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J 1032-2019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人造板工业

HJ 1032-2019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人造板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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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 1032-2019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人造板工业简介: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人造板工业》(HJ 1032-2019)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发布的一项技术规范,它主要针对人造板工业的排污许可证申请和核发过程提供了详细的技术指导。该规范的出台,旨在进一步加强人造板工业的环境管理,规范企业的排污行为,提高环保意识,促进产业的绿色发展。

人造板工业是木材加工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产品包括胶合板、纤维板、刨花板等。这些产品在建筑、家具、包装等领域应用广泛。然而,人造板生产过程中会产生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等污染物,如甲醛、酚类、有机硫化物等,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因此,对人造板工业的排污进行有效控制和管理至关重要。

HJ 1032-2019规定了人造板工业在申请排污许可证时,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如企业的基本信息、生产规模、生产工艺、污染控制设施、污染物排放情况等。同时,规范还详细阐述了许可证核发的条件、程序以及许可证的有效期、变更、延续、撤销等内容。企业需要按照规范要求,进行自我监测、报告和信息公开,确保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和地*的排放标准。

总的来说,HJ 1032-2019是人造板工业进行环保管理的“指南”,对促进行业的清洁生产和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HJ 1032-2019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人造板工业部分内容预览:

废物,应进行分类管理并及时处理处置,危险废物应委托有资质的相关单位进行利用处置。 d)污水处理产生的污泥应及时处理处置,并达到相应的污染物排放或控制标准要求。 e)加强污泥处理处置各个环节(收集、储存、调节、脱水和外运等)的运行管理,污 泥暂存场所地面应采取防渗漏措施。 f)危险废物应按规定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自行监测*案中应明确排污单位的基本情况、监测点位及示意图、监测指标、执行排放 标准及其限值、监测频次、采样和样品保存*法、监测分析*法和仪器、质量保证与质量控 制、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等。对于采用自动监测的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填报采用自动监测的污染 物指标、自动监测系统联网情况、自动监测系统的运行维护情况等;对于未要求开展自动监 测的污染物指标,排污单位应当填报开展手工监测的污染物排放口和监测点位、监测*法、 监测频次。

7. 3. 1一般原则

排污单位应当开展自行监测工作JT∕T 992.2-2017 公路工程土工合成材料 土工布 第2部分:聚酯玻纤非织造土工布,并安排专人专职对监测数据进行记录、整理、统计和 分析。排污单位对监测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手工监测时生产负荷应不低于 本次监测与上一次监测周期内的平均生产负荷,

7. 3. 2监测内容

人造板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污染源和污染物应包括排放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 审批意见和其他环境管理要求中涉及的各项废气、废水污染源和污染物。排污单位应当开展 自行监测的污染源包括有组织废气、无组织废气、生产废水等全部污染源,污染源的监测点 位、主要监测指标、最低监测频次按表11、表12、表13要求执行。对于新增污染源,周边

环境影响监测点位、指标参照排污单位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执行,

7. 3. 3监测点位

人造板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 益测点位包括外排口、内部监测点、无组织排放监测点、周边 环境影响监测点等

7.3.3.1废气外排口

各类废气污染源通过烟窗或排气筒等**排放至外环境的废气,应在烟窗或排气筒上设 置废气外排口监测点位。点位设置应满足GB/T16157、HJ75等技术规范的要求。废气监测 平台、监测断面和监测孔的位置应符合HJ76、HJ/T397等技术规范的要求,

7.3.3.2废水外排

按照排放标准规定的监控位置设置废水排放口监测点位,废水排放口应符合《排污口规 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HJ/T91和地*相关标准等的要求。 排放标准规定的监控位置为废水总排放口,在废水总排放口采样。排放标准中规定的监 空位置为排污单位废水总排放口的污染物,废水直接排放的,在排污单位的排放口采样;废 水间接排放的,在排污单位的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后、进入公共污水处理系统前的用地红线 界位置采样。单独排入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生活污水不需监测,仅说明排放去向。

7.3.3.3无组织排放

人造板工业排污单位应设置废气无组织排放监测点位,无组织排放监控位置为厂界。

7.3.3.4内部监测点位

当环境管理有要求或排污单位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在排污单位内部设置监测点,监测污 染物浓度密切相关的关键工艺参数等

采用自动监测的排污单位,全天连续监测。按照《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 的要求,自动监测设施不能正常运行期间,应按要求将手工监测数据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 送,每天不少于4次,间隔不得超过6小时。 采用手工监测的排污单位,监测频次不能低于国家或地*发布的标准、规范性文件、环 竟影响评价文件及其审批意见等明确规定的监测频次;污水排向敏感水体或接近集中*饮用 水水源的、废气排向特定的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应适当增加监测频次;排放状况波动大的、 历史稳定达标状况较差的应增加监测频次。 人造板工业排污单位应参照表11、表12、表13确定自行监测频次。待人造板工业排污 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发布后,从其规定。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根据环境质量改善需求, 制定更严格的监测频次要求。 人造板工业重点管理与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依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 确定

有组织废气自行监测点位、主要监测指标及最低

表12无组织废气自行监测点位、主要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

注1:待人造板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后, 监测点位及监测指标从其规定 注2:本标准未规定的其他监测指标按照H819等标准执行,人造板工业排污单位适用的自行监测 技术指南发布后,从其规定。

废水自行监测点位、主要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

自行监测的技术手段包括手工监测和自动监测。设区的市级以上环保主管部门明确要求 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污染物指标,须采取自动监测;对于监测频次高、自动监测技术成熟的 监测指标,应优先选用自动监测技术:其他监测指标,可选用手工监测技术。

7. 6. 1自动监测

7. 6. 2手工采样

监测参照HJ75、HJ76执行。 监测参照HJ/T353、HJ/T354、HJ/T355、HJ/T

有组织废气手工采样*法的选择参照GB/T16157、HJ/T397、HJ732执行。无组织排 放采样*法参照HJ/T55执行 废水手工采样*法的选择参照HJ493、HJI494、HJ495、HJ/T91、HJ/T92执行

7. 6. 3测定*法

废水、废气污染物的监测按照相应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污染物浓度测定*法标准执行,国 家或地*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监测期间手工监测的记录和自动监测运行维护记录按照HJ819执行。 应同步记录监测期间的生产工况

7.8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按照HJ819要求,排污单位应根据自行监测*案及开展状况,梳理全过程监测质控要 求,建立自行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体系,

7.9自行监测信息公开

污单位应按照HJ819要求进行自行监测信息公

8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编制要

8.1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要求

8. 1. 1一般原则

人造板工业排污单位在申请排污许可证时,应按本标准规定,在全国排污许可管理信息 平台中明确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要求。有核发权的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法律法规、 标准规范增加和加严记录要求。排污单位也可自行增加记录要求。 人造板工业排污单位应建立环境管理台账制度,落实环境管理台账记录的责任部门和责 任人,明确工作职责,包括台账记录、整理、维护和管理等,台账记录频次和内容须满足排 亏许可证坏境管理要求,并对台账记录结果的真实性、完整性和规范性负责。 台账应按照电子化储存和纸质储存两种形*同步管理。

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应真实记录基本信息、主要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和污染防治设

施运行管理信息、监测记录信息及其他环境管理信息等,参见资料性附录B。主要生产设施、 污染防治设施、排放口编号应与排污许可证副本中规定的编号一致,

8. 1.2.1基本信息

排污单位基本信息主要包括企业名称、生产经营场所地址、行业类别、法定代表人、统 社会信用代码、生产工艺、生产规模、环保投资、排污权交易文件、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 见及排污许可证编号等。记录内容参见附表B.1。

8.1.2.2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排污单位应定期记录生产设施运行状况并留档保存,应按班次至少记录以下内容 a)运行状态:开始时间,结束时间,是否按照生产要求正常运行。 b)生产负荷:实际生产能力与设计生产能力之比,设计生产能力取最大设计值。 c)产品产量:记录统计时段内主要产品产量。 d)原辅料:记录名称、来源地、种类、用量、有毒有害成分及占比、是否为危险化学 品。 e)燃料:记录种类、用量、成分、热值、品质。涉及二次能源的需建立能源平衡报表, 应填报一次*入能源和二次转化能源。 记录内容参见附录B中表B.2、B.3。

8.1.2.3污染防治设施基本信息

8.1.2.4其他环境管理信息

排污单位应记录无组织废气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相关的信息。排污单位在特 设施运行管理信息和污染防治设施运

行管理信息)、固体废物收集处置信息等。 排污单位还应根据环境管理要求和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内容需求,自行增补记录

8.1.2.5监测记录信息

排污单位应建立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监测记录陕02J06-1 木门,记录、台账的形*和质量控制参照 HJ/T373、HJ819等相关要求执行。 记录内容参见附表 B.9~B.12。

8.1.2.6VOCs记录管理要求

排污单位应定期(重点管理类每月1次,简化管理类每季1次)开展检查并记录以下 VOCs管理内容: a)含VOCs原辅材料(固化剂、胶粘剂等)名称及其VOCs含量,采*量、使用量 车存量,含VOCs原辅材料回收**及回收量等。 b)废气处理设施相关耗材(吸收剂、吸附剂、催化剂等)**处置记录,如一次性吸 附剂更换时间和更换量;再生型吸附剂再生周期、更换情况;废吸附剂储存、处置情况。 c)容器或包装袋在非取用状态时是否加盖、封口,保持密闭;盛装过VOCs物料的废 包装容器是否加盖密闭。 d)容器或包装袋是否存放于室内,或存放于设置有雨棚、遮阳和防渗设施的专用场地: e)生产用胶黏剂是否采用管道密团输送,或者采用密闭容器或罐车。 f)胶合板和其他人造板的涂(淋)胶过程是否密闭,或采取局部气体收集措施;废气是 否排至VOCs发气收集处理系统。 g)调配、干燥等过程中使用VOCs含量大于等于10%的产品,是否采用密闭设备, 或在密团闭空间内操作,或采取局部气体收集措施;废气是否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h)VOCs无组织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是否与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行;输送管道是否密闭 无破损;是否负压运行,处于正压状态的,是否有泄漏。 i)泵、压缩机、搅拌器、阀门、法兰等是否按时进行泄漏检测。

大跨度梁板高支模施工技术8. 1. 3. 1 基本信息

对于未发生变化的基本信息,按年记录,1次/年;对于发生变化的基本信息,在发生变 化时记录1次。

8.1.3.2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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