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4/T 2649-2023 文物保护工程质量行为要求.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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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类别:综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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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4/T 2649-2023 文物保护工程质量行为要求.pdf简介:

DB14/T 2649-2023 是一个关于文物保护工程质量的行为要求的地方标准。这个标准主要针对的是在中国山西省进行的文物保护工程的质量管理,它详细规定了文物保护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和维护等各个环节的质量控制标准和流程。

主要内容可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

1. 工程设计要求:规定了文物保护工程的设计原则,如保护文物的真实性、完整性、历史价值和艺术价值,以及对环境的影响控制。

2. 施工过程控制:强调了施工人员的专业资格,施工方法和技术的合规性,以及对文物的最小干预原则,以减少对文物的潜在损害。

3. 质量检验:规定了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检查和验收程序,确保工程的每一个阶段都达到预期的质量标准。

4. 文物保护措施:要求在施工过程中采取专门的文物保护措施,如防尘、防潮、防紫外线等,以保护文物不受损害。

5. 记录和档案管理:强调了工程过程记录和档案的完整性,以便于后期的维护和评估。

总之,DB14/T 2649-2023 是为了保障文物保护工程的质量,确保文物在施工过程中得到妥善保护,同时保证工程的持久性和可追溯性。

DB14/T 2649-2023 文物保护工程质量行为要求.pdf部分内容预览: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DB 14/T 26492023

范围.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术语和定义 业主单位 勘察设计单位. 监理单位 施工单位. 质量监督检查. 参考文献

JCT4792013建筑生石灰DB 14/T2649—2023

本文件按照GB/T1.1一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 起草。 本文件由山西省文物局提出、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标准的组织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本文件由山西省文物保护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XS/TC03)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山西省古建筑与彩塑壁画保护研究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路易、李会智、杨卫东、田芳、田惠民、王卫宾、张杰、代伟、赵彬。

DB 14/T 2649—2023

文物保护工程质量行为要求

本文件规定了文物保护工程质量行为的术语和定义、业主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 位、质量监督检查的相关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不可移动文物的修工程、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及迁移工程,保养维护工程、抢险加 固工程可参照执行。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 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 件。 WW/T0024一2010文物保护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文物保护工程 对山西省境内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和其它具有文物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 和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壁画彩塑等不可移动文物进行的保护工程。

通过全国性文物保护行业协会考核,并取得相应从业范围证书的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专业人员, 3.4 责任工程师 通过全国性文物保护行业协会考核,并取得相应从业范围证书的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专业人员。 3.5 项目经理 具有全国性文物保护行业协会颁发的文物保护工程责任工程师证书,由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在文物 保护工程项目上授权的委托代理人

项目经理 具有全国性文物保护行业协会颁发的文物保护工程责任工程师证书,由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在文物 保护工程项目上授权的委托代理人

通过全国性文物保护行业协会考核,并取得相应从业范围证书的文物保护工程监理专业人员

DB 14/T2649—2023

总监理工程师 具有全国性文物保护行业协会颁发的文物保护工程责任监理师证书,由监理单位法定代表 监理工作中授权的委托代理人

4.1.1业主单位是文物保护工程质量的重要责任主体,对项目工程质量负总责,履行工程全流程申报 程序和质量管理职责。 4.1.2业主单位质量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方案报审、工程招标、合同管理、开工申报备案、 组织图纸会审及技术交底、工程质量控制、组织验收、档案管理等。

4.2.1业主单位应在项目立项计划批复后组织勘察设计单位按照项目立项计划批复意见编制技术方案 按程序报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4.2.2业主单位应及时将技术方案文件审批结果通知勘察设计单位,安排勘察设计单位认真研究,并 根据批复意见逐条修改、补充及完善。 4.2.3业主单位应将最终修改完善并经核准后的技术方案、预算等文件提交招标代理公司组织招标。

4.3.1业主单位应依法履行招投标程序。 4.3.2业主单位应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并签订书面合同,报主管部 门备案; 4.3.3业主单位不得肢解发包文物保护工程,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应当合理划分标 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对工程技术上紧密相联、不可分割的工程不得分割标段。 4.3.4业主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明显低于文物保护工程预算定额及市场综合单价的价格竞标。

4.4.1业主单位不得与承包方签订阴阳合同,随意降低工程造价。 4.4.2文物保护工程应有合理工期,业主单位不得随意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4.4.3业主单位应在合同中明确质量目标与质量标准。 4.4.4业主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文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基本原则、 标准规范的不合理要求,不得擅自降低合同中明确的工程质量标准,

4.5.1业主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及时到具有文物保护工程相应管理权限的部门办理施工申报备案手续 未办理施工申报备案手续不得开工。 4.5.2业主单位在办理施工申报备案时应根据相关规定提供相应材料,并核实材料的真实有效性, 4.5.3工程中,项目经理、责任监理师或其他许可内容有变更的,业主单位应到备案单位办理变更手 续。 4.5.4工程因故停工超过1个月,业主单位应办理相关备案手续。

4.5.1业主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及时到具有文物保护工程相应管理权限的部门办理施工申报备案手续 未办理施工申报备案手续不得开工。 4.5.2业主单位在办理施工申报备案时应根据相关规定提供相应材料,并核实材料的真实有效性, 4.5.3工程中,项目经理、责任监理师或其他许可内容有变更的,业主单位应到备案单位办理变更手 续。 4.5.4 工程因故停工超过1个月,业主单位应办理相关备案手续。

4.6组织图纸会审、技术交底

JTJ 225-98 水运工程抗震设计规范DB 14/T 2649—2023

4.6.1业主单位应及时组织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技术人员进行设计图 纸会审与技术交底,解决技术缺陷问题,会审与交底记录应由各责任主体签章确认。 4.6.2针对会审中存在的问题,业主单位应督促勘察设计单位及时答复解决。 4.6.3未组织图纸会审及技术交底的项目不得施工。

4.7.1业主单位应确定项目负责人,配备现场质量安全负责人,建立质量管理制度、质量检查制度、 事故报告制度等项目管理制度。 4.7.2业主单位应对施工现场资质单位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检查员、各工序主要工匠和责 任监理师、监理员等关键岗位人员建立档案名册,定向管理。 4.7.3业主单位应定期组织召开工程例会解决工程实施中出现的各类问题,如施工现场出现质量问题, 应及时组织工地协调会妥善处理,严重质量问题应及时上报, 4.7.4业主单位应审查工程技术资料的真实性,严格履行工程洽商、变更程序,不得随意提出工程变 更。

业主单位应及时组织参建各方进行隐蔽工程等分部、分项、单位工程阶段性验收,客观评价工 项目完工后应依法依规申请峻工验收。

业主单位应严格按照文物保护工程管理相关规定及WW/T0024一2010的相关要求,及时收集、整理 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汇总、审查参建各方工程文件,建立健全项目档案,按规定向相关管理部门提 交项目档案。

5.1勘察设计单位是文物勘察及保护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质量的责任主体。对文物保护工程勘 察及保护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的勘察结论、保护技术措施质量负责。 5.2勘察设计单位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现行相关规定,国家文物局颁布的《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文件编制 深度要求(试行)》及委托合同要求完成勘察设计工作。 5.3勘察设计单位应确定项目责任设计师,由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履行项目的设计委托合 同,全面负责所承担勘察设计项目的组织管理和质量控制,在勘察设计文件上签字并对文件质量负直接 责任。 5.4勘察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施工技术交底时,应明确工程范围、修性质、文物特征,确定修、 加固材料指标、配比及针对性的技术工艺措施,书面解答施工图会审、方案设计技术交底中提出的问题。 5.5勘察设计单位应配合施工、监理单位,针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病害发展、新增隐患、设计缺陷等 问题,及时补充完善施工措施及设计变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a)前期勘察未涉及到的隐蔽项目、病害种类等,与现行标准规范内容一致或与原设计文件中同类 性质的项目,由业主单位组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具有从业资格的相关技术人员召开 专题例会洽商,共同确定补充措施,形成书面文件,各方签认后实施;

JG∕T 3058-1999 钢筋冷轧扭机组DB 14/T2649—2023

b)施工中发现隐蔽项目、病害种类等,现行标准规范未规定,原设计文件技术处理深度不够、 方法不当,由业主单位组织专题项目例会洽商变更,勘察设计单位补充编写洽商变更内容, 各方签认后实施; c)施工中发现的新问题,现行标准规范未规定的,原设计文件中没有涉及到的特殊问题,由业 主单位组织专题项目例会确定补充设计方案后,勘察设计单位应及时补充设计,连同预算提 交业主单位报原设计文件批准部门核批后实施。 6.6勘察设计单位应参与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或缺陷,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 方案。 5.7勘察设计单位应参加工程验收,客观评价工程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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