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3836.16-2022 爆炸性环境 第16部分:电气装置的检查与维护.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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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3836.16-2022 爆炸性环境 第16部分:电气装置的检查与维护.pdf简介:

GB/T 3836.16-2022标准,全称为《爆炸性环境 第16部分:电气装置的检查与维护》,是中国关于爆炸性环境电气设备安全标准的一部分。这个标准主要关注在爆炸性环境中,电气装置的运行、维护和检查要求,以确保这些装置在高风险环境下能够安全、有效地运行,防止电气火灾和爆炸的发生。

该标准规定了电气设备在爆炸性环境中的检查周期、维护内容、方法和程序,以及设备的故障判断和处理规定。它涵盖了电气设备的预防性维护、故障排查、性能测试和更新改造等方面,以确保设备在长期运行中保持良好的电气性能和安全可靠性。

所有在爆炸性环境中使用的电气设备,无论是生产设施、石油和天然气平台,还是危险品仓库,都需要遵循此标准,以确保人员安全和生产运营的正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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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张刚、樊建强、吕献奇、范景昌、吕隆壮、王达昱、王亚德、奚涛、张胜余、张志勇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2006年首次发布为GB3836.16一2006; 2017年第一次修订为GB/T3836.16—2017; 本次为第二次修订。

GB/T 3836.16—2022

GB/T3836《爆炸性环境》旨在确立爆炸性环境用设备及其应用相关方面的基本技术要求, 炸性环境用设备的设计、制造、检验、选型、安装、检查、维护、修理以及场所分类等各方面,采用 准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部分: 第1部分:设备通用要求; 第2部分:由隔爆外壳“d"保护的设备; 第3部分:由增安型“e"保护的设备; 第4部分:由本质安全型“i"保护的设备; 第5部分:由正压外壳“p”保护的设备; 第6部分:由液浸型“"保护的设备; 第7部分:由充砂型“q"保护的设备; 第8部分:由“n”型保护的设备; 第9部分:由浇封型“m"保护的设备; 第11部分:气体和蒸气物质特性分类试验方法和数据; 第12部分:可燃性粉尘物质特性试验方法; 第13部分:设备的修理、检修、修复和改造; 第14部分:场所分类爆炸性气体环境; 第15部分:电气装置的设计、选型和安装; 第16部分:电气装置的检查与维护; 第17部分:由正压房间“p”和人工通风房间“v"保护的设备; 第18部分:本质安全电气系统; 第20部分:设备保护级别(EPL)为Ga级的设备; 第21部分:防爆产品生产质量管理体系的应用; 第22部分:光辐射设备和传输系统的保护措施; 第23部分:用于瓦斯和/或煤尘环境的I类EPLMa级设备; 第24部分:由特殊型“s"保护的设备; 第25部分:可燃性工艺流体与电气系统之间的工艺密封要求; 第26部分:静电危害指南; 第27部分:静电危害试验; 第28部分:爆炸性环境用非电气设备基本方法和要求; 第29部分:爆炸性环境用非电气设备结构安全型“c”、控制点燃源型“b”、液浸型“k” 第30部分:地下矿井爆炸性环境用设备和元件; 第31部分:由防粉尘点燃外壳“t"保护的设备; 第32部分:电子控制火花时限本质安全系统; 第33部分:严酷工作条件用设备; 第34部分:成套设备; 第35部分:爆炸性粉尘环境场所分类; 第36部分:控制防爆设备潜在点燃源的电气安全装置。

HG∕T 20637.8-2017 化工装置自控专业工程设计文件的编制规范 仪表辅助设备及电缆的编号爆炸性环境 第16部分:电气装置的检查与维护

GB/T3836.1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专业人员skilledpersonnel 经过业务培训的人员,培训内容包括各种防爆型式、安装实践、本文件的要求、适用于安装的相关国 家法规和企业规章,以及危险场所分类的一般原理等。 3.13 具有行政职能的技术人员technicalpersonwithexecutivefunction 执行专业人员技术管理、具有足够防爆领域方面知识、熟悉本地条件、熟悉安装,并且对危险场所用 电气设备检查体系负有全部责任和管理职能的专业人员。 3.14

眼而不使用接近设备或工具来识别明显缺损(如

为了检查与维护,应提供下列项目的最新文件(验证档案),包括任何修改记录: Ba)1 危险场所分类和(如果包括)每个场所要求的设备保护级别(EPL)(见GB/T3836.14和 GB/T3836.35); b)气体:设备类别(ⅡA、ⅡB和ⅡC)和温度组别要求; c)粉尘:设备类别(ⅢA、ⅢB和ⅢC)和最高表面温度要求; d)设备特性,例如:温度额定数据、防爆型式、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防腐性能; e) 广城售 能够使被维护的防爆设备符合其防爆型式的记录(见GB/T3836.15)(例如:设备清单和设备 位置、备件、防爆合格证或复印件和技术资料); f)以前检查记录或复印件; g)GB/T3836.15详细规定的初始检查记录或复印件。 未涉及的文件,可依据GB/T3836.15或GB/T3836.13的要求

对本文件涵盖的电气装置的检查与维护仅应由有经验人员进行。这些人员应经过包括各种防 式、安装实践、本文件要求、安装相关的国家法规/企业规章,以及危险场所分类的一般原理等在内 务培训。这些人员还应定期接受适当的继续教育或培训,并具备相关经验和经过培训的资质证书 员的知识、技能和资质应符合附录A的规定。

4.3.1.1基本原则

整套装置或设备在投人运行前应对它们进行初始检查。作为装置调试和启动程序的一部分,初女 检查和其他附加要求见GB/T3836.15。 为保证电气装置处于良好状态,可在危险场所长期使用,应进行以下两种检查之一: a)定期检查;

b)由专业人员连续监督。 并且,必要时应进行维护。 注1:存在粉尘、纤维或飞絮的情况下,现场清理可能会影响检查和维护的要求。 随后的任何调整、维护、修理、修复、改造或更换设备和相关的设备部件均应按照表1、表2和表3 中详细列出的相关条款进行检查。 检查活动应充分独立于维护和/或其他活动的任何即时需求,以免影响检查报告结果的可靠性。 注2:检查人员不必是外部独立组织的成员。 任何时候,如果危险场所的分类或要求的设备保护级别(EPL)发生了变化,或电气设备位置发生了 变化,则应进行检查,以保证设备的防爆型式、类别和表面温度与已改变的条件相适应。 如果装置或设备在检查期间需要拆卸,在重新组装时,应采取措施确保防爆型式的完整性不受 损坏。 注3:包括清除残留的粉尘和更换衬垫。 注4:造成设备劣化的主要因素包括:易受腐蚀、暴露在化学药品或溶剂中、可能堆积粉尘或污物、可能进水、暴露在 过高环境温度中、机械损坏、受到剧烈震动。其他原因包括: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经验、未经批准的修改或调整、 不适当的维护,例如,未按制造商的建议进行维护。

4.3.1.2无标志设备的验证

防爆设备上的铭牌或标志缺失或难以辨认时,常用的替代方法是确定溯源至该设备的防爆合格证 书。可用以下方法:附加包含唯一标签号、序列号或对装置数据库的引用的识别标牌。附加或固定标牌 的方法不应降低设备的完整性。 用于管理防爆设备的设备档案和识别标记方法应能跟踪设备的更换或修理状态,更换或修理的设 备相对于原始设备可有不同的认证标志和具体要求。

对于无法识别为认证用于危险场所的现有设备,有必要确定该设备是否适合继续使用。为了正确 操作和维护设备,需要进行评定以验证设备规范,确定设备是否适合在特定位置使用GB/T 41116-2021标准下载,以确定适当的检 查和维护要求。在这些情况下,可遵循附录B中给出的程序。 注:该评定旨在适用于在危险场所内使用经认证电气设备的任何要求之前安装的项目。

检查等级分为目视检查、一般检查或详细检查。表1、表2和表3按电气设备一般项目和具体项 目,详细地列出了对这三个检查等级所要求的检查项目。 目视检查和一般检查可以在设备带电时进行,详细检查一般要求设备断电。 对于具有一种以上防爆型式的电气设备(例如Ex“dbeb"型),检查等级的选择应为表1、表2和表 3中相关栏目的组合

检查类型包括以下几类。 初始检查,用来检查所选的防爆型式和其安装要求是否相适应,以详细检查为基础。要求包含 在GB/T3836.15中。 b 2 定期检查,可以是如表1、表2和表3,或按照5.7规定的修改表(适用时)所示的相应目视检 查、一般检查或详细检查。

检查类型包括以下几类, a 初始检查,用来检查所选的防爆型式和其安装要求是否相适应,以详细检查为基础。要求包含 在GB/T3836.15中。 b) 2 定期检查,可以是如表1、表2和表3,或按照5.7规定的修改表(适用时)所示的相应目视检 查、一般检查或详细检查。

c)抽样检查,可以是如表1、表2和表3,或按照5.7规定的修改表(适用时)所示的相应目视检 查、一般检查或详细检查。所有样品的规格和构成应根据检查的目的确定。 不宜期望通过抽样检查来发现一些随机性的故障,例如连接件松动等,但宜通过抽样检查来监 控环境条件、振动、设计的内在缺陷等产生的影响。 d)连续监督,按照4.5的要求,采用表1、表2和表3,或按照5.7规定的修改表(适用时)列出的相 应目视检查或一般检查。当装置故障超出连续监督能力时,应进行定期检查。 所有检查的结果都应记录和保存,并可能需要采取进一步行动。对连续监督的记录要求详见 5.5。

例行定期检查要求人员胜任需要的检查,包括: a)具有场所分类/设备保护级别(EPL)和足以从技术上判断现场实际情况的知识; b)具有从技术角度理解危险场所用电气设备理论及实践要求的知识; C 理解与所安装的设备和装置相关的目视检查、一般检查和详细检查的要求。 注:这些人员可经过相关培训并获取相关的资质

检查等级和定期检查时间间隔的确定需考虑设备型式、制造商的说明书、影响损坏程度的因素(见 4.3.1.1的注4)、场所分类和/或设备保护级别(EPL)的要求和以前的检查结果。当已经建立了类似设 备、装置和环境的检查等级和时间间隔时,应利用这些经验确定检查方案。 定期检查的时间间隔一般不应超过3年。改变检查周期的依据应形成文件。 定期检查的时间间隔超过3年宜进行评定,并包含相关评定信息。 一旦检查时间间隔固定,宜对装置进行临时抽样检查,以便验证提出的时间间隔和检查等级是否需 要修改。需要对检查结果进行持续审查,以证明检查间隔和等级的合理性。 典型的检查程序见附录C。 当在类似的环境中安装大量的类似设备,例如照明装置、分线盒等时,如果对抽样数目以及检查次 数进行规定的评审认为是合适的,那么定期检查可以以抽样检查为基础。但是,对所有的器件至少进行 目视检查。

移动式电气设备(手提式、便携式和可移动式)特别易于受损或误用,因此定期检查的时间间隔可根 据实际需要缩短。 定期检查的时间间隔一般不应超过以下时间: a)手持式和便携式设备在每次使用前应由使用者进行目视检查,以保证该设备无明显损坏; b)移动式电气设备至少应每隔12个月进行一次一般检查; c)经常打开的外壳(例如电池盖)至少应每隔6个月进行一次详细检查。 改变检查周期的依据应形成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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