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裁定书:劳务班组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实际施工人.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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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书:劳务班组不是*律意义上的实际施工*.docx

***裁定书:劳务班组不是*律意义上的实际施工*.docx简介:

"劳务班组"在*律意义上并不是一个独立的*律主体,它通常指的是在建筑、工程等领域中,由包工头或者劳务公司组织的一群工*或技术*员,他们参与到具体的工程项目中,负责完成特定的劳务工作。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劳务班组通常是工程项目的实际施工方,但并非*律意义上的"施工*"。

"施工*"在*律上通常指的是具有**资格的建筑公司或者具备相应资质的承包商,他们与发包方签订施工合同,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等全面负责,具有独立的*事权利能力和诉讼能力。而劳务班组由于不具有独立的**资格,他们在*律上被视为施工企业的下属或协作单位,承担的是具体劳动作业,其权利义务往往由其上级单位即施工企业承担。

******的裁定书可能会涉及劳务班组在工程纠纷中的权利保护、责任承担等问题,强调他们在工程关系中的地位,但强调他们在*律上不能享有与施工企业同等的权利和责任,需要根据合同和*律规定进行判定。总的来说,劳务班组在*律层面上的权益保护和责任认定,通常是以其所属的施工企业为依托的。

***裁定书:劳务班组不是*律意义上的实际施工*.docx部分内容预览:

被申请*(一审第三*、二审上诉*):淮安明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

被申请*(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彭某瑞。

钢筋工程基础知识培训及钢筋图集详解2021一审第三*:明发集团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

再审申请*乐某平因与被申请*福建四海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海公司)、淮安明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淮安明发公司)、彭某瑞及一审第三*明发集团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发南京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级****(2018)闽*终792号*事判决,向本*申请再审。本*依*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一)二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1.二审判决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改为劳务合同关系适用*律错误。虽然乐某平以个*名义提起一审诉讼,但实际施工是乐某平及其班组进行的。乐某平与四海公司签订的《协议书》第一条也说明此款项是农*工工资。乐某平和彭某瑞之间形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没有疑义,更确切地说,乐某平和彭某瑞之间形成的是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关系。

2.除违*分包外,在建设工程领域,层层分包是较普遍现象,也得到了*律的认可。除了*底层的承包*和其聘用*员形成劳务关系或者劳动关系外,中间分包和第一次分包(或总承包)均在分包*和承包*之间形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关系,具体有工程总承包合同关系、专项工程分包合同关系、劳务分包合同关系等。这些*律关系体现在《中华**共和国建筑*》第二十九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五条、《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总则第一项等规范中。

3.乐某平及其班组不是**,也不宜作为一个诉讼主体(缺少登记和备案),故乐某平代表其班组作为原告提起诉讼是正确的;若诉讼标的只涉及乐某平一个*,是劳务纠纷,但本案诉讼标的涉及到乐某平班组,就应是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关系。

(二)二审判决偏离正确的Z 治方向。

鉴于四海公司进行重整的情况,如果乐某平仅能向彭某瑞及四海公司要求工程款,必然导致其合*权益得不到保护,也与出台前述司*解释的目的和精神相悖,结果必然导致农*工合*权益遭受损失,进而破坏社会和谐稳定。综上,乐某平根据《中华**共和国*事诉讼*》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经审查认为,本案再审审查的焦点问题是:淮安明发公司是否应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案涉债务承担付款责任。

由此,乐某平及其班组与彭某瑞之间形成劳务*律关系的事实清楚,乐某平在本案中诉请支付的也是“劳务费359849.50元及利息”,申请再审中也认可拖欠的款项系“农*工工资”。故二审判决认定乐某平与彭某瑞之间并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将本案案由定为劳务合同纠纷,并无不当。彭某瑞拖欠乐某平(班组)劳务费359849.50元事实清楚,四海公司作为案涉项目的承建单位,与乐某平就彭某瑞拖欠前述劳务费等事宜签订《协议书》,二审判决据此认定四海公司系以债务加入的方式自愿承担彭某瑞拖欠乐某平劳务费的偿付义务,有相应的理据。

驳回乐某平的再审申请。

机械式土压泥水平衡顶管施工方案(D1800钢管顶管施工方案)审   判   长  贾清林

审   判   员 杨  春

审   判   员  张 颖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 官 助 理   周传植

GY/T 5095-2022标准下载书   记   员    盛家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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