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J50T-061-2021 预拌砂浆生产与应用技术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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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DBJ50T-061-2021
文件类型:.pdf
资源大小:1.9 M
标准类别:建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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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J50T-061-2021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DBJ50T-061-2021 预拌砂浆生产与应用技术标准.pdf简介:

"DBJ50T-061-2021"是中国北京市地方标准,全称为《预拌砂浆生产与应用技术规程》,这是一个关于预拌砂浆(即工厂生产的砂浆,包括干混砂浆和湿拌砂浆)的生产和应用的规范。预拌砂浆是建筑工程中常用的一种建筑材料,它具有生产效率高、质量稳定、环保等优点。

该标准详细规定了预拌砂浆的生产过程,包括原材料的选取、生产工艺、质量控制、储存和运输等方面的要求,以确保砂浆的性能稳定,满足建筑工程的施工需要。同时,标准还涉及了预拌砂浆在实际工程中的应用技术,如施工方法、施工质量控制、环境影响评价等内容。

2021年的版本可能更新了之前的技术标准,以适应新的建筑材料发展和施工技术进步,更好地保障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对于所有涉及预拌砂浆生产和应用的单位和个人,遵守这个标准是必要的,以确保工程质量并符合相关法规。

DBJ50T-061-2021 预拌砂浆生产与应用技术标准.pdf部分内容预览:

灰影响系数、石灰石粉影响系数和粒化

注:1本表应以P·042.5水泥为准;如采用普通硅酸盐水泥以外的通用硅酸盐 水泥,可将水泥混合材掺量20%以上部分计人矿物掺合料; 2宜采用工级或Ⅱ级粉煤灰;采用工级或Ⅱ级粉煤灰可取上限值 3采用S75级粒化高矿渣粉可取下限值,采用S95级粒化高炉矿渣粉可取 上限值,采用S105级粒化高炉矿渣粉可取上限值加0.05; 4当超出表中的掺量时,粉煤灰、石灰石粉和粒化高炉矿渣粉影响系数应经

注:1本表应以P·042.5水泥为准;如采用普通硅酸盐水泥以外的通用硅酸盐 水泥,可将水泥混合材掺量20%以上部分计人矿物掺合料: 2宜采用工级或Ⅱ级粉煤灰;采用工级或Ⅱ级粉煤灰可取上限值:

注:1本表应以P·042.5水泥为准;如采用普通硅酸盐水泥以外的通用硅酸盐

注:1本表应以P·(42,5水泥为雅;采用普通硅酸盐水泥以外的通用硅酸盐 水泥,可将水泥混合材掺量20%以上部分计人矿物掺合料; 2宜采用工级或Ⅱ级粉煤灰;采用工级或Ⅱ级粉煤灰可取上限值: 3采用S75级粒化高炉矿渣粉可取下限值,采用S95级粒化高炉矿渣粉可取 上限值,采用S105级粒化高炉矿渣粉可取上限值加0.05; 4当超出表中的掺量时【北京市】《城市绿地土壤施肥技术规程DB11/T 1184-2015》,粉煤灰、石灰石粉和粒化高炉矿渣粉影响系数应经 实验确定

5.3.3当水泥28d胶砂抗压强度值f无实测值时,可按

3当水泥28d胶砂抗压强度值f无实测值时,可按下式

水泥强度等级标准值(MPa): 水泥强度富余系数,可按实际统计资料确定。当缺 乏实际统计资料时,也可按表5. 3. 3 选用。

表5.3.3水泥强度的富余系数

每立方米砂浆的矿物掺合料用量(Q)应接下式计算:

中:Q 每立方米砂浆中矿物掺合料用量(kg/m): Q 每立方米砂浆中胶凝材料用量(kg/m β 计算胶凝材料确定的矿物掺合料掺量(%) 2 每立方米砂浆的水泥用量(Q)应按下式计算:

每立方米砂浆中水泥用量(kg/m3

5.3.5每立方米砂浆中的砂用量(Q)应按含水率小于0.5

5.3.5每立方米砂浆申的砂用量(Q)应按含水率小于0.5%

1外加剂的品种和掺量应根据试验确定。每立方米砂浆中 外加剂用量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Qa0 每立方米混凝土中外加剂用量(kg/m): Q 每立方米砂浆中胶凝材料用量(kg/m): Pa 外加剂掺量(%),应在生产厂的推荐范围内,并经 试验确定。 2用水量应根据施工要求的砂浆稠度,砂品种,细度模数 颗粒级配和外加剂性能确定每立方米砂浆的用水量(Q)。用水 量一般根据工程用材料按经验选用,如无使用经验时,可按下式 计算:

式中:Q 每立方米砂浆用水量(kg/m): Quo 每立方米砂浆经验用水量(kg/m),表5.2.7中 选取; B 外加剂减水率(%)

表5.3.6砂浆经验用水量0m

注:1当砂细度模数在上限或下限时,用水量分别取下限或上限; 2稠度小于90mm时,用水量可小于下限; 3气候炎热或干燥季节,试配时可酌量增加用水量。

5.4 试配、调整与配合比确定

5.4.1试验室试验条件应符合《建筑砂浆基本性能试验方法标 准》JGJ/T70的规定。 5.4.2试配预拌砂浆应采用强制式搅拌机搅拌,搅拌机应符合

《试验用砂浆搅拌机》JG/T3033的规定。

确定试验内容,其中一个配合比应为本标准第5.3节确定的预拌 砂浆的配合比,其余两个配合比的胶凝材料用量应按基准配合比 分别增加及减少10%。在保证湿拌砂浆的稠度.保水率和保塑时 间合格条件下,将用水量,外加剂或矿物掺合料用量作相应调整: 干混砂浆的2h稠度损失率和保水率合格条件下,将用水量.外加 剂或矿物掺合料用量作相应调整。对于抹灰砂浆和防水砂浆,还 立进行抗压强度和拉伸粘结强度试验。对于防水砂浆还应进行 抗渗性试验。

5.4.4配合比进行试拌时,应测定预拌砂浆拌合物的稠度和得

5.4,5配合比应选定符合试配强度表观密度及和易性要求,

5.4.6试配配合比应按下列步骤进行校正

α=Q.+Qa+Qs+Qw+Qa

式中: 实测表观密度(kg/m²),应精确至10kg/m²。 3当实测表观密度与理论表观密度之差的绝对值不超过理 论值的2%时,应接本标准5.4.5确定的试配配合比确定为砂浆 设计配合比;当超过2%时,应将试配配合比中每项材料用量均乘 以校正系数。后,确定为预拌砂浆设计配合比。 5.4.7生产企业可根据常用材料设计出常用的预拌砂浆配合 比,并应在使用过程中予以验证或调整。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 立重新进行配合比设计: 1对砂浆性能有特殊要求时: 2原材料品种或其质量有显著变化时: 3该配合比的砂浆生产间断半年以上时

6.1.1预拌砂浆生产厂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

,:人预并生产,证建健全质重管理体系。 6.1.2原材料应分仓存储,并有明显标识。胶凝材料应按生产厂 品种和等级分别存储,并采取防潮及防污染措施;细骨料存储仓的 地面应为硬质地面能排水外加剂应按生产厂家,品种分别储存。 6.1.3生产过程中使用的计量设备应满足计量精度要求。 .1.4预拌砂浆生产配料应采用计算机自动控制的配料系统: 且能满足不同配合比,不同品种砂浆的生产要求,并应具有实时 逐盘记录和储存功能。 6.1.5生产过程中应避免对周围环境的污染,所有材料的输送 及计昌工序均应在密闭 进行,并南有匠小装置,细喜料场

6.1.4预拌砂浆生产配料应采用计算机自动控制的配料系统 且能满足不同配合比,不同品种砂浆的生产要求,并应具有实时 逐盘记录和储存功能

6.2.2配料时水泥温度应低于60℃

6.2.3原材料计量的允许偏差应满足表6.2.3的规定

表6.2.3原材料计量允许偏差

6.2.4生产前应测定细骨料的含水率,每一工作班不应少于1 次。含水率波动大时应每2h检测一次含水率。 5.2.5各种固体材料均应按质量计量,水和液体的计量可按体 积计量,也可按质量计量。 5.2.6湿拌砂浆应采用强制式搅拌机,搅拌时间不宜少于60S。

6.2.参湿拌砂浆应采用强制式搅拌机,搅拌时间个宜少于60

.3.2在配料前所有原材料的温度应低于65。 .3.3应采用全自动微机控制的干粉混合机进行混合,并保证 觉拌均匀。

6.3.2在配料前所有原材料的温度应低于65℃。 6.3.3应采用全自动微机控制的干粉混合机进行混合,并保证 搅拌均匀。 6.3.4混合的最短时间应按照混料机说明书或经试拌确定。 6.3.5生产前应测定砂的含水率,且应小于0.5%,每一工作班 不应少于1次,

6.3.6干混砂浆的包装分为散装和袋装。散装可采用能防

6.3.7干混砂浆包装袋可用纸袋,复合袋.复膜塑编袋或复合木 料袋,其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水泥包装袋》GB9774的规定

6.3.8散装干混砂浆供货量的质量偏差不应超过十1.0%。袋

装干混砂浆每袋净含量不应少于标志质量的99%。随机抽取2 袋,总质量偏差不超过标志总质量的+1.0%

6.3.9袋装干混砂浆包装袋标识应标明产品名称,产品标记,产

品商标.生产厂名和地址.净重,使用说明,储存条件及保质期三 产日期和出厂编号:散装干混砂浆应具有与袋装干混砂浆相同的 标识,并附有产品使用说明书

7.1.1 预拌砂浆的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交货检验和型式 检验。 7.1.2砂浆生产厂家应建立企业试验室。企业试验室应具备满 足原材料质量控制和砂浆出厂检验项目的检测能力。 7.1.3预拌砂浆出厂前应进行出厂检验。预拌砂浆出厂前应按 本标准规定的批次进行出厂检验,合格后方能出厂。出厂检验的 取样及试验工作应由供方承担银行超高层钢结构节点设计BIM工作模式PPT,供方应在供货日起40d内向需方 提供包括该批砂浆28d抗压强度等指标的出厂检验报告。

7.1.4预拌砂浆进入施工现场后的应提交型式检验报告和该批

产品发货单和质量证明文件并应对预拌砂浆进行交货检验。

1湿拌砂浆交货检验。交货检验应在供需双方合同规定地 点进行质量检验。湿拌砂浆交货检验的取样试验工作应由需方 承担。当需方不具备试验条件时,供需双方可商议确定承担试验 检测的单位,并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2干混砂浆交货时的质量质量验收可抽敢实物试样,以其 检验结果为依据,也可以用同批号干混砂浆的型式检验报告为依 据。采敢的验收方法由供需双方商定并在合同中注明:

1新产品投产或产品定型鉴定时; 2正常生产时,每一年至少进行一次;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工程管理条例》2002年3主要原材料·配合比或生产工艺有较大改变时: 4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5 停产六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6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1出厂检验的砂浆试样应在搅拌地点随机取样,取样频率 和组批应符合下列规定: 1)稠度、保水率,保塑时间、压力泌水率.抗压强度和拉 伸粘接强度检验的试样,每50m3相同配合比砂浆取 样不应少于一次:每一工作班相同配合比的砂浆不足 50m3时,取样不应少于一次。 2)抗渗压力.抗冻性,收缩率检验的试样,每100m3相同 配合比砂浆取样不应少于一次;每一工作班相同配合 比的砂浆不足100m时,敢样不应少于一次。 2交货检验的湿拌砂浆应在交货地点随机取样。当从运输 车中取样时,砂浆试样应在卸料过程卸料量的1/4~3/4时采取, 且应从同一运输车中采取; 3交货检验的湿拌砂浆试样应及时敢样。稠度,保水率,压 力泌水率试验应在湿拌砂浆运到交货地点时开始算起20mih内 完成敢样,其他性能检验用试件的制作应在30min内完成: 4试验取样的总量不宜少于试验用量的3倍。 7.2.2干混砂浆的出厂组批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根据生产量设备条件,按同品种同规格型号的分批 应符合下列规定: 2年产量10×10*t以上,不超过800t或1d产量为一批; 3年产量 4×10*t~10X10*t,不超过 600t 或 1d 产量为

一批: 4 年产量1×10*t~4×10t,不超过400t或1d产量为 一批: 5年产量1×10*t以下,不超过200t或1d产量为一批。 每批为一取样单位,敢样应随机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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