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5115/T 79-2022 出租住房消防安全管理要求.pdf

DB5115/T 79-2022 出租住房消防安全管理要求.pdf
仅供个人学习
反馈
标准编号:
文件类型:.pdf
资源大小:0.3 M
标准类别:建筑标准
资源ID:72015
免费资源

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DB5115/T 79-2022 出租住房消防安全管理要求.pdf简介:

DB5115/T 79-2022 是《四川省出租住房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简称,这是一个针对四川省出租住房的消防安全管理标准。该规定出台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规范和加强出租住房的消防安全管理,保障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以下是一些关键要点:

1. 适用范围:该规定适用于四川省内的各类出租住房,包括公寓、住宅、民房等,要求房东、租赁者以及物业管理公司等各方共同遵守。

2. 消防安全责任:规定明确了房东作为出租住房消防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要求他们必须确保房屋的消防设施完好,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3. 消防设施配备:出租房屋应配置必要的消防设施,如灭火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等,并确保其能正常运作。

4. 租户行为规范:租户不得私自改变房屋结构,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不得在出租房内使用明火等可能引发火灾的行为。

5. 消防安全培训:房东或物业管理公司应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提高租户的消防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6. 违规处罚:对于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相关部门有权进行处罚,严重者可能导致房屋被封禁或房东受到法律制裁。

总的来说,DB5115/T 79-2022 是为了从源头上预防和控制出租住房火灾,保障公共安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DB5115/T 79-2022 出租住房消防安全管理要求.pdf部分内容预览:

DB 5115/T792022

引言. 范围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术语和定义, 总体原则.. 基本要求. 消防器材设施设置 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消防工作档案 附录A(资料性) 出租住房管理台账. 参考文献

DB23/T 1496.25-2021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 第25部分:渔业生产人员.pdfDB 5115/T792022

本文件按照GB/T1.1一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宜宾市消防救援支队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宜宾市消防救援支队、四川方蒙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任壮、何富伟、顾乡、路欣欣、王少波、邱远强、王晓、万麟志、陈江波、 靳西彪、万春美、王强、张银、李堰军、郑鑫源。 本文件首次制定发布。

本文件按照GB/T1.1一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宜宾市消防救援支队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宜宾市消防救援支队、四川万豪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任壮、何富伟、顾乡、路欣欣、王少波、邱远强、王晓、万麟志、陈江波、 靳西彪、万春美、王强、张银、李堰军、郑鑫源。 本文件首次制定发布。

DB5115/T792022

出租住房消防安全管理要求

本文件规定了出租住房的总体原则、基本要求、消防器材设施设置、消防安全管理职责、消防工 作档案的要求。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 用于本文件。 GB8624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 GB13495.1消防安全标志第1部分:标志 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 GB 50039 农村防火规范 GB50222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XF1283宝物业消防安全管理

DB 5115/T 792022

出租方lessor 按租赁合同规定拥有住宅合法使用权的房主或承租人。 承租方lessee 签订租赁合同后拥有出租方住宅合法使用权的单位和自然人/实际使用人

社会治理、群众监督、依法维权。在住宅租赁过程中如有严重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 法规或将住宅用作其他用途时,相关方应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5.1出租住房所在建筑防火设计应符合GB50016、GB50039的规定。 5.2出租住房内部装修防火设计应符合GB50222的规定 5.3消防安全标志应符合GB13495.1的规定。 5.4物业消防管理应符合XF1283的规定。 5.5下列房屋不应作为居住、休息或类似用途进行出租: a)经鉴定为危房,已不满足居住安全条件的; 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与生产、储存、经营易 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的防火间距小于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值的; 原设计为非住宅用途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的 d) 木结构建筑3层或3层以上的; e) 用彩钢夹芯板搭建,且彩钢夹芯板芯材的燃烧性能等级低于GB8624规定的A级的 f) 不满足第6章条件的; g)法定其他情形。 5.6消防车道不应设置隔离桩、栏杆等障碍设施和影响消防车通行的障碍物。确需临时设置时,应安 排专人看管,确保发生火灾时能够及时清除。 5.7电动自行车应设置集中停放或充电的区域,且与疏散通道之间的隔墙应采用不燃材料。 5.8房间隔墙和吊顶应采用不燃材料,房间隔墙应从楼地面基层隔断至梁、楼板或屋面板的底面基层,房间隔墙 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h,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h。 5.9卧室、厨房等房间宜设置开向户外的窗户,确有困难时,应采取相应的排烟措施;不宜设置开放式 厨房,厨房与建筑内的其他部位之间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厨房内应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5.10供电线路应穿管保护,并宜设置漏电保护装置和空气开关;每个房间的供电线路宜设置独立回 路。额定功率不小于60W的白炽灯、卤钨灯、高压钠灯、金属卤化物灯、荧光高压汞灯(包括电感镇 流器)等,不应直接安装在可燃物体上,应采取有效防火措施。 5.11与非住宅用途的建筑相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且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或 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不燃性楼板与非住宅用途的建筑进行完全分隔。当为高层建筑时,应采 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或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不燃性楼板进行完全分隔。与非住宅部分的安全 出口和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 5.12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净宽度不宜小于1.1m,且应保持畅通。 5.13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内禁止穿过或设置可燃气体管道。散开楼梯间内不应设置可

5.12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净宽度不宜小于1.1m,且应保持畅通。

DB5115/T792022

5.14套内任一点至直通疏散走道的户门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15m;为跃层式住宅的,套内楼梯的距 离可按其梯段水平投影长度的1.5倍计算。 5.15所在建筑高度大于54m的,应有一间房间符合下列规定: a)应靠外墙设置,并应设置可开启外窗; b)内、外墙体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h,该房间的门宜采用乙级防火门,外窗的耐火完整性不 宜低于1 h。 5.16不应改变原有房屋整体设计。应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应低于 10m,每间卧室居住的人数不应超过2人(有法定赠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除外);1间卧室不 应出租给2户及以上住户居住。不应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等不具备居住功能空间改装为卧 室进行出租或直接出租供人员居住。 5.17阳台或门窗上不应设置影响逃生和火火救援的障碍物。设置金属栅栏、防盗网、广告牌等时应 设置从内部易于开启、净高度不小于1m、净宽度不小于0.8m的可开启窗口。 5.18宜在安全出口、疏散走道、消防车通道等公共区域设置视频监控等技防设施,并确保不侵犯个 人隐私。

17阳台或门窗上不应设置影响逃生和火火救援的障碍物。设置金属栅栏、防盗网、广告牌等 置从内部易于开启、净高度不小于1m、净宽度不小于0.8m的可开启窗口。 18宜在安全出口、疏散走道、消防车通道等公共区域设置视频监控等技防设施,并确保不侵 隐私。

出租方、承租方和实际使用人同为出租住房消防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应参加每年不少于1次的消 防安全培训和灭火应急疏散演练,应当自觉接受、配合有关部门、公安派出所、居(村)民委员会等 的监督检查以及物业服务企业的指导和督促,积极整改火灾隐患,杜绝消防违法行为。

7.2.1应与承租方以合同形式明确各自消防安全责任,告知承租方消防安全管理要求,不应将不符合 消防安全条件的建筑用于出租。 7.2.2与承租方签订消防安全承诺书并送辖区居(村)民委员会存档备查。 7.2.3应按要求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应按约定对配置的消防设施、器材定期进 行维修和保养。

DB 5115/T 792022

7.2.4应自觉接受、配合相关方的监替检查JGJ 174-2010 多联机空调系统工程技术规程,积极整改火灾隐患,杜绝消防违法行为。 7.2.5对承租方/实际使用人擅自改变出租住房使用功能和结构的行为进行监督制止,督促承租方/实 际使用人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7.2.6发现火灾隐惠或承租方/实际使用人有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消除、制止或报告物业服 务企业、居(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消防救援机构。 7.2.7将整栋建筑出租的,出租方应明确消防安全楼长,开展经常性消防检查巡查和消防宣传,落实 夜间巡查值守。

7.3.1根据消防法律法规规定和租赁合同的约定,积极履行消防安全责任,接受出租方的消防安全管 理。不应租赁不符合消防法律法规规定和消防安全条件的建筑。 7.3.2需改变住宅使用功能和结构的,应征得出租方同意且确保符合消防安全技术标准要求。 7.3.3承租后不应擅自增加居住人数。如需转租应取得出租方同意并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且应明确各 方消防安全责任。 7.3.4应自觉接受、配合相关方的监督检查,积极整改火灾隐患,杜绝消防违法行为。 7.3.5定期对灭火器等进行检查,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及时消除或者通知出租方及时消除。 7.3.6单位(个人)同时租赁多套房间作为员工宿舍或者接待、住宿等类似用途的,应每层确定1名 人员为消防安全员,明确消防安全员的职责,督促其协助做好经常性防火检查、消防安全宣传、夜间 巡查值守等工作。 7.3.7应加强用火、用电、用油、用气安全管理,使用明火、电热设备应有人现场看护,不应私接乱 拉电线和使用伪劣电器产品。 7.3.8应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不应在楼梯间堆放杂物。 7.3.9 发生火灾时,及时报警并迅速组织人员扑救火灾,保护火灾现场,并及时组织人员疏散到安全 地带。

7.4居(村)民委员会职责

7.4.1制定出租住房防火公约,落实并公示出租住房消防安全楼长、网格员。 7.4.2在出租住房密集区域建立微型消防站,确保其实体化运行。 .4.3每月组织对本辖区内的出租住房开展不少于1次的防火检查,对居住人员为抓募、失能等人员 的要进行重点检查指导,提高其自防自救能力。 7.4.4在重大节假活动期间、火灾多发季节加强防火检查和消防宣传,适时组织开展夜间巡查,

7.5物业服务企业职责

7.5.1制定并实行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确定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 员。宜成立志愿消防队伍,制定并落实管理区域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 7.5.2配合相关单位及居(村)民委员会开展消防工作,落实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消防安全防范服 务事项。 7.5.3组织对物业服务企业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指导、督促出租方/实 际使用人、承租方/实际使用人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7.5.4开展防火巡查、检查,消除火灾隐患,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道畅通,保障消防车 作业场地不被占用。 7.5.5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器材及消防安全标志进行维护管理,确保完 好有效。

《数字电视广播电子节目指南规范 GB/T 28160-2011》DB5115/T792022

©版权声明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