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JJ_T314-2022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CJJ_T314-2022 市域快速轨道交通设计标准-2022年8月1日起实施.pdf简介:
CJJ_T314-2022《市域快速轨道交通设计标准》是中国城市规划协会于2022年发布的一项新的设计规范,它主要针对市域快速轨道交通系统的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营进行标准化指导。该标准的出台,旨在提升我国市域快速轨道交通的建设质量,保障轨道交通系统的安全、高效、舒适和环保,推动轨道交通行业的健康发展。
2022年8月1日,该标准正式实施,意味着所有在这一天及之后的新项目和改造工程,都需要按照这个最新的设计标准进行。它包括了轨道交通线路选线、车站布局、车辆选型、运营管理、环境影响评估等多个方面的规定,旨在确保轨道交通系统的整体效能和乘客体验。
CJJ_T314-2022的发布,对于提升我国城市轨道交通的智能化、网络化、绿色化水平,推动轨道交通建设的标准化、规范化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为各地城市轨道交通的规划设计提供了明确的指导依据。
CJJ_T314-2022 市域快速轨道交通设计标准-2022年8月1日起实施.pdf部分内容预览:
高设计速度下的弓网匹配要求。技术经济合理时,可采用架空刚 10.3.9柔性接触网悬挂系统最大跨距应根据线路情况、接触导 线工作张力和最大允许风偏值综合确定。刚性悬挂系统最大跨距 不宜大于12m。 10.3.10空气绝缘间隙值应符合表10.3.10的规定。
表 10.3.10空气绝缘间隙值(mm)
10.3.11接触网电分相设置位置应根据行车组织检算结果确定。
Ⅱ直流案引供电系统 10.3.12牵引用电负荷应为级负荷。各类变电所应有双重电 源,每个进线电源的容量应满足变电所一、二级负荷的要求。 10.3.13外部电源方案应根据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城市电 网现状及规划<城市规划进行设计,可采用集中式供电、分散式 供电或混合式供电。 10.3.14牵引网宜采用架空接触网供电、走行轨回流方式或第 三轨供电方式。 10.3.15牵引整流机组的负荷特性应符合表10.3.15的规定。
JC 886-2001 卫生设备用软管表10.3.15牵引整流机组的负荷特
10.3.16直流牵引供电系统电压及其波动范围应符合表 10. 3. 16 的规定,
表10.3.16直流牵引供电系统电压及其波动范围(V)
10.4.1通信系统应与已建线路通信系统实现互联互通,并应为 后续线路的接入预留条件, 10.4.2专用通信系统应满足正常和灾害两种运营方式的通信 需求。
10.4.1通信系统应与已建线路通信系统实现互联互通,并 后续线路的接入预留条件。
10.5.6ATC系统可具有下列
1基于通信的移动闭塞ATC系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地铁设计规范》GB50157的规定; 2带自动运行功能的中国列车运行控制(CTCS2十ATO)
10.5.16列车自动运行(ATO)系统应在ATP曲线的保护下,
结合线路条件、道岔状况、列车位置等信息及速度调整指令,实 现列车的自动加速、巡航、惰性、减速、车站定点停车等。 VI车辆基地信号系统 10.5.17车辆基地应设置计算机联锁设备、计算机监测设备、 试车线信号设备、培训设备、日常维修和检测等设备,应符合现 行国家标准《地铁设计规范》GB50157的规定。 10.5.18应结合对出段/场能力的要求进行出段/场能力计算, 应结合站场的布置设置分隔信号机。人 10.5.19车辆段/停车场列车占用/出清检查设备宜采用计轴 系统。 10.5.20试车线轨旁设备的配置应能满足双向试车的需求,线 路长度应能完成信号系统车载设备功能的动态测试 10.6自动售检票 X 10.6.1票务系统应满足与城市轨道交通线网票务清分及票务网 络化运营管理的需求 10.6.2对于快慢车等不同开行方式,系统设计应满足不同服务 标准的收费要求。 10.6.3系统宜实现乘客一次进出闸检票、单程票乘客一次购票 的付费区换乘。 10.6.4系统设计安全防护等级不应低于国家信息安全保护等级 第二级。
10. 7.1 综合监控系统应采用集成和互联方式构成。 10.7.2 综合监控系统应集成或互联基于通信的移动闭塞 (ATS) 系统,应为城市轨道交通综合信息共享平台提供信息。 10.7.3 换乘车站的综合监控系统宜按信息共享原则设置 10.7.4 在控制中心和车站,综合监控系统应进行模式控制、时
间表控制和群组控制;安全联锁应由各系统控制层完成 10.7.5综合监控宜采用模块化设计。 10.7.6 综合监控宜选用工业级产品,应能实现全天候不间断安 全运行。 10.7.7 系统信息安全等级不应低于国家信息安全保护等级第 三级。
10.9.K市域快速轨道交通工程应设置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并 应集成于综合监控系统。 10.9.2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应实现市域快速轨道交通工程内部 运营环境调节和控制。 10.9.3系统应遵循集中监控管理、分散检测控制和信息资源共 享的基本原则。 10.9.4传感器、变送器和执行器应进行产品和系统计量标定
0.10.1乘客信息系统应分层分级建设,宜按线网编播中心、 我路中心、车站及车载控制显示的网络架构设置。 0.10.2乘客信息系统线网编播中心应具有获取外部信息、处
10.11.1门禁系统设置应与市域快速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模式相 适应,门禁系统构成、功能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铁设计 规范》GB50157 的规定。 10.11.2控制中心、车站、车辆基地、主变电站等重要设施的 通道、系统和设备用房、管理用房应设置门禁点。
10.12.1地下车站屏蔽门的结构应能承受人的挤压和活塞风荷 载的作用,应满足越行列车过站时的风荷载要求。 10.12.2屏蔽门应具有在站台侧或轨道侧手动打开或关闭每 扇滑动门的功能 10.12.3屏蔽门应设置应急门,应急门的设置数量不应少于列 车编组数;屏蔽门两端应设置工作人员专用工作门。应急门和工 作门不宜受屏蔽门系统的控制。
10.13.1市域快速轨道交通工程应建立控制中心(OCC)。X 10.13.2控制中心宜设置为独立建筑;当与轨道交通工程其他 建筑合建时,应设独立的进出口通道,并应确保控制中心用房的 独立性和安全性
11.1.1车辆基地应包括运用库、检修厂房、综合维修中心、物 资总库、培训中心及相关的生活设施。 11.1.2车辆基地的选址应与城市总体规划协调一致,用地面 积应满足功能和布置的要求,并应具有远期发展余地,应便于 城市电力、给水排水、燃气管线引入及城市道路的连接,宜具 有良好的自然排水条件,宜避开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不良的 地段。
地段。 11.1.3车辆基地设计应对所产生的废气、废液<废渣和噪声等 进行综合治理;环境保护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 工、同时投产。 11.1.4当车辆基地设计涉及既有河道、水利设施,既有道路 规划道路及重要管线迁改时,相关设施应与本工程同步施工。 11.1.5车辆基地应提供新车进人车辆段的运输条件;车辆基地 内应有运输、消防道路,并应有不少于两个与外界道路相连通的 出入口。当运输道路、消防道路与线路设有平交道时,应在路口 前安装安全警示标志及限高、限载标志牌。 11.1.6当车辆基地需进行物业开发时,应明确开发内容、性质 和规模,总平面布置应在满足车辆基地功能和规模的基础上,对 车辆基地的各项设备、设施与物业开发的内容进行统一规划。总 平面布置、房屋设计以及相关设施应进行统一规划。 11.1.7车辆基地线路路肩高程应根据基地附近内涝水位和周边 道路高程设计;车辆基地的车场线线路路肩设计高程不应小于 100年一遇洪水频率标准的潮水位、波浪爬高值和安全值之和
11.2.1市域快速轨道交通车辆段宜分为大、架修段禾
11.2.1市域快速轨道交通车辆段宜分为大、架修段和定修段 大、架修段应承担车辆的大修和架修及定修、三月检、双周检 列检作业;定修段应承担车辆的定修及三月检、双周检、列检作 业;停车场应承担列检和停车作业
11.2.1市域快速轨道交通车辆段宜分为大、架修段和定修段。 大、架修段应承担车辆的大修和架修及定修、三月检、双周检、 列检作业;定修段应承担车辆的定修及三月检、双周检、列检作 业;停车场应承担列检和停车作业。 11.2.2车辆检修宜采用日常维修和定期维修相结合的检修制 度,车辆日常维修和定期检修的修程和周期应根据车辆技术条 件、车辆质量和既有车辆基地的检修经验确定。车辆检修修程和 检修周期宜符合表11.2.2的规定。
11.2.2车辆检修宜采用日常维修和定期维修相结合的检修制
度配电网工程造价编制软件,车辆日常维修和定期检修的修程和周期应根据车辆技术条 件、车辆质量和既有车辆基地的检修经验确定。车辆检修修程和 检修周期宜符合表 11. 2. 2 的规定。
表11.2.2车辆检修修程和检修周其
1表中停修时间及库停时间不含节假日
2以上各修程工作班制均按1班制,工作日指标按国家法定工作日250d/年 计算,
11.2.3车辆基地总平面布置应合理紧、节约用地和保证工艺 流程顺畅。
12.0.1一条线路、一座换乘车站及其相邻区间应按同一时间发 生一次火灾设计。 12.0.2经行车计算同时有两列以上列车运行的长大区间隧道 宜设置中间风井和直通地面的疏散检修避险通道。 12.0.3列车头部宜采用不设端门的流线型车头,轨道道床面宜 为无障碍通道。地下线和高架线段宜设置侧向疏散通道。 12.0.4出入口通道的输送能力应与车站内楼梯和自动扶梯输送 能力匹配,不得影响紧急情况下人员从站厅疏散至地面。 12.0.5地下区间防排烟宜采用纵向通风方式。 12.0.6地下区间照明宜全部采用应急灯具CECS116-2000 钾水玻璃防腐蚀工程技术规程及条文说明.pdf,每隔100m应设置 应急照明电源箱。区间疏散照明宜采用双向疏散指示灯,平时长
13.1.1环境保护设计应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遵循保 护优先、预防为主和综合治理的原则,避免或减少对城市生态环 境造成的不良影响。环保措施应因地制宜技术可行、经济 合理。 13.1.2选线、选址应与城市、区镇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相协 调;应按环境保护要求,合理规划线路走向和线位布局,综合比 选敷设方式及线路埋深。 13.1.3线位、站位、风亭、冷却塔、110kV及以上电压等级 的变电所选线选址,应结合工程项日特点及沿线环境条件,按环 境保护要求,确定工程选址位置和预留坏境防护距离 13.1.4严禁使用国家淘汰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应采用 清洁生产 高效节能、先进适用、易于维护和使用的工艺、技术 和设备。 13.1.5工程设计应遵守污染物排放标准,并应符合城市环境功 能区划及环境质量标准的要求。 13.1.6环境保护措施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水土保持方 案,以及当地环境保护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环境功能区标准 或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水土流失防治标准确定。当线路走向、敷设 方式或沿线敏感目标等发生重大变动时,应按重新报批的建设项 自环境影响评价与水土保持方案文件开展设计。 13.1.7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并应 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水土保持方案的要求。 13.1.8施工组织设计应针又 地环境特征提出施工期环
境保护措施和水土保持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