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JT36-066-2021 江西省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技术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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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JT36-066-2021 江西省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技术标准.pdf简介:

DBJT36-066-2021 江西省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技术标准.pdf部分内容预览:

6.2.1除充电站、独立建造的停车库外,额定功率大于7kW的 电动汽车充电设备不应设在建筑物内。 6.2.2额定功率不大于7kW的电动汽车充电设备可设置在建筑 物内部,但应符合下列规定:

6.2.2额定功率不大于7kW的电动汽车充电设备可设置在建筑 物内部,但应符合下列规定:

1防火单元内每个充电车位项部应至少设置1只感烟火灾 探测器; 2防火单元内行车通道上的防火卷帘应由火灾自动报警系 统联动控制,并符合《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CB50116 的有关规定; 3配电线路的线缆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燃烧滴落物 微粒等级不低于d1级、产烟毒性不低于tl级。 6.2.3额定功率不大于7kW的电动汽车充电设备可设置在别墅 车库内,但应在车库内设置感烟火灾探测器,并应连接火灾声警 报器,车库进入居室的门应采用柄级防火门

6.2.4建筑物内的电动汽车充电设备,其末端配电箱内接线端

6.2.5建筑物内的电动汽车充电设备陕02J14-1 住宅防火型烟气集中排放系统,其配电保护电器

分励脱扣,火灾时 应联动切除电源。

达到任何部位: 3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充电停车场,系统的喷水强度 宜不低于10L(min·m²),采用的喷头流量系数K≥115,且在 每个车位上部应至少设置2个喷头; 4应设置事故后清洗与污水排放系统 6.2.7集中布置的充电设施区域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 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中严重危险级的规定配置灭火器。 6.2.8建筑物内设有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停车库其排烟系统和 补风系统应独立设置,不应与建筑物其他排烟系统共用和混用。 6.2.9机动车库内设有充电设施的区域,其排烟系统可采用自 然排烟方式或机械排烟方式。每个防火单元自然排烟口的面积以 及排烟风机的排烟量应在《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 范》CB50067规定值的基础上增加20%;同一防火分区内两个 相邻防火单元可共用一个排烟系统,排烟风机的排烟量可按一人 防火单元的排烟量确定。 6.2.10当一个排烟系统担负两个防火单元的排烟时,每个防火 单元排烟支管上应设置排烟防火阀,火灾发生时,应仅对着火防 火单元进行排烟。一 6.2.11每个防火单元应设置排烟补风设施,补风量应不小于排

范》GB50067规定值的基础上增加20%;向一防火分区内两个 相邻防火单元可共用一个排烟系统,排烟风机的排烟量可按一个 防火单元的排烟量确定。 6.2.10当一个排烟系统担负两个防火单元的排烟时,每个防火 单元排烟支管上应设置排烟防火阀,火灾发生时,应仅对着火防 火单元进行排烟。

6.2.10当一个排烟系统担负两个防火单元的排烟时,每个防火 单元排烟支管上应设置排烟防火阀,火灾发生时,应仅对着火防 火单元进行排烟。

烟量的50%。具备自然补风条件的防火单元宜采用自然补风, 无自然补风条件的防火单元应设置机械补风系统,也可通过防火 风口从同一防火分区内的相邻防火单元间接补风,但应符合下列 规定: 1该相邻防火单元应设有机械补风系统或具备直接自然补 风的条件;

2单个防火单元的防火补风口数量不应少于两个,且防火 补风口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m; 3防火补风口风速不宜大于3m/s; 4火灾发生时,负担着火防火单元的补风设施应与该防火 单元的排烟风机联动。 6.2.12穿越防火单元隔墙的风管应在穿墙处设置防火阀,防火 阀两侧各2m范围内风管耐火极限应不小于2小时。 6.2.13电动汽车充电车位所在区域严禁通过燃油、燃气、蒸汽 压力管道。

7.1.1配建充电设施的汽车库、停车场的节能设计应符合现行 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的有关规定。 7.1.2充电设施系统设计应在满足功能要求的前提下,通过合 理的选址、系统设计和设备配置,减少能源浪费和资源消耗,提 高能源利用率。 7.1.3除别墅外,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应与其他用电负荷分开

7.1.4电气设备应选用符合国家现行能效标准规定的节

7.2.1充电设施专用变电所宜设在充电设施的负荷中心

7.2.1充电设施专用变电所宜设在充电设施的负荷中心,充电

7.2.2充电设施系统设计应使变压器工作在经济运行范围内

并为未来发展预留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安装条件。预留安装条件的 充电设施不宜提前安装变压器、高低压配电装置

7.2.3自用交流充电桩宜利用夜间低谷电预约充电或定时充电。

7.2.4太阳能资源三类及以上地区可采用光伏、储能和充电相 结合的充电设施。

不平衡度宜小于15%

7.2.7电缆的选择除应符合有关标准规定外,尚宜根据电

命周期内的损耗成本和电缆的初投资成本综合确定电缆的规格 预留安装条件的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系统不宜提前安装电缆

直管荧光灯等节能型光源,选用高效灯具和节能型的附件,照明 功率密度限值应符合表8.5.1的要求

7.3.1充电设施的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声环境质量标准》CB3096、《电动汽车非车载传导式充电机技 术条件》NB/T33001的有关规定。 7.3.2充电设施的电磁兼容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工 程电磁兼容技术规范》GB51204、《电动汽车非车载传导式充电 机技术条件》NB/T33001的有关规定。 7.3.3充电建筑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内外装修材料及设备、 设施应选用节能环保型产品

电用房、行车道、 停车位等。 8.1.2变压器室、配电室等的建筑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的有关规定。 8.1.3 监控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监控室不宜与高压配电室和变压器室毗邻布置: 2监控室的面积应根据设备布置、操作、维护等因素确定, 监控室净高不小于2.5m; 3监控室地面宜采用不产生静电或尘埃的材料,也可采用 抗静电阻燃材料活动地板或水磨石地面; 4监控室的顶棚、墙面宜采用不反光、不起灰的浅色装饰 材料。 8.1.4室外充电区域宜采取防雨雪措施

8.1.3监控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8.1.4室外充电区域宜采取防雨雪

8.2.1充电设备基础应根据其土建要求进行设计,并满足结构 相关标准的规定,

8.2.2充电设备与支撑构件之间应可靠连接、安装牢固。

1充电设备基础应拾高,基础面高出室外地面不小 于0.2m; 2底座基础宜大于充电设备长宽外廓尺寸各不小于50mm; 3优先采用钢筋混凝土基础,基础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宜小 于C30,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及变形应满足充电设备的安装要求: 4充电设备底座应采取封闭措施,防止小动物从底部侵人 箱体; 5基础应预理满足电缆直径要求的套管 8.2.4 充电设备采用壁挂式安装时、其支撑部位宜采用钢筋混 凝土构件,墙厚不宜小于200mm,支撑的墙体应考虑充电设备的 重量。 8.2.5充电主机系统的充电主机应采用钢筋混凝土基础,并根 据主机容量及通风方式确定基础高度,基础最小厚度不小 于200mm。

凝土构件,墙厚不宜小于200mm,支撑的墙体应考虑充电设备白 重量。

8.2.5充电主机系统的充电主机应采用钢筋混凝土基础,并根

据主机容量及通风方式确定基础高度,基础最小厚度不小 于200mm。

求。当没有具体设 备荷载数据时,监控室的地面等效均布活荷载可取 4. 5kN/m²。

8.3.1设置充电设施的区域及其配套设备用房宜采用自然通风, 当不具备自然通风条件或自然通风方式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采用 机械通风,通风管道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

8.3.2充电设施系统各区域室内温度设计参数宜符合表8.3.2

8.3.2充电设施系统各区域室内温度设计参数宜符合表8.3. 的规定,

3.2充电设施系统各区域室内温度设计参

注:监控室温度变化不宜超过±5℃/h,相对湿度宜为45%~75%,且在任何情 况下应无凝露产生

8.4.1充电设施区域生活给水和排水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

8.4.1充电设施区域生活给水和排水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 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50015的有关规定。 8.4.2站区雨水可通过截水沟或雨水口收集后排入市政雨水系 统。雨水排水系统宜采用有组织排水方式。 8.4.3充电站的生活污水宜排至市政污水管。当站区周边无市 政污水收集管网时,站内宜设置污水处理装置,污水经处理达标 后方可排放。

T/CSTE 0006-2020 加氢站安全评价报告的标准格式表8.5.1充电设施工作场所的照度标准值及功率密度限值

注:交流充电桩、非车载充电机等充电设备的操作面需增加局部照明,照度不小 于200lx,如充电设备操作面自带背景灯(如自带背景灯的触摸液晶显示屏)可不增 加局部照明

注:交流充电桩、非车载充电机等充电设备的操作面需增加局部照明,照度不小 于200lx,如充电设备操作面自带背景灯(如自带背景灯的触摸液晶显示屏)可不增 加局部照明

8.5.2配电室、监控室、充电设备机房宜设置备用照明;充电 区和疏散通道应设置疏散照明,照度值及应急供电时间应符合现 行国家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8.5.3公共停车场(库)充电场所的照明应采用集中控制或自 动控制的方式。 8.5.4配套建设充电设施汽车库、停车场的照明灯具布置及控 制应满足充电设备操作的要求

8.5.2配电室、监控室、充电设备机房宜设置备用照明;充电 区和疏散通道应设置疏散照明GBT51420-2020 智能变电站工程调试及验收标准.pdf,照度值及应急供电时间应符合现 行国家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8.5.4配套建设充电设施汽车库、停车场的照明灯具布置及控 制应满足充电设备操作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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