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028-2006-城镇燃气设计规范(2020年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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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028-2006城镇燃气设计规范》(2020年版)是中国城镇燃气行业的一项重要标准,全称是《城镇燃气设计规范》。该规范是由中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批准,住建部发布,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2020年版是对原规范的修订和完善,它规定了城镇燃气工程的设计原则、设计方法、工程设施的技术要求、安全防护措施等内容。

该规范涵盖了城镇燃气的供应、储存、输配、使用等全过程,包括燃气管道、气源设施、调压设施、储气设施、燃气计量、用户设施、安全防护系统、运行维护管理等方面。它对燃气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管理提出了严格的标准,旨在保障城镇燃气系统的安全、可靠、经济、环保和高效运行。

2020年版更新可能包括了新的技术要求、安全标准、环保措施以及对燃气市场变化的适应性调整,旨在进一步提升城镇燃气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水平,符合现代社会对燃气行业发展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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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5焦炉宜设上升管隔热装置和高压氨水消烟加煤装置。

1低压氨水的喷洒压力,不应低于0.15MPa。氨水的总耗 用量指标应按直立炉4m²/t(煤)、焦炉6~8m²/t(煤)选用; 2直立炉的氨水总管,应布置成环形; 3低压氨水应设事故用水管; 4焦炉消烟装煤用高压氨水的总耗用量为低压氨水总耗用 量的3.4%~3.6%,其喷洒压力应按1.5~2.7MPa设计。 注:1直立炉水分按7%的煤计; 2焦炉按干煤计。 4.2.17直立炉废热锅炉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座直立炉的废热锅炉,应设置在废气总管附近; 2废热锅炉的废气进口温度,宜取800~900℃,废气出口 温度宜取200℃; 3废热锅炉宜设置1台备用; 4 废热锅炉应有清灰与检修的空间; 5废热锅炉的引风机应采取防振措施 4.2.18直立炉排焦和熄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直立炉应采用连续的水熄焦,熄焦水的总管,应布置成 环形。熄焦水应循环使用,其用水量宜按3~4m3/t(水分为7% 的煤)计算; 2排焦传动装置应采用调速电机控制; 3排焦箱的容量,宜按4h的排焦量计算; 采用弱粘结性煤时,排焦箱上应设排焦控制器: 4排焦门的启闭,宜采用机械化装置; 5排出的焦炭运出车间以前,应有大于80s的沥水时间。 4.2.19焦炉可采用湿法熄焦和干法熄焦两种方式。当采用湿法 熄焦时应设自动控制装置,在熄焦塔内应设置捕尘装置。 熄焦水应循环使用,其用水量宜按2m²/t(干煤)计算。熄 焦时间宜为90~120s。

熄焦时应设自动控制装置,在熄焦塔内应设置捕尘装置。 熄焦水应循环使用TB 10121-2007 铁路隧道监控量测技术规程,其用水量宜按2m²/t(干煤)计算。熄 焦时间宜为90~120s。

粉焦沉淀池的有效容积应保证熄焦水有足够的沉淀时间。清 除粉焦沉淀池内的粉焦应采用机械化设施 大型焦化厂有条件的应采用干法熄焦装置,

1直立炉的储焦仓,宜按10~12h产焦量计算; 2焦炉的储焦仓,宜按68h产焦量计算。 4.2.24储焦场的地面,应做人工地坪并应设排水设施

.3.1本节适用于下列炉型的煤的气化制气

4.3.1本节适用于下列炉型的煤的气化制气:

1煤气发生炉;两段煤气发生炉;2水煤气发生炉;两段水煤气发生炉;3流化床水煤气炉。注:1煤气发生炉、两段煤气发生炉为连续气化炉;水煤气发生炉、两段水煤气发生炉、流化床水煤气炉为循环气化炉。2鲁奇高压气化炉暂不包括在本规范内。4.3.2煤的气化制气宜作为人工煤气气源厂的辅助(加热)和掺混用气源。当作为城市的主气源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使煤气组分中一氧化碳含量和煤气热值等达到现行国家标准《人工煤气》GB13612质量标准。4.3.3气化用煤的主要质量指标宜符合表4.3.3的规定。表4.3.3气化用煤主要质量指标两段煤气水煤气两段水煤流化床指标项目煤气发生炉发生炉发生炉气发生炉水煤气炉粒度(mm)6~13,无烟煤13~25,25~10025~500~1320~40,20~40,其中12烟煤25~50,25~50,以下<10%,30~6030~60大于13<15%6~10,3焦炭10~25,25~10025~40质量指标<35%<25%<33%25%1灰分(干(气焦)(烟煤)(气焦)(烟煤)基)<24%<24%<35%(无烟煤)(无烟煤)(各煤)2热稳定性>60%>60%>60%>60%>45%(TS)+63抗碎强度(粒度大于>60%>60%>60%>60%25mm)17

户的无烟煤或焦炭,粒度可放宽选用相邻

2两段煤气发生炉、两段水煤气发生炉用煤粒度限使用其中的一级

4.3.4煤场的储煤量,应根据煤源远近、供应的不均衡性和交 通运输方式等条件确定,宜采用10~30d的用煤量;当作为辅 助、调峰气源使用本厂焦炭时,宜小于1d的用焦量。 4.3.5当气化炉按三班制时,储煤斗的有效储量应符合表 4.3.5的要求。

表4.3.5储煤斗的有效储量

注:1备煤系统不宜按三班工作。 2用煤量应按设计产量计算。

4.3.6煤气化后的灰渣宜采用机械化处理措施并进行综合利用。

.3.7煤气化炉煤气低热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煤气发生炉,不应小于5MJ/m3。 2P 两段发生炉,上段煤气不应小于6.7MJ/m; 下段煤气不应大于5.44MJ/m。 3水煤气发生炉,不应小于10MJ/m3。 4 两段水煤气发生炉,上段煤气不应小于13.5MJ/m; 下段煤气不应大于10.8MJ/m3。 5流化床水煤气炉,宜为9.4~11.3MJ/m°。 .3.8气化炉吨煤产气率指标,应根据选用的煤气发生炉炉型 某种、粒度等因素综合考虑后确定。对曾用于气化的煤种,应采 其平均产气率指标;对未曾用于气化的煤种,应根据其气化试 验报告的产气率确定。当缺乏条件时,可按表4.3.8选用。

4.3.9气化炉组工作台数每14台宜另设一台备用。 4.3.10水煤气发生炉、两段水煤气发生炉,每3台宜编为1 组;流化床水煤气炉每2台宜编为1组;合用一套煤气冷却系统 和废气处理及鼓风设备。

4.3.10水煤气发生炉、两段水煤气发生炉,每3台宜编为1 组;流化床水煤气炉每2台宜编为1组;合用一套煤气冷却系统 和废气处理及鼓风设备。 4.3.11循环气化炉的空气鼓风机的选择,应符合本规范第 4.4.9条的要求。 4.3.12循环气化炉的煤气缓冲罐宜采用直立式低压储气罐,其

4.3.13循环气化炉的蒸汽系统中应设置蒸汽蓄能器,并 备用的蒸汽系统

4.3.14煤气排送机和空气鼓风机的并联工作台数不宜超过3 台,并应另设一台备用。

4.3.14煤气排送机和空气鼓风机的并联工作台数不宜超过3

4.3.15作为加热和掺混用的气化炉冷煤气温度宜小于35℃, 其灰尘和液态焦油等杂质含量应小于20mg/m;气化炉热煤气 至用气设备前温度不应小于350℃,其灰尘含量应小于 300mg/m。

4.3.16采用无烟煤或焦炭作原料的气化炉,煤气系统中的电气

冷却用水和洗涤用水应采用封闭循环系统。 冷循环水进口温度不宜大于28℃,热循环水进口温度不宜 小于55℃。

国家标准《工业锅炉水质标准》GB1576中关于锅壳锅炉水 未准的规定

行的国家标准《工业锅炉水质标准》GB1576中关于热水锅 质标准的规定。

4.3.20煤气净化设备、废热锅炉及管道应设放散管和吹扫管接

4.3.20煤气净化设备、废热锅炉及管道应设放散管和吹扫管接 头,其位置应能使设备内的介质吹净;当净化设备相联处无隔断 装置时,可仅在较高的设备上装设放散管。 设备和煤气管道放散管的接管上,应设取样嘴

4.3.21放散管管口高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高出管道和设备及其走台4m,并距地面高度不小 于10m; 2厂房内或距厂房10m以内的煤气管道和设备上的放散管 管口,应高出厂房顶4m。

阀,其装设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装在设备薄弱处或易受爆破气浪直接冲击的位置; 2离操作面的净空高度小于2m时,应设有防护措施; 3爆破阀的泄压口不应正对建筑物的门或窗。 4.3.24厂区煤气管道与空气管道应架空敷设。热煤气管道上应 设有清灰装置。 4. 3.25空气总管 煤气排送机前的低压煤气

阀,其装设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表 4. 3. 26 煤气设备水封有效高度

主:发生炉煤气钟罩阀的放散水封的有效高度应等于煤气发生炉出口最大工作压 力(以Pa表示)乘0.1加50mm。

宜设置空气、蒸汽、给水和煤气等介质的计量装置; 2 宜设置气化炉进口空气压力检测仪表:; 宜设置循环气化炉鼓风机的压力、温度测量仪表; 4 宜设置连续气化炉进口饱和空气温度及其自动调节; 宜设置气化炉进口蒸汽和出口煤气的温度及压力检测 仪表; 宜设置两段炉上段出口煤气温度自动调节: 7 应设置汽包水位自动调节; 8 应设置循环气化炉的缓冲气罐的高、低位限位器分别与

自动控制机和煤气排送机连锁装置,开应设报警装置; 9应设置循环气化炉的高压水罐压力与自动控制机连锁装 置,并应设报警装置; 10应设置连续气化炉的煤气排送机(或热煤气直接用户如 直立炉的引风机)与空气总管压力或空气鼓风机连锁装置,并应 设报警装置; 11应设置当煤气中含氧量大于1%(体积)或电气滤清器 的绝缘箱温度低于规定值、或电气滤清器出口煤气压力下降到规 定值时,能立即切断高压电源装置,并应设报警装置; 12应设置连续气化炉的低压煤气总管压力与煤气排送机连 锁装置,并应设报警装置; 13应设置气化炉的加煤的自动控制、除灰加煤的相互连锁 及报警装置; 14循环气化系统应设置自动程序控制装置。

Q/GDW 11809-2018标准下载4.4重油低压间歇循环催化裂解制气

残炭 <12%; 开口闪点 >120℃; 密度 900~970kg/m3。 4.4.2原料重油的储存量,宜按15~20d的用油量计算,原料 重油的储罐数量不应少于2个。 4.4.3重油低压间歇循环制气应采用催化裂解工艺,其炉型宜 采用三筒炉。

反应器液体空间速度:0.60~0.65m/(m²:h); 2 反应器内催化剂层高度:0.6~0.7m; 3燃烧室热强度:5000~7000MJ/(m²·h);

4 加热油用量占总用油量比例:小于16%; 过程蒸汽量与制气油量之比值:1.0~1.2(质量比); 循环时间:8min; 每吨重油的催化裂解产品产率可按下列指标采用: 煤气:1100~1200m²(低热值按21MJ/m3计); 粗苯: 6%~8% ; 焦油:15%左右; 8选用含镍量为3%~7%的镍系催化剂。 5重油间歇循环催化裂解装置的烟气系统应设置废热回收 余尘设备。

4.4.7每2台重油制气炉应编为1组,合用1套冷却系统和鼓

.4.7每2台重油制气炉应编为1组,合用1套冷却系统和 凡设备。 冷却系统和鼓风设备的能力应按1台炉的瞬时流量计算

DB35/T 1827-2019标准下载4.4.8煤气冷却宜采用间接式冷却设备或直接一间接一直接三

,4.8煤气冷宜采用间接式冷却设备或直接一间接一直接二 冷却流程。冷却后的燃气温度不应大于35℃,冷却水应循理 使用。

4.4.9空气鼓风机的选择,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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