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2T 4446-2023 公共机构能源托管规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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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2T 4446-2023 公共机构能源托管规程.pdf简介:

DB32T 4446-2023 是江苏省的一项地方标准,名为《公共机构能源托管规程》。这个规程主要针对公共机构(如政府机关、学校、医院、图书馆等)的能源管理,特别是强调了能源托管服务的实施和管理。能源托管是指公共机构将自己的能源管理需求委托给专业的能源服务公司,由服务公司负责能源设施的运行、维护以及能源的采购,以此来降低公共机构的能源成本,提高能源效率,实现节能减排。

该规程详细规定了能源托管服务的流程、内容、质量要求、风险管理、合同签订与执行、数据管理、效果评估等方面的标准和规范,旨在促进公共机构的能源管理专业化、规范化,推动绿色能源的使用,实现可持续发展。通过遵循这个规程,公共机构和能源服务供应商可以有效地建立合作关系,共同实现能源使用效率的提升和环境责任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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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能源管理energyperformancecontractingproje

能源托官费用基数ratebaseofenergyentrustingproject 能源托管项目根据能源基准和项目服务范围确定的年度能源托管费用,可包括能源费用基数和 理及维护费用基数等。其中,能源费用基数是指公共机构在基准期所花费的能源费用;运行管理 费用基数是根据能源托管范围中所包含的能源系统运行、管理、维护维修范围确定的年度费用

吹砂回填总承包工程测量施工方案.doc能源管理平台energymanagementplatform 基于自动化控制系统的对建筑物内各类能耗参数进行采集分析和用能设备优化运行管理的计算机 智能化管理软件平台。

能源管理平台energymanagementplatform 基于自动化控制系统的对建筑物内各类能耗参数进行采集分析和用能设备优化运行管理的计 能化管理软件平台。

图1公共机构能源托管项目基本流程

5.2.1公共机构能源托管项目,特别是节能量较大、投入资金较多、服务周期较长的项目应当具备能 源审计等基础工作条件,根据前期用能诊断结果,合理选择各种节能改造技术,提升新能源应用比例, 满足公共机构合理需求的同时保障节能服务公司的合理利润,以期实现项目最佳节能效益。鼓励引入专 业能源管理人员,将管理节能与技术改造节能相结合。强调运行管理对建筑节能的作用,并将其纳入可 采用的节能措施。 5.2.2在实施能源托管前,公共机构应组织相关部门对能源托管方案进行论证评估,对比分析各项节 能改造方案的可行性、必要性及合理性,科学优化实施方案。

5.3.1能源托管费用基数应综合考虑能源基准、改造方案的经济性和项目服务范围后确定,宜采用能 源审计确定的基准期能源用量乘以能源资源单价,并考虑运行管理相关费用后计算得出。其中能源费用 基数可参照表1计算,运行管理及维护费用基数可参照表2计算

表1能源费用基数构成

电设施和低压配电监测系统,结合现场实际作出科学评估,或合理设计安装能耗监测系统所需要的表计, 计量表箱和数据采集器进行计量评估。 7.2.2节能效果评估时应对照DB32/T3827一2020、DB32/T4001一2021定量评价节能改造实施效果

7.3.1在项目托管期限内,当托管项目边界范围及能源资源费用价格等发生以下重大变化时,公共机 构与节能服务公司可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签订补充合同: 1)用能设备和其它用能项的增减。其他用能项包括但不限于用能建筑面积、用能时间、用能人员等。 针对用能设备和其他用能项的变化,有条件时应优先采用直接计量法确定变化量,条件不具备的情况 下,可采用功率核算法或其他双方约定的方式确定变化量。因用能设备和其他用能项的增减,应当调整 基准能耗,并相应增减能源托管费用基数。 2)建筑用能区域改扩建。因建筑改扩建增加的临时用能能耗需单独计量;新增用能区域的能耗需单独 计量;如用能区域建筑功能发生改变,则该功能区能耗需单独计量。因用能区域变化导致的用能增减, 应当调整基准能耗,并相应增减能源托管费用基数。 3)供能条件变化的调整。如因极端天气导致空调用能时间明显延长且设定温度超出供能条件,合同双 方可协商托管费用调整方式;非极端天气条件下,如因上班时间调整、持续加班、特殊情况用能等业主 方原因导致用能时间增加,双方可协商托管费用调整方式。 4)能源资源单价的调整。托管期间因国家政策原因,能源、资源单价调整,托管费用亦应按比例调整, 具体调整结算方式可由公共机构与节能服务公司双方协商确定。 7.3.2根据项目用能边界条件的变化类型,能源基准变化量的核定及相应的能源托管费用基数的调整 方式可参考表3。

表3能源基准变化量核定及能源托管费用基数调整方式

合同履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将其投资形成的项目资产以及峻工资料和日常运 行所必需的相关全部文件资料移交给公共机构,公共机构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对移交的资产进行会 计处理。节能服务公司在设备移交时应保证设备正常运行,且针对移交的设备、设施、物品及有关事项, 双方应当签署移交清单

本附录给出了公共机构能源托管项目参考合同

附录A (资料性) 公共机构能源托管项目参考合同

本参考合同专为能源托管项目使用。可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对第X条至第XX条的内容由合同双方具体终 进行必要的增减。凡是本合同没有涉及的内容应当以补充条款的形式加以补充。对第XX条规定的附件由双方 约定。

公共机构(以下简称甲方)与节能服务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政府采购法》《招投标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及有关节能、环保、供热、供电 供水等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就甲方的能源费用及其相应的能源供用系统(以下简称托 管项目)按“能源费用托管型合同能源管理"模式进行托管的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下 简称项目合同)。

简称项目合同)。 第一条名词解释 1.1合同能源管理 节能服务公司与公共机构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项目的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为实现节能目标向公 共机构提供必要的服务,公共机构以节能效益、节能服务费或能源托管费支付节能服务公司的投入及其 合理利润的节能服务机制。 1.2能源托管 合同能源管理的一种形式。由公共机构委托能够提供用能诊断、节能改造、运行管理等服务的专业 化节能服务公司,进行电、气、煤、油、市政热力、水等能源资源系统的运行、管理、维护和改造,公 共机构将根据能源基准确定的费用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作为托管费用,节能服务公司通过科学的管理运 行和节能技术的应用达到节约能源资源、减少费用支出等目的,获取合理的利润。 1.3能源基准 用作比较能源绩效的定量参考依据。 注1:能源基准反映的是特定时间段的能源利用状况。 注2:能源基准可采用建筑能源审计所确定的基准期内、项目边界内建筑或各用能设备(系统)的能源 消耗量作为能源绩效参数。 注3:能源基准也可作为能源绩效改进措施实施前后的参照来计算节能量。 1.4建筑能源审计 通过对建筑能源资源使用情况进行文件审查和现场调研、测试,对被审计建筑能源利用状况相关指 标进行定量分析,对建筑能源利用效率、设备能效水平、运行经济效益和环境效果进行诊断和评价,从 而发现建筑节能潜力,提出节能运行调适和改造建议。 1.5项目边界 实施节能改造措施所影响的建筑或用能设备(系统)的运行时间、范围和地理位置界线。 1.6基准期 在建筑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前,能够代表项目边界内用能设备和系统运行规律的时间段。 1.7能源托管费用基数 能源托管项目根据能源基准和项目服务范围确定的年度能源托管费用,可包括能源费用基数和运行 管理及维护费用基数等。其中,能源费用基数是指公共机构在基准期所花费的能源费用;运行管理及维 护费用基数是根据能源托管范围中所包含的能源系统运行、管理、维护维修范围确定的年度费用。

第二条托管项目基本情况

第三条能源审计和能源基准

3.1能源审计是甲方能源系统能源消耗状况的依据,能源审计费用由

3.1能源审计是甲方能源系统能源消耗状况的依据,能源审计费用由

备和系统运行规律的基准期为 年 月日至年月日;能源基准如下所

同时定期对能源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制止能源浪费行为。 (2)乙方投资的设备、工程等在合同期内的维保及质量问题由乙方负责,并应定期向甲方提供设备维护 更新情况记录。 (3)乙方应在完成所投资设备的安装和调试后,对甲方指派的操作人员定期进行专业培训,以使其能承担 相应的操作和设施维护要求。 (4)乙方若发现有私自拆、改、破坏能源系统的行为应及时上报甲方,并马上采取措施制止,若严重威 胁到能源系统的可暂停服务。 (5)因乙方未缴纳能源费用或乙方实施改造原因,导致甲方断水、断电、断天然气事故或造成其他损失 的,责任由乙方承担,但不可抗力或甲方有违约行为的除外。 (6)乙方应负责本方人员的安全管理,在合同履行期内,因乙方原因出现的安全(工伤)事故由乙方负 责承担。 (7)乙方管理人员进入甲方的相关场所,应当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乙方的维修维护管理等项工作,应 当不影响甲方的正常工作。必须要甲方停止相关工作时,乙方应当提前通报甲方的负责人,协调安排好相应的 工作。 (8)乙方应当协助、配合第三方机构或者甲方开展节能量测量和验证。

7.6甲方的项目负责人为: 二;乙方的项目负责人为: 任何一方更换项目负责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项目负责人可以就本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的事项签署相关洽商文件,该洽商文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贺州]框剪结构豪华住宅工程施工组织设计, 其他相关人员无权签署此类洽商文件。

8.1乙方在接管项目之前,甲、乙双方应当完成附件一的全部工作。在移交之前由甲方主导,乙方 参与,双方共同对用能系统进行一次全面检修。检修费用由甲方承担。用能系统移交时甲方应保证设备 和设施的完整性和能够正常运行。 8.2移交过程中,甲方需要向乙方提供有关项目审批、验收、备案、行政许可等相关手续的复印件 供暖、供电、供水、燃气系统及消防系统申报、批准验收等手续;供暖及供冷系统相关资料等。 8.3移交相关的文件资料包括设备、设施的购买、维修、使用文件、能源管理的规章制度、行政许 可证照及其他全部有关文件。

8.4其他移交事项: 8.5针对移交的设备、设施、物品及有关事项,双方应当签署移交清单。 8.6本合同约定的托管期限届满,乙方应将其投资形成的有形和无形资产以人民币壹元价值向甲方 移交,同时需移交投资、验收、运行等相关的全部文件资料。 移交之前由乙方主导,甲方参与,双方共同对用能系统进行一次全面检修。检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用能系统移交时乙方应保证设备和设施的完整性和能够正常运行。 8.7本合同第五条第5.1款约定的托管期限开始日的30日之前,甲方向乙方的移交事项应当办理完 毕,以便于乙方进行准备工作。

第九条托管费用的标准及支付

9.1年度能源托管费用包括能源费用和能源系统的日常运营、维修维护管理费、消耗性材料 托管费用基数为: 元/年DB32∕T 3912-2020 江苏省城建档案馆业务工作规程,分项费用分别为:

能源托管费用基数为:

9.2托管费用总额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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