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3.1实施-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2023年1月12日水利部令第52号发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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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3.1实施-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2023年1月12日水利部令第52号发布.pdf简介: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52号)于2023年1月12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发布,将于2023年3月1日起实施。这部规定旨在规范水利工程的建设、运行和维护过程中的质量管理,以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有效和持久运行,提高水利工程质量,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

该规定可能会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1. 质量管理责任:明确水利工程参建各方(如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业主单位等)的质量管理职责和权限,强调全过程质量管理。

2. 质量控制标准:规定水利工程应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强调工程质量检验、检测和验收的标准和程序。

3. 质量监督:强调政府相关部门对水利工程质量管理的监督职责,包括施工过程的质量巡查、抽查和考核。

4. 违规处理:对于违反质量管理规定的行为,设定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罚款、停业整顿、吊销资质等。

5. 信息化管理:鼓励和推广水利工程质量管理的信息化建设,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提升质量管理效率和透明度。

总的来说,这部规定是一个重要的水利行业法规,旨在提升我国水利工程的安全性和可持续性,推动水利事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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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水利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禁止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 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水利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禁止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水利工程勘 务,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水利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第二十二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规划、项目批准文件进行勘察、设计,严格 设强制性标准,保障工程勘察、设计质量。 第二十三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勘察、设计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勘察、设计过程质量控制, 察、设计文件的校审、会签、批准制度。 第二十四条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符合国家和相关行业规定的勘察深度要求。 第二十五条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设计,提交的设计文件应当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 及其水工建筑物合理使用年限。 水利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以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以及设计变更文件为依据。 第二十六条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原材料、中间产品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 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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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除有特殊要求的原材料、中间产品和设备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家和供应商。 第二十七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工程施工前,向施工、监理等有关参建单位进行交底,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作出详细 涉及工程结构安全的关键部位进行明确。 第二十八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勘察、设计问题。 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和合同约定,在施工现场设立设计代表机构或者派驻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人员担任设 时提供设计文件,按照规定做好设计变更。 设计单位发现违反设计文件施工的情况,应当及时通知项目法人和监理单位。 第二十九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工程验收,并在验收中对施工质量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提出明确的评位 第三十条设计单位应当参与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分析,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单位的名义承揽水利工程施工业务,禁止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水利工程施工业务,不得转包或者违 揽的水利工程施工业务。 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和有关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设计文件,不得偷工减料。 施工单位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向项自法人、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提出意见和建议。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施工过程质量控制,保证施工质量。 第三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管理体系,根据工程施工需要和合同约定,设置现场施工管理机构,配备 要的管理人员,落实质量责任制。 施工单位一般不得更换派驻现场的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确需更换的,应当经项目法人书面同意,且更换后的人员 于合同约定的条件。 第三十四条水利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对其承包的工程或者: 质量负责。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 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 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第三十五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经批准的设计文件、有关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原材料、中间产品、设备以及单元工 等进行质量检验,检验应当有检查记录或者检测报告,并有专人签字,确保数据真实可靠。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 料,应当在项目法人或者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前款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按照有关规定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承担。 第三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工程验收制度。单元工程(工序)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通过的,不得进行下一单 序)施工。 施工单位应当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项目法人和水利工程质量监督 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通过的,不得隐蔽。 第三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加强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形成完整、可追溯的施工质量管理文件资料,并按照档案管理的有: 收集、整理和归档。主体工程的隐蔽部位施工、质量问题处理等,必须保留照片、音视频文件资料并归档。 第三十八条对出现施工质量问题的工程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施工单位应当负责返修或者重建。 第三十九条水利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作 水利工程的保修范围、期限,应当在施工合同中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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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第四十一条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水利工程监理业务,禁止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 的名义承担水利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水利工程监理业务,不得转让其承担的水 业务。 第四十二条监理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合同,对水利工程质量实施 第四十三条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按照工程监理需要和合同约定,在施工现场设置监理机构,配备满 需要的监理人员,溶实质量责任制。 现场监理人员应当按照规定持证上岗。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一般不得更换;确需更换的,应当经项目法人书面 换后的人员资格不得低于合同约定的条件。 第四十四条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质量管理体系、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归档文件等进行审查。 第四十五条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合同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平行检验和见证取样检测等形式,复核原 产品、设备和单元工程(工序)质量。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原材料、中间产品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单元工程(工序 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项目法人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峻工验收。 平行检验中需要进行检测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承担。 第四十六条监理单位不得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单位以及原材料、中间产品和设备供应商等单位存在隶属关系或者: 系。 监理单位不得与项目法人或者被监理工程的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

第六章其他单位的质量责

第四十七条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应当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搅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禁止超越资质等级许可 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承揽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禁止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业务, 揽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业务。原材料、中间产品和设备供应商等单位应当在生产经营许可范围内承担相应业务。 第四十八条质量检测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合同,及时、准确地向委托方提交质量检测报 检测成果负责。 质量检测单位应当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账,并将可能形成质量隐患或者影响工程正常运行的检测结果及时报告委 第四十九条监测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合同,做好监测仪器设备检验、埋设、安装、调 作,保证监测数据连续、可靠、完整,并对监测成果负责。 监测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监测资料分析,出具监测报告,并将可能反映工程安全隐患的监测数据及时报告委托 第五干条质量检测单位、监测单位不得出具虚假和不实的质量检测报告、监测报告,不得纂改或者伪造质量检测数 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质量检测单位、监测单位出具虚假和不实的质量检测报告、监测报告,不得篡改或 检测数据、监测数据。 第五十一条原材料、中间产品和设备供应商等单位提供的原材料、中间产品和设备应当满足有关技术标准、经批准的 合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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