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Z 139-2019 稀土生产场所放射防护要求

GB/Z 139-2019 稀土生产场所放射防护要求
仅供个人学习
反馈
标准编号:GB/Z 139-2019
文件类型:.pdf
资源大小:558.2K
标准类别:环保标准
资源ID:35606
免费资源

GB/Z 139-2019 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GB/Z 139-2019 稀土生产场所放射防护要求简介:

GB/Z 139-2019《稀土生产场所放射防护要求》是一项由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行业指导性标准,主要针对稀土生产过程中可能涉及到的放射性防护问题进行规范,以保障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环境安全。

这个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辐射防护基本原则:规定了遵循的辐射防护三原则,即辐射防护最小化、个人剂量限制和防护效果最优化。

2. 辐射防护设施:对稀土生产场所的辐射防护设施设计、建设和运行提出了具体要求,包括辐射屏蔽、监测装置的设置等。

3. 辐射监测与评价:规定了对稀土生产场所的辐射水平进行定期监测,以及对监测结果进行评价的方法。

4. 人员管理与培训:对工作人员的健康管理、辐射防护知识的培训、个人剂量监测等进行了规定,以确保他们能够正确理解和执行辐射防护措施。

5. 应急响应:对可能发生的辐射事故制定了应急响应措施,包括事故报告、应急处理、人员疏散等。

6. 环境保护:强调在稀土生产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放射性物质的排放,保护环境。

通过实施这个标准,可以有效地防止和控制稀土生产过程中的辐射风险,保障企业和员工的健康与安全,同时也有利于环境保护。

GB/Z 139-2019 稀土生产场所放射防护要求部分内容预览: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稀土rareearths 元素周期表中镧系元素镧(La)、铈(Ce)、错(Pr)、钕(Nd)、钜(Pm)、(Sm)、销(Eu)、钇(Gd)、钝 (Tb)、镐(Dy)、铁(Ho)、饵(Er)、(Tm)、镜(Yb)、(Lu),加上与其同族的(Sc)和钇(Y)共17个元 素的总称。

JC∕T 682-2005 水泥胶砂试体成型振实台物料materials

物料materials

GBZ 1392019

给料、中间产品、最终产品、副产品和废物统称为物料,包括矿石(原矿、精矿)、混合稀土化合 物、尾矿、水浸渣(也称为酸溶渣、铁针渣)、结垢、污泥和除尘器积尘等。

稀土生产场所防护措施应适应于生产场所的具体情况,辐射防护应遵循实践的正当性、防护 的最优化和个人剂量限值三项基本原则。 2用人单位应对稀土生产场所按要求进行分级。 3用人单位应根据不同的分级采取相应的防护要求,

5稀土生产场所分级与防护要求

5.1采集各生产环节的物料,重点是矿石、尾矿、水浸渣等样品,采用相应的物理或化学方法,确定 其中系的2Th和铀系的23"U等天然放射性核素的活度浓度,并结合个人预期年有效剂量对稀土生产 场所进行分级管理(见表1)。 5.2根据物料中针系和铀系放射性核素活度浓度水平,结合个人预期年有效剂量,采取相应的防护要 求和行动,以保护工作人员职业健康

表1稀土生产场所分级和相应的防护要求

6.1.1从总体上做好稀土生产场所工程设施的设计、安装、维护和运行。 6.1.2配备熟悉稀土生产工艺的放射防护管理人员,确保生产场所的辐射安全。 6.1.3采取工程措施,包括采用带负压的密闭的自动设备对浓集的放射性物料进行处理,将墙壁、扶 手、设备、家具等喷涂上显著有别于加工物料和产品的颜色。

6.1.4应采用湿法工艺,以降低粉尘

GBZ 1392019

6.1.5采用优先分离、铀和镭的工艺,为后续各工序创造无放射性或低放射性操作条件,尽量缩小 放射性污染的区域范围, 6.1.6制定有效的措施并实施严格管理,避免场内运输过程中的遗洒,推行清洁生产,每天对生产区 进行清扫。利用先进的工艺和设备,及时处理放射性“三废”

6. 2 工作场所分区

6.2.1矿石开采、选矿、分离和治炼等生产区应与办公区和生活区等非生产区分开。 6.2.2生产区应选在大气污染物扩散条件好的地段,布置在当地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非生产 区布置在当地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辅助生产区布置在两者之间;产生放射性粉尘的车间与“三 废”处理场所,应位于相邻车间当地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6.2.3将放射性水平较高(如周围剂量当量率可能大于15μSv/h)的工作场所划分为控制区进行管 理。其他未划分为控制区的工作场所作为监督区进行管理。控制区与其他工作区域应有明显的物理分割, 并张贴醒目的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建立并实行一定的管理措施。

3.3.1采矿、选矿以及治炼等工作场所的有尘工序,应采取必要的降尘措施,具体要求参照GB21执 行。 6.3.2工作场所粉尘浓度控制要求参照GBZ2.1执行。 6.3.3天然放射性核素的工作场所导出空气浓度参见附录A。 6.3.4采取了以上降尘措施仍不能满足要求时,应为工作人员提供密闭式操作亭或无尘操作,

4.1稀土地下采矿和其他室内生产过程中应确保良好的通风,具体要求参照GBZ1和AQ2013 008执行。

5.4.2避免在回风巷设立固定式工作岗位

5.4.3稀土采矿工作场所氢暴露情况下的通风措施参照GBZ/T256执行。在地下采矿过程中,必要时 采取表面喷涂和阻挡等措施降低氢及其子体(包括针射气及其子体)活度浓度。

6.5.1根据具体污染物的风险以及具体工况,为工作人员提供足量的工作服、头罩、手套、连体工作 服、防水靴和围裙等。 6.5.2在应急、维修和维护等情况下短时间佩戴过滤式防护面具和隔绝式呼吸防护用品。 3.5.3加强对粉尘、子体和钮射气(2"Rn)子体的控制,按照需要佩戴防尘口罩。 6.5.4对污染衣物的存放、洗涤和去污以及工作靴鞋的刷洗等有明确适当的要求,以防止污染在人员 之间和工作场所之间的扩散,尽量减小人员的职业照射和环境污染。 6.5.5进入工作场所前,要对皮肤伤口特别是手部的伤口进行适当的处理,如用防水胶布包裹。 3.5.6为工作人员提供淋浴设施。工作人员离开生产区时应淋浴并更表,并在生产区与非生产区之间, 必要时设置带有放射性表面污染监测功能的卫生通过区域。 3.5.7为工作人员预留出充裕的时间,确保在休息前、饭前和下班前可以淋浴。 6.5.8为工作人员提供便于使用的清洁餐饮区,配备清洁水和洗手设备,保证空气新鲜,并告诉工作 人员如何使用这些设备设施。

GBZ 1392019

6.6.1工作人员应接受放射卫生防护知识培训,培训内容参见附录B。 6.6.2用人单位应书面告知工作人员稀土生产场所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健康影响和防护措施,告知书 可作为劳动合同附件,并在生产场所显著位置张贴

用人单位应制定放射卫生监测计划,内容包括: 监测项目的选择; b) 采样布点的方法; c) 监测的频次要求; d) 监测所用仪器设备的性能要求,尤其是灵敏度应满足的要求; e) 工作场所的潮热粉尘酸性等特殊环境对仪器设备适应性的要求 f) 监测仪器设备的检定或校准及维护保养要求; g) 监测用的记录表格; h) 异常值的判定和处理程序; 其他有关内容

监测项目包括: a) 控制区的监测,要记录个人在每个工作位置的停留时间,监测记录应满足估计个人累积辐射照 射的需要; b) 物料中232Th和238U等放射性核素的活度浓度: 周围剂量当量率; d) 氢及其子体(包括射气及其子体)活度浓度; 放射性表面污染。

.3.1周围剂量当量率的监测点应覆盖全部生产区域,特别是有工作人员固定工作的位置以及作业 寸需长时间停留的区域。 .3.2空气中粉尘、氢及其子体(包括针射气及其子体)采样布点原则: 应覆盖全部粉尘作业岗位,优先考虑有工作人员操作的高浓度粉尘工作岗位; 采样要选择在工作人员的呼吸带处进行,一般在距地面1.5m处,但要注意工作人员的工作姿 势是坐位还是站位; 矿山掘进工作面的采样点应选在距工作面5m~10m的下风侧,支护天井采样点设在保护台上, 吊罐或爬罐天井设在罐上; d) 采场的采样点应设在工作点的下风侧。采场面积小于100㎡时,布设一个采样点,大于100m 应在主要工作点布设两个以上的采样点; e) 露天开采的矿山可不进行及其子体(包括钮射气及其子体)活度浓度监测。室内工作场所应 开展及其子体(包括钮射气及其子体)监测。 3.3表面污染的监测点主要选择在工作场所(主要包括粉尘浓度较高的采场、破碎车间、选矿车间 台炼车间和产品包装车间等)的墙壁、地面、工作台和设备的表面

7.3.4工作场所监测应注意对设备维修时涉及的特殊场所和地点进行监测。

GBZ 1392019

7.4.1要考虑预期的活度浓度的变化和历史监测结果。 7.4.2 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组织的监测频次要求如下: a) 物料中的放射性核素活度浓度检测每半年一次; b) 外照射剂量率、粉尘浓度和表面污染等监测1个月~3个月一次; c) 地下开采稀土矿的工作场所,被动累积氢、针射气活度浓度监测以3个月为一个监测周期,并 应及时更换探测器。 7.4.3 用人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放射卫生监测,频次一年一次。 7.4.4 当出现下列情况时DB62∕T 3143-2018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应用技术规程,应提高监测的频次: a) 生产布局、采矿方法、生产工艺或通风系统发生了重大变化; 矿石等物料来源发生变化,物料的活度浓度可能有所增加; 6 c) 个别工作场所的监测结果超过正常范围; d) 超过了预设的活度浓度或剂量水平; e) 需要评估改进措施的效果。 7.4.5 露天采矿的,注意逆温导致的静止大气状态对工作场所辐射照射水平的不利影响,必要时,加 大监测频次。

7.5.1物料中23Th和2U等放射性核素的活度浓度的监测方法参照GB/T11743。 7.5.2Y周围剂量当量率的监测方法参照GB/T14583。 7.5.3氢及其子体(包括针射气及其子体)活度浓度的监测方法参照GB/T14582。 7.5.4放射性表面污染的监测方法参照GB/T14056.1。

7.5.1物料中2Th和23U等放射性核素的活度浓度的监测方法参照GB/T11743

8个人剂量的监测与估算

8.1.1当一组工作人员的工作模式相近,并且其接受的照射剂量远低于职业照射剂量限值时,可以选 择一部分工作人员进行个人监测,从而建立典型照射场景与剂量。再根据其他人的工作时间,即可估计 全部工作人员的个人剂量。 8.1.2外照射个人剂量监测按照GBZ128执行。内照射个人监测按照GBZ129执行。 8.1.3当基于个人空气采样估计个人职业照射不准确、不可靠时,或者当个别区域的气载放射性核素 环境活度浓度异常高时,可以考虑采用生物分析测量技术,如尿液分析、粪便分析、钮射气呼出气分析 和肺计数器测量等,具体按照GBZ129。 8.1.4在某些特定的工作场所(如包装车间和维修期间),可根据需要进行放射性气溶胶个体采样监 测。进行空气申长寿命核素α气溶胶活度浓度或粉尘浓度监测,稀土工作场所常见的天然放射性核素的 年摄入量导出限值参见附录A。 3.1.5对于职业照射剂量可能大于5mSv/a的工作人员,必须进行个人监测,职业照射剂量预计在1 mSv/a~5mSv/a范围内的工作人员,应尽可能进行个人监测:对于受照剂量始终不可能超过1mSv/a的

GBZ 1392019

9.1稀土生产场所的工作人员应进行职业健康监护,IⅢ级稀土生产场所职业健康监护的要求与放射工 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一致,其职业健康检查的周期为一年。 9.2用人单位应制定职业健康监护制度,明确职业健康检查周期、检查项目,建立并维护职业健康检 查档案。 9.3职业健康检查项目按照GBZ188和GBZ235执行

DB34∕T 3943-2021 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标准GBZ 1392019

©版权声明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