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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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pdf简介:

《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 1-2008)是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城镇道路工程专业委员会制定的一部行业标准,它是指导城镇道路工程设计、施工、质量控制和验收的重要依据。该规范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适用范围:规范适用于城镇道路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包括城市主干道、次干道、支路、人行道、广场、停车场等。

2. 设计要求:对道路的线形、横断面、路基、路面、排水系统、照明设施、交通安全设施等提出了详细的设计要求。

3. 施工技术:规定了道路工程各分项工程如路基、基层、面层、排水设施、路缘石、人行道等的施工工艺、质量控制和检验方法。

4. 质量验收:明确了道路工程各阶段(如施工准备、隐蔽工程验收、分项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等)的质量验收标准和程序。

5. 安全管理:对施工安全、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6. 质量保证:规定了工程的保修期、质量责任和纠纷处理等。

总的来说,该规范是确保城镇道路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众利益的重要法规,是所有城镇道路工程参与者必须遵循的标准。

8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pdf部分内容预览:

3.0.1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城镇道路工程施工资质。 3.0.2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施工技术、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体 系,制定各项施工管理制度,并贯彻执行。 3.0.3施工前,施工单位应组织有关施工技术管理人员深人现 场调查,了解掌握现场情况,做好充分的施工准备工作。 3.0.4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根据合同文件、设计文件和有 关的法规、标准、规范、规程,并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施工界域 内地下管线等构筑物资料、工程水文地质资料等踏勘施工现场, 依据工程特点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按其管理程序进行审批。 3.0.5施工单位应按合同规定的、经过审批的有效设计文件进 行施工。严禁按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工程洽商进行施工。 3.0.6施工中应对施工测量进行复核,确保准确。 3.0.7施工中必须建立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并对作业人员进行 相关的安全技术教育与培训。作业前主管施工技术人员必须向作 业人员进行详尽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形成文件。 3.0.8遇冬、雨期等特殊气候施工时,应结合工程实际情况, 制定专项施工方案,并经审批程序批准后实施。 3.0.9施工中,前一分项工程未经验收合格严禁进行后一分项 工程施工。 3.0.10与道路同期施工,敷设于城镇道路下的新管线等构筑 物,应按先深后浅的原则与道路配合施工。施工中应保护好既有 及新建地上杆线、地下管线等构筑物。 3.0.11道路范围(含人行步道、隔离带)内的各种检查井井座 应设于混凝土或钢筋混凝土井圈上。井盖宜能锁固。检查井的井 盖、井座应与道路交通等级匹配。

3.0.12施工中应按合同文件的要求,根据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 规定,进行施工过程与成品质量控制。 3.0.13道路工程应划分为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 验批,作为工程施工质量检验和验收的基础。 3.0.14单位工程完成后,施工单位应进行自检,并在自检合格 的基础上,将峻工资料、自检结果报监理工程师,申请预验收 监理工程师应在预验合格后报建设单位申请正式验收。建设单位 应依相关规定及时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并应在规定 时间内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4.0.1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向施工、监理、设计等单位有关人 员进行交底,并应形成文件。 4.0.2: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其毗邻 区域内各种地下管线等构筑物的现况详实资料和地勘、气象、水 文观测资料钢结构制作施工方案(1),相关设施管理单位应向施工、监理单位的有关技术 管理人员进行详细的交底;应研究确定施工区域内地上、地下管 线等构筑物的拆移或保护、加固方案,并应形成文件后实施。 4.0.3开工前,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勘测单位向施工单位移 交现场测量控制桩、水准点,并形成文件。施工单位应结合实际 情况,制定施工测量方案,建立测量控制网、线、点。 4.0.4施工单位应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组织有关人员对 施工现场进行全面深入的调查;应熟悉现场地形、地貌、环境条 件;应掌握水、电、劳动力、设备等资源供应条件;并应核实施 工影响范围内的管线、构筑物、河湖、绿化、杆线、文物古迹等 情况。 4.0.5开工前,施工技术人员应对施工图进行认真审查,发现 问题应及时与设计人联系,进行变更,并形成文件。 4.0.6开工前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应 根据合同、标书、设计文件和有关施工的法规、标准、规范、规 程及现场实际条件编制。内容应包括:施工部署、施工方案、保 证质量和安全的保障体系与技术措施、必要的专项施工设计,以 及环境保护、交通疏导措施等。 4.0.7施工前应做好量具、器具的检定工作与有关原材料的 检验。 4.0.8施工前,应根据施工组织设计确定的质量保证计划,确 6

定工程质量控制的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报 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执行,并作为施工质量控制的基础。 4.0.9开工前应结合工程特点对现场作业人员进行技术安全培 训,对特殊工种进行资格培训。 4.0.10应根据政府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生产的法规规定,结合 工程特点、现场环境条件,搭建现场临时生产、生活设施,并应 制定施工管理措施;结合施工部署与进度计划,应做好安全、文 明生产和环境保护工作。

角测量的网(锁)布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三角测量的网(锁)布设应符合下列婴求: 1)各等级的首级控制网,宜布设成近似等边三角形的 网(锁),且其三角形的最大内角不应大于100°,最 小内角不宜小于30°,个别角受条件限制时可为25°。 2)加密的控制网,可采用插网、线形锁或插点等形式。 各等级的插点宜采用坚强图形布设。插点的内交会 方向数不应少于4个或外交会方向数不应少于3个。 3)三角网的布设,可采用线形锁。线形锁的布设,宜 近于直伸形状。狭窄地区布设线形锁控制时,按传 距角计算的图形强度的总和值,应以对数6位取值: 并不应小于60。

5.2.6导线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5.2.7边角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各等级边角组合网的设计应与三角网的规格取得一致, 也应重视图形结构,各边边长宜近似相等,各三角形内角宜为 30°~100°;个别角受条件限制时不应小于25 2城镇道路的各等级边角组合网中边长测量的主要技术指 标应符合表5.2.7的规定

表5.2.7边长测量的主要技术指标

5.2.8水平角观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水平角观测所用的仪器在使用前,应进行检验确认完好, 各项技术性能、指标应符合相关的技术要求。 2水平角观测应采用方向观测法。当方向数不多于3个时, 可不归零。方向观测法的技术指标应符合表5.2.8的规定。

表5.2.8方向观测法的技术指标

注:0只用于元学经纬化

5.2.10内业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计算所用全部外业资料与起算数据,应经两人独立检核, 确认无误后方可使用。 2.各级平面控制点的计算,可根据需要采用严密平差法或 近似平差法,计算时应采用两人对算或验算方式。 3使用电子计算机平差计算时,应对所用程序进行确认, 对输人数据进行校对、检验。 4经平差后的坐标值应作为控制的依据,对方位角、夹角 和距离应按平差结果反算求得。

5.3.1高程控制应在当地城市建立的高程系统下进行。当小测 区采用独立高程系统时,应经上级行政主管和规划部门批准。 高程控制测量应采用直接水准测量。城镇道路工程应按二 三等级水准测量方法建立首级工程控制。高程控制测量应起闭于 设计施工图给定的城镇水准点。 5.3.2水准测量的主要技术指标工程造价预结算审核论文范文,应符合表5.3.2的规定。

表5.3.2水准测量的主要技术指标

5.3.3水准测量所使用的仪器及水准尺,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水准仪视准轴与水准管轴的夹角,DS不得超过15", DS不得超过20" 2.水准尺上的米间隔平均真长与名义长之差,对于钢瓦水 准尺不得超过0.15mm,对于双面水准尺不得超过0.5mm。 3当二等水准测量采用补偿式自动安平水准仪时,其补偿 误差(△)不得超过0.2”。 4水准观测应按照操作规程、仪器使用说明书的规定进行, 5.3.4水准观测的主要技术指标,应符合表5.3.4的规定。

表5.3.4水准观测的主要技术指标

5.4.2测量作业前、后均应采用不同数据采集人核对的方法, 分别核对从图纸上所采集的数据、实测数据的计算过程与计算结 果,并应据以判定测量成果的有效性。 5.4.3施工布桩、放线测量前应建立平面、高程控制网,依实 地情况埋设牢固、通视良好。道路施工放线采用的经纬仪等级不 应低于D级。 以三级导线平面控制测量时,方位角闭合差为土24√n("); 以施工平面控制测量时,方位角闭合差为土40√n(),且应报 建设单位验收、确认。 5.4.4路基施工前应根据图纸、资料和现场情况,测标出路基 施工中可能暴露、触及、损坏的地下管线等构筑物的位置。 5.4.5施工准备阶段核对占地、拆迁范围时,应在现场测设道 路施工范围边线。 5.4.6当工程规模较大,测量桩在施工中可能被损坏时,应设 辅助平面测量基线与高程控制桩。 5.4.7施工中应及时完成中线桩的恢复与校测。 5.4.8城镇道路高程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5.4.7施工中应及时完成中线桩的恢复与校

GB/T 14513.3-2020 气动 使用可压缩流体元件的流量特性测定 第3部分:系统稳态流量特性的计算方法表5.4.9施工放样点的点位允许误差M(cm)

:7道路中心桩间距宜为10~20m。 5.4.10平曲线和竖曲线桩应在道路中线桩、边桩的测设中完 成,并标出设计高程。当曲线长度小于等于40m时,桩间距宜 小于等于5m:当曲线长度大于40m时,桩间距宜小于等 于10m。 5.4.11交叉路口路面高程作业测量应按设计规定的高程方格 网、等分圆网等,分层测定高程。 5.4.12与路面有关的附属构筑物的外观控制测量应在控制方向 按平面、高程控制需要设控制桩。 5.4.13城镇道路工程完工后应进行竣工测量。竣工测量包括: 中心线位置、高程、横断面图式、附属结构和地下管线的实际位 置和高程。测量成果应在峻工图中标明。 5.4.14施工测量的记录及成果均应在正式记录本上填写,并按 规定整理测量资料。 5.4.15工程验收的测量依据点应按程序报经建设单位验收、 确认。

6.1.1施工前,应对道路中线控制桩、边线桩及高程控制桩等 进行复核,确认无误后方可施工。 6.1.2当施工中破坏地面原有排水系统时,应采取有效处理 措施。 6.1.3施工前,应根据现场与周边环境条件、交通状况与道路 交通管理部门,研究制定交通疏导或导行方案,并实施完毕。施 工中影响或阻断既有人行交通时,应在施工前采取措施,保障人 行交通畅通、安全。 6.1.4施工前,应根据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对路基土进行天然 含水量、液限、塑限、标准击实、CBR试验,必要时应做颗粒 分析、有机质含量、易溶盐含量、冻膨胀和膨胀量等试验。 6.1.5施工前,应根据工程规模、环境条件,修筑临时施工道 路。临时施工道路应满足施工机械调运和行车安全要求,且不得 妨碍施工。 6.1.6城镇道路施工范围内的新建地下管线、人行地道等地下 构筑物宜先行施工。对埋深较浅的既有地下管线,作业中可能受 损时,应向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提出加固或挪移措施方案,并办 理手续后实施。 6.1.7施工中,发现文物、古迹、不明物应立即停止施工,保 护好现场,通知建设单位及有关管理部门到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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