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TJ237-1999 装卸油品码头防火设计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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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TJ237-1999 装卸油品码头防火设计规范.pdf简介:

JTJ237-1999《装卸油品码头防火设计规范》是中国在1999年发布的一项具体针对装卸油品码头的防火设计标准。该规范主要目的是为了保障油品码头的安全运营,预防和控制火灾的发生,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维护环境。

该规范详细规定了装卸油品码头的建筑设计、设施设备配置、消防安全管理、防火间距、消防设施设置、油品储存和装卸作业过程中的防火要求、应急预案等方面的要求。内容涵盖了码头的选址、布局、结构、防火分隔、消防通道、消防水源、灭火设施、火灾报警系统、应急疏散设施、防静电、防雷击等各方面的防火设计。

在实际应用中,JTJ237-1999规范对油品码头的设计、建设和运营有着重要的指导作用,是确保油品码头安全运营的重要技术依据。然而,需要注意的是,随着火灾防控技术的发展,部分规定可能需要根据新的科研成果和实践经验进行适时的更新和修订。

JTJ237-1999 装卸油品码头防火设计规范.pdf部分内容预览:

通过国家标准《建筑材料难燃性试验方法》(GB8625)试验合格的材料。该材料在空气中受到火烧或高 温作用时,难起火、难微燃、难炭化,当火源移走后,燃烧或微燃立即停止

2.0.12阻燃性材料

可燃性材料作基层,用不燃性材料作保护层的材料或在本体中加入阻燃物质的材料。该材料在空 到火烧或高温作用时,难起火、难微燃、难炭化,当火源移走后,燃烧或微燃立即停止。

JC∕T 2380-2016 抹灰砂浆添加剂3.0.1油品火灾危险性分类应按表3.0.1确定。

3.0.1油品火灾危险性分类应按表3.0.1确定。

油品危险性分类表3.0.1

3.0.2码头防火设计应按设计船型的载重吨分级,并应按表3.0.2确定。

码头分级表3.0.2

卸常温压力式液化石油气(LPG)运输船码头应

4.1.1油品码头应根据码头等级和火灾危险性,结合具体条件,和灭火为原则合理布置。 4.1.2油品码头宜布置在港口的边缘地区。内河港口的油品码头宜布置在港口的下游,岸线布置确有困 难时,可布置在港口上游,但应符合本规范第4.2.1条的规定。

油品泊位与其它泊位的船舶间距(m)

1船舶间距系指油品泊位与相邻其它泊位设计船型船舶的净距: ②介质设计输送温度在其闪点以下10℃范围内的丙类油品泊位与其它货运泊位的问距不应小于150m; ③对停靠小于500吨级船舶的油品泊位,表中距离可减少50%。 4.2.2油品码头相邻泊位的船舶间距应符合表4.2.2的规定

相邻油品泊位的船舶间距表4.2.2

①船舶间距系指相邻油品泊位设计船型的船舶净距; ②当相邻泊位设计船型不同时,其间距应按吨级较大者计算; ③当突堤或栈桥码头两侧靠船时,可不受上述船舶间距的限制,但对于装卸甲类油品泊位,船舶间距不应 小于25m 4.2.3海港或河港中位于铺地上游的装卸甲、乙类油品泊位与锚地的距离不应小于1000m,装卸丙类油 品泊位与锚地的距离不应小于150m;河港中位于铺地下游的油品泊位与铺地的问距不应小于150m。 4.2.4海港甲、乙类油品泊位的船舶与航道边线的净距不宜小于100m;河口港及河港,可根据实际情况 适当缩小,但不宜小于50m。 4.2.5装卸甲、乙类油品的泊位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场所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0m。 4.2.6甲、乙类油品码头前沿线与陆上储油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 4.2.7陆上与装卸作业无关的其它设施与油品码头的问距不应小于40m。

4.3.2油品码头上应设置必要的人行通过和检修通道并应采用不燃性或阻燃性材料。 4.3.3开散式装卸有品一级码头宜设置靠岸测速仪。 4.3.4装卸甲、乙类油品一级码头宜设立快速脱缆装置

5装卸工艺系统设计的防火措施

5.1.1装卸工艺系统设计应满足防火要求,根据输送介质的特点和工艺要求,采用合理的艺流程,选用安 全可靠的设备材料,做到防漏、防爆、防雷及防静电。 5.1.2油品泊位的设置应满足下列要求。 5.1.2.1液化石油气泊位宜单独设置。 5.1.2.230000吨级及30000吨级以下的原油、成品油泊位,可与液化石油气共用一个泊位。 5.1.2.3油品泊位严禁与客运泊位共用。 5.1.3当油船需在泊位上排压舱水时,应设置压舱水接收设施,码头区域内管道系统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应 与装卸的油品相同。

5.2装卸工艺系统的防火措施

5.2.1油品码头应符合下列规定。

5.2.1.1码头装船系统与装船泵房之间应有可靠的通信联络或设置启停联锁装置

5.2.1.2甲、乙类油品以及介质设计输送温度在其闪点以下10℃范围内的丙类油品,不得采用从顶部向 油舱口灌装工艺,采用软管时应伸入舱底。 5.2.1.3装卸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装载臂应设置移动超限报警装置; 2)装载臂与油船连接口处,宜配置快速联接器; (3)采用金属软管装卸时,应采取措施避免和防止软管与码头面之间的摩擦碰撞产生火花 5.2.2管道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5.2.2.1输送原油或成品油,宜采用钢质管道;输送液化石油气,宜采用无缝钢管。 5.2.2.2管道保温层、保护层应采用不燃性材料或难燃性材料;管道支架、支墩等附属构筑物,应采用 不燃性材料。 5.2.2.3管道设计流速应符合下列规定: (1)原油或成品油在正常作业状态时,管道安全流速不应大于4.5m/s; (2)液化石油气液态管道安全流速不应大于3.Om/s。 5.2.2.4码头区域内原油及成品油管道宜采用地上架空明敷方式,局部受地形限制可直埋或管沟敷设,管 沟敷设时,应有防止可燃气体在管沟内积聚的持施。液化石油气管道不得采用管沟敷设。 5.2.2.5暴露于大气中的不保温、不放空的油品管道,以及设有伴热的保温管道,在其封闭管段上应设置 相应的卸压装置。 5.2.2.6工艺管道除根据工艺需要设置切断阀门外,在通向水域引桥、引堤的根部和装卸油平台靠近装 卸设备的管道上,尚应设置便于操作的切断阀,当采用电动、液动或气动控制方式时,应有手动操作功能。 5.2.2.7液化石油气管道系统的阀门、装卸软管及相关附件的压力等级,应按其系统设计压力提高一级 5.2.3装卸油品泵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5.2.3.1泵房宜采用地上式,有条件时,可采用露天或半露天布置方式。 5.2.3.2封闭式泵房应采取强制通风措施,通风能力在工作期间不宜小于10次/h,非工作期间不宜小于3 次/h.

5.2.4港口储油罐区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J74)的有关规定。

5.3.1输送甲、乙类油品的管道,当采用气体介质吹扫放空工艺时,应使用含氧量不天于5%的情性气体, 5.3.2油品管道自流排空时,应采用密团管道收集残液 5.3.3装载臂和装卸软管应设置排空系统;液化石、油气装卸设备和管道,作业后宜采用惰性气体封存 5.4装卸工艺系统的控制 5.4.1油品码头设置的控制系统,应具备超限保护报警、紧急制动和防止误操作的功能。 5.4.2装卸工艺控制室应配备接收火灾报警、发出火灾声光报警信号的装置。 5.5可燃气体浓度探测 5.5.1油品码头装卸设备、取样口和输油管道阀门等部位水平距离15m范围内,宜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

3.1输送甲、乙类油品的管道,当采用气体介质吹扫放空工艺时,应使用含氧量不大于5%的惰性 3.2油品管道自流排空时,应采用密闭管道收集残液, 3.3装载臂和装卸软管应设置排空系统;液化石、油气装卸设备和管道,作业后宜采用惰性气体

5.5.4检测仪表的选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作业环境气体检测报警仪通用技术要求》(G 有关规定。

6.1.3码头消防设施应按下列方式设置

,装卸甲、乙类油品的一级码头,可采用固定式水冷却和泡沫灭火方式;装卸液化石油气的码头, 干粉灭火和固定式水冷却方式; 装卸甲、乙类油品的二级码头及丙类油品的一级码头,可采用半固定式水冷却和泡沫灭火方式 备车辆通行条件的码头宜采用移动式消防炮; 装卸甲、乙类油品的三级码头和丙类油品的二级及以下的码头,可采用移动式水冷却和泡沫

6.3.1油品码头消防灭火宜采用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该系统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 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的有关规定。 6.3.2泡沫灭火剂宜选用水成膜泡沫液、氟蛋白泡沫液或蛋白泡沫液 6.3.3油品码头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灭火面积应为设计船型最大油舱面积; (2)泡沫混合液的供给强度不应小于8.0L/min.m:

(3)泡沫混合液的连续供给时间,甲、 类油品不以小40m1n,类油品不小30m1n 6.3.4泡沫原液的储备量,不应小于扑救一次油船火灾所需要的泡沫原液量与充满管道的泡沫混合液中 所含泡沫原液量之和。

6.4.1扑救可燃气体火灾宜选用钠盐干粉。当干粉与氟蛋白泡沫灭火系统联用时,应选用硅化钠盐干粉 6.4.2液化石油气码头,宜设置干粉灭火装置,干粉储备量不得少于500kg。通行消防车的液化石油气码 头,宜采用干粉消防车。

6.5.1消防设施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5.1.1根据选定的水、泡沫或干粉灭火方式以及码头的平面布置、结构形式、工艺设备的布置等 采用下列消防设备:

《碳晶电热板 CAS207-2012》6.5.1.2选用的消防设备应操作灵活

6.5.7.3消防水泵的吸水管、出水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台消防水泵直有独立的吸水管,两台以上成组布置时,其吸水管不应少于两条,当其中一条关闭时 其余吸水管应能确保吸取全部消防水量; 2)泵的出水管道宜设防止超压的安全设施: (3)直径大于300mm的阀门,宜采用电动阀门、液动阀门或气动阀门。阀门的启闭应有明显的标志。 6.5.7.4消防泵应设备用泵,备用泵的能力不得小于最大一台泵的能力。 6.5.7.5消防泵应在接到警报后2min内投入运行。 6.5.7.6当消防泵房的设备采用内燃机作动力源时,内燃机的油料储备量应满足机组连续运转6h的要求。 6.5.7.7泡沫消防泵、泡沫比例混合器和泡沫原液罐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6.5.8油品码头宣设置阻燃型围油栏

6.5.8油品码头宜设置阻燃型围油栏

5.6.1码头装卸区内宜设置十粉型或泡沫型火火器DB11∕T 1453-2017 地下管线信息管理技术规程,码头的中央控制室、装载臂控制室、消防控制室和 变电所等宜设置二氧化碳等气体灭火器 6.6.2码头装卸区内设置的灭火器的规格,宜按表6.6.2选用

灰火器规格表6.6.2

6.6.3码头装卸区内手提式干粉灭火器的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装卸甲、乙类油品的码头,灭火器最大保护距离不应超过9m,装卸丙类油品的码头不应超过12m (2)每一个配置点的灭火器数量不应少于2具 (3)在甲、乙类油品装载臂或接口15m范围内宜增设一辆推车式干粉灭火器。 .6.4灭火器的配置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J140)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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