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201/T 663-2022 武汉市城市道路掘路修复技术规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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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4201/T 663-2022 武汉市城市道路掘路修复技术规程.pdf简介:

"DB4201/T 663-2022"是武汉市地方标准,其全称为《武汉市城市道路掘路修复技术规程》。这个规程是关于城市道路施工过程中,当需要进行道路挖掘作业(如修路、改建、扩建等)后,如何进行修复的具体操作和技术规范。它涵盖了道路挖掘的许可程序、施工安全、修复材料的选择、施工工艺、质量控制、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要求。

该规程旨在确保城市道路挖掘修复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减少对道路交通的影响,同时保护周边环境,提高城市道路的使用寿命。具体内容可能包括挖掘深度和方式的规定,临时道路搭建的标准,修复后的道路强度和稳定性测试方法,以及施工过程中的扬尘控制、噪音控制等环保措施。

由于这是个地方标准,可能不适用于其他城市,但可以作为武汉市城市道路施工和修复的参考依据。如果你需要更详细的信息,建议查阅正式的规程文本或咨询相关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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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件必不 又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 文件。 GB5768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GB12523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50268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763无障碍设计规范 GB/T25176混凝土和砂浆用再生细骨料 GB/T25177混凝土用再生粗骨料 CJJ1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 CJJ36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 CJJ169城镇道路路面设计规范 CJJ194城市道路路基设计规范 CJJ/T177气泡混合轻质土填筑工程技术规程 DB42/T159基坑工程技术规程 DB42/T1652市政管线检查井技术规程 DB42/T1713城市道路路面维修养护技术规程

当遇到过街掘路或管网事故抢修 通运营产生影响的情况时,完成埋设或维修地下管线之后, 需要在较短时间内恢复道路通行功能的掘路修复工程

4.1城市道路掘路修复工作应遵从非必要不挖掘原则,对确有必要实施的挖掘作业,其掘路修复应符 合本文件对掘路和修复的要求。 4.2掘路修复前,应提交占道施工方案及施工期交通组织方案,依法办理城市道路占用掘路审批手续。 4.3掘路前应查明地下管线状况,应符合各地下管线管理单位的管理程序要求,掘路时不得损坏原有 的地下管线。在确有影响的情况下,应提前对地下管线进行保护后再行实施。 4.4掘路修复应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技术措施,遵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 法规以及各项规定。 4.5开挖深度超过5m或开挖深度未超过5m但现场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境较为复杂的城市道路掘路作 业应依据DB42/T159相关要求执行。 4.6掘路修复工程宜优先采用成熟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新设备在取得产品投入使用报告或论证通过后可采用。 4.7除掘路快速修复外,其他管线、构造物工程的掘路不应在雨雪天气进行。 4.8掘路修复后的整体性能应不低于开挖前的使用性能。 4.9掘路修复的技术资料宜归入该条道路的技术档案

5.1.1掘路修复后的路面结构强度应不低于原路面设计结构强度。 5.1.2大型掘路修复工程应进行专项设计,沥青路面应以路表弯沉为设计指标,并应不低于原设计标 准;水泥混凝土路面以28d弯拉强度为设计指标JC∕T 1071-2008 沥青瓦用彩砂,并应不低于原设计标准,根据设施类型和埋设深度, 必要时可进行配筋设计。 5.1.3小型掘路修复工程,沥青路面可采用邻近区域未开挖路面的路表实测弯沉值替代原路面设计弯 值:水泥混凝土路面可采用邻近区域未开挖路面板块的弯拉强度替代原路面设计弯拉强度。 5.1.4掘路修复设计在符合本文件的基础上,还应符合CJJ169的规定

5.2.1掘路的槽底最小宽度宜为所埋设施的外侧宽度加施工机具必要的工作宽度。 5.2.2城市道路开挖沟槽应作直线开挖,其开挖断面应上宽下窄,技术要求应符合DB42/T159的规定 5.2.3沥青面层或水泥混凝土面板修复,应对掘路时影响的破损路面进行清除,并在基层开挖断面两 侧加宽不小于200mm。 5.2.4基层修复应在沟槽断面两侧各加宽300mm~500mm。

3.1掘路理设各种管线的管顶最小理设深度,车行道范围应为原路基顶面以下700mm,人行道 为原路基顶面以下400mm,不满足要求时应采取加固措施, 3.2路基应保持与原路一致的纵横坡度,并设置临时排水设施,路槽内不应有积水。当无法采

流排水时,应将水引至集水井中,用水泵抽排。 5.3.3沟槽底至设施顶部以上500mm范围内宜采用渗水性好的中粗砂、砂砾石等填料。采用气泡混合 轻质土回填路基沟槽时,其技术要求应符合CJJ/T177的规定。采用再生骨料回填时,其技术要求应符 合GB/T25177和GB/T25176的II级及以上规定。 5.3.4在路基范围的基坑回填时,管线或其他设施回填应符合GB50268的相关规定。 5.3.5管线或其他设施顶部以上500mm至路基顶面范围内的压实度应符合CJJ194的相关要求,

5.4.1基层表面应平整、密实,拱度应与面层一致,高程应符合要求。 5.4.2大型掘路修复工程可按原结构修复;小型掘路修复工程宜进行基层增强型修复,不满足条件时 立对路基进行换填或加固处理。 5.4.3具备基层养生条件时,宜采用刚性或半刚性基层。需要快速恢复交通时,宜采用沥青稳定碎石、 粗粒式沥青混凝土等柔性基层,亦可采用早强刚性和半刚性基层。 5.4.4采用刚性基层或半刚性基层时,与原基层界面宜采用水泥净浆进行界面处理;采用沥青稳定碎 石或粗粒式沥青混凝土基层时,与原基层界面宜采用乳化沥青进行界面处理。 5.4.5柔性基层材料以及半刚性基层材料的质量应符合CJJ1的相关规定。

5.5沥青面层修复设计

5.5.1沥青路面顺向掘路宽度达到或超过单车道宽1/2时,面层宜全车道修复。 5.5.2沥青路面所用材料的质量应符合CJJ1的有关规定, 5.5.3面层类型和材料要求宜按原面层设计,并符合CJJ194的规定。 5.5.4原路面表面层为开级配沥青磨耗层(OGFC)或彩色路面等特殊路面时,宜按原状恢复

5.6水泥混凝土面层修复设讯

5.6.1水泥混凝土顺向掘路宽度达到或超过1/3板宽时,宜按整板修复;不足1/3板宽时应按整板修 夏GB∕T 39673.3-2020 住宅和楼宇电子系统(HBES)及楼宇自动化和控制系统(BACS) 第3部分:电气安全要求,不满足条件时应做加固处理。 5.6.2水泥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在保证混凝土强度、耐磨、耐久及施工和易性同时,宜掺入早强剂等。 小型掘路修复工程水泥混凝土强度应提高一个等级。 5.6.3大型掘路修复工程中,水泥混凝土面层设计应符合CJJ169的规定。小型掘路修复工程中,水 泥混凝土路面面层设计可按原路面结构设计。 5.6.4大型掘路修复工程中,新旧水泥混凝土板交接处应设传力杆,并对损坏的拉杆进行修复

5.7人行道及附属设施设计

5.7.1面层宜采用原结构修复。原面层为铺砌路面时,砌块色彩、块型、尺寸均应与原面层砌块一致。 5.7.2沟槽回填最小宽度应满足压实机械或人工压实的最小工作宽度;当不能满足最小回填宽度时 可采用灌注混凝土或控制性低强度材料等方法回填。 5.7.3人行道基层和面层的修复应在沟槽断面两侧各加宽不少于300mml。 5.7.4人行道步砖质量较好的情况下,应优先采用原步砖进行重新铺装,不足部分采取同材质步砖补 齐,铺装时新旧步砖分别集中摆放。 5.7.5无障碍设施设计应满足GB50763的相关要求。 5.7.6缘石和道路标志、标线应按原样修复。 5.7.7人行道附属设施应按原样恢复。

6.2.1开挖前应采用切割机进行路面分离,不得扰动或破坏沟槽周边区域的路面结构。 6.2.2深层开挖的沟槽或邻近路段重型车辆较多的沟槽应依据DB42/T159相关要求确保沟槽稳定。 6.2.3符合修复材料要求的开挖原土和路面铣刨料应堆放至指定场地。现场堆料距离沟槽边缘不得小 于800mm,高度不得超过1.5m 6.2.4掘路范围内不符合标准的土壤(淤泥、腐蚀土及有机物质等)应挖除,若遇软弱地层,应采取 相应措施进行加固处理, 6.2.5掘路施工时,应注意保护并修复原有排水设施JC∕T 2246-2014 精细陶瓷覆层厚度试验方法磨坑法,不得对原有排水设施造成破坏。 6.2.6机械开挖槽底预留200mm~300mm土层,由人工开挖至基底。

6.3.1槽底至设施顶部以上500mm的范围内,应从两侧对称进行回填和碾压,回填材料不得直接倒在 管道上,且同时覆土的高度差应不大于一层。应采用机夯或人工夯实,不应采用压路机压实。 6.3.2采用气泡混合轻质土回填时,其施工要求应满足CJJ/T177的相关规定。 6.3.3填土时沟槽内不应有积水,不应带水覆土。 6.3.4路基沟槽分段填土时,交接处应做成阶梯形,阶梯顺沟槽方向的宽度应大于层厚的两倍。 6.3.5沟槽回填压实应在土壤含水量接近最佳含水量值时进行,分层回填的虚铺厚度应视压实机的功 能确定,人工夯实松铺厚度应小于200mm。 6.3.6采用中粗砂或砂砾石回填沟槽且不具备机械压实条件时,可采用灌水振捣密实法。每层厚度应 视振动器的插入深度而定,插入间距可根据机械振幅大小确定。 6.3.7分层夯实时,应按每层松铺厚度的用量回填,应均匀铺入槽内。 6.3.8路基压实后,出现翻浆、起皮、弹簧、积水或表面不平现象时,应采取翻晒、换填和无机结合 料处治等处理措施。 6.3.9道路边缘、检查井、雨水口周围以及其它不能使用压路机碾压的部位,应采用小型机械或人工 夯实。应防止漏夯,夯击面积应重叠1/4~1/3。 6.3.10支护结构的拆除应与路基回填配合进行,且在拆除后应立即回填;对于多层支护沟槽,应待下 层回填达到要求后再拆除其上层支护,危大工程应符合相应要求。 6.3.11沟槽发生塌方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查明原因,制定修复方案后方可施工。

6.4.1路基修复质量合格后,方可进行基层修复施工。 6.4.2摊铺前应扫除路基的积水、杂物,将路基清理干净。 6.4.3基层修复施工材料宜采用集中厂制,摊铺均匀、无颗粒离析现象。 6.4.4沥青稳定类基层混合料摊铺前,周边未开挖边界应凿切整齐,清理干净,并涂刷一层乳化沥青; 混合料运抵施土现场后应立即摊铺,摊铺应从开挖区域的边界开始,逐渐向中心移动,同时宜采用热锹 摊平,镂耙楼平。混合料应分层摊铺,每层压实厚度宜为8cm10cm。层间应涂刷粘层油。 3.4.5级配碎石拌和过程中的加水量宜略高于最佳含水量,并根据天气情况调节,气温低、天气潮湿 宜高0.5%~1.0%,气温高、天气干燥宜高1.0%2.0%。摊铺前应对下层沟槽及土基回填料顶面洒水预 湿,在接近最佳含水量的情况下迅速铺摊,各层摊铺厚度应根据压实机械确定,通常为15cm~20cm。 6.4.6无机结合料稳定类基层混合料应摊铺均匀,消除粗细集料离析现象,局部离析应铲除并用新拌 混合料填补。用12t~15t三轮压路机碾压时,每层的压实厚度不应超过15cm;用18t~20t三轮 压路机碾压时,每层的压实厚度不应超过20cm。 6.4.7摊铺碾压应一次性完成,分段施工时,衔接处应设置横向接缝。 3.4.8压实后的基层应坚实平整,结构强度稳定,材料均匀一致,表面干净,不得有浮料、脱皮、松 散、软弹、翻浆等现象。 6.4.9开挖界面衔接处以及其他机械不易压实之处,应采用人工夯实。 6.4.10使用无机结合料稳定材料碾压成型的基层,养生时间不得少于7天。雨季应合理控制施工段落, 立当天摊铺,当天碾压成型。 6.4.11在基层养生期间,若遇雨雪天气,应设导水沟排除积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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