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A/T 488-2020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车载照明设备通用技术条件

GA/T 488-2020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车载照明设备通用技术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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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GA/T 488-2020
文件类型:.pdf
资源大小:5.9M
标准类别:环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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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T 488-2020 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GA/T 488-2020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车载照明设备通用技术条件简介:

GA/T 488-2020,全称为《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车载照明设备通用技术条件》,这是一份由中国公安部发布的推荐性技术标准。该标准主要针对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时使用的车载照明设备,制定了详细的通用技术要求。

这份标准的主要内容包括:

1. 定义与范围:明确了车载照明设备的定义,适用于公安交警部门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证据收集等工作中使用的照明设备。

2. 技术要求:对车载照明设备的性能、功能、结构、安全、耐用性等方面提出了详细的技术要求,如亮度、颜色温度、照射角度、防护等级等。

3. 试验方法:规定了车载照明设备的性能测试方法,如耐寒耐热、防水防尘等。

4. 检验规则:对车载照明设备的生产和检验过程进行了规定,确保设备的质量。

5. 使用和维护:给出了设备的正确使用方法和维护保养建议。

总的来说,GA/T 488-2020标准的实施,有助于提高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的效率和准确性,保障勘查人员的安全,同时也为车载照明设备的设计、生产和使用提供了标准化的指导。

GA/T 488-2020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车载照明设备通用技术条件部分内容预览:

6.7.2电快速瞬变脉冲群抗扰度试验

6.7.2.1试验条件及设备

气候条件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环境温度:10℃~35℃; 一相对湿度:45%~75%。 试验室的布置及试验用电快速瞬变脉冲群发生器应符合GB/T17626.4的要求。

TB/T 3278-2011标准下载6.7.2.2试验方法

受试交流型照明设备通电正常工作, 试验电压极性选择正或者负,试验持续时间为2min,耦合的 瑞口为照明设备主供电电源端口,试验电压要逐次加在每一根交流电源线与地线之间,试验电压为2k (峰值),重复频率100kHz,试验中及试验后检查照明设备的工作状态

6.7.3电动工具骚扰试验

6. 7. 3. 1试验设备

试验用设备选用功率不小于500W的电动工具。

6. 7.3. 2试验方法

受试交流型照明设备通电正常工作,在距离照明设备0.5m处启动试验用电动工具,试验中及 检查照明设备工作状态。

6.7.4电压短时中断抗扰度试验

6.7.4.1试验设备

验用设备应符合GB/T17626.11的要求

6. 7. 4. 2试验方法

受试交流型照明设备通电正常工作,试验配置应符合GB/T17626.11要求。电压短时中断试验 0%U,持续时间为250个电压周期,共进行3次试验,每次试验之间最小间隔为25s。试验中 后检查照明设备的工作状态。

6.8.1.1试验设备

试验用设备应符合GB/T4208的要求。

6. 8.1. 2试验方法

将照明设备放置在雨淋试验台上,使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使用直径为6.3mm的喷嘴在距离照明灯 具2.5m~3m处进行雨淋试验,水流量为(12.5±0.625)L/min,试验时间30min,试样中和试验后,检 查照明设备工作状态。

6.8.2照明灯具的外壳防护等级试验

按GB/T4208中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

6. 9. 1高温试验

6. 9. 1.1试验设备

试验用设备应符合GB/T2423.2的要求。

6.9.1.2试验方法

6.9.2.1试验设备

试验用设备应符合GB/T2423.1的要

验用设备应符合GB/T2423.1的要求。

6.9.2.2试验方法

6.10机械环境耐受性

6. 10. 1振动试验

6. 10.1.1试验设备

式验用设备应符合GB/T2423.10的要求

6. 10.1.2试验方法

6.10.2抗跌落试验

且测检查照明设备的物理接口。

当额定工作电压为DC12V或DC24V时,可直接使用汽车电池组供电,也可以使用专用电池组;当额 定工作电压为AC220V时,可以使用车载发电机组发电来提供电力,AC220V的电源线不应进入驾驶室或 驾驶区。

固定式照明设备应能牢固、可靠地安装在车辆上且在车辆行驶中不能工作:固定式照明设备应有复 立信号引入驾驶室,非复位状态下车辆应不能启动;在非使用条件下,照明设备与地面的垂直高度不应 超过4m,其余部分应不超出车辆的车身宽度范围。

照明设备的检验分为型式检验和出厂检验。

8.2.1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或者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时; b)正式投产后,如产品结构、材料、工艺、关键工序的加工方法有重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的性 能时; c)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时; d)产品停产一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e)交收检验的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的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f)国家有关产品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或合同规定时。

8.2.2型式检验项目应按表9的规定进行

8. 2. 3 判定规则

按表9的规定进行型式检验,若检验结果全部符合第5章的要求,则该产品判定为合格;若有一项不 符合要求,则该产品判定为不合格。

由制造商按表9进行,如有不合格项应进行返工或返修,返工、返修后的产品应再次进行检验, 合格为止。

照明设备的外包装应有如下内容: a)产品中文名称、规格型号、额定电压、功率、灯具类型、转动角度范围、照射距离等主要参数; b)制造商名称、地址、商标; c)产品所执行的标准编号及名称

照明设备上应有铭牌QX/T 438-2018 桥梁设计风速计算规范,铭牌上至少应有如下内容: a)产品中文名称、规格型号、额定电压、功率、灯具类型、转动角度范围等主要参数; b)产品编号或出厂序列号; c)制造商名称。

每台出厂的照明设备应要有产品检验合格证,检验合格证应有如下内容: a)产品名称、型号; b)制造商名称或商标; c)检验结论、检验日期; d)检验员标识。

包装箱应符合防潮、防尘、防震的要求。 每个包装箱内应有使用说明书、保修卡、产品检验合格证或检验标志等。

包装好的照明设备可用常规运输工具运输,运输过程应避免雨雪淋袭、太阳曝晒、接触腐蚀性 机械损伤。

包装好的照明设备应贮存于通风、干燥、无酸碱及腐蚀性气体的仓库中,周围应无强烈的机栅 强磁场作用。

JG∕T 220-2016 铜铝复合柱翼型散热器注:英文字母表示各颜色区域的角点位置。

注:英文字母表示各颜色区域的角点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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