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Y/T 6345-2022 海洋石油作业人员安全资格.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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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类别:环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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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Y/T 6345-2022 海洋石油作业人员安全资格.pdf简介:

SY/T 6345-2022 是中国石油天然气行业标准中的一项关于海洋石油作业人员安全资格的规定。这个标准主要针对在海洋石油作业环境中工作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钻井、井下作业、海上设施运行、海上运输、应急响应等领域的人员。该标准旨在确保所有相关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知识、技能和管理能力,以保障海洋石油作业的安全性。

SY/T 6345-2022 包括了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

1. 安全培训:规定了海洋石油作业人员应接受的安全培训内容,如应急处理、危险源识别、安全操作规程、个人防护等。

2. 岗位资格:对不同岗位的人员,如操作工、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等,设置了相应的资格要求和考核标准。

3. 安全能力:强调了人员在实际工作中应具备的安全意识、风险识别与评估能力,以及处理突发情况的能力。

4. 持证上岗:规定了海洋石油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的安全资格证书,才能在相关岗位上工作。

这个标准的实施,有助于提升海洋石油作业人员的整体安全素质,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海上石油开采活动的顺利进行。

SY/T 6345-2022 海洋石油作业人员安全资格.pdf部分内容预览:

Safetyqualificationofoffshorepetroleumoperator

范围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术语和定义 作业人员的基本条件 作业人员安全培训持证要求 其他相关要求 参考文献

海洋石油作业人员安全资格

本文件规定了从事海洋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活动的作业人员应具备的安全资格,包括作业人 基本条件、培训持证要求、培训考核、检查与管理等。 本文件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和管辖的海上、滩海阳 人工岛及滩涂区域内所有从事石油作业的人员。内陆江河湖泊从事石油作业的人员参照使用。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订单)适 用于本文件。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80号令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海洋石油设施offshorepetroleumfacility 海洋石油生产、作业设施。 注:以开采海洋石油为目的的海上固定平台、单点系泊、浮式生产储油装置(FPSO)、海底管线、海上输油 滩海陆岸、人工岛、陆岸终端等海上和陆岸结构物及用于海洋石油作业的海上移动式钻井船(平台)、 船、铺管船、起重船、固井船、酸化压裂船等设施。

海岸线向海一侧滩海区域内,采用筑路或栈桥等方式与陆岸相连接,从事石油作业活 滩海通井路、滩海井台及其他石油设施。

在海上从事海洋石油开采作业活动或服务支持活动单次超过5d、不足15d(含5d,不 并且年累计超过10d(含10d)、不足30d的人员。 3.6 临时出海人员interimoffshorepersonnel 在海上从事海洋石油开采作业活动或服务支持活动单次不足5d,并且年累计10d以下 10d)的人员。

在海上从事海洋石油开采作业活动或服务支持活动单次超过5d、不足15d(含5d,不含15d) 年累计超过10d(含10d)、不足30d的人员

海上石油作业安全救生培训offshorepetroleumoperationsafetylifesaving 从事海上石油作业的作业者和承包者(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进行的安全生产 和培训。 注:该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化 的安全操作技能外,还包括海上求生、海上平台消防、救生艇筏操纵、海上急救、直升机遇险水下逃生等 项内容的培训。

海上石油作亚安全救生培训ofishorepetroleumoperationsafetylifesaving 从事海上石油作业的作业者和承包者(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进行的安全生产 教育和培训。 注:该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 的安全操作技能外,还包括海上求生、海上平台消防、救生艇筏操纵、海上急救、直升机遇险水下逃生等 项内容的培训

4.1 作业人员应身体健康并由企业认可的医疗机构按照有关标准要求进行体检,没有妨碍从事本岗 位工作的疾病、生理缺陷。 4.2 :作业人员应经过安全和专业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具有从事本岗位工作所需的安全和专业技术 知识。

.1 、作业者、承包者及海洋石油设施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自任职之日起6个月内 通过海洋石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组织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并取得考核合格证书。 5.2出海人员应接受“海上石油作业安全救生”的专门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其中: a)长期出海人员应接受“海上石油作业安全救生”全部内容的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40课时, 每5年进行一次再培训; b)短期出海人员应接受“海上石油作业安全救生”综合内容的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24课时, 每3年进行一次再培训; c)临时出海人员应接受“海上石油作业安全救生”电化教学的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4课时, 每1年进行一次再培训; d)不在海洋石油设施留宿的临时出海人员可只接受作业者或承包者现场安全教育; e)未配备直升机平台或已明确不使用直升机倒班的海洋石油设施的作业人员,可以免除专门培 训中“直升机遇险水下逃生”内容的培训; f)未配备救生艇筏的海洋石油设施的作业人员,可以免除专门培训中“救生艇筏操纵”内容的 培训。 5.3海洋石油设施及守护船上直接从事消防设备操作、现场灭火指挥的关键人员应接受“油气消防” 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24课时,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每4年进行一次再培训。 5.4移动式平台和浮式生产储油装置稳性压载人员应接受“稳性与压载技术”培训,培训时间不少 于36课时,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每4年进行一次再培训。

培训合格证书,“井控技术”初次培训时间不少于56课时,“防硫化氢技术”初次培训时间不少于16 果时,每4年进行一次再培训。 5.6 “井控技术”取证人员范围包括: a)管理人员: 1)主管生产、技术和安全工作的负责人,正副总工程师; 2)技术、生产和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主管井控设计、审批人及其他参与井控管理的人员。 b)现场作业人员: 1)钻井队(平台):正副队长(经理)、指导员、高级队长、领班、钻井工程师、安全管理 人员、机械工程师(负责人)、泥浆工程师(负责人)、正副司钻和井架工、内钳工、外钳 工、场地工; 2)井下作业队、试油(气)队、修井队、侧钻队:正副队长(平台经理)、指导员、高级队 长、领班、作业工程师、安全管理人员、机械管理人员、正副司钻、井口工、场地工和井 架工; 3)测井队、录井队、固井队、定向队:正副队长、现场施工人员; 4)采油(气)队(平台、管理区、作业区)的正副队长(经理)、技术人员、安全监督 (员)。 c)其他人员: 1)钻井、试油(气)、井下作业、修井、侧钻等工程、地质与施工设计人员及现场监督 人员; 2)井控专业检验维修机构技术人员和现场服务人员; 3)从事欠平衡钻井、控压钻井、气体钻井、试油(气)、固井、钻井液、取心、定向专业服 务的技术人员及主要操作人员。 .7“防硫化氢技术”取证人员范围包括在作业过程中已经出现或可能出现硫化氢的场所从事钻井、 完井、修井、测试、采油及储运作业的人员,以及地质、录井、定向井、固井等作业的海上人员。 .8为海洋石油作业服务的船员应按国家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培训,并持有与所在船舶相适应的 船员适任证书”。 .9无线电操作人员应按政府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10从事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高处作业、制冷与空调作业等《特种作业目录》中规定的 寺种作业的人员应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建 筑施工等其他石油天然气行业的特种作业人员JGJ125-2016危险房屋鉴定标准NA.pdf,其培训取证应满足相关专业管理部门的要求。 .11从事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 的海洋石油专业设备作业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

6.1海洋石油作业者和承包者应建立健全人员培训持证档案,并及时更新。 6.2海洋石油作业者和承包者应按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要求开展培训。 6.3外方人员持有国外合法注册和政府认可的培训机构颁发的证书和证件,经中方作业者和承包者 认可后方在中国继续有效。 6.4证书、证件到期再培训不合格者,应重新进行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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