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GDW 12200-2021 省间电力交易命名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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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类别:电力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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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GDW 12200-2021 省间电力交易命名规范.pdf简介:

Q/GDW 12200-2021《省间电力交易命名规范》是由国家能源局发布的,主要针对省间电力交易的命名进行标准化规定。电力交易,是电力市场中的重要环节,指的是发电企业、电网企业、电力用户等电力市场参与者之间通过市场化方式,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的电力买卖活动。这个规范的出台,是为了提高电力交易的透明度,方便数据管理和统计分析,确保交易过程的准确无误,促进电力市场的健康发展。

《省间电力交易命名规范》详细规定了电力交易的各类名称,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品种(如水电、火电、风电等)、交易品种代码、交易时段、交易类型(如中长期交易、现货交易等)、交易主体名称代码等。这些规范对于参与省间电力交易的各方,无论是交易者、监管机构还是第三方服务提供者,都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有助于统一交易术语,减少误解,提高效率。

总的来说,这个规范的出台,是电力市场规范化、标准化建设的重要一步,对于推动我国电力市场健康、高效运行具有积极意义。

Q/GDW 12200-2021 省间电力交易命名规范.pdf部分内容预览:

b)合同置换交易:购售双方将各不同时段的购电(或售电)合同全部或部分电量、电力置换,保 持双方合同电量总量不变; c)合同转让交易:将合同的全部或者部分电量、电力转让给合同购售双方之外的第三方的交易 包括省间购方合同转让交易、省间售方合同转让交易: 1)省间购方合同转让交易:在省间中长期市场中,原合同购方通过省间输电通道将部分合同电 量、电力出售给其他购方的交易; 2)省间售方合同转让交易:在省间中长期市场中,原合同售电方将部分或者全部合同电量、电 力出售给其他售电方的交易

本标准中省间电力交易的命名遵循以下原则: a)合法性原则:省间电力交易命名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电力交易规则 b)唯一性原则:省间电力交易的命名在各交易层次范围内必须是唯一的 c)统一性原则:省间电力交易命名中所出现的固定词语、缩略语及符号具有统一的特殊含义,在 使用时不得随意改变这些固定词语、缩略语及符号的含义 d)可扩充性原则:对本标准未能覆盖的省间电力交易,可参照本标准的命名规则进行扩充,以适 应省间电力交易的发展需要。

以月度为周期的交易,周期类型为“月度”,格式为“XXXX年X月”,如“2020年3月”

内周期的交易DB5301/T 63-2021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规范.pdf,格式为“XXXX年X月X日

以最小交易时段为周期的交易,周期类型为“日内”,格式为“XXXX年X月X日”,如“2020年7月 10日”

售电方采用以下主体名称进行命名,支持组合命名:售方或替代方的区域(冀北、甘肃、新疆 四川等),总部直调电厂(三峡、溪洛渡、向家坝、官地、锦东、锦西、锦官电源、银东直流配 天中直流配套电源、灵绍直流配套电源、祁韶直流配套电源等)。

购电方采用以下主体名称进行命名,支持组合命名:购方或被替代方的区域(冀北、江西、 江 广东等)

基于实际业务开展情况,目前交易类型包括省间优先发电计划、省间外送交易、省间电力直接交易 合同回购交易、省间合同置换交易、省间合同转让交易(省间购方合同转让交易、省间售方合同 )、省间现货交易(省间日前交易、省间日内交易)等类型。

识交易的主题词或关键词,如“电力援疆

5.3省间电力直接交易

5.4.1省间发电权交易

结构:交易周期+替代方+“替代 +被替代方+周期类型+合同交易类型。

Q/GDW12200—2021 示例:“2020年12月新疆替代上海月度省间发电权交易”

5.4.2省间合同回购交易

5.4.3省间合同置换交易

5.4.4省间合同转让交易

其他命名原则: a)若按照5.1、5.2、5.3、5.4、5.5、5.5节的规则生成的交易名称相同,则添加顺序号区分,如 “2020年1月江西送重庆月度省间外送交易”、“2020年1月江西送重庆月度省间外送交易2” b)对于同区域多个省作为送出方,则系统在生成交易名称时,自动将其合并为分部区域;对于同 一输电工程的多个配套电源作为送出方,则系统在生成交易名称时,自动将其合并为输电工程 配套电源。 c)对于同区域多个省作为受入方,则系统在生成交易名称时,将其合并为分部区域 d)交易成分名称主要用于交易组织。

结构:交易名称。 示例:“川电东送上海”、 “葛洲坝送华东

结构:送出方+“送”+受入方+周期类型+“外送” 示例:“山西送湖北年度外送”、“新疆送重庆月度外送”、 “四川送江西月内外送”

结构1:送出方+“送”+受入方+周期类型+“直接交易” 示例1:“银东直流配套电源送山东年度直接交易”。 结构2:交易主体+周期类型+“直接交易”。 示例2:“浙江年度直接交易”、“京津唐地区月内直接交易”

6.4.1省间发电权交易

结构:替代方+“替代”+被替代方+合同交易类型。 示例:“新疆替代上海发电权交易”

6.4.2省间合同回购交易

结构:交易主体+周期类型+合同交易类型。 示例:“四川送浙江月度合同回购交易”

6.4.3省间合同置换交易

结构:交易主体+周期类型+合同交易类型。 示例: “宁夏送浙江年度合同置换交易”

6.4.4省间合同转让交易

结构:原合同简称+合同出让方+“转”+合同受让方+周期类型+合同交易类型。 示例:“新疆送湖南年度外送湖南转河南月度合同转让交易”、“新疆送上海月度外送新疆转宁夏月内合同转让 交易”

结构:送出方+“送”+受入方+“日前交易”/“日内交易 示例:“新疆送上海日前交易”、“新疆送浙江日内交易”

其他命名原则: a)若按照上述规则生成的交易简称相同,但需要分开管理,则添加顺序号区分,如“四川送华东 年度”、“四川送华东年度2”; b)对于同区域多个省作为送出方,则系统在生成交易简称时,自动将其合并为分部区域;对于同 一输电工程的多个配套电源作为送出方,则系统在生成交易名称时,自动将其合并为输电工程 配套电源; c)对于同区域多个省作为受入方,则系统在生成交易简称时,将其合并为分部区域; d)交易成分简称主要用于计划编制、交易结算

省间电力交易编号应遵循以下原则: a)省间电力交易编码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易规则 b)所有交易编码应来源于新一代电力交易平台的企业级项目编码器,并进行统一管理和运维,同 一笔交易不允许在企业级交易编码器中重复提出交易编码申请 c)在交易的全过程中,应以交易中心正式下达的交易编码为准开展交易; d)在交易编码生成后,原则上不允许修改:

e) 若因公司组织机构调整造成交易组织单位代码调整的,应以公司确定的组织机构代码为准, 一 禁随意新增或变更代码。

省间电力交易编号采用5层14位代码结构,包含交易组织方式、年份、交易组织单位代码、月份 流水号,具体见图1。

图1省间电力交易编号代码结构图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国家电网公司省间电力交易组织形式代码参照表

SL 161.1-2013 坝区航道水力模拟技术规程.pdf附录A (规范性附录) 国家电网公司省间电力交易组织形式代码参照表

表A.1国家电网公司省间电力交易组织形式代码参照表

附录B (规范性附录) 国家电网公司省间电力交易组织单位代码参照表

附录B (规范性附录) 国家电网公司省间电力交易组织单位代码参照表

国家电网公司省间电力交易组织单位代码参照表

钢索配线安装施工工艺标准编制背景·· 编制主要原则·· 3与其他标准文件的关系· 主要工作过程· 标准结构和内容· 12 条文说明···

编制背景· 编制主要原则·· 与其他标准文件的关系· 主要工作过程· 标准结构和内容· 条文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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