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2 4386—2022《燃气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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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DB32 4386—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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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类别:综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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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2 4386—2022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DB32 4386—2022《燃气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pdf简介:

DB32 4386—2022《燃气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是中国江苏省地方标准,全称为“江苏省燃气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该标准于2022年发布,适用于江苏省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燃气电厂,包括燃气蒸汽发电机组、燃气联合循环发电机组等。

该标准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控制燃气电厂在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大气污染物排放,包括颗粒物(PM)、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挥发性有机物(VOCs)等,以减少对环境的污染,改善空气质量。标准对于不同类型的燃气电厂设定了不同的排放限值,要求企业在设计、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必须达到这些标准,以达到环保要求。

值得注意的是,排放标准可能会随着环保要求的提高和技术进步而进行更新,因此,具体的标准内容可能需要查阅最新的标准文本以获取最准确的信息。

DB32 4386—2022《燃气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pdf部分内容预览: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DB32/43862022

范围 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4排放控制要求. 5污染物监测要求 6达标判定要求 实施与监督. 参考文献,

范围 规范性引用文件建筑高度大于250米民用建筑防火设计加强性技术要求(试行)(公消[2018]57号 公安部消防局2018年4月), 3术语和定义, 4排放控制要求. 5污染物监测要求 6达标判定要求 实施与监督. 参考文献.

DB32/43862022

本文件按照GB/T1.1一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由江苏省人民政府于2022年9月26日批准

DB32/43862022

燃气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文件规定了燃气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监测、达标判定和监督管理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现有燃气电厂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燃气电厂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 保护工程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文件不适用于使用固定式内燃机、单机输出功率10MW以上的固定式燃气轮机组的发电厂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 又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 文件。 GB/T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57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 HJ75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76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533 环境空气和废气氨的测定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692 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693 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 HJ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 HJ820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火力发电及锅炉 HJ836 固定污染源废气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 HJ1131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便携式紫外吸收法 HJ 113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便携式紫外吸收法 HJ2040 火电厂烟气治理设施运行管理技术规范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DB32/43862022

4.1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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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燃气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4.1.3燃气电厂烟气治理设施运行、检修和维护管理应符合H2040的要求。 4.1.4当执行不同排放控制要求的废气合并排气筒排放时,应在废气混合前进行监测,并执行相应的 排放控制要求;若可选择的监控位置只能对混合后的废气进行监测,则应按各排放控制要求中最严格的 规定执行。

4.2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4.2.1粉状物料的储存、卸载、输送、制备等过程应密闭或封闭,产尘点应配备除(抑)尘设施。 4.2.2氨的储存、卸载、输送、制备等过程应采取密闭或防泄漏措施。 4.2.3厂区道路应硬化,并保持清洁。 4.2.4燃气电厂应通过工艺改进等其他措施实现等效或更优的无组织排放控制目标。因安全因素或特 殊工艺要求不能满足本文件规定的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应采取其他等效污染控制措施。

4.3.1废气污染治理设施应与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行。废气污染治理设施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对应的 主产工艺设备应停止运行,待检修完毕后同步投入使用, 4.3.2燃气电厂应记录废气污染治理设施及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的主要运行信息,包括运行时间、废 气处理量、污染治理设施关键运行参数等,

5.1燃气电厂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环境监测管理办法》、HJ819、HJ820和排污许可等规定,建 立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案,对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公开相关信 息。 5.2对排放烟气的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行。燃气电厂应 按照GB/T16157、HJ/T397、HJ75、HJ76的规定设置永久性监测孔和采样平台,并设置规范的排污 口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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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燃气电厂依据《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规定,应按照HJ75、HJ76的要求安装、调试、验 收、运行及管理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 5.4对燃气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的采样方法、采样频次、采样时间和运行负荷等要求, 按照GB/T16157、HJ/T397、HJ836等的规定执行。 5.5燃气电厂大气污染物监测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应按照HJ/T373、HJ/T397的要求进行。 5.6燃气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的手工监测方法应符合表2的规定,在线监测技术规范应符合表3 的规定。本文件实施后国家发布的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如适用性满足要求,同样适用于本文件相应污 染物的测定

水泥砂浆面层施工工艺标准表2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手工监测方法标准

表3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在线监测技术规范

6.1实测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按照公式(1)换算为表4规定的基准氧含量条件下的排放浓度, 并以此作为达标判定的依据。

式中: P 大气污染物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mg/m: p' 实测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mg/m"; p(02) 基准氧含量,%; 0O) 实测的氧含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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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采用手工监测时,按照监测规范要求获取的任意1h平均浓度高于本文件规定的排放浓度限值, 判定为超标排放。 6.3采用在线监测时,在正常工况下按照监测规范要求获取的监测数据计算得到的任意有效小时均值 高于本文件规定的排放浓度限值,判定为超标排放。

文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气电厂是实施本文件的责任主体,应采取必要措施,达到本文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GB/T 39430-2020 高可靠性齿轮毛坯技术要求.pdfDB32/43862022

[11GB13223一2011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2]GB39726—2020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3]HJ945.1一2018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制订技术导则 4]《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 [5】《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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