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3/T 2201-2019 堤防工程管理规程

DB33/T 2201-2019 堤防工程管理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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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DB33/T 2201-2019
文件类型:.pdf
资源大小:656K
标准类别:水利标准
资源ID:36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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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3/T 2201-2019 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DB33/T 2201-2019 堤防工程管理规程简介:

DB33/T 2201-2019 是浙江省的地方标准,全称为“堤防工程管理规程”。这份标准主要规定了堤防工程的管理原则、管理内容、管理方法、技术要求以及评估与改进等方面的具体规定,旨在提升浙江省堤防工程的管理水平,保障堤防的安全运行,防止水灾,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生态环境。

该规程涵盖了堤防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日常管理、维修养护、安全监测、应急处理等多个环节,对堤防的材料选取、施工工艺、运行维护、检查评估等进行了详细规定,确保堤防工程的建设质量和运行安全。

此外,DB33/T 2201-2019 还强调了信息化管理,提倡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如GIS、BIM等,对堤防工程进行动态管理和决策支持,提升了管理效率和决策的科学性。

这份标准的实施,对于规范浙江省的堤防工程管理,提升工程质量和安全,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DB33/T 2201-2019 堤防工程管理规程部分内容预览:

特、恢复取肩 设施设备、运行管理系统等进

4.1堤防工程实行安全管理责任制,应落实明确的堤防工程管理单位或责任主体,并明确其管理职责。 4.2堤防工程应推行标准化管理,实行岗位责任制,并配备满足工程管理需要的工作人员。 4.3堤防工程宜推行物业化或集约化管理。 4.4应划定堤防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设置界桩和公告牌。 4.5应实行堤防工程信息化管理,建立运行管理平台。管理平台能与上级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 管理平台互联互通。 4.6堤防工程存在安全隐患或损毁的,应及时开展维修或加固工作,确保工程安全、完整。 4.7与堤防工程连为一体的交叉建筑物的建设与运行管理,应符合堤防工程安全要求 4.8堤防工程验收合格后,管理单位或责任主体应将工程的权属、主管部门、管理单位(责任主体) 规模、功能等情况报具有 管部门备案,并落实工程管护经费。

5.1.1应以“因事设岗、以岗定责”为原则, 明确堤防工程管理岗位、任职条件、职责。 5.1.2应对工程检查、安全监测、维修养护、应急管理、档案管理等管理工作设置相应岗位,

5.2.1管理单位应明确单位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责任主体应明确工程管理负责人和工程管理人员。 5.2.2堤防工程管理单位或责任主体应配备满足岗位工作实际需要的人员,可实行兼岗。巡查人员:1 级、2级堤防工程应每5km不少于1名,3级、4级堤防工程应每10km不少于1名。 5.2.3上岗人员应具有与岗位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 5.2.4管理人员应实行岗前教育培训,并应根据专业管理需要木饰面施涂丙烯酸清漆磨退施工工艺标准,参加业务培训。

5.3.1管理单位或责任主体应根据管理实际、管护内容、工程特点,建立健全保障堤防工程安全的各 项管理制度,并适时修订完善。工程管理制度及内容要求可参照附录A。 5.3.2管理单位或责任主体应根据堤防工程管理内容与管理制度要求,梳理管理事项,明确各项管理 工作要求、工作流程及台帐要求,制定管理手册,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完善。 5.3.3物业化管理应实行合同(协议)制,合同应明确物业化管理内容、要求、责任、人员,明确监 督检查、考核验收等具体要求,

6.1.1工程检查包括日常巡查、定期检查、特别检查和专项检查。具体检查内容应根据工程实际,按 本标准的6.2进行合理增减。检查记录表格式参照附录B。 6.1.2工程检查范围包括堤防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及影响堤防工程安全的其它区域。

5.1.3管理 期检查、特别检查和专项检查等各类工程检查的人员组织、检查频次、内容、方法、准备、记录、处理、 报告等要求。 6.1.4检查人员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上报,发现突发险情应立即向管理单位负责人或工程管理负责人 报告。 6.1.5检查记录(包括拍照和录像)应清晰、完整、准确、规范;每次检查完毕后,应及时整理,并 签名归档;定期检查、特别检查和专项检查应根据检查情况编制检查报告。 6.1.6日常巡查宜采用定位信息技术(如GPS、BDS等)开展。重要堤防、险工险段或重要堤段宜设置视 频监控点,辅助巡视、检查。

6.2.1.1堤顶:防浪墙是否完整、倾斜,堤顶是否坚实平整,堤肩线是否顺直。有无凹陷、裂缝、残 缺,相邻两堤段之间有无错动。是否存在硬化堤顶与土堤或垫层脱离现象。 6.2.1.2堤坡:是否平顺,有无雨淋沟、滑坡、裂缝、塌坑、洞穴,有无害堤动物洞穴和活动痕迹 有无渗水散浸。排水沟是否完好、顺畅,排水孔是否正常,渗漏水量变化情况等。 6.2.1.3堤脚:堤脚有无发生淘刷、变形、塌等现象。 6.2.1.4混凝土结构:有无溶蚀、侵蚀、开裂、破损、老化等情况。 6.2.1.5砌石结构:是否平整、完好、紧密,有无松动、塌陷、脱落、风化、架空等情况,

6. 2. 2 堤岸防护

6.2.2.1护坡、护岸:护面是否平整、完好,相邻段有无错动、伸缩缝开合是否正常;砌体有无松动 塌陷、脱落、架空、垫层淘刷现象,护坡上有无杂树和杂物等;浆砌石或混凝土护坡、护岸变形缝和止 水是否完好,坡面是否发生局部侵蚀剥落、裂缝或破碎老化,排水孔排水是否顺畅;混凝土异形块体 合金钢网兜块体、模袋混凝土等防护设施有无损坏、缺失。 6.2.2.2护脚:护脚体表面有无凹陷、塌,护脚平台及坡度是否平顺,护脚体下部有无冲刷松动、 走失。

.2.3防渗及排水设施

6.2.3.1防渗设施:保护层是否完整,有无损坏、失效;有无异常渗水等。 6.2.3.2排水设施:排水沟有无沉陷、断裂、接头漏水、阻塞;排水孔排水是否顺畅。

6.2.4交叉建筑物及其与堤防连接段

6.2.4.1交叉建筑物与堤防接合部的结合是否紧密;是否有不均匀沉陷、裂缝、空隙等;临水侧截水 设施是否完好无损,背水侧反滤排水设施是否完好、无阻塞现象。 6.2.4.2拦河堰坝上、下游两侧堤防是否存在护面冲损、堤脚掏空等。分洪堰堰体有无人为封堵加高 等。 6.2.4.3交叉建筑物有无破损、开裂、变形、异常渗水等现象,能否安全运行。交叉建筑物有相应标 准的按照其标准检查。 6.2.4.4交叉建筑物运行管理对堤防工程安全有无影响。

6.2.5.1防护林木有无缺损现象; 是否有人为破坏、病虫害及缺水缺肥现象。 6.2.5.2草皮护坡是否被雨水冲刷、 人畜损坏、病虫害或于枯坏死,是否有荆棘、杂草或灌木。

6. 2. 6 管理设施

6.2.6.1监测设施检查:各种监测设施、保护装置是否保持完好,能否正常进行监测。 6.2.6.2交通与通信设施检查:交通道路的路面是否平整、坚实,交通是否通畅,是否存在阻碍交通 管理的现象,交通标识、卡管物是否完好;通信网的各种设施是否完好,能否正常运行。 6.2.6.3信息化设施:信息化设备、电缆是否完好,是否存在破损、中断等现象;信息化系统是否运 行正常,监控图像是否存在缺失现象。 6.2.6.4标识标牌:公告牌、责任牌、公里桩(牌)、百米桩(牌)、界桩、警示牌、名称标识牌等 是否完好,字迹是否清晰,是否存在丢失或损坏现象。 6.2.6.5管理房:是否存在损坏、漏雨等现象。 6.2.6.6电力电气:各类照明设施、供电线路、电气设备等是否完好。 6.2.6.7防汛物资:防汛物资的储备情况与设备完好情况

6. 2. 7 管理范围

6.2.7.1护堤地及历史出险点有无管涌、渗水等,界墙是否完好。 6.2.7.2管理范围、保护范围内有无从事危害堤防工程安全、影响工程运行的行为及其它禁止性行为。

5.2.7.1护堤地及历史出险点有无管涌、渗水等,界墙是否完好。

6.3.1日常巡查采用外部检查方法,定期检查、特别检查和专项检查根据实际情况需要,采用外部检 查和内部检查相结合的方法。 6.3.2外部检查主要采用目视、耳听、脚踩、手摸等直观方法,必要时辅以锤、钎、钢卷尺、放大镜 等简单工具、器材;有条件的可结合信息化、现代化设备开展检查。 6.3.3内部检查采用人工探测、物探、钻探等有效的仪器、工具,对堤身内部进行探测检查,并应符 合SL436的相关规定;必要时在保证工程安全前提下可开挖检查。

6. 4. 1且常巡查

日常巡查频次要求: a)警戒水位以下:1级、2级堤防工程每周不少于2次,3级、4级堤防工程每周不少于1次; b)警戒水位以上:每天不少于1次,并根据实际情况增加巡查频次与巡查人员; c)险工险段需根据实 实际情况增加巡查频次:洪水前后应加强堤防工程巡查。

定期检查的频次要求: a)当年4月15日之前,应开展1次汛前检查; b)当年10月15日之后,应开展1次汛后检查,

6.4.3.2当发生大暴雨、地震、重大事故等情况,可能造成堤防工程受损时一级建造师考试《建设工程经济》主要计算公式,应立即开展特别检查工 作。

专项检查一般根据需要开展: a 白蚁专项检查应根据堤防工程实际情况开展,一般宜每1年~2年进行1次; b 安全鉴定:堤防工程首次安全鉴定应在建成后10年内进行,以后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适时开 展;堤防工程运行中发现有异常变形、渗漏等情况,或者发生超标准洪水、强烈地震、工程发 生重大事故等特别工况后,应及时开展安全鉴定工作; c)上级临时要求的检查任务(如台风、洪水影响前后的检查)或特定技术的检查项目按其时限要 求开展。

6.5.1日常巡查由管理单位或责任主体组织,巡查人员开展,人员应相对固定。 6.5.2定期检查由管理单位负责人或工程管理负责人组织,管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工程管理人员、日 常巡查人员等参加。 6.5.3特别检查由管理单位负责人或工程管理负责人组织,管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工程管理人员、日 常巡查人员等参加。也可委托专业机构开展,管理单位或责任主体相关人员参与。 6.5.4专项检查由管理单位或责任主体组织,管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工程管理人员、日常巡查人员等 参加。根据检查的具体情况,可委托专业机构开展,管理单位或责任主体相关人员参与。

6. 6. 1且常巡查

6.6.1.1警戒水位以下应以检鱼 保护范围内有无危害堤防工程安全、影响工程运行的行为及其它禁止性行为, 5.6.1.2超警戒水位时,重点检查堤顶有无凹陷、裂缝,堤坡有无裂缝、塌坑、渗水散浸、滑坡,堤 脚有无淘刷,防冲结构有无变形、塌,堤防与交叉建筑物接合部位有无渗流、变形异常等。

6. 6. 2定期检查

6.6.2.1汛前检查除按本标准6.2的内容逐项检查外,还应对以下内容重点检查:工程维修养护情况 及整体度汛面貌;上年度汛后检查中发现问题的维修、处置情况;应急处置预案是否编制与报批;防汗 值班、水文监测和应急管理人员及责任人的落实情况;防汛物资的储备情况与设备完好情况;是否存在 影响工程安全的违章建筑、构筑物等。

DB11∕T 1689-2019 文物建筑抗震鉴定技术规范6.6.2.2汛后检查重点检查:堤身、堤岸防护工程、交叉建筑物等损坏情况;堤脚冲刷及防冲结构有 无异常等情况;当年洪水记录、险情及处理记录;监测设施有无损坏等。

6.6.3.1当河道水位超过保证水位或历史最高水位,以及可能影响堤防工程安全的退水期,对堤防工 程的结构完整性进行检查;对河滩变化趋势进行检查;对历史出险点或可能的出险点等薄弱部位进行检 查;对交叉建筑物与堤防接合部进行检查;对新建、改建及除险加固而未经洪水考验的堤段进行检查等。 6.6.3.2当发生大暴雨、地震、重大事故等可能造成堤防工程受损时,应检查堤防工程及附属设施的 损坏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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