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0180-2018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要求

GB 50180-2018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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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50180-2018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要求简介:

GB 50180-2018《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是中国为了规范城市居住区的规划设计,保障居民的生活质量,提高城市的居住环境而制定的一项国家标准。此标准主要涵盖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居住区规划布局:规定了居住区的空间布局形式、规模、密度、功能分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等,以实现居住区的合理、高效和可持续发展。

2. 居住环境:强调了居住区的绿化、公共空间、交通组织、防灾减灾设计等方面,旨在创造舒适、安全、宜人的居住环境。

3. 建筑与环境:对居住区内的建筑高度、间距、朝向、间距等提出了具体要求,以保证良好的采光、通风、噪音控制和视觉景观。

4. 公共服务设施:规定了居住区应配备的公共设施,如学校、医院、商场、体育设施、社区服务站等,以满足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

5. 环境保护与节能:注重居住区的能源利用效率,提倡绿色建筑和低碳生活方式,保护生态环境。

6. 无障碍设施:确保各类人群的无障碍通行,包括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设施设计。

7. 安全管理:强调居住区的安防设施、消防设施、应急设施等,保障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总之,GB 50180-2018 是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的重要指导文件,旨在提升城市居住区的品质,提升居民的生活满意度,促进城市的和谐发展。

GB 50180-2018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要求部分内容预览:

0.1本条是制定本标准的目的和

为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新时代的发展理念和发展要求,坚持以 人民为中心、绿色发展,提高《规范》的政策性、导向型、科学 性和可操作性,保障居民的居住生活环境符合中央城镇化工作会 议提出的“按照促进生产空间集约高效、生活空间宜居适度、生 态空间山清水秀的总体要求,形成生产、生活、生态空间的合理 结构”要求,科学合理、经济有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间,有效规范 城市居住区规划建设管理行为,促进城市居住区持续健康发展,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的要求,由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会同有 关单位对《规范》进行修订。 为落实国家标准化改革的统一部署,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 标准定额司关于统一变更工程建设标准特征名的通知》(2017 140号)要求,实现在标准规范名称上可直接区分“强制、推荐” 属性的目标,即全文强制的为“规范”,其他均为“标准”,本次 修订将《规范》更名为《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以下简称 本标准)。

1.0.2本条明确了本标准的适用

本标准是城市总体规划选择居住用地、控制开发强度、预测 舍住人口规模、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合理布局居住生活空 间的依据;是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城市居住区建筑容量和人口规 模,配置各项配套设施及公共绿地,有效管控居住用地建设的依 据;是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包括修建性详细规划以及住宅建设 项目规划与设计)合理组织建筑空间、道路交通,设置配套设 施,设计绿地等公共空间,保障居住生活环境安全、宜居的 依据。

DB31/T 1034-2017标准下载1.0.3本条明确了城市居住区规划建设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发的建设模式;并应满足居民合理的生活需求,提供便利的公共 服务,创造绿色出行的生活条件。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 划法》第四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 布局、节约土地、集纳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 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 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 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 生、公共安全的需要”。提出营造安全、卫生、方便、舒适、美 丽、和谐及多样化的居住环境。

2.0.1本条明确了“城市居住区”的概念。

2.0.1本条明确了“城币居任区”的概念。 “居住区”是城市中住宅建筑相对集中的地区,与原《规范》 术语“泛指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的概念基本一 致。居住区依据其居住人口规模主要可分为十五分钟生活圈居住 区、十分钟生活圈居住区、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和居住街坊 四级。 2.0.2~2.0.4明确了各级“生活圈居住区”的含义。 “生活圈”是根据城市居民的出行能力、设施需求频率及其 服务半径、服务水平的不同,划分出的不同的居民日常生活空 间,并据此进行公共服务、公共资源(包括公共绿地等)的配 置。“生活圈”通常不是一个具有明确空间边界的概念,圈内的 用地功能是混合的,里面包括与居住功能并不直接相关的其他城 市功能。但“生活圈居住区”是指一定空间范围内,由城市道路 或用地边界线所围合,住宅建筑相对集中的居住功能区域;通常 根据居住人口规模、行政管理分区等情况可以划定明确的居住空 间边界,界内与居住功能不直接相关或是服务范围远大于本居住 区的各类设施用地不计入居住区用地。十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的 用地面积规模约为130hm~200hm,十分钟生活圈居住区的用 地面积规模约为32hm²~50hm²,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的用地面 积规模约为8hm²~18hm²。采用“生活圈居住区”的概念,既 有利于落实或对接国家有关基本公共服务到基层的政策、措施 及设施项目的建设,也可以用来评估旧区各项居住区配套设施 及公共绿地的配套情况,如校核其服务半径或覆盖情况,并作 为旧区改建时“填缺补漏”、逐步完善的依据,北京市对老城区 的规划管理就实行了“查漏补缺、先批设施、后批住宅”的管

百工力 “居住街坊”尺度为150m~250m,相当于原《规范》的居 住组团规模;由城市道路或用地边界线所围合,用地规模约 2hm²~4hm²,是居住的基本生活单元。围合居住街坊的道路皆 应为城市道路,开放支路网系统,不可封闭管理。这也是“小街 区、密路网”发展要求的具体体现

。0.7本条明确了“公共绿地”的概念。

0.7本条明确了“公共绿地”的

公共绿地是为各级生活圈居住区配建的公园绿地及街头小厂 场。对应城市用地分类G类用地(绿地与广场用地)中的公园 绿地(G1)及广场用地(G3),不包括城市级的大型公园绿地及 广场用地,也不包括居住街坊内的绿地

2.0.9本条明确了“配套设施”的含义

与居住区的分级相对应,各级生活圈和居住街坊配套建设的 生活服务设施的总称为配套设施。其中包括城市公共管理与公共 服务设施(A)、商业服务业设施(B)、市政公用设施(U)、交 通场站(S4),也包括居住用地内的服务设施(服务五分钟生活 圈范围、用地性质为居住用地的社区服务设施,以及服务居住街 坊的、用地性质为住宅用地的便民服务设施)。 2.0.10本条明确了“社区服务设施”的含义。 根据调研数据统计,我国大多数社区的堂住人口规模为

2.0.10本条明确了

根据调研数据统计,我国大多数社区的常住人口规模为 5000人~12000人(约1000户~3000户),因此本标准将五分 钟生活圈居住区的配套设施作为社区服务设施,与基层社区管理 进行对接,有利于社区服务设施的落实并实施管理。但在实际应 用中,每个城市对社区规模的划分可能各不相同,城市可结合本 市的社区管理规划对接社区服务层级。总之,为居民配建相应的 生活服务设施才是居住区分级的根本目的

2.0.11本条明确了“便民服务设施”的含义

居住街坊用地规模为2hm²~4hm²,是居住着1000人~~ 3000人的基本生活单元JTG∕T 5122-2021 公路缆索结构体系桥梁养护技术规范,因此也应配备最基本的生活服务设施,

该类设施主要服务于本街坊居民,其用地类别为住宅用地 (R11、R21、R31);一般应根据居住人口规模、住宅建筑面积 规模或住宅套数按一定比例配建。

3.0.1本条明确了居住区规划建设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

23086方人,占总人口的16.7%,其中65岁以上人口15003万 人,占总人口的10.8%;据中国市长协会《中国城市发展报告 (2015)》预测,至2050年,老年人口将达到总人口的34.1%。 根据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我国0岁~14岁人口为22245 万人,占总人口的16.6%;残疾人口为8502万,其中肢体伤残 者占有相当的比例。为老年人儿童、残疾人提供活动场地及相应 的服务设施和方便、安全的居住生活条件等无障碍的出行环境, 使老年人能安度晚年、儿童快乐成长、残疾人能享受国家、社会 给予的生活保障,营造全龄友好的生活居住环境是居住区规划建 设不容忽略的重要问题。如居住区内的绿地宜引导服务居民,尤 其是老年人和残疾人的康复花园建设。康复花园一般利用植物栽 培和园艺操作活动,例如栽培活动、植物陪伴、感受植物、采收 成果等对来访者实现保健养生的作用。 5在旧区进行居住区规划建设,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遵守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基本 原则并与传统风貌相协调。 6为提升城市在适应环境变化和应对自然灾害等方面的能 力,提升城市生态系统功能和减少城市洪涝灾害的发生,居住区 规划应充分结合自然条件、现状地形地貌及河湖水域进行建筑布 局,充分落实海绵城市有关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等建 设要求,采用渗、滞、蓄、净、用、排等措施,更多地利用自然 的力量控制雨水径流,同时有效控制面源污染。 7居住用地是城市建设用地中占比最大的用地类型,因此 住宅建筑是对城市风貌影响较大的建筑类型。居住区规划建设应 符合所在地城市设计的要求,塑造特色、优化形态、集约用地。 没有城市设计指引的建设项目应运用城市设计的方法,研究并有 效控制居住区的公共空间系统、绿地景观系统以及建筑高度、体 量、风格、色彩等,创造宜居生活空间、提升城市环境质量。 3.0.2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明确了居住区规划选址必须遵守的 安全性原则

居住区是城市居民居住生活的场所,其选址的安全性、适宜 生规定是居民安居生活的基本保障。 1山洪灾害和滑坡、泥石流灾害是我国自然灾害造成人员 历亡的重要灾种,发生频率十分频繁,每年都会造成大量人员伤 亡和财产损失。居住区应避开有上述自然灾害威胁的地段进行 建设。 2危险化学品及易燃易爆品等危险源是城市的重要危险源, 一旦发生事故,影响范围广、居民受灾程度严重。因此居住区与 周围的危险化学品及易燃易爆品等危险源,必须保持一定的距离 并符合国家对该类危险源安全距离的有关规定,可设置绿化隔离 带确保居民安全。 3噪声和光污染会对人的听觉系统、视觉系统和身体健康 产生不良影响,降低居民的居住舒适度。临近交通十线或其他已 知固定设备产生的噪声超标、公共活动场所某些时段产生的噪 声、建筑玻璃幕墙日间产生的强反射光或夜景照明对住宅产生的 强光,都可能影响居民休息、干扰居民正常生活。因此,建筑的 规划布局应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防护或隔离,降低噪声和光污染 对居民产生的不利影响。如尽可能将商业、停车楼等对噪声和光 污染不敏感的建筑邻靠噪声源、遮挡光污染,可采用设置土坡绿 化、种植大型养木等隔离措施,降低噪声和光污染对住宅建筑的 不利影响。 4依据环境保护部《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 有关要求,在有可能被污染的建设用地上规划建设居住区时,如 原二类以上工业用地改变为居住用地时,需对该建设用地的土壤 污染情况进行环境质量评价,土壤环境调查与风险评估确定为污 染地段的,必须有针对性地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无害化治理和修 复,在符合居住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前提下,才可以规划建 设居住区。未经治理或者治理后检测不符合相关标准的,不得用 于建设居住区。 3.0.3本条是居住区规划布局应兼顾的安全性要求

3.0.3本条是居住区规划布局应兼顾的安全性要求。

应急避难场所和疏散通道是城市综合防灾设施的重要组成部 分,是应对灾害保障居民人身安全的必要设施。居住区规划布局 应统筹其道路、公共绿地、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住宅建筑以及 配套设施等公共空间的布局,满足居民应急避难和就近疏散的安 全管控要求。在突发灾害时,承担疏散通道或救援通道的居住区 道路应能够满足居民安全疏散以及运送救援物资等要求,并设置 相应的引导标识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城镇管理办法》(2011年)3.0.4本条是居住区分级控制规模的划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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