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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2)(2022)(乐府办发[2022]55号: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9月30日).pdf简介:
乐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2)(2022)(乐府办发[2022]55号: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9月30日).pdf部分内容预览:
其层高大于5.1米、小于或者等于7.2米(即5.1+2.1)的,其 计容建筑面积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层高大于7.2 米、小于或者等于9.3米(即7.2+2.1)的,其计容建筑面积按 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层高大于9.3米的,以此类推 单栋商业建筑(含设置在商业建筑中的各类配套服务用房 总建筑面积不小于15000平方米且单层面积不小于5000平方米 的,其层高大于6米、小于或者等于8.1米(即6+2.1)的,其 计容建筑面积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层高大于8.1 米、小于或者等于10.2米(即8.1+2.1)的,其计容建筑面积 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层高大于10.2米的,以此 类推。其底层有特殊功能要求的,经专题论证,底层层高可以适 当提高,但不得超过7米。 三、工业建筑 除特殊要求外,工业厂房层高不宜高于8.1米,当层高高于 8.1米时,其计容建筑面积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 其他工业用房层高不应高于4.2米, 四、仓储建筑 仓储建筑层高不宜高于8.1米,当层高高于8.1米时,其计 容建筑面积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 五、阳台 错层阳台、挑高阳台按其自然层高度折算层数计算建筑面积 (不足一层的按一层计算)计入计容建筑面积
六、花池 (一)建筑高度小于或者等于27米的居住建筑在外墙外或 者阳台外设置花池时,花池底板高于室内地坪或者阳台地坪0.6 米、进深不大于0.7米的,花池不计入计容建筑面积;否则,按 水平投影面积计入计容建筑面积 (二)建筑计算高度大于27米的居住建筑在外墙外或者阳 台外设置的花池,按水平投影面积计入计容建筑面积。 七、凸窗 居住建筑中符合第3.3.6条规定的凸窗和非居住建筑中的凸 窗不计入计容建筑面积。居住建筑中不符合第3.3.6条规定的凸 窗按水平投影面积计入计容建筑面积。 八、雨篷 建筑外墙窗洞口、阳台窗洞口上沿外挑的进深不大于0.5米 的雨篷不计入计容建筑面积。 九、空调室外机搁板 空调室外机搁板沿阳台长边设置的,该搁板按照阳台计入计 容建筑面积;沿阳台短边外侧设置且其进深不大于0.8米并设置 景观罩的,该搁板不计入计容建筑面积。沿建筑外墙设置的空调 室外机搁板其进深不大于0.8米,且连续长度不大于1.5米的, 该搁板不计入计容建筑面积。
注:1B:指多、低层山塔面宽或高层次要朝向: 2L:指建筑最小间距
基于知识管理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核心竞争力主城区防洪、防涝实施区域图
主城区防洪、防涝实施区域图
第二部分‧市政工程规划管理分册
第1.0.1条为加强乐山市市政工程规划管理,确保规划有 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川省城乡规划 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规范,结合乐山市(以下 简称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1.0.2条本规定适用于乐山市城市规划区(包括市中区 五通桥区、沙湾区)城市建设用地内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 细规划、专项规划的编制和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和规划管 理。金口河区、峨眉山市、为县、井研县、夹江县、沐川县 哦边彝族自治县、马边葬彝族自治县可参照本规定,并结合本地区 买际情况调整部分规定内容。 第1.0.3条本规定所称市政工程是指城市交通设施工程、 河湖水系工程及雨水、污水、再生水、给水、燃气、输油、热力 通信、户播电视、电力等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工程。除高速 公路外,进入城市规划建成区的公路即成为城市道路的组成部 分,其设计与规划管理应符合本规定。高速公路与城市道路的交 叉工程其设计与规划管理也应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1.0.4条市政工程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市政专项规划 统一规划设计,按计划实施。市政工程应按城市远期发展规模规
划设计,并应考虑防灾备用需求。 第1.0.5条在本市实施的市政工程,应采用2000国家大地 坐标系统和85国家高程基准
JB/T 13899-2020 罐车用卷板机.pdf第二章市政工程规划管理
2.1线路与交叉工程 第2.1.1条各等级道路衔接及立交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1.高速公路与快速路相交处应设置互通式立交;高速公路与 主干路相交处应宜设置互通式立交; 2.快速路与快速路、主十路相交处应设置立交,支路不得直 接接入快速路; 3.交通性主干路与主干路相交处宜设置立交: 4.立交设置应保障交通主流方向便捷,避免绕行。 第2.1.2条道路平面交叉口路缘石转弯半径应符合以下规 定: 1.主十路交叉口转弯半径宜为20一25米; 2.次十路交叉口转弯半径宜为15一20米; 3.支路交义口转弯半径宜为10一15米; 4.不同等级道路相交的交叉口,按照较高等级道路确定交叉 口转弯半径。 第2.1.3条新建道路其道路红线展宽应符合以下规定: 公交停车港、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的道路路段,应展宽
道路红线,不宜减少人行道宽度。 次十路及以上等级道路相交的交叉口应渠化展宽。 第2.1.4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合理组织项目 内部车行交通。车行出入口应符合以下规定: 1.禁止在快速路、立交匝道上直接开口;主十路上不应开口: 确需开口的,应专题论证,有条件的,应通过设置辅道开口,但 人行道宽度不得减少; 2.当相邻道路为2条或者2条以上不同等级道路的,应在较 氏一级城市道路上设置出入口: 3.沿次十路同侧的建筑工程项自,其车行出入口之间的水平 距离应不小于40米; 4.快速路公交停靠站及加油(气)站应临辅路设置;确需临 主路设置的,应设置在与主路分离的停靠区内,停靠区车行出入 口应满足快速路出入口最小间距的规定: 5.车行出入口与公交停车港的水平距离不得小于15米; 6.鼓励与相邻用地建设项自共用车行出入口,减少对城市道 路的车行开口数量。 第2.1.5条新建公交停车港应符合以下规定: 1.同侧停车港的间距宜为400一800米,其中人口密集地区 宜取低值; 2.对向设置的停车港以渐变段起点起算,应朝车辆前进方向 错位30米设置; 3.停车港区域人行道宽度不得小于该道路人行道宽度:
4.交叉口附近设置的公交停车港,宜设在出交叉口方向,距 路缘石圆角切点不小于50米。 注:旧城区公交停车港的设置宜符合以上规定。 2.2公用管线工程 第2.2.1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应同步规划、建 设城市管线,统筹处理好各类地下管线的关系。 综合管廊应布置在道路两侧绿地及道路红线范围内。未纳入 综合管廊的各类市政工程管线应与道路绿化、盲道等统筹协调: 并符合以下规定: 1.道路红线宽度40米及以上的城市十路,在道路两侧均应 布置雨水管道; 2.市政公用管道(电力、给水、污水、天然气、雨水、路灯、 通信等)在城市道路双侧布置的,其布置形式参见下图1;单侧 布置的,其布置形式参见下图2:
图1:市政公用管线双侧布置图
图2:市政公用管线单侧布置图
3.地下管线宜布置在人行道或绿化带下;条件受限的,可以 布置在车行道下。 4.当用地条件受限时,在保证现状建筑结构及管线安全的前 提下,可以将地下管线布置在道路红线与建筑控制线之间。 5.新建、改建、扩建交通设施、公用设施的建(构)筑物地 下部分与建设用地红线的距离,应满足安全要求。 第2.2.2条承担为道路沿线用户配套服务的市政管线应预 留支管并延伸至道路两侧红线外或道路两侧的绿带外1一2米。支 管位置按现状实际需要预留或按规划预留,预留支管间距不宜大 于150米。 第2.2.3条城市管道的最小建设规格应符合以下规定: 未纳入综合管廊,在城市主、次十路上敷设的各类市政工程 管线,应按照城市规划要求的规格埋设,除临时施工管道和直理 电力、通信电缆外,不得低于以下数量及规格:
1.电力电缆沟及管道6条(孔); 2.通信管道12孔; 3.天然气管道100毫米; 4.供水管道200毫米、排水管道400毫米。 第2.2.4条地下管道覆土厚度应符合以下规定: 1.地下管道横向穿越车行道的,其覆土厚度应满足相关技术 规范要求,并不宜小于1米。 2.沿城市道路路缘石理设的城市公共照明系统的低压电源 线路,其覆土厚度不宜小于0.4米。 3.与城市道路平行埋设在车行道下的其他地下管道线,其覆 土厚度应满足管道最小覆土的技术规定,并不宜小于1米。 4.在人行道下设置的管线沟道,其盖板装饰应与人行道铺础 统一,其顶面标高应与人行道设计标高一致。 5.各种检查井、手孔等附属设施,其顶面标高应与地面设计 标高一致。 第2.2.5条排水系统内的干管之间宜设置连通管。 第2.2.6条排水户内部的排水系统必须按雨污分流进行实 施并分别排入城市的雨水、污水管道内。城市污水系统未覆盖的 地区,排水户应先在其内部实行雨污分流,难以排入城市污水系 统的污水,应采用生化等处理设施就地处理,达到排放标准后才 能就近排放。城市雨排水系统未覆盖的片区,排水户应分期实施 雨水排水系统,近期就近排入现状雨排水管或沟渠,远期排入城
市雨水系统。 在有条件的排水户内部宜设置雨水贮存池。 雨水贮存池、化粪池和生化等处理设施不宜临规划道路设 置,若只能临规划道路设置须后退道路红线大于5米。 第2.2.7条架空线及水电气设施位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1.在新建城市道路上,不得新设架空线杆路: 2.新设置的各种电力变压器、通信交接箱、燃气调压器(箱 等设施,不得占用现有城市道路人行道; 3.现有人行道上的架空线杆路和设施,应结合道路改造DB54/T 0160-2019标准下载,按 照本规定要求逐步规范。 2.3交通安全设施工程 第2.3.1条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是指在城市道路上设立 的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交通信号灯、交通安全宣传设施、隔离 设施、交通信息采集设备(含道路交通违法记录设备、交通视频 监控设备)、交通情报信息屏及其专用供电、通信管网、支撑杆 件等设施。 第2.3.2条在新编、修编控制性详细规划中,规划部门应 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其开展交通影响评价,结合城市发 展合理确定城市路网结构和道路等级。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工程在设计阶段,建设单位应书 面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工程设计方案中涉及道路交通 安全设施内容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