报警系统应遵循在不易发觉火情的区域、密闭空间等重要或易燃位置加装火灾探测器的设计 原则。

a) 机车:司机室、机械间、电气柜、油冷却变压器、动力蓄电池箱、动力间; b) 客车:客室、包间、电气柜、乘务室; 发电车:机械间、冷却间; d)动车组:司机室、客室、乘务员室、厨房、卫生间、电气屏柜、油冷却变压器、动力蓄电池箱、可燃 油箱。 其他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6.1.1产品应符合按规定程序批准的图纸及技术文件的要求。 6.1.2系统组成和设置应符合机车车辆防火设计要求,具备一定的灵敏度,达到防灾减灾的目的。 6.1.3 系统应具有报警功能,检测到火灾报警时应能明确指示火灾位置。 6.1.4系统应具有状态检测功能,可对火灾报警控制器和各类探测器进行实时检测。 6.1.5系统应具有上电自检功能,可对系统各部件进行上电自检。 6.1.6系统应具有电源极性防反接功能,短路保护具备自恢复功能。 6.1.7在探测到火情时,系统应在10s内给出报警。 6.1.8设备应安装合理,无变形或弯曲;表面无机械缺陷,漆面无划痕;电镀件应平整有光泽;紧固件 短缺,无松动,无生锈。 6.1.9每个探测器应有红色报警确认灯。当被监视区域符合报警条件时,探测器报警确认灯应点 并保持至被复位。通过报警确认灯显示探测器其他工作状态时,被显示状态应与火灾报警状态有明 区别。可拆卸探测器的报警确认灯可安装在探头上,确认灯点亮时在其正前方6m处,在光照度

1.9每个探测器应有红色报警确认灯。当被监视区域符合报警条件时,探测器报警确认灯应点 保持至被复位。通过报警确认灯显示探测器其他工作状态时,被显示状态应与火灾报警状态有 别。可拆卸探测器的报警确认灯可安装在探头上,确认灯点亮时在其正前方6m处,在光照度

6.2系统主要功能及工况

系统应其备撼烟、感温或烟温复合探测功能,可根据而求配直外接缆式线型撼温火火探 火焰探测器。系统应能够在自检、复位、运行三种工况下工作,具体如下: 自检工况:上电时能够对系统的状态进行检测,并能控制相应的指示灯(器)、音响器件, b)复位工况:对系统的火警锁定状态进行复位后自检。 c)运行工况:包括正常、故障、火警三种状态,火警发生时应指示出具体位置并报警,锁定直至复 位。若同时发生故障和火警时,火警优先,并提供火警输出

6.3部件详细功能及技术参数

6.3.1火灾报警控制器

6.3.1.1供电电压:火灾报警控制器额定电压可分为DC24V、DC48V、DC72V、DC110V,如有其他电源 制式,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火灾报警系统的供电应具有较高优先等级,采用蓄电池供电时应符合 GB/T25119—2010中5.1.1的规定 5.3.1.2消音:火灾报警声信号应能通过消音按键或网络控制系统手动消除。消音后,有新的火灾报警 信号时,声警报信号应能重新启动。 6.3.1.3复位:应能通过复位按键或网络控制系统对火灾报警系统进行复位操作。复位后,仍然存在的 状态及相关信息均应保持或在20S内重新建立。除复位操作外,对控制器的任何操作均不应影响控制 器接收和发出火灾报警信号。 6.3.1.4自检:应能通过自检按键或重新上电对系统进行自检。在执行自检功能期间,受其控制的外接 设备和输出接点均不应动作。自检时间超过1min或其不能自动停止自检功能时,火灾报警控制器的 自检功能不应影响非自检部位、探测区和控制器本身的火灾报警功能。 6.3.1.5火警优先:当火灾报警控制器同时接收到故障报警和火灾报警时,发出火灾报警信号。 6.3.1.6火警保持:当发出火警信号后,应能将火警信息保持直至复位操作或重新上电 6.3.1.7信息显示:应具有中文功能标注和信息显示。可通过显示屏或指示灯显示火灾报警系统故障 及火警等信息。控制器信息显示按火灾报警、监管报警及其他状态顺序由高至低排列信息显示等级,高 等级的状态信息应优先显示,低等级状态信息显示不应影响高等级状态信息显示,显示的信息应与对应 的状态一致且易于辨识。当控制器处于某一高等级状态显示时,应能通过手动操作查询其他低等级状 态信息,各状态信息不应交替显示。在不能同时显示所有故障信息时,未显示的故障信息应手动可查。 当发生多条报警时,应能显示最先火灾报警部位和火灾报警部位总数。在1001x~5001x环境光线条

《电工用铝包钢线 GB/T17937-2009》GB/T385192020

6.3.1.25每一接线端子上都应有清晰、牢固的标志

6.3.2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

5.3.2.1供电电压:独立供电时,供电电压同火灾报警控制器;系统内部供电时,宜采用DC24V (DC21.6V~DC26.4V)。 6.3.2.2指示灯指示:探测器具备红色火警指示灯,应明显区别于其他功能指示灯。 6.3.2.3通信功能:与火灾报警控制器配套使用时,应将信息通过信号回路传送至火灾报警控制器。 6.3.2.4 感烟功能:应满足GB4715一2005中第4章的相关规定。 6.3.2.5 感烟报警动作阈值(m):可调范围0.14dB/m~0.3dB/m,具体数值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6.3.2.6 消耗功率:监视状态小于2W,报警状态小于5W。 6.3.2.7 探测器应能防止直径为1.3mm士0.05mm的球形物体侵人探测室。 6.3.2.8 探测器的慢速发展火灾响应性能应符合GB4715一2005中3.8的要求。 6.3.2.9 可独立使用的探测器,应具备报警功能

6.3.3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

6.3.3.1供电电压:独立供电时,供电电压同火灾报警控制器;系统内部供电时,宜采用DC24V (DC21.6V~DC26.4V)。 6.3.3.2指示灯指示:探测器具备红色火警指示灯,应明显区别于其他功能指示灯。 6.3.3.3 通信功能:与火灾报警控制器配套使用时,应将信息通过信号回路传送至火灾报警控制器。 6.3.3.4 感温功能:包括定温报警、差温报警和差定温报警三种,具体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6.3.3.5 感温报警动作阅值:应满足GB4716一2005中表1的规定,具体数值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6.3.3.6 消耗功率:监视状态小于2W,报警状态小于5W。 6.3.3.7 探测器的感温元件(辅助功能的元件除外)与探测器安装表面的距离不应小于15mm。 6.3.3.8 可独立使用的探测器,应具备报警功能。 6.3.3.9可接人缆式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的探测器应具有相应的电气接口

6.3.3.1供电电压:独立供电时,供电电压同火灾报警控制器;系统内部供电时,宜采用DC24V (DC21.6V~DC26.4V)。 6.3.3.2指示灯指示:探测器具备红色火警指示灯,应明显区别于其他功能指示灯。 6.3.3.3 通信功能:与火灾报警控制器配套使用时JG∕T 155-2014 电动平开、推拉围墙大门,应将信息通过信号回路传送至火灾报警控制器。 6.3.3.4 感温功能:包括定温报警、差温报警和差定温报警三种,具体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6.3.3.5 感温报警动作阅值:应满足GB4716一2005中表1的规定,具体数值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6.3.3.6 消耗功率:监视状态小于2W,报警状态小于5W。 6.3.3.7 探测器的感温元件(辅助功能的元件除外)与探测器安装表面的距离不应小于15mm, 6.3.3.8 可独立使用的探测器,应具备报警功能。 6.3.3.9可接人缆式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的探测器应具有相应的电气接口

6.3.4烟温复合型火灾探测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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