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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成都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土地用途管制规范容积率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pdf简介:
《2020成都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土地用途管制规范容积率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主要是在2020年发布的一份政策文件,其核心内容旨在强化成都市建设项目土地用途管理和容积率控制,以促进城市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推动城市可持续发展。
1. 土地用途管制:该通知强调了对建设项目土地使用的严格管理,要求各类项目必须按照规划许可的用途进行建设,不得随意改变土地用途,以保障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和稳定性。
2. 容积率管理:容积率是衡量建设用地使用强度的一个重要指标,通知明确要求建设项目需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进行,不得擅自提高容积率,以防止过度开发和城市密度过大可能带来的问题,如交通压力、公共服务设施压力等。
3. 规范流程:通知中还规定了相关的审批和监管流程,强调了信息公开,要求开发商、建设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接受公众监督。
4. 法律责任: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通知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以确保政策的有效执行。
总之,这份通知旨在通过细化和规范管理,以促进成都市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优化城市空间布局,提升城市品质。
2020成都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土地用途管制规范容积率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pdf部分内容预览:
具规划条件,并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建 设单位按合同约定的付款进度履行付款义务后,再行办理建设工 程规划许可手续。 (二)因下列情况增加容积率的,土地使用权人应补缴土地 出让价款: 1.土地使用权人以非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的国 有建设用地使用权,2007年4月23日后(含2007年4月23日, 下同),经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原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其 调整规划条件增加容积率的; 2.土地使用权人以招标、拍卖、挂牌、协议出让等方式取 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按照经批准的规划条件等要求实施建 设,项目工后,实际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超过原规划条件确定 十入容积率建筑面积的(分期项自实际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为各 期项目汇总之后的总计容面积) (三)因下列情况经批准增加容积率的,土地使用权人不需 要补缴土地价款: 1.生产性工业项目因增加生产厂房或原厂房层数,导致容 积率增加的; 2.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 3.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土地使用条件的认定
(一)原土地使用条件的认定 已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宗地,由属地规划利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原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档案材料,按以下原 则认定原土地使用条件: 1.2007年4月23日前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的项目高层商住楼落地式脚手架施工方案2017,22P,且《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对用地性质及容积率指 标有明确规定的,根据原审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供地 档案资料认定; 2.2007年4月23日前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的协议出让项自,且《国有土地便使用权出让合同》对用地性质及 容积率指标规定不明确的,通过查询和举证相结合的方式,根据 原规划主管部门于2007年4月23日前批准的规划条件或总平面 图认定原土地使用条件; 3.2007年4月23日后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的项目,原土地使用条件根据原审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供地档案资料认定; 4.通过以上方式无法认定原土地使用条件的,按照2007年 前一版本成都市中心城区基准地价设定的平均容积率2.5作为该 宗地原土地使用条件的容积率。
(二)原土地使用条件的利用 核定的宗地原土地使用条件作为办理出让合同变更审批的 要件,由属地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出具新规划条件时一并 提交。 (三)新土地使用条件的认定 根据属地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给定的新规划条件认定。 四、土地出让价款收取标准 (一)以非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拟调整规 划条件增加容积率的,应补缴的土地出让价款按照批准改变时新 土地使用条件下土地市场评估价,与批准改变时原土地使用条件 下土地市场评估价之差计收。土地市场价的评估期日,以规划和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原国土主管部门)依法受理补缴地价申请时 点为准。 (二)实际建成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超过原土地使用条件确 定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的,按照土地使用权取得时的楼面地价补 缴相关土地出让价款,即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价格与原土地使用 条件确定的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折算的楼面地价,与规划核实 的计入容积率的超建建筑面积之积计收。其中,综合行政执法部 已对违法建设部分进行了没收实物或者没收违法收入处罚的, 则对此部分不再收取土地出让价款。
五、适用范围及有效期 本通知适用于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和成华区。 其他区(市)县可按本通知精神,制定本行政区域具体规定。本 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