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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50830-2013 冶金矿山采矿设计规范(完整正版、清晰无水印).pdf简介:
GB 50830-2013《冶金矿山采矿设计规范》是由中国国家标准管理委员会发布,中国冶金工业规划研究院主编的一部关于冶金矿山采矿设计的专业标准。该规范主要针对冶金矿山的开采活动,提供了一套详细的工程技术指导和设计要求,涵盖了矿山的地质勘查、开采技术、开采方法、开采系统、安全设施、环境保护、资源回收等多个方面。
该规范旨在确保冶金矿山的开采活动科学、合理、经济、安全,促进资源的有效利用和环境保护,防止和减少开采过程中的环境污染和安全事故,以及提高矿山企业的经济效益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它适用于各类冶金矿山的新建、改扩建和生产过程中的设计工作,是冶金矿山设计、施工、管理和监管的重要依据。
规范内容详细,技术要求严格,对于参与冶金矿山设计、施工、管理和监管的专业人员来说,是一部重要的参考文献。同时,它也是中国政府对冶金矿山行业进行规范化管理的重要工具。
GB 50830-2013 冶金矿山采矿设计规范(完整正版、清晰无水印).pdf部分内容预览:
为消除能导致人员伤害、发生疾病、死亡,或造成设备破环、财 产损失以及危害环境的隐患,并为保护矿山职工的安全与健康,促 进采矿业的发展而制订的各种法规、制度和措施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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坑内发生灾变事故时DB36/T 1275.9-2020 绿色矿山建设标准 第9部分:有色金属行业,为撤出井下作业人员而设置的通往地 表的出口,
3.0.1新建矿山设计应有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评审备案的地质 勘查报告。
3.0.2改建、扩建矿山设计应有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评审备案的 地质勘查报告或审批的新增矿量补充勘探报告和矿山生产地质综 合资料
资源/储量分尖》 GB/T17766中的有关基础储量为依据。因工业指标变更、矿业 权变更,资源/储量发生重大变化以及工程建设项目压覆等,矿山 设计应依据经评审备案的资源/储量核实报告
β.0.4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床应有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
3.0.6矿山排土场应有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资料。
3.0.8有自燃发火可能的矿山,应有经审批的矿岩自燃发火
1应处理好近期工程与远期工程之间的关系。 2应优先开发矿石质量好、易采易选、外部建设条件有利、经 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好的矿床。 3露天开采与地下开采方式的选择应充分依据技术、经济、
资源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地质灾害防治、水士保持、王地复垦 等因素。 4应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的综合利用,并应确定合理的开采顺 ,同时应有效利用和保护资源。在同一开采区段内,应实行贫富 兼采、大小兼采,并应降低贫化、损失;对暂时不能利用的资源应加 以保护;在开采主要金属的同时,应综合回收共生、伴生有用组分。 5对矿石资源丰富、开采规模大、服务年限和达到建设规模 时间较长的矿山,应根据市场需求,按技术可行和经济合理的原 则,进行开采方式和开采规模的方案比较,并应论证开采方式和分 期建设技术上的可行性和经济上的合理性。 6应积极采用行之有效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 3.0.10 矿山规模类型划分应符合本规范第A.0.1条的规定。 3.0.11 矿山建设投产条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矿山建设的投产时间应根据各矿山的具体情况经计算 确定。 2矿山主要开拓运输系统、采切井巷工程、剥离工程、矿石加 工工程、通风防排水工程、供电供水工程、机汽修设施等应已建成。 3安全设施、工业卫生设施和环境保护设施应已按设计要求 建成。 4行政、生活福利设施应基本建成。 5主要工艺设备应安装配套,应经负荷联动试车合格构成生 产线,并应形成一定生产能力,同时应能够生产出设计文件中规定 的产品,使生产准备矿量达到规定的标准且能保证矿山投产后安 全持续生产,并应按规定时间达到设计规模。 6矿山形成的综合生产能力应已达到设计规模的下列要求: 1特大型、大型矿山为30%~40%; 2)中、小型矿山为40%~60%。 3.0.12露天矿山投产时的生产准备矿量保有期限可按投产后第 一年的生产规模计算,也可按开拓矿量1年3年、备采矿量1个
月~3个月确定。 3.0.13地下矿山投产时的采矿生产准备矿量保有期限可按设计 规模计算,也可按开拓矿量3年~5年、采准矿量6个月~12个 月、备采矿量3个月~6个月确定。
3.0.14新建矿山基建剥离量及基建井巷工程量计算应符合下
1露天矿山为保证矿山投产时应具备的采矿生产准备矿量 而进行的采剥工程量,应为基建剥离量。 2地下矿山为保证矿山投产时应具备的采矿生产准备矿量 和必要的采矿工作面数目而掘进的井巷和室工程量,应为基建 井巷工程量。 3.0.15改建、扩建矿山应按新增部分规模计算基建剥离量及基 建井巷工程量。
每天宜为3班,每班宜为8h。
4.1.1矿山设计依据的地质勘查报告应经国王资源部或省、日旧 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评审、备案。 4.1.2矿山设计应对设计依据的地质勘查报告的矿床勘查程度 资源可靠性、开采技术条件等进行分析、评价
4.2.2矿床工业指标基本内容应包括边界品位、最低工业品
用于单个探矿工程连续样品段,也可用于小块段;最小可采厚
4.3矿石选矿试验采样设讯
4.3.1采样设计应根据地质详查或地质勘探报告、矿山建设方案 及实验室提出的试样要求进行编制
4.3.2选矿试验应采取能够代表整个矿床的试样。在矿山筹建 阶段,应采取前期生产5年~10年的代表性试样。 4.3.3当矿床中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类型、品级的矿石,且能分采 时,应分别采样。 4.3.4试样代表性应与生产入选矿石基本一致,应包括矿样中主 要和伴生有用组分含量、矿物组成、矿石结构构造、矿物嵌布粒度 特征、氧化程度等。
4.4资源/储量估算与矿石质量研究
4.4.1矿产资源/储量的估算应在地质勘查报告提交的资源
4.4.1矿产资源/储量的估算应在地质勘查报告提交的资源/储 量基础上,按矿山设计要求,对资源/储量进行分配和估算。
1露大开采应估算露大开采境界内各开采阶段的不同资源 诸量级别、不同矿石类型的矿石量和品位,以及各阶段岩石(表土) 及近矿围岩品位。 2地下开采矿床应估算地下开采阶段的不同资源/储量级 别、不同矿石类型和品级的矿石量和品位,
3资源/储量估算应符合下列规
1资源/储量估算方法可采用儿何图形法和地质统计学法 矿山设计宜采用地质统计学法。 2矿山设计估算的资源/储量结果应与《地质勘查报告》提交 的矿产资源/储量进行对比,在工业指标、矿石体重和估算范围相 同的前提下,矿石量允许误差不应大于5%,主要有用组分的品位 充许误差不应大于5%;采用分配法估算资源/储量时充许误差不 应大于1%。
4.4.4矿石质量研究应包括下列内容:
间分布特征及共生互变关系、分采分选条件的可能性、围岩与夹层 主要组分平均含量。 2计算开采设计范围内矿石主要有用、有害组分的平均含量 及其估计方差和置信限,预测不同开采周期内采出矿石的品位波 动范围。
4.5基建勘探和生产勘探
4.5.1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基建勘探: 1地质条件复杂的矿床,地质勘查后仍不能求得探明的可采 储量; 2地质勘查阶段探明的可采储量,因数量不足或分布范围不 在首期开采地段内; 3地质勘查阶段探明的可采储量因开采方案变动,不能为基 建利用; 4基建开拓范围内需回采的地质勘查阶段控制程度低的小 矿体; 5当存在不同矿石类型或工业品级的矿体,需要分采、分选 利用时,地质勘查阶段末查明空间分布规律和特征。
4.5.1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基建勘探: 1地质条件复杂的矿床,地质勘查后仍不能求得探明的可采 储量; 2地质勘查阶段探明的可采储量,因数量不足或分布范围不 在首期开采地段内; 3地质勘查阶段探明的可采储量因开采方案变动,不能为基 建利用; 4基建开拓范围内需回采的地质勘查阶段控制程度低的小 矿体; 5当存在不同矿石类型或工业品级的矿体,需要分采、分选 利用时,地质勘查阶段末查明空间分布规律和特征。 4.5.2露天矿基建勘探范围宜超前基建开拓深度3个~4个台 阶,地下矿山基建勘探范围宜超前基建采准矿块数的1.5倍。 4.5.3基建勘探与生产勘探工程间距和手段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基建勘探与生产勘探工程间距,应根据矿床勘查类型及地 质勘查阶段所采用的1程间距及控制效果,结合基建采场的具体 规格条件确定。要求达到探明的资源/储量,应在原地质勘查的工 程简距基础上进行加密。 2露天开采的基建勘探与生产勘探,宜采用槽探、井探和钻 探,并应以采矿爆破孔为辅助。 3地下开采的基建勘探与生产勘探,宜采用坑探、钻探或坑 探与钻探相结合,坑探应与采矿工程相结合。
4.5.3基建勘探与生产勘探工程间距和手段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基建勘探与生产勘探工程间距,应根据矿床勘查类型及地 质勘查阶段所采用的工程间距及控制效果,结合基建采场的具体 规格条件确定。要求达到探明的资源/储量,应在原地质勘查的工 程间距基础上进行加密。 2露天开采的基建勘探与生产勘探,宜采用槽探、井探和钻 探,并应以采矿爆破孔为辅助。 3地下开采的基建勘探与生产勘探,宜采用坑探、钻探或坑 探与钻探相结合,坑探应与采矿工程相结合
5.1.1矿山防治水设计应依据国土资源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 国土资源厅评审、备案的地质勘查报告(含水文地质部分)或专门 的水文地质勘查报告,并应对依据的水文地质勘查资料进行评述 5.1.2矿山防治水设计应有矿山所在地区的水文手册或矿区附 近观测站的水文、气象资料。
5.1.3采用矿床疏干或注浆防渗雌幕的矿山,应提供工业性试验
5.2露天采场涌水量计算
5.2.1露天开采矿山采场涌水量应包括地下水涌水量和采场大 气降雨径流量DB61/T 898-2013 多向变位模块化梳齿板式桥梁伸缩装置 通用技术条件,并应计算正常和最大涌水量。 5.2.2计算露天采场的大气降雨径流量时,设计暴雨频率选取应 根据矿山规模、服务年限、淹没时间及所造成的损失等因素综合分 析确定。露天采场设计暴雨频率:特大型、大型矿山应为5%,中 型矿山应为10%,小型矿山应为10%~20%。 5.2.3地表径流系数应采用矿区实测数据,当无实测数据时,可 按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选取。
地下开采矿山井下涌水量计算
5.3.1地下开采矿山应计算最低开拓阶段的地下水涌水量,分
.3.1地下开采矿应计算最低开拓阶段的地下水水量,分 期、分阶段排水的矿山还应计算各排水阶段的地下水涌水量。矿 山开采过程中,岩体错动到地表时,应估算塌陷区正常降雨径流渗
人量和最大降雨径流渗人量。
5.3.2估算塌陷区降雨径流渗人量时,渗人系数应采用所在矿区 的实测数据或条件相类似矿山的实测数据。无渗人系数资料时,可 根据开采后预计的岩体破坏程度及特征,按本规范附录C选取。 5.3.3塌陷区降雨径流渗人量应按24h设计频率暴雨量估算。 设计暴雨频率:特大型、大型矿山应为5%,中型矿山应为10%,小 型矿山应为20%。露天转地下开采矿山塌陷区降雨渗人量可按 本条规定估算。
5.3.2估算塌陷区降雨径流渗大量时,渗大系数应未用所任区
GB 50154-1992建筑规范标准地下及覆土火yao炸yao仓库设计安全规范5.4露天开采矿山防排水
5.4.1受洪水威胁的露天采矿场应设置地面防洪工程。