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T/T 1212-2018 历史灯塔保护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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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JT/T 1212-2018
文件类型:.pdf
资源大小:2M
标准类别:综合标准
资源ID:36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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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T/T 1212-2018 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JT/T 1212-2018 历史灯塔保护规范简介:

JT/T 1212-2018是中国交通部发布的一项关于历史灯塔保护的规范,全称为“JT/T 1212-2018 历史灯塔保护技术规范”。这份规范主要针对的是具有历史、科学、艺术价值,或者在航海、海防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的历史灯塔。

规范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保护对象确定:规定了哪些灯塔应纳入保护范围,如具有重要历史、科学、艺术价值,或在航海、海防等方面有特殊贡献的灯塔。

2. 保护级别划分:根据灯塔的历史、科学、艺术价值,以及其对航海、海防的贡献,将其分为不同保护级别,以便实施针对性的保护措施。

3. 保护措施要求:包括了日常维护、修复、环境整治、展示利用等方面的保护措施要求,旨在确保灯塔的原貌和功能得到妥善保护。

4. 保护规划编制:规定了如何编制历史灯塔保护规划,以指导和规范灯塔的保护工作。

5. 监督与管理:明确了相关部门的职责,对保护工作的监督与管理做了规定,确保规范的实施。

这份规范的出台,对于我国的历史灯塔保护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它有助于保护这些珍贵的历史文化遗产,同时也有助于提升公众对航海历史和海洋文化的认识和尊重。

JT/T 1212-2018 历史灯塔保护规范部分内容预览: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历史灯塔historiclighthouse 具有历史、艺术、文化、科学技术价值,且具有助航功能的灯塔。 3.2 保护protection 为保持历史灯塔特色元素和历史价值,延长其自然寿命所采取的措施或过程 3.3 日常维护routinemaintenance 对历史灯塔局部污渍或表面轻微损伤所采取的日常性、季节性养护 3.4 抢险加固 emergencyreinforce 当历史灯塔突发严重危险时,由于时间、技术、经费等条件限制不能及时进行彻底修而对历史灯 塔采取的具有可逆性的临时加固措施。 3.5 修repair 对历史灯塔本体或附属设施保护所必需的结构加固处理和较全面的复原性维修措施。 3.6 迁移migrate 当保护工作特别需要且无其他更为有效的手段时,所采取的将历史灯塔整体搬迁至新址的 措施。

保护性设施建设protectivefacility

DB∕T 29-228-2014 现浇桥梁用碗扣式钢管支撑架施工技术规程为保护历史灯塔而采取附加安全防护设施的措施

5.1.1保护与利用相协调的原则

5.1.2保护措施和维修方法应遵守原状和风貌不得改变的原则,维修方法还应遵守最少外部干预的原则 5.1.3与周围景观保护相结合的原则

保护播施分为日常维护、抢险加固、修结、迁移、保护性设施建设等

5.3.1历史灯塔的保护应履行申报、认定、公布等程序。

3.1历史灯塔的保护应履行申报、认定、公布等程序。 3.2保护项目的修应履行勘察设计、立项、施工、监理、峻工验收等程序。

6.1历史灯塔应每5年按附录A实施专业评估,制订保护规划,并根据批复的保护规划实施保护工作。 6.2历史灯塔应每年检查一次,评定灯塔质量,确定修项目。检查内容参见附录B。 6.3制定日常维护制度,定期实施日常维护和监测,并及时排除不安全因素和轻微的损坏 6.4在重大自然灾害或人为破坏发生后应立即开展专门检查,并制定必要的保护措施,排除隐惠。 6.5应原址保护。只有在发生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或因国家重大建设工程的需要,使迁移保护成为 唯一有效手段时,才可将灯塔整体或局部搬迁、易地保护。 6.6对外开放的历史灯塔的保护,应严格控制参观人数,保证疏散通畅和安全设施完好,避免对历史 灯塔造成危害 6.7历史灯塔应符合JT/T731一2008中第4章的要求。 6.8所有的为实施保护措施所进行的勘察、测试、鉴定、设计、施工及验收记录、图纸、照片和审批文件 等资料应完整准确,并参照国家有关文物档案规定建立历史灯塔档案。 6.9应保持历史灯塔重要的景观特色。历史灯塔景观的保护遵守下列要求: a)不应改变对灯塔整体历史特性有重要影响的要素,不应移动或重置历史灯塔或地貌特征,避

JT/T12122018

在灯塔周围一定范围内,不应建设危及灯塔安全的设施,不应修建形式、高度、体量、色调等与 历史灯塔环境风貌不相协调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重型机械不应进入可能干扰或损坏灯塔重要资源的地带,避免使灯塔重要的地貌特征丢失或 受损。

7.1.1发现有对混凝土表层持续形成损害的顽固污迹、鸟粪、铁锈等物质时,宜使用低压水、中性清洁 剂及猪累毛刷等进行清洁。使用水或清洁剂清洗外墙面时,应避开寒冷或高温时段。 7.1.2发现混凝土结构表面油漆、灰泥、贴面等覆盖物损坏时,应进行修补。 7.1.3发现混凝土结构局部保护层剥落致钢筋外露时,宜采用合适的方法对钢筋进行保护,防止进 步的锈蚀发生

7.3.1检查砖石结构表面,发现有对砖石结构本体形成腐蚀、损坏的污染物时,宜使用7.1.1、7.1.2的 方法进行清洁,不应使用高压水冲洗。维护清洁时应不扩大或加深损坏范围。 7.3.2发现砖石结构表面的涂料、嵌缝、贴面等覆盖物损坏时,应进行修补。 7.3.3花岗岩石材和清水墙面的维护应保持其天然石色

4.1检查木质结构表面,发现有严重损坏木质结构的盐渍、鸟粪、霉菌和工业污染时,应使用低 、中性清洁剂及细柔的天然织物等进行清洁。

水、中性清洁剂及细柔的天然织物等进行清洁。 7.4.2发现木头表面的油漆发生脱落时,应根据脱落的严重情况(程度)进行分类和处理。分类及处 理方法如下: a)一类为较少污点或污团,可不清除; b)二类为局部的或表面的油漆层脱落,宜有限度的清除; c)三类为实质的或多层油漆脱落,宜将油漆全部清除。 7.4.3木质结构的防腐防虫等工作应符合GB50165的要求

a)一类为较少污点或污团,可不清除; b)二类为局部的或表面的油漆层脱落,宜有限度的清除; c)三类为实质的或多层油漆脱落,宜将油漆全部清除。 4.3木质结构的防腐防虫等工作应符合CB50165的要求

7.6.2检查灯质及电机等附属设备,发现问题应及时调整或修复, 7.6.3发现透镜表面有污渍时,宜使用低压水及细柔的天然织物等进行清洁,保持透镜清晰、透明,透 镜不应有划伤和裂纹 7.6.4发现连接螺栓有松动迹象时.应采用简易工具拧紧

7.7.1检查门窗边框的墙体压力,不应在门窗及边框上悬挂重物。及时养护油漆、填补腻子

窗干燥,防止受潮、锈蚀导致变形或断裂 7.7.2检查虫害,发现蛀虫应及时喷洒防虫药剂或采取其他防虫措施。 7.7.3检查窗台、雨篷、阳台、压顶流水坡度等的排水情况,发现堵塞、排水不畅等应进行蔬通,无滴水 槽的应设置滴水槽,防止门窗及边框长期潮湿。 7.7.4塑钢门窗应保持排水孔通畅,密封条严实,发现密封条老化应及时更换。 7.7.5铝合金门窗应保持密封胶完整、有效,与边框粘接牢固

8.1加固方案不应改变原来的受力体系,宜采用临时堵塞门窗的开合处和在内部或外部安装支柱等 方法保持历史灯塔结构的稳定性,并确保灯塔能够承受因加固而增加的重量。 8.2加固应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 8.3加固工程中应确保增加的立柱和支撑物的稳定、可靠,必要时在立柱和支撑物下面加设基础。 8.4抢险加固过程中应防止对历史灯塔主体及其附着装饰物的损伤。 8.5历史灯塔本身的特征不应破坏,且增加的设施应易去除,确保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可采取适当方 式修复

a)应有可靠的科学依据、完整的技术资料、必要的操作规程及质量检查标准; b)应先在小范围内试用再逐步扩大其应用范围; c)仅用于原结构或原用材料的修补、加固,不宜用新型材料去替换原用材料。 9.1.4对难以修或因技术革新无法续用的,体现历史灯塔不同时期特征的灯器、能源、建筑材料、雾 号、雾钟以及维修中更换下的原物原件等,不应擅自处理,应进行收藏或展示,并尽可能保存于原址。

9.2.1只有当发生可能危及历史灯塔主体结构的地质灾害时,才可对灯塔地基和基础进行处理和 加固。 9.2.2对历史灯塔地基和基础进行处理和加固前,应取得工程地质勘察资料,并应根据实际荷载情况 和环境条件,重新进行验算和处理。不应未经验算便按原样修, 9.2.3地基处理、基础加固或纠偏等方案、措施等应经充分论证后实施。

9.3.1出现大面积损坏,或从原形保留下来的混凝土的檐口和门墙、窗框、走廊支架等特征部分缺损CJ∕T 297-2016 桥梁缆索用高密度聚乙烯护套料, 宜采用局部替换的措施。除隐藏的钢筋结构和新的机械系统外,其余替换材料应在视觉上和物理上和 原材料匹配。

原材料匹配。 9.3.2宜使用环氧注射、有弹性的密封剂等修静态与活动性的裂纹。 9.3.3修被侵蚀的混凝土,应将损坏的混凝土去掉,使用与原料配合比相同的混凝土填补。应保证 新填补的混凝土与旧混凝土牢固黏结。

9.4.1保持组件水密,表面的、非结构性的裂缝和铸铁面上锈蚀麻点等小缺陷宜使用环氧树脂修补, 损坏的捻缝材料可用建筑专用聚氨酯密封胶更换。 9.4.2宜用铜焊方法修补较大的裂缝。必要时可将铸铁损坏的部分割去,再将新加工后的铸铁焊接 上去。 9.4.3应更换严重锈蚀的螺栓或螺钉。更换的螺栓或螺钉应为相同材质。发现螺栓或螺钉安装位置 的通孔或盲孔由于腐蚀造成直径增大时,应更换为直径较大的螺栓或螺钉,必要时可重新打孔。 9.4.4金属构件的内部空隙不应随意用混凝土或砂浆等材料填补。 9.4.5需要拆卸铸铁历史灯塔全部构件时,应有专业人员指导。拆卸要求如下: a)拆卸应按照与建造相反的顺序进行,重新构建应尽可能保持与最初组装时完全相同的顺序进 行。每件铸铁构件均应编号,并在记录图上注明。拆卸应避开极端天气,避免铸铁部件受热 不均。 应在所有铸件表面刷防护底漆。拆卸后应妥善放置,预先组装,确保各部件配合正确。缺失 的螺栓、螺母以及螺钉应用相似的不锈钢紧固件替换。 原有捻缝的接缝应用建筑专用聚酯密封胶或传统的白铅油密封 d) 丢失、严重腐蚀和无法修的损坏或修只能勉强延长铸铁部件的使用寿命时,应更换铸铁 部件。 9.4.6金属结构表面腐蚀严重,保护涂层因年久基本失效时,应将铁锈和大部分或全部油漆铲除后重

新涂装.除锈方法应避免金属结构本体受到磨损

9.5.1可通过重新捻缝恢复砖石结构的外观、物理及结构的完整性。重新捻缝前应全面检查砖石结 构,并由专业人员对砂浆进行分析,复制的砂浆强度、成分、颜色、质地等应与历史灯塔一致。勾嵌砂浆 接缝的宽度应与旧接缝一致。

9.5.3砖石结构表面的涂料贴面等覆盖物修复应采用与原材料相同或类似的材料和工艺

9.6.1应根据木质结构本身固有的性质与作用选择修方式,保持、保护木材的特性 光面类型与颜色。

9.6.1应根据木质结构本身固有的性质与作月 光面类型与颜色。 9.6.2隐藏的螺钉和螺栓等紧固件替换时,应采用铜质或不锈钢等耐久性好的材料。 9.6.3应保留移走的木构件样本SY 4202-2007 石油天然气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储罐工程,便于分析和存档。如果木质结构表面需要全部重新油漆,应在结构 表面选择一处隐蔽的地方保留原有油漆样本。样本所在位置应在制订保护计划时就确定下来,并记录 在历史灯塔的维修档案上。 9.6.4对木质结构进行局部维修和复原时,不应改变屋檐、墙等木质的容貌。 9.6.5木质结构的修还应符合GB50165的要求

表面选择一处隐蔽的地方保留原有油漆样本。样本所在位置应在制订保护计划时就确定下来,并记录 在历史灯塔的维修档案上。 9.6.4对木质结构进行局部维修和复原时,不应改变屋檐、墙等木质的容貌。 9.6.5木质结构的修还应符合CB50165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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