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GB50074-2014石油库设计规范高清原版.pdf简介:
GB50074-2014《石油库设计规范》是中国国家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该规范的全称为《石油库建设与设计规范》,它是关于石油库的建设和设计的基本规定和指导性文件。2014年的版本是对2007年版的修订,旨在适应石油库建设的最新技术和安全需求,如消防安全、环境保护、设备设施要求等。
规范内容涵盖了石油库的选址、总平面布置、储罐区、装卸区、消防设施、防雷防静电、环保设施、电气设备、管道设计、监控系统等多个方面,对石油库的规划设计、施工建设和运营维护有着严格的标准和指导。它不仅适用于新建石油库,也适用于改扩建和扩建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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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1. 15 的规定
注:1表中D为相邻储罐中较大储罐的直径。
6.2.2覆土立式油罐应采用独立的罐室及出入通道。与管沟连 接处必须设置防火、防渗密闭隔离墙。 6.2.3覆土立式油罐之间的防火距离,应符合不列规定: 1甲B、乙、丙A类油品覆土立式油罐之间的防火距离,不 应小于相邻两罐罐室直径之和的1/2。当按相邻两罐罐室直径之 和的1/2计算超过30m时,可取30m。 2内B类油品覆土立式油罐之间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相 邻较大罐室直径的0.4倍 3当丙B类油品覆土立式油罐与甲B、乙、丙A类油品覆土 立式油罐相邻时,两者之间的防火距离应按本条第1款执行。 6.2.4覆土立式油罐的基础应设在稳定的岩石层或满足地基承 载力的均匀土层上。 6.2.5覆土立式油罐的罐室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罐室应采用圆筒形直墙与钢筋混凝土球壳顶的结构形式, 罐室及出入通道的墙体,应采用密实性材料构筑,并应保证在油罐 出现泄漏事故时不泄漏。 2罐室球壳顶内表面与金属油罐顶的距离不应小于1.2m 罐室壁与金属罐壁之间的环形走道宽度不应小于0.8m。 3罐室顶部周边应均布设置采光通风孔。直径小于或等于 12m的罐室,采光通风孔不应少于2个;直径天于12m的罐室,至 少应设4个采光通风孔。采光通风孔的直径或任意边长不应小于 0.6m,其口部高出覆土面层不宜小于0.3m,并应装设带锁的孔 盖。
5.2.3覆王立式油罐之间的防火距离CJJ 36-1990 城市道路养护技术规范,应符合不列规定:
【1罐室应采用圆筒形直墙与钢筋混凝土球壳顶的结构形式。 罐室及出入通道的墙体,应采用密实性材料构筑,并应保证在油罐 出现泄漏事故时不泄漏。 2罐室球壳顶内表面与金属油罐顶的距离不应小于1.2m 罐室壁与金属罐壁之间的环形走道宽度不应小于0.8m。 3罐室顶部周边应均布设置采光通风孔。直径小于或等于 12m的罐室,采光通风孔不应少于2个;直径天于12m的罐室,至 少应设4个采光通风孔。采光通风孔的直径或任意边长不应小于 0.6m,其口部高出覆土面层不宜小于0.3m,并应装设带锁的孔 盖。 4罐室出人通道宽度不宜小于1.5m,高度不宜小于2.2m。
5储存甲B、乙、丙A类油品的覆土立式油罐,其罐室通道 出入口高于罐室地坪不应小于2.0m。 6罐室的出入通道口,应设向外开启的并满足口部紧急时刻 封堵强度要求的防火密闭门,其耐火极限不得低于1.5h。通道口 部的设计,应有利于在紧急时刻采取封堵措施。 7罐室及出入通道应有防水措施。阀门操作间应设积水坑, 6.2.6覆土立式油罐应按下列要求设置事故外输管道: 1事故外输管道的公称直径,宜与油罐进出油管道一致,且 不得小于100mm。 2事故外输管道应由罐室阀门操作间处的积水坑处引出罐 室外,并宜满足在事故时能与输油管相连通。 3事故外输管道应设控制阀门和隔离装置。控制阀门和隔 离装置不应设在罐室内和事故时容易危及的部位。 6.2.7覆土立式油罐的基本附件和通气管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 第6.4节的有关规定。 X 6.2.8罐室顶部的覆土厚度不应小于0.5m,周围覆土坡度应满 足回填土的稳固要求。 6.2.9储存甲B类、乙类和丙A类液体的覆土立式油罐区,应按 不小于区内储罐可能发生油品泄漏事敌时,油品漫出罐室部分最 多干个油罐的泄漏油品设置区域导流沟及事故存油坑(池)。 6.2.10覆王立式油罐与罐区主管道连接的支管道敷设深度大于 2.5m时,可采用非充沙封闭管沟方式敷设
第6.4节的有关规定。
6.3.1覆土卧式油罐的设计应满足其设置条件下的强月
5.3.1覆主卧式油罐的设计应满足其设置条件下的强度要求,当 采用钢制油罐时,其罐壁所用钢板的公称厚度应满足下列要求: 1直径小于或等于2500mm的油罐,其壁厚不得小于6mm 2直径为2501mm~3000mm的油罐,其壁厚不得小于
层钢油罐设置防渗罐池的方式;单罐容量大于100m的覆土卧式 油罐和既有单层覆土卧式油罐的防渗,可采用油罐内衬防渗层的 方式。
6.3.4采用双层油罐时,双层油罐的结构及检漏要求,应符
6.3.5采用单层油罐设置防渗罐池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防渗罐池应采用防渗钢筋混凝土整体浇注,池底表面及低 2埋地油罐的防渗罐池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加 3罐顶高于周围地坪的油罐,防渗罐池的池顶应高于周围地 坪0.2m以上。 4罐底低于周围地坪的油罐,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加油 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的有关规定设置检漏立管。检 漏立管宜沿油罐纵向合理布置,每罐至少应设2根检漏立管。相 邻油罐可共用检漏立管。 5罐底高于周围地坪的油罐可设检漏横管。检漏横管的直 径不得小于50mm,每罐至少应设1根检漏横管,且防渗罐池的池 底或油罐基础应有不小于5%的坡度坡向检漏横管。 6油罐基础和罐体周围的回填料,应保证储罐任何部位的渗 漏均能在检漏管处被发现。 7防渗罐池以上的覆土,应有防止雨水、地表水渗入池内的 措施。
6.3.6采用单层钢罐内衬防渗层时,内衬层应采用短纤维喷射技 术做玻璃纤维增强塑料防渗层,其厚度不应小于0.8mm,并应通 过相应电压等级的电火花检测合格。 6.3.7卧式油罐应设带有高液位报警功能的液位监测系统。单 层油罐的液位检测系统尚应具备渗漏检测功能。 5.3.8 覆土卧式油罐的间距不应小于0.5m,覆士厚度不应小于 0.5m。 6.3.9当理地油罐受地下水或雨水作用有上浮的可能时,应对油 罐采取抗浮措施
6.3.10与土壤接触的钢制油罐外表面
行业标准《石油化工设备和管道涂料防腐蚀设计规范》SH/T3022 的有关规定,且防腐等级不应低于加强级。覆土不应损坏防腐 层。
6.4.3立式储罐的量油孔、罐壁人孔、排污孔(或清扫孔)及放水
管等的设置,宜按现行行业标准《石油化工储运系统罐区设计规 范》SH/T3007的有关规定执行。覆土立式油罐应有一个罐壁人 孔朝向阀门操作间
储存甲B、乙类液体的固定顶储罐和地上卧式储罐; 2储存甲B类液体的覆土卧式油罐: 3采用氮气密封保护系统的储罐
6.4.5呼吸阀的排气压力应小于储罐的设计正压力,呼吸阀的进 气压力应天于储罐的设计负压力。当呼吸阀所处的环境温度可能 小于或等于0℃时,应选用全天候式呼吸阀。 6.4.6采用氮气密封保护系统的储罐应设事故泄压设备,并应符 合下列规定: 1事故泄压设备的开启压力应大于呼吸阀的排气压力,并应 小于或等于储罐的设计正压力。 2事故泄压设备的吸气压力应小于呼吸阀的进气压力,并应 大于或等于储罐的设计负压力。 3事故泄压设备应满足氮气管道系统和呼吸阀出现故障时 保障储罐安全通气的需要。一 4事故泄压设备可直接通向大气 5事故泄压设备宜选用公称直径不小于500mm的呼吸人 孔。如储罐设置有备用呼吸阀,事故泄压设备也可选用公称直径 不小于500mm的紧急放空人孔盖。
6.4.5呼吸阀的排气压力应小于储罐的设计正压力,呼吸阀的进
6.4.8覆土立式油罐的通气管管口应引出罐室外,管口
6.4.9储罐进液不得采用喷溅方式。甲B、乙、丙A类液体
的进液管从储罐上部接入时,进液管应延伸到储罐的底部。
的凝液或残液应密团排入专用收集系统或设备。
1卧式储罐的人孔公称直径不应小于600mm。筒体长度大 于6m的卧式储罐,至少应设2个人孔。 2卧式储罐的接合管及人孔盖应采用钢质材料。 3液位测量装置和测量孔的检尺槽,应位于储罐正顶部的纵 向轴线上,并宜设在人孔盖上。 4储罐排水管的公称直径不应小于40mm。排水管上的阀 门应采用钢制闸阀或球阀。
于6m的卧式储罐,至少应设2个人孔。 2卧式储罐的接合管及人孔盖应采用钢质材料。 3液位测量装置和测量孔的检尺槽,应位于储罐正顶部的纵 向轴线上,并宜设在人孔盖上。 4储罐排水管的公称直径不应小于40mm。排水管上的阀 门应采用钢制闸阀或球阀。 6.4.13常压卧式储罐的通气管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卧式储罐通气管的公称直径应按储罐的最大进出流量确 定,但不应小于50mm;当同种液体的多个储罐共用一根通气干管 时,其通气千管的公称直径不应小于80mm。 2通气管横管应坡向储罐,坡度应大于或等于5%。 3通气管管口的最小设置高度,应符合表6.4.13的规定。
DB3201/T 1041-2021 生态系统生产总值(GEP)核算技术规范.pdf4.13卧式储罐通气管管口的最小设
6.5.1地上储罐组应设防火堤。防火堤内的有效容量,不应小于 罐组内一个最大储罐的容量。 6.5.2地上立式储罐的罐壁至防火堤内堤脚线的距离,不应小于 罐壁高度的一半。卧式储罐的罐壁至防火堤内堤脚线的距离,不 应小于3m。依山建设的储罐,可利用山体兼作防火堤,储罐的罐 壁至山体的距离最小可为1.5m。
6.5.3地上储罐组的防火堤实高应高于计算高度0.2m,防火堤
地上陷罐组的防实高应高于计异高度0乙m 高于堤内设计地坪不应小于1.0m,高于堤外设计地坪或消防车道 路面(按较低者计)不应大于3.2m。地上卧式储罐的防火堤应高 于堤内设计地坪不小于0.5m。 6.5.4防火堤宜采用土筑防火堤,其堤顶宽度不应小于0.5m。不 具备采用土筑防火堤条件的地区,可选用其他结构形式的防火堤 6.5.5防火堤应能承受在计算高度范围内所容纳液体的静压力 且不应泄漏;防火堤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5.5h。 6.5.6管道穿越防火堤处应采用不燃烧材料严密填实。在雨水 沟(管)穿越防火堤处,应采取排水控制措施 5.5.7防火堤每一个隔堤区域内均应设置对外人行台阶或坡道 相邻台阶或坡道之间的距离不宜大于60m。
6.5.8立式储罐罐组内应按下列规定设置隔堤:
1多品种的罐组内下列储罐之间应设置隔堤; 1)甲B、乙A类液体储罐与其他类可燃液体储罐之间: 2)水溶性可燃液体储罐与非水溶性可燃液体储罐之间; 3)相互接触能引起化学反应的可燃液体储罐之间: 4)助燃剂、强氧化剂及具有腐蚀性液体储罐与可燃液体储 罐之间。 非沸溢性甲B、乙、丙A类储罐组隔堤内的储罐数量,不 应超过表6.5.8的规定
《城市供热管网暗挖工程技术规程 CJJ200-2014》表6.5.8非沸溢性甲B、乙、丙A类储罐组隔堤内的储罐数量
:当隔堤内的储罐公称容量不等时,隔堤内的储罐数量按其中一个较大储罐公 称容量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