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13458-2013 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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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3458-2013 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pdf简介:

GB 13458-2013是《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简称,它是我国针对合成氨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水污染物排放制定的一项强制性国家标准。该标准于2013年发布,主要目的是为了控制和减少合成氨生产过程中排放的废水、废气、噪声等污染物,以保护环境,防止水体污染,维护公众健康。

该标准规定了合成氨工业生产过程中各种水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包括氨氮、硝酸盐、磷酸盐、石油类、氰化物、硫化物、挥发酚等。污染物的排放浓度、排放速率以及处理设施的运行效率都有明确的要求。同时,标准还对废水的处理和排放、废气的排放、噪声控制等方面提出了详细的规定。

企业必须遵守GB 13458-2013,通过技术改造、优化工艺、改进设备等方式,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否则将面临处罚。该标准的实施对于促进合成氨工业的绿色发展,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实现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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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前 适用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4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5水污染物监测要求, 6实施与监督

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合成氨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 难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合成氨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对合成氨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峻工环 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不适用于硝酸、复混肥以及联碱法纯碱生产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水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 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直接或间接向其法定边界外排放水污 染物的行为。

DB11/T 1594-2018标准下载HJ/T399 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指在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合成氨工业企业 或生产设施

指在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合成氨工业 生产设施建设项目

指生产设施或企业向企业法定边界以外排放的废水的量,包括与生产有直接或间接关系 的各种外排废水(含厂区生活污水、冷却废水、厂区锅炉和电站排水等)。

3.5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指用于核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而规定的生产吨氨的废水排放量上限值。 醇氨联产企业需将醇生产量折算为氨生产量后再加和核定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3.8公共污水处理系统

指通过纳污管道等方式收集废水,为两家以上排污单位提供废水处理服务并且排水能够 达到相关排放标准要求的企业或机构,包括各种规模和类型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区域(包括 各类工业园区、开发区、工业聚集地等)废水处理厂等,其废水处理程度应达到二级或二级 以上。

4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自2014年7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现有企业执行表1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7 现有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及单位产品

单位:mg/L(pH除外)

表3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山海湾花园 2#桥现浇箱梁施工方案2020单位:mg/L(pH除外)

单位:mg/L(pH除外)

4.5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适用于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不高于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的情况。 若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超过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须按式(1)将实测水污染物浓度换算为 水污染物基准排水量排放浓度,并以水污染物基准排水量排放浓度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 依据。产品产量和排水量统计周期为一个工作日。 在企业的生产设施同时生产两种以上产品、可适用不同排放控制要求或不同行业国家污 染物排放标准,且生产设施产生的污水混合处理排放的情况下,应执行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最 严格的浓度限值,并按式(1)换算水污染物基准排水量排放浓度。

Q总 P基 ZY·Q XP实

Q总一一排水总量,m²; Y一某种产品产量,t; Q基一某种产品的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m/t; P实一一实测水污染物排放浓度,mg/L。 若Q总与之Y;·Q基的比值小于1,则以水污染物实测浓度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 依据。

5.1对企业排放废水的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行, 有废水处理设施的,应在处理设施后监控。在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应设置永久性排污口标志 5.2新建企业和现有企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按有关法律和《污染源自

动监控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5.3对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的频次、采样时间等要求,按国家有关污染源监测技术 规范的规定执行。 5.4企业产品产量的核定,以法定报表为依据。 5.5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排污状况进行监测,并保存原 始监测记录。 5.6对企业排放水污染物浓度的测定采用表4所列的方法标准。

Q/GDW 11849-2018 10kV~35kV计量用互感器自动化检定系统技术规范.pdf表4 水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标准

6.1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6.2在任何情况下,企业均应遵守本标准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 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各级环保部门在对企业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 的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在发 现企业耗水或排水量有异常变化的情况下,应核定企业的实际产品产量和排水量,按本标准 的规定,换算水污染物基准排水量排放浓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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